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系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试行办法

2024-05-18 23:38

1. 交通系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统一和规范系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管理,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有关精神,结合部属企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并在1994年1月1日以后按规定参加系统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第二章  个人账户的建立第三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是用于记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上述两部分的利息金额。个人账户是职工在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主要依据。第四条  企业单位养老保险机构应按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为参加系统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职工每人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账户。在国家技术监督局尚未公布社会保障号码校验码之前,可暂用职工身份证号码。职工身份证号码因某种原因更改时,个人账户号码不作变动。第五条  个人账户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社会保障号码、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个人首次缴费时间、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个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当年缴费月数、当年记账利率、单位和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的比例、当年缴费金额、当年记账利息及个人账户储存额情况等项目(表式见《交通系统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表》)。第六条  部属统筹企业单位个人账户建立时间原则上从1994年1月1日开始。
    (一)1994年1月1日已参加系统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并且单位和职工个人已按部规定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用,职工个人账户从1994年1月1日起建立。
    (二)1994年1月1日之前部属企业单位职工参加系统外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按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手续后,其个人账户也从1994年1月1日起建立。建立账户前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可按有关规定认定视同缴费年限;转入的个人缴费可在个人账户中单列并按规定计算利息,转入的单位缴费纳入系统统筹基金。
    (三)1994年1月1日之后参加系统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单位,应按部规定足额补缴1994年至批准参加系统统筹期间的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后,方可从1994年1月1日开始建立个人账户。
    补缴年度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原则按补缴年度上年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与补缴年度上年当地(或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核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按同期部规定的个人缴费比例执行。
  补缴年度单位缴费基数,按补缴年度上年单位缴费工资基数总额核定。补缴年度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按企业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核定。
    (四)1994年1月1日之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当月起建立个人账户。
    (五)1994年1月1日之后安置的军队复员、退伍军人、转业干部以及从尚未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调入的职工,在国家明确规定之前,可从企业单位安置、录用和调入当月起建立个人账户,以前的军龄、工龄可按规定认定视同缴费年限。
    (六)1994年1月1日之后从系统外已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调入企业的人员,应按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基本养老保险金转移的规定办理基金转移手续。调入人员原则上从调入之月起建立或续建个人账户,续建的个人账户起始时间不得早于1994年1月1日。建立账户前的个人缴费可在账户中单列,单位缴费纳入系统统筹基金。第七条  视同缴费年限是职工建立个人账户前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是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重要指标。一级企业单位养老保险机构应根据国家和部的有关规定,负责对所属单位职工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进行监督。第八条  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逐步降至3%。
    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1997年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

交通系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试行办法

2. 交通系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改革计发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保障离退休(职)人员基本生活,实现新老计发办法平滑过渡、基本养老待遇平稳衔接,结合部属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系统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并按国家关于企业离退休(职)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退休(职)人员。第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改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执行办法。第二章 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第四条 1998年1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其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20%A)+个人帐户养老金(B/120)
  其中:
  A--为职工退休时上年度行业职工月平均工资;
  B--为职工退休时个人帐户累计本息储存额。第五条 1998年1月1日之前参加工作、之后退休人员,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的,退休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补贴四部分组成。其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A×C×N×S)+过渡补贴(A×N×S×S1)
  其中:
  A--为职工退休时上年度行业职工月平均工资;
  N--为职工建立个人帐户前的视同缴费年限;
  C--为职工退休时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S--为过渡性养老金计发系数(1.2%);
  SL--为过渡补贴系数(见附表),过渡补贴系数与职工退休时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相对应。第六条 平均缴费工资指数(C)按职工本人历年缴费工资指数之和以实际缴费年限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G1 G2   Gn
          C=(──+──+…+──)÷L
             A1 A2   An

  式中:
  G1、G2…Gn为职工退休前一年、二年、n年的月平均缴费工资;
  A1、A2…An为职工退休前一年、二年、n年的行业职工月平均工资;
  L为职工离退休(职)前的实际缴费年限。第七条 行业职工月平均工资1994年783元;1995年1008元;1996年1092元;1997年1204元。第八条 在一定的过渡内,退休人员按第五条规定计发的养老金若低于老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水平,可按老办法计发。第九条 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退休时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或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之后退休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的,不享受基本养老金年金待遇,其个人帐户累计本息储存额由企业单位养老保险机构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第三章 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制度第十条 为保障离退休(职)人员基本生活,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制度。每年7月1日起,根据城镇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增长情况并参照职工上年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对已离退休(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进行正常调整,具体调整办法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执行。第四章 职工视同缴费年限审定第十一条 视同缴费年限是企业职工建立个人帐户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是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重要参数。一级企业单位养老保险机构应根据国家和部的有关规定,负责对所属单位职工视同缴费年限进行认定。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职工调入企业,其建立个人帐户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作年限可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第十三条 转业、复员到企业的退伍军人,建立帐户前的军龄可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第十四条 职工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应停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逾期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年限不计算实际缴费年限。第十五条 建立帐户前,职工因各种原因中断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不计算连续工龄的时间,不计算视同缴费年限。第十六条 视同缴费年限以周年为计算单位,不满周年的月份以实际缴费月数折算,保留一位小数,一位小数后数字四舍五入。第五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后,职工退休年龄和条件仍按国家和部有关规定执行。

3. 关于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我国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是50年代初期建立的,以后在1958年和1978年两次作了修改。那个时候的企业,由于历史和政策的原因,当然仅仅限于全面所有制企业。直到1995年,国家才将养老保险的缴纳范围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1991年1月,国务院出台《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一、允许不同地区出台不同规定,由全国一盘棋到因地制宜。允许不同地区、企业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别。二、改变养老保险完全由国家、企业包下来的办法,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职工个人也要缴纳一定的费用。四、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收缴。1995年3月,国务院出台《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到本世纪末,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1997年7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三、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四、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1998年8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一)1998年底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区、市)要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以下简称省级统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调剂机制。(三)从1998年9月1日起,目前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差额缴拨的地区,要改变基金结算方式,对企业和职工个人全额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五)从1999年1月1日起,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按省、区、市确定的统一比例执行,一次到位。1999年1月,国务院出台《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第四条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十二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2005年12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三、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六、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与做实个人账户相衔接,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关于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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