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政策解读

2024-05-19 23:16

1.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政策解读

 2015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政策解读
                         下面是我为你带来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政策2015,希望你能了解到更多关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知识,更多内容,请点击相关栏目查看,谢谢!
         日前,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对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和待遇调整机制,完善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强化管理服务等提出了明确部署和安排。
         为进一步健全全民医疗保障体系,全面完成医改“十二五”规划任务目标,解决困难群众基本医疗保障问题,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决定,201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财政补助标准在2014年的基础上再提高60元,达到人均380元;同时,提高个人缴费标准30元,达到人均120元。为落实好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完成医改“十二五”规划有关任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了《通知》,对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进行专门部署。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人均380元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之初,就确定了政府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筹资机制。近年来,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补助标准不断提高,从2007年的人均40元,提高到2014年的320元。2015年,国家再次大幅提高居民医疗保障财政补助标准,在2014年人均320元的`基础上再提高60元,达到人均380元,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改善民生的高度重视,是党和国家为解决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问题而采取的重要举措。
          居民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到人均不低于120元 
         2015年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在2014年人均不低于90元的基础上提高30元,达到人均不低于120元,是建立完善政府和个人合理分担的筹资机制,保证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实现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5%左右 
         新增筹资将主要用于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参保人员待遇水平,完成医改“十二五”规划的提待目标,落实基本医疗保障和大病保险待遇政策,实现居民医疗保障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5%左右,逐步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继续做好居民医疗保障门诊统筹工作,不断完善居民医疗保障门诊统筹保障机制。
          全面推行大病保险制度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 
         利用好新增筹资,并建立多渠道筹资机制,全面推行大病保险制度,2015年底所有地级以上统筹地区全面启动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居民医疗保障参保人员。进一步提高经基本医疗保障报销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支付水平,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并做好基本医疗保障、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等各项制度的政策衔接和费用结算服务。
          2015年,强化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管理服务要这么做 
         为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强化管理服务,要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建立和完善基金运行分析与风险预警机制。巩固和完善市级统筹,探索省级统筹,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定期对基金情况进行分析,监控基金支出增长速度、基金结余等关键性指标;做好基金风险应急预案,妥善处理好基金收支不平衡问题;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中长期精算工作,将基金结余保持在合理水平。
         深化医疗保障支付方法改革,加强医疗服务监管。全面推进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和总额控制等复合付费方法,切实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管,完善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将监管延伸到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明确基金监管职责,分类处理监管发现的问题。
         强化医疗保障信息化管理手段。加快推进金保工程二期建设,全面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和服务;优化信息化监控手段,建立医疗保险监控系统;利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建设成果,做好与商业保险机构的系统对接,确保数据安全;逐步形成支持城乡联动和跨地区协作的信息化支撑体系,实现更为便捷高效的服务。
         此外,各地还要主动稳妥推进其他相关工作,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统筹城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规范商业保险经办大病保险业务,建立合理有效的绩效考核评价机制。
    ;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政策解读

2.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你要知道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是国家的福利政策,价格低、办理手续简单,很多人都有参保。下面我简单为大家介绍2018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相关政策,一起来看看吧。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你要知道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参保居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值得每个居民参保。
一、参保范围
(一)学生儿童
包括在当地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就读的全日制非在职学生、儿童;当地户籍在外地就读的学生、儿童;未入学入托的儿童(含新生婴儿)但具有当地户籍或持有公安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居住证》、《居住证受理回执》等有效证明的;。有哪些保障好的儿童重疾险?哪些性价比高?哪款最值得买?我们一起来看下10大保险公司热销少儿重疾保险盘点
(二)城乡未就业居民
包括具有当地户籍的农村居民、城镇未就业居民和其他未就业人员但持有相关有效证明的,比如《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
(三)之前参保过当地的职工医疗保险,但目前已失业满三个月(含)的人员。
二、筹资标准
(一)城乡居民医保有四个缴费档次可供选择,分别是高档、中档、抵挡和儿童档。其中成年居民参保高档筹资标准是1600元,其中个人缴费770元,政府补助830元;参保中档筹资标准是1270元,其中个人缴费440元,政府补助830元;参保低档筹资标准是1010元,其中个人缴费180元,政府补助830元;学生儿童的筹资标准是990元,其中个人缴费160元,政府补助830元。
(二)登记渠道
1.当地社保中心
负责由老干部、民政、残联等部门主管的优抚对象、低保、重度残疾、低收入家庭救助、离休干部配偶或遗孀等特殊身份人员的参保登记工作。
2.社保分中心
负责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学校学生、托幼机构儿童和入住在老年福利院、其他福利机构人员,以及失业满三个月的人员。
3.乡镇(街道)劳服中心
负责居民家庭、行政村、取得《居住证》等有效证明的未就业人员和退学、辍学等学生儿童的参保工作。
以上就是对2018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简单介绍,有更多想了解的可以拨打12333咨询。

3.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关于完善居民医保制度的对策

(一)明确城镇居民的内涵,积极扩大居民医保的覆盖面居民医保应对灵活就业人员中的低收入群体开放,而不可拘泥于“非从业城镇居民”这个狭小的范围。对于部分流动性较强的农民工,由于他们在城市居留时间较多,应该让他们在城镇参加居民医保,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待遇。此外应该适时调整政策,增强政策的吸引力,加强宣传力度,积极引导没有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居民,特别是年轻人、学生和身体健康人群都能参加居民医保。对年轻人及身体健康人群,可以制定更加优惠的政策,如降低缴费标准,按照参保年限逐步提高报销比例等措施,鼓励这部分人群参保,以保证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年龄结构的合理性。  (二)逐步提高居民医保的统筹层次,降低基金运行风险由于各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 人口特征差异较大,加上“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导致医保政策的差异,城乡居民同城不同待遇,医保基金风险共济作用有限及异地就医结算不便等状况的出现。因此,提高居民医保的统筹层次,可有效增强医疗保障的公平性和保障能力,有利于劳动力的流动和转移,提高基金分散风险能力,提高管理水平,对统筹城乡区域及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当然,提高居民医保的统筹层次不是一蹴而就的,我们也要正视我国各个地区之间的差异性,从县级到市级,从市级到省级,逐步提高统筹层次。比如根据我国地区梯度发展态势,可以考虑允许实行区域性的统筹,打破地方行政区划界限,提高社会化管理水平。可以在珠三角、长三角和环渤海地区等这些区域内经济依赖程度高、经济水平接近、人员流动频繁的区域实行区域性的居民医保统筹,提高社会化管理水平。  (三)建立居民医保与其他医保的互通转换机制,实现三大医疗保障制度的整合为了使城乡居民在不同生存状态下都能享有社会医疗保障,既要保证各类人员按规定参加相应的医疗保险,又要防止在具体政策的执行过程过于僵化造成参保人员的医保断档。劳动保障、卫生、民政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整合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新农合三项制度,建立居民医保与其它保险的互通转换机制,建立起全国可以转账的医保个人账户,使其适应人的工作岗位、身份变动频繁这一特点。虽然个人身份、工作地点发生改变,但账户可以随人迁转,各地能衔接,保费一旦缴纳,就随人流动,终身拥有、全国通用。  (四)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平台建设,提升其医疗保障功能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服务体系要按照管理社会化、服务人性化的原则,建立起功能齐全、结构合理、运转有效、简捷方便的医疗保障服务网络。因此,要加强城镇社区卫生服务平台建设,不断提升其医疗保障功能。一是要根据社区居民人口数量和城镇布局,合理规划基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网点,使其能保障、满足社区居民的医疗需求。二是要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按照规范化要求,充实必需的医护人员,配备适用的医疗仪器和设备,以改善社区医疗的服务条件和环境。三是要加强社区卫生服务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医疗技术服务水平。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关于完善居民医保制度的对策

4.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政策有哪些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政策有哪些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以大病统筹为主,针对城镇非从业居民的一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1)基本原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遵循的几个原则:一是低水平起步。随着经济发展和群众收入水平的体高,可以逐步提高筹资水平、保障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二是坚持群众自愿。不搞强制,而是在制度设计上注重政策的吸引力,引导群众参保,并鼓励连续缴费。三是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责任。中央定原则和大的政策,保证全国社会保障体系的统一。四是坚持统筹协调。统筹考虑各种保障制度和政策的衔接,统筹考虑地区之间的平衡,统筹考虑新制度的出台对其他人群的影响,统筹考虑医疗保障体制和医药卫生体制的配套改革。
(2)覆盖范围。城镇中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的医疗保障问题教育部、劳动保障部、财政部进行了专题研究,基本思路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具体政策待进一步调研后报国务院批准。
(3)筹资标准。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没有规定全国统一的筹资标准。由各地根据低水平起步的原则和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并考虑居民家庭和财政负担的能力合理确定。从许多地区实践和测算的平均数值看,要保证基金支付比例在50%以上,筹资水平大体在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左右。由于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医疗消费需求的差异很大,因而筹资水平也不同。
(4)政府补助。为了引导和帮助广大城镇居民缴费参保,借鉴新农合的成功经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了政府补助的政策。政府对所有参保居民给予不少于人均40元/年的补助,并对城镇低保家庭的未成年人再给予不少于人均10元/年的补助,对城镇低保对象(成年人)、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等特殊困难群体的参保缴费再给予不少于人均60元/年的补助。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所有参保居民普遍补助20元,对未成年的困难城镇居民再补助5元,对成年困难城镇居民再补助30元;对东部地区,中央财政参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助办法给予适当补助。这样规定,明确了中央财政补助水平,又给地方补助留下空间。从2008年起,政府对参保居民的人均补助标准将由40元提高到80元,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的人均补助标准由20元提高到40元,对东部地区的补助标准也参照新农合的补助办法相应提高。
(5)管理制度。原则上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一致,由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居民参保实行属地管理。但有一些区别:在支付政策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只建立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医疗和部分门诊大病费用。基金支付比例原则上低于城镇职工医保而高于新农合,一般可以在50-60%左右。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探索门诊普通疾病医疗费用统筹的保障办法。即划出部分资金,专项用于支付一般门诊费用。在基金管理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同样要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但要单独列账。在医疗服务管理上,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本相同,但在服务项目管理上要补充少儿特殊用药,在就医管理上要增加儿童医院为定点医疗机构。

5.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政策有哪些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政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以大病统筹为主,针对城镇非从业居民的一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1)基本原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遵循的几个原则:一是低水平起步。随着经济发展和群众收入水平的体高,可以逐步提高筹资水平、保障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二是坚持群众自愿。不搞强制,而是在制度设计上注重政策的吸引力,引导群众参保,并鼓励连续缴费。三是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责任。中央定原则和大的政策,保证全国社会保障体系的统一。四是坚持统筹协调。统筹考虑各种保障制度和政策的衔接,统筹考虑地区之间的平衡,统筹考虑新制度的出台对其他人群的影响,统筹考虑医疗保障体制和医药卫生体制的配套改革。
(2)覆盖范围。城镇中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的医疗保障问题教育部、劳动保障部、财政部进行了专题研究,基本思路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具体政策待进一步调研后报国务院批准。
(3)筹资标准。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没有规定全国统一的筹资标准。由各地根据低水平起步的原则和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并考虑居民家庭和财政负担的能力合理确定。从许多地区实践和测算的平均数值看,要保证基金支付比例在50%以上,筹资水平大体在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左右。由于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医疗消费需求的差异很大,因而筹资水平也不同。
(4)政府补助。为了引导和帮助广大城镇居民缴费参保,借鉴新农合的成功经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了政府补助的政策。政府对所有参保居民给予不少于人均40元年的补助,并对城镇低保家庭的未成年人再给予不少于人均10元年的补助,对城镇低保对象(成年人)、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等特殊困难群体的参保缴费再给予不少于人均60元年的补助。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所有参保居民普遍补助20元,对未成年的困难城镇居民再补助5元,对成年困难城镇居民再补助30元;对东部地区,中央财政参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助办法给予适当补助。这样规定,明确了中央财政补助水平,又给地方补助留下空间。从2008年起,政府对参保居民的人均补助标准将由40元提高到80元,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的人均补助标准由20元提高到40元,对东部地区的补助标准也参照新农合的补助办法相应提高。
(5)管理制度。原则上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一致,由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居民参保实行属地管理。但有一些区别:在支付政策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只建立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医疗和部分门诊大病费用。基金支付比例原则上低于城镇职工医保而高于新农合,一般可以在50-60%左右。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探索门诊普通疾病医疗费用统筹的保障办法。即划出部分资金,专项用于支付一般门诊费用。在基金管理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同样要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但要单独列账。在医疗服务管理上,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本相同,但在服务项目管理上要补充少儿特殊用药,在就医管理上要增加儿童医院为定点医疗机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针对城镇居民而出台的医疗保障方案,每个人都应该拥有一份属于自己的基本医疗保障。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政策有哪些

6. 城乡居民医疗的保障政策

 关于城乡居民医疗的保障政策
                       1、参保对象 
    本市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城乡居民,均可以户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已参加在校学生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学生无需重复参保),包括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家属。
     2、参保手续 
    城乡居民凭户口簿、身份证到户籍所在的行政村(社区)一次性缴纳保险费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外来务工人员则凭身份证和工作证明到其所居住的行政村(社区)缴纳保险费用。
     3、筹资标准 
    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由基本保障型、大额保障型和在校学生保障型三种类型组成。城乡居民均可以户为单位自愿选择其中一种类型参加。
    基本保障型:800元/年·人(其中个人260元/年·人)
    大额保障型:1100元/年·人(其中个人 560元/年·人)
    在校学生保障型:760元/年·人(其中个人220元/年·人,包含30元/年·人意外保险)。
    各级财政均按参保人员每人每年540元的标准实行专项补助(城乡低保户、重度残疾人、孤儿、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及兰政办发〔20xx〕84号文件规定的重点优抚对象的个人缴纳部分由市财政按基本保障型的标准实行专项补助。)。
     4、缴费时间 
    参加基本保障型(大额保障型)的城乡居民应在20xx年12月15日以前一次性缴清个人应缴费用,中途不再办理补、退手续。
     5、中途参保 
    (1)年度内出生的新生儿在出生后凭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的镇乡(街道)城乡居民医保办办理参保手续。6月30日(含)前出生的婴儿参保时缴纳全年个人费用,7月1日(含)后出生的参保时缴纳半年个人费用。中途参保新生儿在出生后30天内(含)参保并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保险费的,则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待遇;新生儿在出生后30天以上参保并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保险费的,则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待遇。
    每年10月1日(含)以后出生的新生儿须在出生后3个月内办理下一年度参保手续,逾期不予补办,参保的新生儿自参保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政策。
    财政补助部分根据新生儿参保人员汇总数,年底由市财政一次性拨入。
    (2)年度内新获得本市户籍的人员、毕业回本市的大中专毕业生、城镇职工退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断且中断期在三个月以内、劳改刑满释放的人员凭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其中:毕业回本市的大中专毕业生还需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异地城镇职工退休人员和医疗保险中断且中断期在三个月以内的人员分别还需提供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业务经办机构出具的'中止证明和中断证明等材料;劳改刑满释放的人员还需提供刑满释放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符合条件的上述人员到其户籍所在地的(镇乡)街道城乡居民医保处办理中途参保手续,且全额缴纳整年的保费(包含个人及财政补助部分),并从缴费满30日后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政策。
    上述中途参保人员其户籍家庭成员都必须已经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包括参加在校学生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6、享受报销待遇时间 
    基本保障型/大额保障型: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
    在校学生保障型:20xx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期间发生的门诊、住院可报医疗费用及学生意外伤害保险赔付费用。
    中途转保险:在已经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的前提下,中途又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包括中断后续保的),其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免付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待遇。
     7、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报销截止日期 
    ①基本保障型/大额保障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年度内发生的市外住院医疗费用及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含市内新生儿),报销截止时间为下一年度的3月31日;下一年度的4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办理报销的,对符合政策范围的医疗有效费用个人先自付10%,再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政策规定报销;下一年度的12月31日后不再办理报销。
    ②在校学生保障型:参保年度内发生的市外住院医疗费用及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截止时间为下一参保年度的11月30日;下一参保年度的12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期间办理报销的,对符合政策范围的医疗有效费用个人先自付10%,再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政策规定报销;下一参保年度的8月31日后不再办理报销。在校学生因毕业或其他原因离校未继续参加学校统一组织交纳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包括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当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仍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报销待遇,不再享受在校学生的医疗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待遇。
      8、门诊报销定点医院及报销标准 
    (1)兰溪市内镇乡(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一般门诊有效费用报销50%;
    (2)兰溪甘溪康福医院、兰溪圣康医院、兰溪康民医院、兰溪詹氏中医骨伤医院、兰溪康元医院、兰溪登胜骨康医院、兰溪惠利医院、兰溪爱荣中医院、兰溪华盛医院、兰溪市第二医院:一般门诊有效费用报销25%;
    (3)市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中草药有效费用门诊报销70%;
    (4)门诊报销封顶线为500元/人·年。
    门诊报销须现场结报,当场未报的不能补报(中草药门诊参照执行)。
     9、市内住院定点医疗机构 
    市人民医院、中医院、第二医院、妇幼保健院、兰溪瑞康医院、老年医院、城西医院、永球医院、兰溪甘溪康福医院、兰溪圣康医院、兰溪康民医院、兰溪詹氏中医骨伤医院、兰溪康元医院、兰溪登胜骨康医院、兰溪惠利医院、兰溪邵小伟中医院、兰溪爱荣中医院、兰溪华盛医院、各镇乡(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在市内住院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凭本人《医保卡》、《身份证》(未满18周岁者带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在医疗机构报销窗口当场即时结报,当场未报的,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不予报销。
     10、市外住院定点医院 
    金华市级及周边县市定点医疗机构:中心医院、人民医院、中医院、广福医院、第二医院、金华眼科医院、浙江衢化医院(肿瘤治疗中心)、浦江县人民医院、浦江县中医院、龙游县人民医院、龙游县中医院、建德市人民医院、建德市中医院
    浙江省省级住院定点医疗机构:浙江省人民医院、浙江省中医院、浙江省肿瘤医院、浙江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附属第二医院、附属儿童医院、附属邵逸夫医院,浙江省立同德医院、武警杭州医院
    特约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总院)、附属中山医院(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总院)、附属仁济医院(总院)、附属新华医院、附属上海儿童医学中心,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总院)
     在市外医院住院报销时需带资料: 
    (1)本人《医保卡》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2)《身份证》(未满18周岁者带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3)医疗证明(住院发票、费用清单、病历或出院小结),如果是外伤病人则还需提供门诊初诊记录(原件)、首次病程记录复印件(加盖就诊医院公章);使用白蛋白的患者,提供5日内血浆蛋白检查报告,恶性肿瘤放化疗提供血常规化验单。
    (4)本人在兰溪农村合作银行开户的个人结算存折复印件。
    到户口所在地镇乡(街道)城乡居民医保办,由全程代办员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办理报销手续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将报销款通过银行发放到参保患者提供的本市农村合作银行办理的个人结算存折账户中。
     11、住院报销标准 
    住院起付线
    住院报销比例
    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
    800
    75%
    市内其他医院
    400
    75%
    市内镇乡(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400
    85%
    市外定点医院
    1200
    50%
    市外非定点医院
    1200
    25%
     年度内每人报销最高封顶线 
     基本保障型15万元 大额保障型20万元 
    ●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外伤类疾病,取消个人先自负20%政策,其可报费用列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
    ●药品目录参照《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执行,使用甲类药品全额列入报销,乙类药品先由个人自负15%后,再列入报销。
     备注: 
    (1)已参加在校学生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学生住院报销标准按兰政办发〔20xx〕126号文件执行,即0-300元报销30%;300元以上-20000元报销80%;20000元以上报销85%。在校学生在市外医院住院报销比例按市内住院标准执行;在市内镇乡(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治疗,其住院医疗费用补助比例上浮5%。年度内住院报销最高封顶线为15万元。
    (2)肺结核病人到市外住院必须办理审批手续。
    (3)个人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分次结付。十类特殊病种患者因同一病种多次住院的,医疗费用可以累加计算。
     12、特殊病种范围及报销待遇 
    (1)特殊病种门诊:恶性肿瘤最高支付限额为7000元/人。年,脑血管意外、肝硬化腹水、高血压Ⅱ期(伴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肺结核、精神病(精神分裂症)、系统性红斑狼疮(伴有心、肺、肾、肝及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重症肌无力、艾滋病最高支付限额为1800元/人。年;
    (2)特殊病种门诊恶性肿瘤的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的腹膜透析血析;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等3种治疗,年度内特殊病种门诊视作一次住院费用,该3种治疗的医院必须是二甲以上医院。
    (3)特殊病种鉴定审批时间为每季度末,除恶性肿瘤(白血病、血液病)、尿毒症特殊病种门诊自受理之日起开始享受外其他特殊病种门诊自批准后开始享受。
     13、特殊病种的申请 
    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市级医院专家组鉴定,其中肺结核病人须市结核病防治机构专家鉴定,精神病(精神分裂症)由金华市二院专家鉴定,符合条件的,报送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发给《兰溪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特殊病种病历卡》。
     14、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的相关治疗规定 
    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患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两类重大疾病的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其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兰溪市在校学生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报销政策执行。另外,参保儿童因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发生的医疗费用还可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
     15、大病商业补充保险报销待遇 
    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参保人员在一个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费用(不含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住院起付线)及按照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定的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特殊药品费用,个人支付超2万元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大病保险予以补助,实际支付比例分别为:基本保障型为50%,最高报销限额为10万元;在校学生及大额保障型为60%,最高报销限额为15万元。
     16、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卡的使用、保管及办理 
    病人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门诊时凭本人身份证和医保卡刷卡就诊住院。
    社会保障卡每人一张,应妥善保管,避免刮伤条码、防止折断。如损坏或丢失,可至发放银行总行办理补卡手续。不得将卡转借他人使用,否则取消当年报销资格。
     17、不予报销范围 
    (1)年度内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又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人员的医疗费用;
    (2)未整户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不包括参保的在校学生),其所有家庭成员发生的医疗费用;
    (3)有挂名或冒名顶替等欺诈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
    (4)各类纠纷、打架斗殴、吸毒、自杀、酗酒、性病、故意自伤自残;
    (5)家庭病床、整形美容、非功能性矫形手术和器具、计划生育四项手术、男女不孕不育治疗费用(生殖系统疾病或其他全身性疾病引起的除外),试管婴儿、人工受精费用,避孕药品及用具费用;
    (6)就医差旅费、专家会诊费、救护车费、陪客费、包床费、空调费、伙食费、护工费、非医疗性个人服务等项目的费用、中药煎药费、住院期间的杂费等;
    (7)装配假眼、假发、假肢、假牙的费用,助听器、按摩器、磁疗用品等保健辅助治疗费用;
    (8)各种医疗咨询费、健康预测费、戒烟、戒毒、食疗门诊及住院费用,各种医疗事故鉴定、司法鉴定、劳动鉴定等费用;
    (9)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公伤)事故及其他赔付责任应予支付的医药费用;
    (10)各种预防、保健性诊疗项目(如:各种疫苗、预防接种、疾病普查、跟踪随访等);
    (11)出国或到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12) 住院床位按照每日40元标准结算的超出部分;
    (13)自购药品及其他按规定不允许报销的医疗费用。
     18、兰溪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支付部分费用的项目 
    (1)诊疗项目目录参照《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执行,使用甲类项目发生的费用全额列入报销,使用部分乙类项目发生的费用,先由个人自理相应比例后,再列入报销。(2)使用符合《医疗服务目录》“适用项目”及“备注”栏规定的医用材料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报销范围。
    ①CQ类医用材料费用单项累计最高限额为3万元、CG类医用材料费用单项累计最高限额为2万元。以上材料进口(合资)的,先由个人自理40%,再按规定报销;国产的,先由个人自理10%,再按规定报销。
    ②CL类医用材料单价在200元以上的,进口(合资)的,先由个人自理40%,再按规定报销,国产的,先由个人自理10%,再按规定报销,列入报销的材料费累计最高限额为4万元。
    ③CX类医用材料中血液、血浆费用按乙类药品报销。
    上述医用材料未标明进口(合资)、国产的,则一律按进口(合资)医用材料处理。
     19、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停其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报销待遇3-6月,并追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又拒不改正的无限期冻结其账户,直至取消今后参保资格;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将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卡借与他人就医、报销的。
    2、弄虚作假,骗取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基金报销的。
    3、符合出院条件,医疗机构开具出院通知书后仍拒不出院的。
    4、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卡遗失未及时办理挂失手续或因保管不当,造成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
     20、学生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内容和标准:
    ① 意外伤害门诊医疗保险。最高赔付金额6000元,赔付额内按90%比例支付。
    ② 疾病死亡保险。赔付金额50000元。
    ③ 意外伤害死亡保险。赔付金额100000元。
    ④ 意外伤害致残保险。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和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比例支付,最高赔付金额50000元。
     报销手续:学生发生意外事故后,经所在学校签署意见后,凭病历本、门诊医疗费用发票等有效证明向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报销。 
  ;

7. 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您了解多少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医疗保险的组成部分,具有强制性,采取以政府为主导,以居民个人(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度补助为辅的筹资方式,按照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相一致的原则,为城镇居民提供医疗需求的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一直是我国的重要制度之一,是政府组织实施,其覆盖面广,受到了民众的一致好评。下面大家就随着本文一起来了解一下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相关内容。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详解
一、哪些居民可以申请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且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含在校大学生),具体包括:
(一)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非从业居民(以下简称“成人居民”);
(二)未满18周岁城镇居民,包括儿童(不含出生28天以内的儿童)、学龄前儿童、中小学阶段学生(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特殊学校就读的在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儿童”);有哪些保障好的儿童大病重疾险?哪些性价比高?哪款最值得买?我们一起来看下10大保险公司热销儿童大病重疾保险盘点
(三)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未办理医疗保险关系续接的人员;
(四)在2006年7月至12月29日期间已按哈劳社发[2006]107号文件规定参加医疗保险的居民。
二、居民参保应到哪里办理相关手续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一)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可直接到本人户籍所在区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未办理医疗保险关系续接的人员和在2006年7月至12月29日期间已按哈劳社发[2006]107号文件规定参加医疗保险的居民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经办地点(道里区上海街8-7号)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三)在校学生、托幼机构儿童由所在学校或托幼机构统一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经办地点(道里区上海街8-7号)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三、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需携带哪些凭证材料
城镇居民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需持本人户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两张。属于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中老年人或重度残疾的居民,还需到市民政或市残联部门进行身份认定,并提供认定后的《参保申请表》和《哈尔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低收入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上材料须经网上核实)。按哈劳社发[2006]107号文参保的居民,还需携带医疗保险证和原缴费收据。
四、参保居民如何缴费?
参保居民如何缴费?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费按年收缴,居民办理完参保登记手续后,凭《缴费通知单》在规定的缴费期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各营业网点缴存当期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在校学生和托幼机构儿童的医疗保险费由学校和托幼机构负责收缴。
五、城镇居民缴费期限及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时间有何规定?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按年预收制,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为城镇居民缴纳下一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期(注:2007年参保缴费期为11月1日至12月20日)。成人居民办理参保手续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缴费次年1月1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学生儿童按学年度缴纳医疗保险费,并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六、哪些居民属于国家规定的困难居民,可以享受政府补助?
主要是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中老年人、重度残疾人、低保家庭学生儿童、重度残疾学生儿童。
七、“成人居民”缴费标准及政府补助有何规定?
“成人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30元,其中个人缴纳270元,政府补助60元。
八、困难居民缴费标准及政府补助有何规定?
困难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30元,其中个人缴纳65元,政府补助265元。
九、“学生儿童”缴费标准及政府补助有何规定?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学生儿童”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90元,其中个人缴纳30元,政府补助60元;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政府补助80元,家庭缴纳10元。

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您了解多少

8. 想对现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政策做下简单了解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您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可简称为城镇医保,是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地级以上行政区(包括地、市、州、盟)为统筹单位,也可以县(市)为统筹单位,北京、天津、上海3个直辖市原则上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筹(以下简称统筹地区)。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执行统一政策,实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铁路、电力、远洋运输等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及其职工,可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