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中途是否可以退出?

2024-05-09 12:00

1. 投标中途是否可以退出?

投标中途,在投标截止之前都可以退出。投标截止后,且已经提交了投标文件,交纳了投标保证金后,就不能随意退出了。


投标中途是否可以退出?

2. 投标中途是否可以退出

法律分析:投标中途,在投标截止之前都可以退出。投标截止后,且已经提交了投标文件,交纳了投标保证金后,就不能随意退出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3. 招标公告发出后可以取消吗

招标公告发出后不可以取消。国内法规规定,除有正当理由外,招标人在发出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投标人损失。

招标公告发出后可以取消吗

4. 招标人是否可以直接取消中标资格?

在中标人符合取消中标资格的法定条件下,招标人就可以直接向中标人发出取消中标资格通知。同时还能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中标人的违法行为。

相关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没有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时限内与招标人签订中标合同,可以视为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应当由中标人承担法律责任。

所以从法理上讲,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承诺生效,中标合同就已经成立,中标人有承担相应违约责任,那么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向其发出取消中标资格通知,且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但应当注意保留中标人违约的充分证据。另外外,招标人也可以同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中标人的违法行为,行政监督部门可视情节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摘要】
招标人是否可以直接取消中标资格?【提问】
在中标人符合取消中标资格的法定条件下,招标人就可以直接向中标人发出取消中标资格通知。同时还能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中标人的违法行为。

相关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没有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时限内与招标人签订中标合同,可以视为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应当由中标人承担法律责任。

所以从法理上讲,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承诺生效,中标合同就已经成立,中标人有承担相应违约责任,那么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向其发出取消中标资格通知,且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但应当注意保留中标人违约的充分证据。另外外,招标人也可以同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中标人的违法行为,行政监督部门可视情节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回答】
只有在中标人违反规定,比如业绩不真实等这些。招标人才能取消中标人资格,中标人符合条件,没有违反规则,资料真实,招标人不可以取消中标人资格,【回答】
如果招标人想取消中标人资格,就只有找出中标方的瑕疵。【回答】

5. 招标公告发出后可以取消嘛

法律分析: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公告发出后可以取消嘛

6. 放弃中标还可以取消吗?

放弃中标的处理:对自动放弃中标的投标人应当由招标人没收其投标保证金,造成的损失应给予赔偿。中标后不可以随便放弃中标的,除非存在特殊情况,否则中标人放弃中标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中标人不可以弃标。
一、一般在投标完成后几天公布结果
投标结束后三日内发中标公示。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投标人或者其它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如果在投标有效期内没有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可以申请延期。
二、没有关系去投标可以中标吗
没有关系去投标能中标。
招投标管理制度的推行一个基本出发点就是要打破长官意志和行业垄断,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所以,各相关参与单位和个人,都会在招投标过程中发挥作用,共同完成招标采购的任务,任何一方、任何个人都不能单独决定项目中标的归属。
投标书实质上是一项有效期至规定开标日期为止的发盘或初步施组编写,内容必须十分明确,中标后与招标人签定合同所要包含的重要内容应全部列入,并在有效期内不得撤回标书、变更标书报价或对标书内容作实质性修改。为防止投标人在投标后撤标或在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招标人通常都要求投标人提供一定比例或金额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决定中标人后,未中标的投标人已缴纳的保证金即予退还。
三、招标后不签合同的后果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中标通知书相当于的对具体合同内容的确定,但不构成承诺的法律效力,所以此时由于任何一方无故不签订具体合同的,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7. 招标可以投标后作废吗

可以,但一般会做报告,详细列出开标、评标过程、唱标价格等信息。当然也会说明废标的具体原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废标情况,招标人不能通过招标文件排除,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遵守。具体总结如下:1。没有单位盖章,不能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和委托代理人印章;
2、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
3、提交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提交两份或两份以上报价,未声明哪一份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不一致;
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的;
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7、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贿赂手段中标或者以其他欺诈手段投标的;
8、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或者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其报价可能低于其个人成本的,可能低于其个人成本的。,拒不按要求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9、投标文件未能对投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回应的。对上述情况的具体分析细化为两类:涉及形式的废标和涉及实质性内容的废标,即签字、盖章、填写投标文件格式等。,属于涉及形式的废标;投标保证金、投标报价、投标承诺、联合体协议、串通投标等。属于涉及实质性内容的废标。对于投标文件未能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回应的问题,12号令第25条具体规定了重大偏差(即可以认定未做出实质性回应的情况):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缺陷;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投标文件中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和技术标准的要求;投标文件中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招标可以投标后作废吗

8. 招标公告发出后可以取消吗

法律分析: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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