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限合伙PE中,出现双GP,两个GP的权利是否可以由执行事务合伙人一个执行?

2024-05-13 02:09

1. 在有限合伙PE中,出现双GP,两个GP的权利是否可以由执行事务合伙人一个执行?

GP是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责任非常重大。执行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执行合伙人的法律角色=一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有限责任合伙企业中,可能有不止一个普通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委托一名或者多名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依照合伙协议的规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基金业协会资管系统提示, 如GP系由管理人高管团队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出资的情形,同样认定为存在关联关系。【摘要】
在有限合伙PE中,出现双GP,两个GP的权利是否可以由执行事务合伙人一个执行?【提问】
GP是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责任非常重大。执行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执行合伙人的法律角色=一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有限责任合伙企业中,可能有不止一个普通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委托一名或者多名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依照合伙协议的规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基金业协会资管系统提示, 如GP系由管理人高管团队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出资的情形,同样认定为存在关联关系。【回答】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有限合伙由两个以上合伙人设立,合伙人不得超过五十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该有一位普通合伙人。”显然,立法为双GP资助模式留下了足够的生存空间,双GP模式的法律结构,首先要确定的是,在有限合伙企业的整体水平上,双GP和单GP之间没有什么区别。有限合伙型的私募基金中,典型的模式是由一名普通合伙人(GP)以及若干名有限合伙人(LP)组成,而普通合伙人通常又兼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的多重角色(即“单GP单管理人”模式),事实上,在所谓的双GP模式中,两个GP通常是合作的,他们共享GP的角色,但内部分工是不同的。【回答】
行业协会议肯定了私募基金的双GP模式,也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如下:只能有一个经理,但也可以有多个GP,当受托管理/GP与经理分离时:GP与经理应该有一种关系(这种关系可以是员工或股权)。对于关联关系,资产管理系统中明确要求GP与经理人之间的关联关系标准。基金经理应与普通合伙人有关联关系,并上传普通合伙人与基金经理之间的关联关系证书。【回答】

在有限合伙PE中,出现双GP,两个GP的权利是否可以由执行事务合伙人一个执行?

2. 有限合伙中的GP和LP的责任划分问题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GP,GeneralPartner,基金管理人)和有限合伙人(LP, LimitedPartner,基金出资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一、有限合伙人(LP)与普通合伙人(GP)的本质区别:
1、有限合伙人(LP)即真正的投资者,但不负责具体经营,普通合伙人(GP)有权管理、决定合伙事务,负责带领团队运营,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责任。
2、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只以其出资对合伙企业负有限责任。
3、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经营负责,一般有经营业绩报酬;有限合伙人不负责经营,没有经营报酬,只根据出资份额取得相应的经营利润。
二、普通合伙的基本法律特征:
1、依协议自愿成立;
2、共同出资、共享利润;
3、合伙经营,即全体合伙人共同经营,并具有同等地位,都是合伙组织的业主;
4、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对合伙组织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有限合伙的基本法律特征:
1、自愿组成,但除协议外,还必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有限合伙章程,而且,该章程须经登记;
2、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共同出资并分享利润;
3、有限合伙人不参与经营;
4、有限合伙人对合伙组织债务只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

3.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gp还是lp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gp,普通合伙人泛指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机构或自然人,英文简称为GP。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基金事务拥有充分的管理和控制权,有权代表合伙基金签订对外的法律文件,在有限合伙中处于核心地位。 拓展资料: 1、 什么是lp LP通译为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企业中又分LP指的是有限合伙人,就是出钱的,仅仅投资资本,但不参与公司管理。GP指得是普通合伙人,就是负责投资管理的, 两方面合起来就采用有限合伙的方式。 2、 有限合伙企业是法人企业吗 不是,合伙企业不是法人,也不是公司,合伙企业并不是《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公司法》未规定非公司企业不能使用公司字样,且使用公司字样并不当然的表明企业的责任形式。 3、 普通合伙人出资方式有哪些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普通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出资和实物出资。具体而言,合伙人出资所用货币应当是合伙人自有资金,或归自己管理、支配的资金。实物出资即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各种货币以外的有形资产。合伙人用以出资的实物必须为自己或者在合伙企业经营期间完全由自己支配的实物财产。不能完全支配的财产、已设立担保的实物、短期租赁他人的实物,一般不应作为实物出资。 4、 合伙人可以同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吗 有限合伙人在不损害其他合伙人能的利益的前提的情况下,是可以同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不违反目前的法律规定的。《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5、 法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概念是什么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合伙公司的代表人,相当于合伙公司的法人代表。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gp还是lp

4. gp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一) GP与执行事务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即“GP”)、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合伙企业法》项下的法律概念。其中,GP按合伙协议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成为执行事务合伙人。亦即,作为合伙人的GP不一定为执行事务合伙人,但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合伙人一定系GP。在一个合伙企业中,可以存在多个GP,且两者均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而非执行事务合伙人的GP则不能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亦不执行合伙事务,且不执行合伙事务的GP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二) 基金管理人      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Fund Manager)系《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项下的法律概念,各类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中基协的有关规定向中基协申请登记,经中基协登记后可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数量的投资者发行私募基金。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一只私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得超过1家。      (三)  GP与基金管理人的区别      GP与基金管理人作为不同法律项下的法律概念,可通过合伙型基金实现关联。在合伙型基金中,GP可以为基金管理人,亦可为非基金管理人。在不考虑两者身份竞合的情形下,两者的主要区别为:      (1)法律基础不同      GP通过合伙协议与其他合伙人确立合伙关系以及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合同(在合伙型基金中即为合伙协议)或委托管理合同与投资者或委托人确立基金管理法律关系以及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      (2)主体资格不同      除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GP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担任GP。而基金管理人需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担任。      (3)法律职责不同      当GP为非执行事务合伙人时,其在合伙企业中存在的职责主要为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缴付出资的义务;当GP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时,其还可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而在有限合伙型基金中,基金管理人的职责主要为负责基金的募、投、管、退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的募集[包含推介私募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基金备案、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含投后管理)、基金财产的核算、分配与清算。      (4)法律责任不同      GP在合伙企业中就合伙企业的债务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中,根据基金组织形式的不同,既可承担有限责任(在公司型基金或企业型基金中通常承担有限责任),亦可承担无限责任(在合伙型基金中承担无限责任)。

5. gp,就是指普通合伙人

  gp  就是指普通合伙人的含意,例如某一公司由两 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作伙伴构成,各合作伙伴以个人的资产对合作经营机构的债务承担责任,这就是普通合伙人的含意。
   如何区分  gp  和  lp         
  一方面,普通合伙人需要对合伙企业的经营业绩承担,有限合伙人只是合伙制企业的投资者,其不需要承担主要的运营管理,所以说在公司的分配利润中,普通合伙人将比有限合伙人多得到一份经营业绩酬劳。另一方面,假如彼此在合伙协议上无明文规定严禁同行竞争业务竞争时,有限合伙人是可以与合伙企业在工作上进行业务竞争的。而针对普通合伙人而言,无论是否有进行协议书承诺,在中国的《合伙企业法》里都是直接严禁普通合伙人和合作经营公司进行同行业竞争的。
  股权融资中 gp 和 lp 的具体区别    
  1、交易层面不同:在进行交易时除非是合同书可以得到全部合作伙伴的允许,不然普通合伙人和合伙企业是不可以交易的,而有限合伙人可以;
   2  、竞争层面 不同:在进行业务上的竞争的时候,有限合伙人可以和合伙企业进行业务上的比拼,当合伙协议上边确立禁止进行业务竞争的过程中就无法和合伙企业进行竞争,而普通合伙人在法律法规上就直接被要求了严禁进行业务竞争;
   3  、资产市场份额 抵押以及出让层面不同:普通合伙人不可以在没获得别的合作伙伴的一致同意的情形下质押或是出让资产市场份额,而有限合伙人则可以按规定直接质押或是出让个人在合伙企业的资产;
   4  、注资层面 不同:普通合伙人可以使用各种合法财产或是以个人的劳务进行注资,而有限合伙人不可以。
  以上是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之间的区别,它们之间还有一个不同是承担的责任不同,有限合伙人只对认缴的金额承担责任。

gp,就是指普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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