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存托凭证的相关制度安排有哪些?

2024-05-18 10:57

1. 发行存托凭证的相关制度安排有哪些?

3月30日,周五晚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该通知一时激起千层浪,这意味着CDR进程迈了一大步,离具体落地已不远。

存托凭证是指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试点红筹企业发行存托凭证相关制度安排如下:
一是试点红筹企业应当委托存托人签发存托凭证。试点红筹企业是境外基础股票发行人,境内存托人按照存托协议签发存托凭证。
二是存托凭证的发行以境外基础股票的发行为基础,试点红筹企业作为境外基础股票发行人参与境内存托凭证的发行,并应当承担我国证券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有关发行人的义务和责任,包括信息披露义务、投资者损害赔偿责任等。
三是存托人依据存托协议持有境外基础股票,签发存托凭证,根据存托凭证持有人的意愿,行使相应权利,办理分红、派息等业务。

四是存托凭证持有人享有存托凭证代表的境外基础股票权益,并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通过存托人行使其权利。
五是境外基础股票发行人、存托人以及存托凭证持有人通过存托协议明确存托凭证所代表的权益以及各方权利义务。 
总体来看,试点红筹企业作为境外基础股票发行人,应当承担我国证券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中有关发行人的义务和责任;存托人和托管人应当承担存托协议及托管协议项下的合同义务。

发行存托凭证的相关制度安排有哪些?

2. 公司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需要符合的条件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应当符合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应当符合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形包括什么
在我国,证券发行者主要包括:
1、政府。如发行的国库券、财政债券、重点建设债券等,统称为国债;
2、股份有限公司。如发行股票和公司债券,发行的股票,有设立发行和新股发行两种,发行的债券为公司债券;
3、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发行的为金融债券;
4、企业、非股份制公司制的企业。发行的主要是企业债券。
证券发行,有的是在发行者与投资者之间直接进行的,称直接发行。但更多的是通过证券公司来进行的,即证券发行是由发行者、证券公司和投资者三方进行的,称为间接发行或委托发行。
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核准或审批;未经依法核准或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证券。

3. 如何交易存托凭证?

根据《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第三章 存托凭证的上市和交易
第十条 依法公开发行的存托凭证应当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申请存托凭证上市的,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提出上市申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双方签订上市协议。
证券交易所应当依据《证券法》《若干意见》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制定存托凭证上市的相关业务规则。
第十一条 存托凭证的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存托凭证的交易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做市商交易方式。
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存托凭证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可以根据需要,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限制交易。
第十二条 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存托凭证的其他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减持其持有的存托凭证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三条 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第十四条 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发行存 托凭证购买资产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不得通过发行存托凭证在中国境内重组上市。
第十五条 存托凭证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集中登记、存管和结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据《证券法》《若干意见》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制定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规则。

扩展资料
发行意义
首先,发行CDR可以推进股票市场的发展,加快中国资本市场国际化进程。资本市场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金融资源配置和引导实物资源配置中有着基础性的作用,其中最为主要的则是股票市场。
我国股票市场自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建立以来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同时也存在着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如上市公司总体素质偏低、投资者市场投资信心不足等。要想改变现存的状态,CDR的发行可作为实现的途径之一。
一方面,CDR的发行者一般是业绩相对较好、公司治理及管理水平较高的公司,如香港市场上的“红筹股”公司,将代表这些公司的CDR引入中国的股票市场,并配以完善的上市公司监管及退市制度,促使那些业绩及管理等相对较差的公司自加压力,借鉴先进的管理思维及方法,这样就可以大大提高上市公司的整体素质。
另一方面,中国资本市场的国际化将是必然的趋势,其中包括机构、交易品种、交易制度、市场监管等多方面的国际化。CDR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品种,通过它的发行可以加强中国资本市场与境外市场的交流与合作,提高中国资本市场监管水平及国际知名度,并使之逐步与国际接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存托凭证

如何交易存托凭证?

4. 存托凭证适用于证券法吗?

法律分析:
适用。存托凭证属于以股票为基础证券,符合证券法关于股票发行的基本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5. 如何交易存托凭证?

根据《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第三章存托凭证的上市和交易
第十条 依法公开发行的存托凭证应当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申请存托凭证上市的,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提出上市申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双方签订上市协议。
证券交易所应当依据《证券法》《若干意见》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制定存托凭证上市的相关业务规则。
第十一条 存托凭证的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存托凭证的交易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做市商交易方式。
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存托凭证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可以根据需要,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限制交易。
第十二条 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存托凭证的其他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减持其持有的存托凭证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三条 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第十四条 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发行存托凭证购买资产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不得通过发行存托凭证在中国境内重组上市。
第十五条 存托凭证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记、存管和结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据《证券法》《若干意见》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制定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规则。

扩展资料
发行意义
首先,发行CDR可以推进股票市场的发展,加快中国资本市场国际化进程。资本市场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金融资源配置和引导实物资源配置中有着基础性的作用,其中最为主要的则是股票市场。
我国股票市场自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建立以来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同时也存在着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如上市公司总体素质偏低、投资者市场投资信心不足等。要想改变现存的状态,CDR的发行可作为实现的途径之一。
一方面,CDR的发行者一般是业绩相对较好、公司治理及管理水平较高的公司,如香港市场上的“红筹股”公司,将代表这些公司的CDR引入中国的股票市场,并配以完善的上市公司监管及退市制度,促使那些业绩及管理等相对较差的公司自加压力,借鉴先进的管理思维及方法,这样就可以大大提高上市公司的整体素质。
另一方面,中国资本市场的国际化将是必然的趋势,其中包括机构、交易品种、交易制度、市场监管等多方面的国际化。CDR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品种,通过它的发行可以加强中国资本市场与境外市场的交流与合作,提高中国资本市场监管水平及国际知名度,并使之逐步与国际接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存托凭证

如何交易存托凭证?

6. 存托凭证适用于证券法吗

适用。存托凭证属于以股票为基础证券,符合证券法关于股票发行的基本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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