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军判了多少年?

2024-05-19 07:30

1. 刘志军判了多少年?

死缓。
 
判决大致如下:
被告人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一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6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经合议庭评议,于7月8日作出一审宣判:
    检察机关指控刘志军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两罪,指控的简要事实为:1986年至2011年,刘志军利用担任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分局党委书记、分局长、郑州铁路局副局长、沈阳铁路局局长、原铁道部运输总调度长、副部长、部长的职务便利,为邵力平、丁羽心等11人在职务晋升、承揽工程、获取铁路货物运输计划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60万余元;刘志军在担任原铁道部部长期间,徇私舞弊,违反规定为丁羽心及其与亲属实际控制的公司获得铁路货物运输计划、获取经营动车组轮对项目公司的股权、运作铁路建设工程项目中标、解决企业经营资金提供帮助,使丁羽心及其亲属获得巨额经济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法院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以受贿罪判处刘志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刘志军判了多少年?

2. 刘志军是谁判死刑了吗?

法律分析:
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案宣判,对刘志军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3. 刘志连的案件结果

2011年8月8日。“刘志连故意杀人案”已被依法处理。8月6日,涉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撤回起诉,并于当日移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8月7日,邯郸市人民检察院召开检委会,经研究决定对刘志连作存疑不起诉处理;当日,市检察院对刘志连宣布不起诉决定,并将其当场释放。因该案属于应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一审的案件,涉县检察院依法撤诉后移交邯郸市人民检察院。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经过认真研究,仍认为达不到“两高三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认定刘志连故意杀人犯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遂决定对刘志连作存疑不起诉处理。

刘志连的案件结果

4. 刘志连的案件回顾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2006年,河北邯郸市涉县女子刘志连被诉毒死6岁男童,2009年邯郸市中级法院判处其死缓。同年该案被河北省高级法院发回重审。2010年9月,邯郸中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撤回起诉。10月15日,邯郸市检察院将该案移送至涉县人民检察院。12月14日,涉县人民检察院又将此案起诉至涉县人民法院。2011年5月4日,涉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但涉县检察院对此存有争议,并拒接退回的案件。一时之间,案件悬置。2006年4月25日,涉县公安局组织16名怀疑对象接受了犯罪心理测试。刘志连做完测试后,贾忠海回忆说,刑警队工作人员告诉他:你媳妇心理测试显示反应异常,有重大嫌疑。2009年8月17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志连死刑,缓刑两年。但同年12月4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志连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2010年7月9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9月29日,该院裁定准许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同年10月15日,邯郸市人民检察院却出人意料地将本案移送至涉县人民检察院。12月14日,涉县人民检察院又将此案起诉至涉县人民法院。2011年5月4日,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将此案退回涉县人民检察院。由于涉县人民检察院对涉县人民法院的不予受理决定有争议,于是拒接退回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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