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异地不设立分公司的情况下可以经营吗

2024-05-05 20:30

1. 公司在异地不设立分公司的情况下可以经营吗

不可以。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企业在住所外设点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第二点:
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在住所以外的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向该场所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设立分公司登记。
对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设点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按《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3号)第三十二条进行查处。

扩展资料:
设立分公司还是通过控股形式组建子公司,在纳税规定上就有很大不同。由于分公司不是一个独立法人,它实现的盈亏要同总公司合并计算纳税,而子公司是一个独立法人,母、子公司应分别纳税,而且子公司只有在税后利润中才能按股东占有的股权进行股利分配。
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税收利益存在着较大差异,总体上看两种组织形式最重要的区别在于: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国被视为居民纳税人,通常要承担与该国其它公司一样的全面纳税义务。
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分公司的所在国被视为非居民纳税人,只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分公司发生的利润与亏损要与总公司合并计算,即“合并报表”。公司的下属分支机构缴纳所得都有两种形式:独立申报纳税;合并到总公司汇总纳税。
参考资料来源:
江苏工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企业在住所外设点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
百度百科-分公司

公司在异地不设立分公司的情况下可以经营吗

2. 公司在异地不设立分公司的情况下可以经营吗

不可以。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企业在住所外设点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第二点: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在住所以外的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向该场所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设立分公司登记。对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设点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按《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3号)第三十二条进行查处。拓展资料:1.母公司(parent company)、子公司(subsidiary)和分公司(branch)划分,主要依据公司之间的相互关系来确定,这种划分直接影响到对公司的债权、债务的责任人的确定。在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中,尚无母公司的概念,但对分公司及子公司已有原则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branch company)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总公司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2.分公司的主要特征:1.分公司是由总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的主要业务活动完全由总公司决定,分公司一般是以总公司的名义并根据它的委托来进行业务活动的。2.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分公司的所有资产全部属于总公司。分公司与总公司在经济是统一核算,其实际占有和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3.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设立不须依照公司设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简单地登记和营业手续后即可成立。4.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总公司要对分公司的债务负无限责任。5.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名称和章程,而只能使用与总公司同样的名称和章程。

3. 公司在异地不设立分公司的情况下可以经营吗

不可以。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企业在住所外设点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第二点:
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在住所以外的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向该场所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设立分公司登记。
对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设点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按《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3号)第三十二条进行查处。

扩展资料:
设立分公司还是通过控股形式组建子公司,在纳税规定上就有很大不同。由于分公司不是一个独立法人,它实现的盈亏要同总公司合并计算纳税,而子公司是一个独立法人,母、子公司应分别纳税,而且子公司只有在税后利润中才能按股东占有的股权进行股利分配。
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税收利益存在着较大差异,总体上看两种组织形式最重要的区别在于: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国被视为居民纳税人,通常要承担与该国其它公司一样的全面纳税义务。
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分公司的所在国被视为非居民纳税人,只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分公司发生的利润与亏损要与总公司合并计算,即“合并报表”。公司的下属分支机构缴纳所得都有两种形式:独立申报纳税;合并到总公司汇总纳税。
参考资料来源:
江苏工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企业在住所外设点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
百度百科-分公司

公司在异地不设立分公司的情况下可以经营吗

4. 公司在异地不设立分公司的情况下可以经营吗?

公司在异地进行经营要到当地工商部门备案,或成立分支机构,否则属于违法经营。
异地经营:
指企业注册经营和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对企业在住所外设点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的规定,企业法人可以在异地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只要不属于设点经营,就无需另办营业执照。
对未经核准登记擅自设点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按国家工商总局《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擅自设立分公司的,责令改正;有非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扩展资料
登记时所需资料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设立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提交总公司章程(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分公司

5. 公司、分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如何处罚?

《〈公司法〉修改后擅设分支机构处罚的依据》一文,对公司在其住所外擅设分支机构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列举了几种不同的意见:有的认为应适用《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总局83号令)第三十二条定性处罚;有的认为应认定为冒用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名义行为,按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十条定性处罚;有的认为应按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有关未办理变更登记处理;有的认为应当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定性处罚;原文作者则认为,“冒用”、“变更”等词语不能贴切表示出擅设分支机构的性质,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又无擅设分支机构无照经营类型的规定,因此,在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层面上,对此问题规定不够明确,令基层执法人员困惑。
笔者认为,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此问题的规定已经很明确了,关键是要正确理解法条。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这里的“无照经营”,不仅包括相关单位或个人本身无营业执照却开展经营,还包括本身有营业执照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单独或共同设立应当办理营业执照却未办营业执照的经营机构开展经营。例如,新《公司法》第14条规定,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5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4条、《合伙企业法》第18条,也有类似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办照的规定。因此,企业擅设无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同样属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调整范围。
新《公司法》第211条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80条所规定的“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是指未经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擅自使用分公司名义,既包括无任何营业执照而冒用分公司名义从事经营,也包括已依法领取除分公司营业执照之外的其他营业执照却冒用分公司名义从事经营。
何谓“分公司名义”,是否要求名称中一定要含有“分公司”字样?
其实,《公司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规章并未使用“分支机构”的概念,而是使用“分公司”概念。《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6条规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总局83号令第十五条第一款则明确,公司设立的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机构,其名称可以不含“分公司”字样,但应当按分公司登记程序办理登记。也就是说,凡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无论其名称中是否含有“分公司”字样,都属于分公司。当然,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
(二)项的规定,分公司名称中不管是否含有“分公司”字样,都应当冠以其所从属公司的名称。因此,“分公司名义”,既包括名称中含有“分公司”字样的情形,也包括名称中虽不含“分公司”字样,但通过冠以某公司名称并缀以“经营部”、“服务部”等字样的形式,表明其属于某公司下属经营机构的情形。
公司或分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经营机构,却未办理登记领取分公司营业执照的行为,首先构成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和第十四条所查处的无照经营行为;如果该擅设的经营机构使用了分公司名义的,则同时构成了《公司法》第211条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80条所查处的冒用分公司名义行为;如果该擅设的经营机构未使用分公司名义(如仍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的,则仅构成无照经营而未构成冒用分公司名义行为。
如前所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80条,并非专门调整无照经营,还调整有其他营业执照但冒用公司或分公司名义的行为。因此,此法条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属于法条的交叉竞合,但相互间并无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不存在依《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转致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80条实施处罚的问题。对于同时构成无照经营行为和冒用分公司名义行为的,应分别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80条,指出其违法性并实施行政处罚,但同种处罚仅适用法定幅度最重的法条实施一次。
总局83号令在被明令废止前,凡与新《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不相抵触的条款,均继续有效。不过,总局83号令第32条对公司擅自设立分公司行为的处罚规定,其立法背景是原《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此类行为均未设定行政处罚,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也尚未出台。当《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新《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生效后,总局83号令第32条就与这些上位法相抵触,不应再适用了。

公司、分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如何处罚?

6. 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会受到什么处罚

法律分析: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存在两种情形,一是以公司分公司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分公司,二是公司擅自设立的不以公司分公司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擅自设立分公司将受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相应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7. 公司、分公司擅设分支机构如何处罚

笔者认为,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此问题的规定已经很明确了,关键是要正确理解法条。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这里的“无照经营”,不仅包括相关单位或个人本身无营业执照却开展经营,还包括本身有营业执照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单独或共同设立应当办理营业执照却未办营业执照的经营机构开展经营。例如,新《公司法》第14条规定,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5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4条、《合伙企业法》第18条,也有类似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办照的规定。因此,企业擅设无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同样属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调整范围。
新《公司法》第211条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80条所规定的“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是指未经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擅自使用分公司名义,既包括无任何营业执照而冒用分公司名义从事经营,也包括已依法领取除分公司营业执照之外的其他营业执照却冒用分公司名义从事经营。
其实,《公司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规章并未使用“分支机构”的概念,而是使用“分公司”概念。《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6条规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总局83号令第十五条第一款则明确,公司设立的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机构,其名称可以不含“分公司”字样,但应当按分公司登记程序办理登记。也就是说,凡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无论其名称中是否含有“分公司”字样,都属于分公司。当然,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分公司名称中不管是否含有“分公司”字样,都应当冠以其所从属公司的名称。因此,“分公司名义”,既包括名称中含有“分公司”字样的情形,也包括名称中虽不含“分公司”字样,但通过冠以某公司名称并缀以“经营部”、“服务部”等字样的形式,表明其属于某公司下属经营机构的情形。
公司或分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经营机构,却未办理登记领取分公司营业执照的行为,首先构成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和第十四条所查处的无照经营行为;如果该擅设的经营机构使用了分公司名义的,则同时构成了《公司法》第211条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80条所查处的冒用分公司名义行为;如果该擅设的经营机构未使用分公司名义(如仍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的,则仅构成无照经营而未构成冒用分公司名义行为。
如前所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80条,并非专门调整无照经营,还调整有其他营业执照但冒用公司或分公司名义的行为。因此,此法条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属于法条的交叉竞合,但相互间并无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不存在依《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转致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80条实施处罚的问题。对于同时构成无照经营行为和冒用分公司名义行为的,应分别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80条,指出其违法性并实施行政处罚,但同种处罚仅适用法定幅度最重的法条实施一次。
总局83号令在被明令废止前,凡与新《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不相抵触的条款,均继续有效。不过,总局83号令第32条对公司擅自设立分公司行为的处罚规定,其立法背景是原《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此类行为均未设定行政处罚,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也尚未出台。当《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新《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生效后,总局83号令第32条就与这些上位法相抵触,不应再适用了。
另外,无论是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还是老条例,均未将分公司作为公司的登记事项。因此,将公司擅自设立分公司行为,认定为擅自改变登记事项,按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处理,明显是错误的。

公司、分公司擅设分支机构如何处罚

8. 非法人分公司能否依法设立分支机构?

不可以的,
如果设在上海:
办理分支机构需提供材料

1.公司执照副本复印件2份(盖上公司公章)
2.组织代码证正本复印件,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正本复印件(盖是公章)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3张,法人签字(盖上公司公章)
4.从工商局调档的公司章程复印件2份
5.验资报告复印件2份(公司盖章)
6.上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盖公司章)
7.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另提供复印件3张,在复印件上负责人签字
8.公司设立分公司的股东会决议
9.分公司负责人的任命书
10.投入分公司营运资金证明
11、上海的经营地址、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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