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怎么记各种罚款啊

2024-05-17 16:03

1. 会计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怎么记各种罚款啊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罚款事项和重点日期如下:
  
  1、月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应于月份终了后6天内对外提供,季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季度终了后15天内对外提供,半年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年度中期结束后60天内对外提供,年度财务跨级报告应当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对外提供。

  2、每一会计年度终了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和利润分配表,并依法审查验证、上市公司还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并提供中期财务会计报告、有限责任公司安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时送交公司的各个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以前置备于本公司。

  3、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故意出具不当或者不实的审计报告,对会计师事务所,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严重的暂停营业业务或予以撤销、对注册会计师,由省级人民政府部门给予警告,严重的暂停业务或吊销证书。

  4、我国从事记账业务的机构,应具备、至少3名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

  5、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6、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申请、考试成绩合格证明,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证件照2张。 申请的受理、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应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交的全部内容。 证书的颁发、当场能决定的,应当场颁发证书的书面决定,不能的应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不能的可经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延长10日。 做出颁发证书的决定,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证书。

  7、上岗注册登记、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

  离岗备案: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

  调转登记、应当子离开原工作岗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

  8、会计专业职务

  会计员:大学专科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财务会计工作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

  助理会计师、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或大学专科毕业担任会计员2年以上,或中等专业毕业并担任会计员4年以上。

  会计师、博士学位,或硕士学位并担任助理会计师2年左右,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2-3年,或大学本科或大学专科毕业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4年以上。

  高级会计师、取得博士学位,并担任会计师职务2-3年,或取得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大学本科毕业并担任会计师职务5年以上。

  会计专业职务任期一般每任不超过5年。

  9、报名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取得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报名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或取得博士学位。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吊销后2年内不得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0、总会计师的任职条件、…….三是取得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单位内部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的时间不少于3年…..

  1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2、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并想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13、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与2个工作日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14、存款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15、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

  16、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17、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一个月,一个月是指提示最后期限,银行汇票的有效期限是自出票日起2年。

  18、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20、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1、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

  22、信用卡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

  23、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向该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24、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

  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

  25、付款人开户银行对发出通知的次日起1个月之后收到的托收凭证,可以拒绝受理,注明理由,原件退回

  26、付款人逾期不退回单证的,开户银行应当自发出通知的第三天起,按照该笔尚未付清欠款的金额,每天处以万分之五但不低于50元的罚款。

  27、付款人未予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存款,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四日在债务证明到期日之前,银行应于债务证明到期日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28、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一般都是在30天内完成。)

  29、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1年。

  30、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登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注销登记一般为15日内。)

  31、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其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32、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统一规定为四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税款抵扣联,第四联记账联。

  33、普通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记账联。

  3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账簿指总账、明细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总账、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

  35、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可以延长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6、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但最长期限为15日。

  37、纳税人自结算应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8、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39、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如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

  (二)
  1、定额银行本票面额为1000元,5000元,10000元,50000元。

  2、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不符或者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于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3、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信用卡、金卡最高不超过1万元,普通卡最高不超过5000元。

  4、未经开户银行批准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法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收款人开户银行不得受理其办理托收,付款人开户银行除对其承付的款项应按规定支付款项外,还要对该付款人按结算金额处5%的罚款

  5、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000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00元。

  6、付款人开户银行对付款人逾期支付飞款项应当根据逾期付款金额和逾期天数,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逾期付款赔偿金。

  7、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8、(1)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9、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扰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10、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做出的冻结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1、会计法律责任、

  (一)

  (1)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2) 私设会计账簿的

  (3) 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4) 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5)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6)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7) 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记账本位币的

  (8) 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9) 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是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10)使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11)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

  (12)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

  (13)提前或迟延结账日结账的

  (14)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本,核实债务的

  (15)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

  (16)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情况的

  (17)未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核算

  (18)未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

  (19)填制、取得会计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20)不依法设置、登记会计账簿的

  (21)拒绝、阻扰财政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的

  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二)

  (1)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

  (2)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管理人员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刑事责任、(1)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30%并且偷税额在1万-10万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5倍的罚金。

  (2)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额在10万元以上,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5倍的罚金。

  另、(1)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他人利益的,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2)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上诉人员索取他人财务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务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3)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物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滥用职权罪或者玩物职守罪。 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4)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

  (1)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伪造、变造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行为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

  对犯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2、商业银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以上罚款。

  13、对于经核准上市交易的证券,其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诉或者重大纰漏的

  对发行人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于3万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14、发行人未按期公告其上市文件或者报送有关报告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对发行人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5、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6、保险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7、保险公司向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处于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8、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以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的

  处以5000元以上50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19、(1)指使会计人员私设会计账簿或者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2)任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

  (3)拒绝、阻扰财政等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

  (4)对会计人员提出的会计监督报告不处理或者处理错误的

  处于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20、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该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2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以及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发出责令期限改正通知书。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上述规定处罚,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2、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出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2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或者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或者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增值税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况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增值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以上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上刑事处罚。

  24、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存放空白专用发票(空白发票)的,或者未按规定领购、保管发票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收缴专用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罚金。

  25、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兼职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26、纳税人抗税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金,情节严重,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金。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4)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

  (1)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伪造、变造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行为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

  对犯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2、商业银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以上罚款。

  13、对于经核准上市交易的证券,其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诉或者重大纰漏的

  对发行人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于3万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14、发行人未按期公告其上市文件或者报送有关报告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对发行人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5、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6、保险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7、保险公司向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处于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8、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以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的

  处以5000元以上50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19、(1)指使会计人员私设会计账簿或者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2)任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

  (3)拒绝、阻扰财政等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

  (4)对会计人员提出的会计监督报告不处理或者处理错误的

  处于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20、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该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2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以及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发出责令期限改正通知书。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上述规定处罚,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2、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出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2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或者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或者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增值税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况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增值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以上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上刑事处罚。

  24、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存放空白专用发票(空白发票)的,或者未按规定领购、保管发票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收缴专用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罚金。

  25、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兼职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26、纳税人抗税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金,情节严重,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金。

会计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怎么记各种罚款啊

2.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罚款事项和重点日期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罚款事项和重点日期如下:
  
  1、月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应于月份终了后6天内对外提供,季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季度终了后15天内对外提供,半年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年度中期结束后60天内对外提供,年度财务跨级报告应当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对外提供。

  2、每一会计年度终了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和利润分配表,并依法审查验证、上市公司还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并提供中期财务会计报告、有限责任公司安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时送交公司的各个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以前置备于本公司。

  3、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故意出具不当或者不实的审计报告,对会计师事务所,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严重的暂停营业业务或予以撤销、对注册会计师,由省级人民政府部门给予警告,严重的暂停业务或吊销证书。

  4、我国从事记账业务的机构,应具备、至少3名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

  5、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6、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申请、考试成绩合格证明,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证件照2张。    申请的受理、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应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交的全部内容。    证书的颁发、当场能决定的,应当场颁发证书的书面决定,不能的应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不能的可经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延长10日。 做出颁发证书的决定,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证书。

  7、上岗注册登记、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

  离岗备案: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

  调转登记、应当子离开原工作岗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

  8、会计专业职务

  会计员:大学专科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财务会计工作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

  助理会计师、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或大学专科毕业担任会计员2年以上,或中等专业毕业并担任会计员4年以上。

  会计师、博士学位,或硕士学位并担任助理会计师2年左右,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2-3年,或大学本科或大学专科毕业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4年以上。

  高级会计师、取得博士学位,并担任会计师职务2-3年,或取得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大学本科毕业并担任会计师职务5年以上。

  会计专业职务任期一般每任不超过5年。

  9、报名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取得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报名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或取得博士学位。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吊销后2年内不得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0、总会计师的任职条件、…….三是取得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单位内部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的时间不少于3年…..

  1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2、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并想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13、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与2个工作日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14、存款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15、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

  16、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17、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一个月,一个月是指提示最后期限,银行汇票的有效期限是自出票日起2年。

  18、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20、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1、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

  22、信用卡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

  23、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向该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24、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

  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

  25、付款人开户银行对发出通知的次日起1个月之后收到的托收凭证,可以拒绝受理,注明理由,原件退回

  26、付款人逾期不退回单证的,开户银行应当自发出通知的第三天起,按照该笔尚未付清欠款的金额,每天处以万分之五但不低于50元的罚款。

  27、付款人未予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存款,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四日在债务证明到期日之前,银行应于债务证明到期日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28、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一般都是在30天内完成。)

  29、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1年。

  30、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登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注销登记一般为15日内。)

  31、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其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32、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统一规定为四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税款抵扣联,第四联记账联。

  33、普通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记账联。

  3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账簿指总账、明细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总账、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

  35、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可以延长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6、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但最长期限为15日。

  37、纳税人自结算应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8、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39、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如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

  (二)
  1、定额银行本票面额为1000元,5000元,10000元,50000元。

  2、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不符或者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于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3、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信用卡、金卡最高不超过1万元,普通卡最高不超过5000元。

  4、未经开户银行批准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法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收款人开户银行不得受理其办理托收,付款人开户银行除对其承付的款项应按规定支付款项外,还要对该付款人按结算金额处5%的罚款

  5、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000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00元。

  6、付款人开户银行对付款人逾期支付飞款项应当根据逾期付款金额和逾期天数,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逾期付款赔偿金。

  7、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8、(1)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9、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扰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10、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做出的冻结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1、会计法律责任、

  (一)

  (1)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2)    私设会计账簿的

  (3)    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4)    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5)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6)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7)    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记账本位币的

  (8)    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9)    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是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10)使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11)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

  (12)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

  (13)提前或迟延结账日结账的

  (14)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本,核实债务的

  (15)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

  (16)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情况的

  (17)未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核算

  (18)未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

  (19)填制、取得会计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20)不依法设置、登记会计账簿的

  (21)拒绝、阻扰财政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的

  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二)

  (1)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

  (2)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管理人员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刑事责任、(1)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30%并且偷税额在1万-10万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5倍的罚金。

  (2)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额在10万元以上,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5倍的罚金。

  另、(1)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他人利益的,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2)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上诉人员索取他人财务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务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3)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物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滥用职权罪或者玩物职守罪。 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4)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

  (1)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伪造、变造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行为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

  对犯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2、商业银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以上罚款。

  13、对于经核准上市交易的证券,其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诉或者重大纰漏的

  对发行人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于3万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14、发行人未按期公告其上市文件或者报送有关报告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对发行人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5、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6、保险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7、保险公司向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处于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8、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以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的

  处以5000元以上50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19、(1)指使会计人员私设会计账簿或者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2)任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

  (3)拒绝、阻扰财政等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

  (4)对会计人员提出的会计监督报告不处理或者处理错误的

  处于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20、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该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2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以及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发出责令期限改正通知书。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上述规定处罚,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2、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出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2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或者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或者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增值税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况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增值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以上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上刑事处罚。

  24、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存放空白专用发票(空白发票)的,或者未按规定领购、保管发票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收缴专用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罚金。

  25、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兼职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26、纳税人抗税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金,情节严重,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金。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4)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

  (1)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伪造、变造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行为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

  对犯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2、商业银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以上罚款。

  13、对于经核准上市交易的证券,其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诉或者重大纰漏的

  对发行人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于3万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14、发行人未按期公告其上市文件或者报送有关报告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对发行人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5、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6、保险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7、保险公司向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处于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8、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以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的

  处以5000元以上50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19、(1)指使会计人员私设会计账簿或者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2)任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

  (3)拒绝、阻扰财政等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

  (4)对会计人员提出的会计监督报告不处理或者处理错误的

  处于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20、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该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2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以及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发出责令期限改正通知书。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上述规定处罚,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2、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出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2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或者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或者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增值税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况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增值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以上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上刑事处罚。

  24、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存放空白专用发票(空白发票)的,或者未按规定领购、保管发票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收缴专用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罚金。

  25、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兼职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26、纳税人抗税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金,情节严重,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金。

3.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问题

财务科长不属于会计主管,单位负责人就可以决定其任免。 
财务负责人是财务主管,就是财务一把手,国有控股的企业规模可想而知,一个财务科长就是一把手就成了笑话了,财务主管最大的可以是财务副总裁,财务总监。国有控股的企业财务科长就是财务一把手是不可能的。
在一般中小企业财务科长理解成财务一把手是对的。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问题

4. 会计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有关问题

1、在账务处理时,做凭证时必须按照“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的记账规则进行
2、银行本票是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本票按照其金额是否固定可分为不定额和定额两种。不定额银行本票是指凭证上金额栏是空白的,签发时根据实际需要填写金额(起点金额为5000元),并用压数机压印金额的银行本票;定额银行本票是指凭证上预先印有定固定面额的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分为定额本票和不定额本票两种,定额银行本票面额为1000元,5000元, 10000元和50000元,其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银行本票可以背书转让,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不能背书转让;
3、(1)票据持有人向银行提交并要求银行付款的行为叫做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期就是提示付款的有效期。 
  票据主要分为支票、汇票、以及本票,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为10天,就是出票日起10日内可以向银行提示付款,过期作废。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为1个月。 
  商业汇票又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提示付款期为汇票到期后10天。 
(2)承兑是指付款人承诺在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一般不付利息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持票人应当在到期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即付的汇票不需要承兑 
(4)追索权的时效问题也是需要注意的一大内容。笔者将其分为两项,一是追索权本身的时效,二是行使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时效。   前者指的是《票据法》第65条的内容,持票人应按规定期限提供合法证明进行追索,否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上述“规定期限”按照理解应是指《票据法》第 17条规定的行使权利期限,分为三种:1.针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是2年;2.一般前手的是6个月;3.如果是票据债务人付款后获得票据权利而再行追索的,则为3个月。   虽然《票据法》第65条规定了持票人丧失追索权的情况下仍可以要求承兑人或付款人承担责任的补救措施,以为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前提就是承兑人或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甚至于死亡、逃匿、破产、被责令停止业务活动等情况。因此,前述补救措施的实际意义存在疑问,也就是说即使承兑人或付款人承担责任,持票人也可能无法获得实际的受偿。而且,丧失了对前手的追索权也造成持票人的保障范围缩小。所以,及时进行追索以尽可能在最大范围内保障权利是持票人应当加以注意的。   后者是指《票据法》第66条强调的持票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追索通知义务的规定,虽然该项规定并不影响持票人行使追索权,但是对于延期通知造成前手或出票人的损失(主要是逾期付款利息的损失)仍要承担赔偿责任。
4、重复的可能性很小,但是考点会有一点的重复。

5. 会计法规与职业道德方面的问题求详解

1。C 分税制

理由:我国预算管理体制的演变
一.统收统支体制
1.即高度集中的预算管理体制,财力、财权高度集中于中央
2.是1950-1952经济恢复时期的预算体制,在三年调整时期和文革时的一些年份也用过
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体制
1.1953-1979年实行
2.主要特征:中央统一制定预算政策和制度,地方分级管理;有关税权集中于中央,由地方组织征收,分别入库;中央确定地方预算的支出范围;中央统一进行地区间的调剂;地方以支定收,结余留用;该体制不能长期稳定
三.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体制
1.1980-1993年实行
2.也称"分灶吃饭"体制
现在就是分税制咯


2。C
理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应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会计法规与职业道德方面的问题求详解

6.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重点是什么啊,求助!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重点在一、二、三、四章
1、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2、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3、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6、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8、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9、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10、会计法42—45条
11、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
12、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13、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7. 会计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1、问题是:对“决策”有用的财务会计信息,A、B是针对财务会计信息作出对企业发展有利的决策及管理方法。如果问题是对“监督”有用的财务会计信息的话,应该是选择D政府部门。
2、个人觉得问题还是在“终身”上,因为在犯有与会计职务有关之罪之前就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就不适用了。正确的应该是:凡犯有与会计职务有关之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我也刚考完试呵呵,其实没有想象中的难,能理解记住很好,如果不理解就先死记硬背,以后在实际工作中就慢慢理解了。

会计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8.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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