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法律风险如何防范

2024-05-09 09:09

1. 民间借贷法律风险如何防范

下面就如何防范民间借贷的风险,笔者作一简要的分析,希望对民间借贷双方规范借款行为防范法律风险有所帮助。
1、签订书面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书面借款合同是确定借贷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最直接的证据,一旦发生纠纷,可以按照书面借款合同的约定来判定双方的责任,确保借贷双方的利益。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借款合同约定的越明确,就越容易减少纠纷。虽然合同法并未明确要求自然人之间的借贷采用书面方式,但为了避免纠纷的发生,自然人之间借贷的最好采用书面的形式。
需要注意的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自给付借款时生效的,若仅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但未实际给付借款的,借款合同不生效。
2、注意借条和收条的区别。
一般意义上的借条仅能证明借贷双方存在借款的合意,相当于借款合同的性质。一般意义上的收条仅能证明一方当事人收到特定数额款项的事实,而对于收到的特定款项属于何种性质的事实,收条一般不能起到证明作用。一般要证明一个完整借贷关系的成立,既需要借条来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也需要收条来证明借款的实际交付。但在借贷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在使用借条和收条时比较混乱,出具的借条和收条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借条和收条,有的借条包含了收条的内容,有的收条包含了借条的内容。甚至还有很多当事人拿着不能证明款项交付的借条来主张返还借款,最终均未能得到法院支持。
为了避免纠纷,在借贷双方采用借条等简便形式来证明借贷关系时,签订借条的同时,交付借款时,一定要让对方签订能够证明款项交付的收条。在自然人的借贷中,在只写收条或借条的情况下,无论是采用借条还是收条的名称,其内容必须明确且应包括两个事实:一是双方有借款的合意。二是,借款已经实际交付。
3、利息应明确约定,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借贷双方应当在借款合同或借条中,对是否收取利息及利息的计算方法作出明确约定。特别对于自然人间的借贷,若出借人的本意是收取利息的,就更应该作出明确的约定,否则,其主张利息的权利就很难得到法律保护。因为,合同法已明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所以,自然人间收取利息的借贷,一定要明确约定利息,但利息的约定并非没有限制,为了防止当事人间的高息放贷行为,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4、企业之间借贷以及企业与公民之间借贷效力的认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金融企业才能对外发放贷款,一般的企业不能对外发放贷款,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违反我国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属于无效行为,双方约定的利息由国家依法收缴。
而企业与公民之间的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5、复利及利息预先扣除的禁止。
《民通意见》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七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根据以上规定,我国法律原则上禁止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但若约定的复利未超过国家限定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国家有条件的予以保护。对于将利息预先从本金中扣除的行为,则直接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6、充分利用各种担保方式,为借款债权设定担保。
根据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的规定,在借贷关系中,可以为主债权设定担保的方式主要有:保证、抵押、质押三种方式,借款人在出借款项时,为了确保将来自己的债权能够实现,可以根据对债务人清偿能力的评估,为自己的债权设定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在设定担保方式时,一定要注意不同保证方式法律规定生效要件和担保力度、实现方式的不同,以便为自己的债权设定合理的担保方式,必要时也可以采用多种担保方式并存的方式。

民间借贷法律风险如何防范

2. 民间借贷中的法律风险是怎么防范的

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有借贷合同无效的风险;借贷合同的内容不完备的风险;以及借贷利息属于高利贷的风险等。要防范民间借贷的风险,需要当事人在借款前仔细调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和行为能力,并在借款时把合同的条款约定的明确完备。
一、有谁知道网贷属于民间借贷吗
网贷属于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而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资源丰富、操作简捷灵便的融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是显而易见,民间借贷的随意性、风险性容易造成诸多社会问题。向私人借钱,大多是在半公开甚至秘密进行的资金交易,借贷双方仅靠所谓的信誉维持,借贷手续不完备,缺乏担保抵押,无可靠的法律保障,一旦遇到情况变化,极易引发纠纷乃至刑事犯罪。由此看来,民间借贷也必须规范运作,逐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民间借贷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借贷要合法;
2、订立协议;
3、利率应合法;
4、及时催收;
5、提供担保;
6、运用法律。
二、民间借贷纠纷立案后一般怎么处理
民间借贷纠纷立案后的处理流程如下:
1、送达文书。
民间借贷纠纷,在法院立案后,一般会先送达法律文书。文书包括立案通知书,开庭通知书、证据材料等。
送达文书后需要双方当事人签收,假如一方通过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不到的话,法院还可以采用邮寄、留置或公告等送达方式。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在此期间内,被告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和管辖权异议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2、庭前调解。
民间借贷纠纷,把文书送达后,若人民法院认为案件适合采用调解程序的,法院的调解员可以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
3、开庭审理。
若假如庭前调解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接下来就会如期开庭审理该案。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辩论,对双方就提交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进行质证。
法院对该民间借贷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受到法律的保护,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明确等基本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理。
4、等待判决。
原告可在开庭前申请撤诉。原告在开庭前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
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庭审结束后,假如双方不愿意调解,或者是经过调解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人民法院将根据庭审的情况及时出判决书。
5、申请执行。
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当事人均不上诉的,判决书自送达之日起15日后生效。
若生效的判决书判决债务人在规定期限内还款,而债务人在规定期限届满后仍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持生效的判决书至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从而实现债权。
6、执行终结。
胜诉的一方当事人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后,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对方的财产线索,只要对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会按照既定的程序去及时执行,执行程序也可以很快的终结。假如对方没有财产,可能会执行中止。并将对方纳入失信人名单。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3. 民间借贷风险如何预防

律师解答:
    民间借贷很容易出现问题,具体我总结一下,有以下事项一定注意:
    第一,一定要书写借条或者签订借款合同。写借条也要写的清除,当事人基本信息、借款时间、还款时间,有无利率、借款数额,大小写等等。
    第二,最好找好担保措施。防止日后不好执行。
    第三,最好有一个见证人,有利于今后诉讼法庭作证!
    第四,避免违反国家政策,比如提前扣息、比如利滚利、比如利率超过四倍。

民间借贷风险如何预防

4. 民间借贷怎样防范风险

怎么防范民间借贷中的风险

1、对于他人提出的借款要求,出借人务必首先考虑对方的信用程度和偿还能力,选择那些有还款保证或来源且信誉良好的人。同时要问明对方的借款用途,千万不能将钱借给从事非法经营或活动的人,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仍借款的,则属于违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2、对于借款人来说,不要超能力举债。而对于贷款人,如果是利用借贷进行投资的,借款的数额要以借款人的信誉、所借款项的用途及其盈利前景来定。

3、民间借贷期限不能无限制。要认真权衡收益与风险。若是该笔借款利率较高,且长期限对于借款收回的影响不是很大,就可将借款期限定得长一些。反之,则要选择短期限。

4、民间借贷还要考虑什么人给借款人提供担保,是否有信誉,是否有代偿能力。如果借款人有财产作抵押或质押,这样是最安全的措施,但要到有关部门进行法律登记。这样才能有保证。

5. 《如何防范民间借贷中的法律风险?》

律师支招系列
宋坚达 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一、我们要明确民间借贷实际上是一个合同行为。
在民间老百姓之间借钱,最常见的做法就是借钱留借条,还钱取收条,当然也有还钱取借条的。“借钱留借条”,民间的做法就是我向你借钱,我就留一张借条给你,以证明我向你借过钱。其实这种做法很容易在日后产生纠纷,因为它实际上是把借钱的合同行为与履行行为混为一谈。例如,张三向李四借得人民币10万,并向李四出具借条一份,借条曰:兹张三向李四借款人民币10万元整。日后李四持借条向张三催讨借款10万元。张三却辩解说君李四当日并未实际交付10万元借款给我,君今日也未能出具吾之收条。既无收条,吾不还钱,君奈我何?遂纠纷起。
其实在法律意义上,一个完整的借贷过程包括:借贷双方的协商→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借贷合意→证明该合意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的履行(借款合同在我们法律上来讲是单务合同,即其履行行为仅指出借人的出借行为。)→以及证明该履行行为的收条。为形象起见,特举例如下:三国枭雄刘备在发迹前因生活所需,与鲁肃协商借钱2万元。鲁肃应允,但要求八月初八前还清借款。(此为借贷双方的协商。)刘备欣然答应。(此为借贷合意。)为防日后纷争,双方造契约(借款合同)二份,刘、鲁签字画押。(此为完成借款合同。)二人各持一份。当即鲁肃从钱庄取出2万元整交予刘。(借款合同的履行行为。)刘收钱并出具受到鲁借款2万元整的收条一份给鲁肃。(出具收条。)这就是一个在在法律意义上最完备的借贷过程,无论从法律的层面,还是从证据的层面,都能有效防范和打击不诚信者,维护守约者的利益。
二、在借款合同和收条(抑或“借条”)上应注意细节。
借款合同可以由借贷双方的任何一方书写,但双方一定要看清合同内容,凡涉及借款时间、用途、数额、期限等重要条款一定要认真查看,最后由合同双方亲笔签名。如果有担保人的,还需要担保人签名,最好由几名当事人按下清晰的指印。当事人的签名和指印将具备法律效力。
一份完整、有法律效力的借款合同应该写明出借人及借款人的姓名(以身份证上的姓名为准)、借款时间、借款数额、还款期限或还款日期、借款利率、借款原因、出借和还款方式(现金、转账、分期)、保证条款、违约责任、借贷双方及担保人签名。特别提醒两点:
(一)将借款用途写进合同。尽管有些借款人在借款时存在着诸多原因或不愿示人的个人隐私,但出借人仍旧应该在签署借款合同时了解对方借款的用途,最好能将借款用途写进合同。因为,为查明借贷关系真实合法,审判人员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到对出借人的资金来源,借款人的借款目的和用途等事项的调查,因而存在发现借贷双方有违法犯罪情形的可能。如:出借人的资金可能是因渎职犯罪所得或者借款人存在非法集资、聚众赌博、诈骗等情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发现借贷双方有犯罪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说明案情并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
(二)民间借贷是否支付利息,由双方协议。如果约定了利息,利息可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但不能超过其四倍,超过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如果双方对利息没有做出约定,则视为无息借贷,贷方不得在日后主张借贷期间的利息。
(三)不管是借款合同还是收条(抑或是“借条”),内容部分和签字盖章之间的空白不能留得太大。如果留得太大,会让别有用心的人有机会做手脚,比如在空白处增写其他内容,或将原内容裁去,在空白处重新添加内容(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曾碰到过这样的真实案例)。在借款合同和收条(抑或“借条”)上,不可避免会出现数字,数字之前或数字之间不能留有空格,如果留有空格,极易被持据人添加数字,使借款数额成百倍、千倍地增加,这样添加的数字,即使搞字迹鉴定,也不易查清。我们律师在实务过程中,经常提醒当事人用中文大写代替阿拉伯数字,或用中文大写括注阿拉伯数字,也就是这个道理。
三、债权人应及时催讨自己的债权。
我国法律规定债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故债权人应在还款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及时行使自己的债权。法律意义上的“行使债权”的方式有:催讨(要注意为日后的诉讼留下点证据,比较保险的办法是请律师出一份律师函去催讨该债务)、诉讼(就是打官司了)、双方达成一个还款计划(有条件的话,最好请律师把把关),等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部分: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一)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三)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四)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部分: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如何防范民间借贷中的法律风险?》

6. 怎样防范民间借贷的风险

1、要考虑借款人的信誉和偿还能力;
2、要看借款用途是否合法;
3、不能收取高额利息;
4、应有借款担保和抵押;
5、谨防非法集资;
6、注意诉讼时效;
7、追讨欠款要依法。
一、借钱不还钱该怎么要回来?
可以通过法院诉讼的途径把钱要回来。
1、收集相关证据证明债务属实
2、去法院起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3、法院起诉、立案、庭审、判决
4、胜诉后,如果对方在判决生效两年内没有还钱,可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如果对方就不执行,在一般地区,可以由法警拘留对方当事人,一般是一年一次,一次15日。
诉讼中最好由律师代理,这样在证据链的准备上就会非常充足,胜诉的概率就会比较大,财产的执行也会更加到位,一般情况下最好由律师全权代理,直到执行完成.
所以在签订代理合同时,可与律师就这一方面沟通一下,在代理合同中明确约定,不然律师可能打完官司就不管了。
虽然欠钱不还不能通过报警解决,但是可以通过法院诉讼解决,应该没有人愿意每年都被拘留15天吧,希望本文能够帮助大家要回自己的合法财产。
在借钱给朋友时,除了考虑情谊,还应考虑到以下几点:
1、注意借款人的信誉和偿还能力
2、应有借款合同或借据借款时,不要顾及人情、关系等因素,一定要让借款人当面写清合同或借据,并写明借款人、借款金额、用途、利率和还款时间等内容,签字画押,双方各执一份,妥善保存。
3、对于比较大的款项,应履行担保和抵押手续。
4、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应合法。
5、借款利率应合理合法
6、注意还款期限
7、运用法律追讨欠款
8、谨防“非法集资”式的民间借贷
二、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借款种类
借款种类主要是按借款方的行业属性、借款用途以及资金来源和运用方式进行划分的。针对不同种类的借款,国家信贷政策在贷款的限额、利率等方面有不同规定,以体现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信贷原则。因此,借款合同一定要订明借款种类,它是借款合同必不可少的主要条款。
2、借款币种
3、借款用途
4、借款数额
5、借款利率
6、借款期限
7、还款方式
8、违约责任
签银行借款合同应注意:
签订借款合同除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外,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签订借款合同要依据国家信贷计划和政策,确定信贷资金的分配方向和数额,坚持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信贷原则。
2、应掌握信贷方的资信情况。贷款方在签订借款合同前,应对借款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状况进行调查,选择与那些信誉良好、经营管理水平高,有发展前途的企业签订借款合同。
3、贷款方应充分发挥自己的监督管理的职能作用,注意审查借款方的贷款用途,保证所发放的贷款专款专用,防止借款挪用贷款和不合理占用资金,减少或避免浪费贷款的现象发生。
4、严格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贷款安全。为确保资金安全回笼,避免损失,保证借款方按期归还资金。贷款方应与借款方签订担保合同,明确担保责任,同时注意审查担保人的资格和偿还能力。
5、不得私自抬高或降低利率。借款合同中所规定的利率应按国家制定的统一利率签订。
6、签订借款合同要注意条款齐备、文字含义清楚、用语准确、程度合法,以防止酿成纠纷,或无效、违法行为的发生,使签订的借款合同得以全面履行。
三、识别非法集资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1、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
2、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
3、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因此,—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4、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时,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7. 民间借贷怎么防范风险

【案例1】主动承认欠下巨款借以转移财产
2013年1月,在一起关于借款纠纷案的审理中,借款人马某自称,2009年,自己因资金周转不灵,向王某借了300万元,当时,他还出具了一张借条。庭审中,马某对王某所说的关于现金支付、利息等说法一一表示认同,没提出任何异议。欠人钱财,还主动承认,真有这么傻的人?这种情形,明显与普通的借款纠纷不相符,经过法院审理,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原来,马某系为逃避债务,而自编自导了这场戏。
释法:即使借款人认可法院仍要明查
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尤其是涉及金额较大的,借款人需承担支付方式的举证责任。法院在查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证据确凿充分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判,但这并不表明只要当事人双方认可借款事实,法院就会根据借款人主张作出判决,仍要按法律要件的构成、合同履行行为等进行综合认定判断。当前,有当事人为达到侵占他人财产等的目的与他人串通炮制一些自我诉讼,企图通过法院的判决转移财产。这类虚假民间借贷案明显增多,必然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提醒:故意进行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可被处以罚款、拘留,如果构成犯罪,还可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2】借款过了诉讼时效还能要回吗?
龙某于1998年向徐某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但借条未约定还款时间。借款后,龙某一直没还。2012年底,徐某将龙某诉至法院,龙某辩称已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审理后判决,要求龙某偿还本金及利息。
释法:未约定还款时间随时可以催还
双方借贷意思表示真实合法,应予保护。而且,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也未予以催收,出借人可随时主张返还。故以此作出的裁决。
提醒:本案自1998年出具欠条后,等到2012年才诉至法院,间隔14年之久,貌似超过了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为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力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2年,民间借贷纠纷属于普通诉讼,因此,如约定了还款日期,其诉讼时效期间为从还款届满之日的第二日起的2年时间)。民间借贷案件的诉讼时效因是否约定还款时间而不同。借贷双方如对还款时间有约定的,诉讼时效自约定到期日起算;借贷双方对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依法无法确定的,则出借人可以随时主张返还,故诉讼时效自主张的还款日期起算。
【案例3】借钱留有汇款凭证还要合同吗?
郑某称,2011年,自己向李某的账户汇款90000元,作为借款。李某收到后,并没有向郑某出具借条。后来,郑某要求偿还借款及利息遭拒。李某辩称,该款系郑某交的工程款,而并非自己借的钱,所以双方非借款关系。法院认为,因无借款合同,故法院认定借款诉讼不予支持。
释法:汇款用途不明确难证债权关系
法官提示,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应明确区分借贷合意和履行行为之间的差异,汇款仅是一种事实行为,其用途具有不确定性,仅有汇款凭据不能证明基础债权关系的性质及成立。
提醒:对于交付凭证中不能体现借贷关系的,要及时补充借条、借款合同等凭证,否则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案例4】合伙做生意写借条算是民间借贷吗?
陈某诉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在1995年签订协议约定:陈某夫妻借给杨某数十万元开矿,若挖不到煤,杨某不用偿还,若挖到煤应分享开矿成功的利益,并对具体分配方式进行了约定。后陈某以杨某未按协议提成、分红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双方对于煤矿具有合伙关系。庭审中,陈某出示了杨某出具的借条复印件一份,欲证明双方系合伙关系,该主张得到法院支持。后陈某又以该借条作为借贷的依据诉至法院,要求杨某偿还借款及利息。法院审理后,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释法:借条除佐证借贷还有其他作用
法官表示,该案中,争议借条反映的实为合伙关系,借条因其内容直观明了,可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除在借贷关系中应用之外,还常用作其他法律关系结算的证据。法院在处理名为借贷、实为其他法律关系的案件中,将对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理,而非简单以民间借贷认定。
提醒:借条这一形式也被用作某些特定的违反社会善良风俗行为,如分手费、赌债等等,因其基础法律事实难以举证证明,故借条本身的真实性也无法确定。
【案例5】借公款为单位办事算民间借贷?
张某原是该物业公司的员工,2011年期间,他向物业公司借款20965.50元作为备用金,用于为公司购买物资。购买部分物资后,他退回现金7030元,尚欠7690.50元。后张某离职,物业多次要求张某还款遭拒,遂诉至法院。但是,法院却依法驳回起诉。
释法:不属于民间借贷而是职务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作为物业公司职员期间,受公司指派办理公司内部审批手续后领取款项为该公司采办物资,并遵循公司规定办理报账手续。可见张某的借款不是为了自己占有和使用,而是根据公司安排履行职责属于职务行为,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民间借贷。并且,张某是物业公司职员,应认定本案争议的借款纠纷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故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依法予以驳回起诉。
提醒: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可能涉及不同原因、用途、性质而严格区别。对于因职务行为产生的向单位借款的行为,双方并非平等主体间的民事行为,并且其目的也不是为了自身占有和使用,故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民间借贷,涉及该种情形的债权债务,应按照公司内部财务制度的规定或者《劳动法》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寻求救济。
一、借条书写的注意事项
(一)借款时宜写“借条”,不宜写“欠条”
借条和欠条均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凭证,但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它证明双方建立了一种借款合同关系;而欠收是双方基于以前的经济往来而进行结算的一种结算依据,它实际上是双方对过往经济往来的结算,仅是代表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关系。因此借款时宜写“借条”,而不宜写“欠条”,以省去诉讼中解释“欠”款原因、用途的举证责任。
(二)借款时双方约定的利率宜写入借条中
实践中有不少债主误解民间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在口头约定,而没有写进借条中。事实上,法律规定民间借款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范围内约定利息。
法律依据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护。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680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三)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
借款在诉讼时效内受法律保护,实践中却有很多出借人往往不知道“诉讼时效”的概念。理论界对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问题理解不一,有人主张适用3年诉讼时效,也有人主张适用20年诉讼时效。各地法院对此问题的把握也不尽相同。
因此,从债权安全回收的角度考虑,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如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出借人应当在借款到期后3年内向其主张权利(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
(四)借款时借条宜写清出借人借款人全名
实践上,出借人与借款人往往关系较密切,也不乏亲戚关系,借款时将日常习惯称谓写入借条,如将出借人写成“张叔”“张兄”;将借款人写成“阿三”“四妹”之类等等,万一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诉借款人,往往会因债权人、债务人不明确而被法院拒之门外。

民间借贷怎么防范风险

8. 民间借贷风险如何预防

1、预防民间借贷风险的方式如下:
2、(一)民间借贷需分借给什么人。最忌见利忘“险”。
3、(二)民间借贷借多少。忌超能力举债。
4、(三)民间借贷期限多长。忌失去控制。
5、(四)民间借贷怎样担保。忌拉不下脸来。
6、【法律依据】
7、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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