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延期付汇登记的日期是从报关单的签发日期算还是申报日期算

2024-05-19 03:53

1. 进口延期付汇登记的日期是从报关单的签发日期算还是申报日期算

签发日期8月18

企业延期付款登记与对外付汇操作指引第八条 自2008年10月1日起,已办理过预收货款登记的企业凭组织机构代码和原密码进入系统。首次登陆系统的企业凭组织机构代码和初始密码(系统将初始密码统一设定为:12345678)进入系统,为安全起见,建议企业首次登陆系统,通过系统中“密码功能”修改初始密码(详见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企业端操作手册)。凡未在国家外汇管理局企业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系统建立档案的企业,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使用企业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系统的通知(汇发〔2007〕46号)的规定,先到所在地外汇局注册填报基本信息,待基本信息导入系统后,即可登陆系统。第九条 自2008年10月1日起,新签约的进口合同,如约定对外付汇日期晚于进口日期超过90天以上的,企业须在合同签约后15个工作日内登陆系统,办理延期付款合同登记。第十条 自2008年10月1日起,新发生的货物进口,如报关单注明的海关签发日期后超过90天未对外付汇的,企业须登陆系统办理延期付款提款登记,提款登记时间最迟不得超过海关签发日期后90天起15个工作日内。无进口合同或进口合同约定对外付汇日期晚于进口日期不超过90天的,但在报关单注明的海关签发日期后超过90天仍未对外付汇的,企业须同时办理延期付款合同和提款登记。第十一条 企业延期付款基础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10%,大型成套设备进口企业等除外。系统初始将企业延期付款基础比例统一设定为10%,即企业超过90天的延期付款的年度对外付汇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进口付汇总额的10%。第十二条 企业每日进行提款登记的延期付款,外汇局通过系统于当晚23时对其进行逐笔确认。如单笔延期付款金额与系统中以往提款登记累计发生额之和不超过企业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该笔延期付款在系统中“已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列表中显示;如超过企业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该笔延期付款在系统中“未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列表中显示。如单笔延期付款中部分金额与系统中以往提款登记累计发生额之和等于企业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该笔延期付款中部分金额将在系统中“已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列表内显示;该笔延期付款中其余金额在系统中“未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列表内显示。每年度结束时,企业上年度“未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列表内延期付款总金额转入下年度计算,占用下年度企业延期付款对外付汇额。外汇局按照上述逐笔确认原则,对转入的上年度“未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列表内的延期付款进行确认。第十三条 企业在进口报关单海关签发日期后120天(含)后办理延期付款提款登记的,该笔延期付款在系统中“未经确认的延期付款”或“已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列表内显示为红色(其他延期付款显示为黑色)。第十四条 企业可向外汇局提出核准延期付款超期限登记的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书面申请(格式附后);(二)该笔延期付款项下进口关单;(三)该笔延期付款项下进口关单在核查系统中的可购付汇余额;(四)该笔延期付款贸易信贷系统提款登记查询打印联。外汇局核准同意后,应在系统中将该笔延期付款显示为黑色,企业方可对该笔延期付款进行对外支付。

进口延期付汇登记的日期是从报关单的签发日期算还是申报日期算

2. 新企业在外汇管理局平台上怎样申请外汇额度

  新办企业需要先拿工商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到外管局开通网上服务平台的密码,并通过该服务平台进行预收货款的结汇额度申请。对于一定金额(各地标准可能不 同)之下是直接可以给予批准结汇的,超过这个金额需要携带相关单据到外管局现场进行审批的。

  所需资料及外管局服务平台网站见如下:

2008年7月14日,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分别开始运行。系统运行后,由于两系统尚未实现联网及系统赋予部分企业的预收货款可 收汇额度初始值较小或为零,致使这些企业7月14日后收到的预收货款无法及时到银行办理结汇或划转。

  针对此类问题,现就两系统联网前涉及的企业预收货款登 记确认以及有关操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已确认办理预收货款提款登记的企业,总局将及时向各分局下发企业预收货款提款登记确认清单,并将此清单以光盘形式送中国电子口岸。各分局可凭此清单通知相关企业到银行办理结汇或资金划转手续。

二、对于新办理外贸业务的企业(注:2008年5月30日前无出口收汇记录的企业),如在7月14日后发生了预收货款,企业可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办理预收货款提款登记后,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预收货款提款登记确认,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格式参照附件);
(二)已签订(未来出口)的出口合同(代理出口的还需提供代理出口协议);
(三)其他材料。

所在地外汇局收到企业书面申请时,应首先在企业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系统中查验该企业的基本信息(若企业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系统中无该企业的基本信息,应要 求企业按有关规定在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开户,并填报基本信息)。其次,根据企业提供的材料及时审核其贸易的真实性,在此基础上向符合审核要求的企业出具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企业可凭核准件到银行办理预收货款资金结汇和划转手续。

三、对已开办外贸业务的企业(注:2008年5月30日前已有出口收汇记录的企业),其在外汇局核定比例内收取的预收货款,可在办理提款登记后直接到银行 办理结汇或资金划转手续。对需超出核定比例办理结汇或资金划转的,应向外汇局申请预收货款提款登记确认,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格式参照附件,另请在备注栏详细说明原因);
(二)企业前12个月出口、收结汇(含预收货款收结汇)等情况证明材料;
(三)已签订(未来出口)的出口合同(代理出口的还需提供代理出口协议);
(四)其他材料。

所在地外汇局应在及时审核其贸易真实性的基础上,向符合审核要求的企业出具《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企业可凭核准件到银行办理预收货款资金结汇或划转手续。
四、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实现联网后,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将以《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形式核定的企业预收货款结汇或划转情况,及时录入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企业特批预收货款额度栏。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严格按照短期外债管理的原则和要求,加强对辖内外贸企业运行状况的调研和分析,掌握企业预收货款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对企业贸易信贷实行科学的管理。在完善贸易信贷统计监测管理的同时,为企业正常的贸易融资和银行正常的业务经营提供便利的服务。

3. 关于进口延期付汇

企业延期付款登记与对外付汇操作指引第八条 自2008年10月1日起,已办理过预收货款登记的企业凭组织机构代码和原密码进入系统。首次登陆系统的企业凭组织机构代码和初始密码(系统将初始密码统一设定为:12345678)进入系统,为安全起见,建议企业首次登陆系统,通过系统中“密码功能”修改初始密码(详见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企业端操作手册)。凡未在国家外汇管理局企业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系统建立档案的企业,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使用企业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系统的通知(汇发[2007]46号)的规定,先到所在地外汇局注册填报基本信息,待基本信息导入系统后,即可登陆系统。第九条 自2008年10月1日起,新签约的进口合同,如约定对外付汇日期晚于进口日期超过90天以上的,企业须在合同签约后15个工作日内登陆系统,办理延期付款合同登记。第十条 自2008年10月1日起,新发生的货物进口,如报关单注明的海关签发日期后超过90天未对外付汇的,企业须登陆系统办理延期付款提款登记,提款登记时间最迟不得超过海关签发日期后90天起15个工作日内。无进口合同或进口合同约定对外付汇日期晚于进口日期不超过90天的,但在报关单注明的海关签发日期后超过90天仍未对外付汇的,企业须同时办理延期付款合同和提款登记。第十一条 企业延期付款基础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10%,大型成套设备进口企业等除外。系统初始将企业延期付款基础比例统一设定为10%,即企业超过90天的延期付款的年度对外付汇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进口付汇总额的10%。第十二条 企业每日进行提款登记的延期付款,外汇局通过系统于当晚23时对其进行逐笔确认。如单笔延期付款金额与系统中以往提款登记累计发生额之和不超过企业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该笔延期付款在系统中“已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列表中显示;如超过企业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该笔延期付款在系统中“未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列表中显示。如单笔延期付款中部分金额与系统中以往提款登记累计发生额之和等于企业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该笔延期付款中部分金额将在系统中“已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列表内显示;该笔延期付款中其余金额在系统中“未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列表内显示。每年度结束时,企业上年度“未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列表内延期付款总金额转入下年度计算,占用下年度企业延期付款对外付汇额。外汇局按照上述逐笔确认原则,对转入的上年度“未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列表内的延期付款进行确认。第十三条 企业在进口报关单海关签发日期后120天(含)后办理延期付款提款登记的,该笔延期付款在系统中“未经确认的延期付款”或“已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列表内显示为红色(其他延期付款显示为黑色)。第十四条 企业可向外汇局提出核准延期付款超期限登记的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书面申请(格式附后);(二)该笔延期付款项下进口关单;(三)该笔延期付款项下进口关单在核查系统中的可购付汇余额;(四)该笔延期付款贸易信贷系统提款登记查询打印联。外汇局核准同意后,应在系统中将该笔延期付款显示为黑色,企业方可对该笔延期付款进行对外支付。

关于进口延期付汇

4. 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登录之后怎么操作?

1、用电脑或手机打开任意浏览器。

2、点击浏览器搜索输入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

3、点击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

4、在右上角输入自己账号密码

扩展资料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之机构
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部分副省级城市设立分局(外汇管理部),在部分地(市)设立中心支局,在部分县(市)设立支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与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合署办公。
国家外汇管理局机构设置
国家外汇管理局为副部级国家局,内设综合司(政策法规司)、国际收支司、经常项目管理司、资本项目管理司、管理检查司、储备管理司、人事司(内审司)、科技司等8个职能司(室)和机关党委,设置中央外汇业务中心、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机关服务中心、《中国外汇管理》杂志社等4个事业单位。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官网-机构职能

5. 外汇延期收款

看看这个能不能帮到你!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延期收款部分)操作指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11-15  文号:汇综发[2008]176号  来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 [打印]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对外债权实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56号)相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延期收款部分)操作指引》(见附件),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延期收款部分)操作指引
                             第一部分 延期收款登记管理原则
    第一条 为完善对外资产统计监测,规范境内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对外债权的登记管理,保护出口企业的正当权益,保证跨境贸易活动与其资金流动的真实性和一致性,特制定本指引。企业货物出口项下延期收款应按本指引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二条 企业自2008年12月1日(含,下同)后货物出口而发生的期限超过90天(不含,下同)的延期收款(以下简称“延期收款),须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上的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网址:www.safesvc.gov.cn)办理逐笔登记。
    第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企业延期收款的收汇额(以下简称“延期收汇额)实行余额管理,并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延期收汇额进行调节。
    第四条 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内延期收款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应按照《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汇发[2008]29号)进行操作,同时按照本指引为企业办理延期收款的注销手续。
    第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应加强对企业延期收款登记、结汇或划转以及注销环节的现场及非现场监管,完善统计与监测管理。
                      第二部分 企业延期收款登记管理操作指引
    第六条 企业自2008年12月1日后货物出口而发生的延期收款,须登陆系统办理延期收款合同登记和对外债权登记(以下简称“债权登记)。
    货物出口合同中如约定收汇日期晚于出口日期90天以上的,企业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合同登记,并于实际出口后办理债权登记。债权登记时间为自出口报关单海关签发日起至90天加上15个工作日。
    无出口合同、出口合同未约定收汇日期或出口合同约定收汇日期晚于出口日期不超过90天,而企业预计收汇日期将要超过出口日期90天的,企业可在实际出口后办理延期付款合同登记,合同登记的时间为出口后90天加上15个工作日,并于实际出口90天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债权登记。
    无出口合同、出口合同未约定收汇日期或出口合同约定收汇日期晚于出口日期不超过90天,而实际收汇期限超过90天的延期收款,企业应在实际出口90天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同时办理合同登记和债权登记。
    第七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已为办理过进出口核销业务的企业办理网上登记的注册手续,用户名为企业代码,初始密码为12345678。已办理过预收货款、延期付款或预付货款登记的企业凭组织机构代码和密码进入系统。为安全起见,建议企业通过系统中“密码功能”修改初始密码(详见《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企业端操作手册)。
    凡未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上注册的企业,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使用企业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系统的通知(汇发[2007]46号)的规定,先到所在地外汇局注册填报基本信息,外汇局将企业信息输入企业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后,系统将为新登记的企业完成网上登记的注册程序。
    第八条 企业延期收汇额是根据企业前12个月出口收汇的一定比例(基础比例)、债权登记及注销情况等来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企业延期收汇额=前12个月出口收汇额×基础比例—(已确认债权登记金额—银行注销金额)
    第九条 系统于每晚23时对企业当日完成债权登记的延期收款进行逐笔确认。如单笔延期收款债权登记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前延期收汇额,系统将对该笔债权登记进行自动确认,否则,将不予确认。
    第十条 新成立、无出口收汇历史记录或出口收汇历史记录无连续性的企业,在办理完延期收款债权登记后,可向外汇局申请人工确认。
    第十一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暂不对企业的延期收款进行控制,企业已办理债权登记的延期收款将被全额确认。
    第十二条 对已经确认延期收款债权登记的,企业须在系统中指定收款银行为其办理延期收款注销。
    第十三条 企业在向银行申请办理延期收款的结汇或划出手续时,除应符合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相关要求外,还应向银行提交出口货物报关单并申请办理延期收款的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对已办理债权登记的延期收款,如出现以下情况,企业应向外汇局提出注销申请,由所在地外汇局确认注销:
    (一)出口退货;
    (二)经外汇局批准企业可在境外保留的外汇收入;
    (三)其他无法收汇的情况。
    根据出口合同约定企业不以货币形式结算的延期收款(如加工贸易进料抵扣),企业只需对以货币形式结算的延期收款办理登记和注销。企业境内收取外汇或人民币且按照要求应当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的(保税区外企业从区内企业收汇的除外),应当按上述规定办理延期收款登记和注销。
    第十五条 出口收汇历史记录有连续性但延期收汇额不能满足需求的,企业可向外汇局申请调整基础比例或申请人工确认。除特殊原因外,同一企业申请调增基础比例距上次调增的时间应不低于3个月。
    第十六条 企业申请调增延期收款基础比例时,应向外汇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参考格式附后);
    (二)企业近三年出口及收汇(含延期收款)情况;
    (三)企业延期收款登记情况;
    (四)企业已签订未履行出口合同主要条款(封面、目录、主要条款页、签字页复印件);
    (五)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企业申请人工确认延期收款债权登记时,应向外汇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参考格式附后);
    (二)企业前12个月出口、收结汇(含延期收款)情况(新企业除外);
    (三)企业已签订出口合同主要条款(封面、目录、主要条款页、签字页复印件);
    (四)出口货物报关单;
    (五)该笔延期收款的贸易信贷债权登记信息;
    (六)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部分 银行延期收款结汇、划出及注销操作指引
    第十八条 自发文之日起,各级银行凭其上级银行的授权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网上操作注册手续(详见《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银行端操作手册)。
    第十九条 银行从待核查账户为企业办理2008年12月1日后出口且期限超过90天的延期收款项下资金结汇或划转手续时,应审核企业提交的出口报关单。如出口货物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在2008年12月1日之后,且资金到账日期晚于出口日期90天以上的,应登陆系统核对与该笔报关单对应的债权登记信息,并按此次结汇或划转金额为该企业办理延期收款债权登记注销手续。如系统中显示无该笔报关单,银行不能为该笔报关单办理外汇资金结汇或划转手续(保税区外企业从区内企业延期收款的除外)。
    第二十条 银行办理企业服务贸易收汇、货物出口项下期限在90天(含)以内的延期收款的结汇或划转手续,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四部分 外汇局延期收款登记管理操作指引
    第二十一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贸易信贷活动的特点和国际收支形势,确定企业延期收汇额的核定原则和标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具体负责辖内企业延期收款基础比例调整和人工确认。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可根据辖区内具体情况对中心支局、支局进行相应授权。
    外汇局应严格按照本指引审核企业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 对于出口收汇历史记录有连续性但延期收汇额不能满足需求的企业,外汇局可根据企业实际需求及具体申请,为其调整延期收款基础比例或进行人工确认。
除特殊原因外,调增同一企业延期收款基础比例距上次调增的时间应不低于3个月。
    第二十三条 对于新成立、无出口收汇历史记录或出口收汇历史记录无连续性的企业,外汇局可根据企业实际需求及具体申请,对企业登记的延期收款进行人工确认。
    第二十四条 外汇局在为企业调整基础比例和人工确认延期收款债权登记信息时,应在企业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查验该企业的基本信息;对申请调增基础比例的企业,外汇局应在系统中查验该企业当前基础比例、延期收款登记情况及延期收汇额占用情况;对申请人工确认的延期收款债权登记的企业,外汇局还应在系统中查验该企业是否办理该笔延期收款的合同登记和债权登记。
    第二十五条 外汇局应从以下几方面对该企业出口与未来实际收款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进行评估:
    (一)该企业过去若干年的实际收款和出口情况;
    (二)该企业已签约未履行的出口合同的规模与收款计划;
    (三)该企业在合同中约定的延期收款比例、金额是否符合行业结算惯例或产品的市场特征。
    第二十六条 外汇局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企业基本信息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0号)规定,根据企业申请,将企业基本信息从企业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导入系统,以便企业能及时登陆系统(详见《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外汇局端操作手册)。
    外汇局应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要求按月提取、计算企业月度收汇额,并导入系统,以便总局每月1日根据企业前12个月出口收汇数据计算企业延期收汇额。
    第二十七条 外汇局应按照对外债权管理有关规定和内控要求制定延期收款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控建设,防范内控风险。
    第二十八条 外汇局应对调增延期收款基础比例企业的收汇规模不定期地进行事后核对,如发现调增后基础比例与实际需求明显不符的,应及时调减基础比例,同时告知企业。
    第二十九条 对有下列情况的企业,外汇局应对其延期收款的登记、使用和注销情况定期进行事后监督和非现场检查:
    (一)延期收款基础比例超过20%;
    (二)延期收款债权登记人工确认申请频率较高(每月超过3次)、规模较大(每次申请额度超过100万美元);
    (三)预计延期收款期限超过1年且延期收款余额规模超过500万美元。
    第三十条 对企业超过预计收汇时间90天仍未办理延期收款债权登记注销手续的,外汇局应进行重点关注,必要时可组织对其进行现场检查。
    对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企业、银行和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当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映。

外汇延期收款

6. 外汇管理局备案需要什么资料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登记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书面申请(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等)。
2、 营业执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提供非法人营业执照;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无须提供营业执 照)。
3、外经贸部门批复文件、批准证书。
4、经批准生效的企业合资合作合同、章程。
5、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6、企业公章。
7、除上述材料外,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以上书面材料需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确认与原件内容一致,我管理部验后返还原件,同时留存复印件。
如果货款不多,可以以个人的名义办理,目前个人年度结汇限额为五万美元。

扩展资料:
管理局备案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十二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精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办理备案!未经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而对于没有备案的网站将予以罚款和关闭。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办理备案手续。
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互联网信息服务可分为经营性信息服务和非经营性信息服务两类。
经营性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凡从事经营性信息服务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向省、自治区。
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备案

7. 关于资本金验资的,外管局凭什么材料就可以给会计师事务所出询证函?

  凭企业报外汇管理局的相关资料就可以。

  一般包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为改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资本金(以下简称“资本金”)验资和支付结汇等业务、规范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业务操作,现就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投资系统”)运行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的有关业务操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向银行申请资本金结汇,事先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办理资本金验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验资询证后,为企业出具验资报告。银行不得为未完成验资手续的资本金办理结汇。

  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结汇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的累计验资金额。

  二、会计师事务所为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验资而向外汇局询证外方出资情况以及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支付结汇等业务,均应当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投资系统办理。

  三、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支付结汇业务,应当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付结汇的管理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除另有规定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购买非自用境内房地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证券投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境内股权投资,其资本金的境内划转应当经外汇局核准后才可办理。

  四、外商投资企业向银行申请资本金结汇,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二)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

  支付命令函是指由企业或个人签发,银行据以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进行对外支付的书面指令。

  (三)资本金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

  包括商业合同或收款人出具的支付通知,支付通知应含商业合同主要条款内容、金额、收款人名称及银行账户号码、资金用途等。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偿还人民币贷款,须提交该笔贷款资金已按合同约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的说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验资报告(须附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的回函)。

  (五)前一笔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相关凭证及其使用情况明细清单和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发票等有关凭证的复印件。若该笔结汇为一次性或分次结汇中的最后一笔,企业应当于结汇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提交前述材料。

  (六)银行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企业备用金结汇的,企业无需提交第(三)、(五)项文件,其资本金账户利息可凭银行出具的利息清单直接办理结汇。

  银行应当根据上述材料认真审核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的真实性与合规性,如发现各项材料之间不能互相印证或者存在矛盾的,不得为该企业办理相关业务。

  五、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及人民币账户开立在同一家银行的,结汇银行须在当日办理完毕结汇、人民币资金入账及对外支付划出手续;不在同一家银行的,结汇银行在办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出时,应当在划款凭证上注明“资本金结汇”字样,人民币资金划入银行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含划入当日)根据支付命令函办理该笔资金的对外支付划转手续。

  企业资本金结汇用于本企业备用金周转、工资奖金发放的,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在企业自身的人民币账户留存。

  六、境内机构或个人向外国投资者转让所持境内企业股份或权益而收取的外汇购买对价(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对价”),应当通过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办理入账及结汇。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及资金入账应当经所在地外汇局根据相关规定核准,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核准件办理相应业务。

  境内机构或个人将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资金结汇的,应当按照支付结汇制度的有关要求,持以下材料直接向银行申请办理:

  (一)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

  (二)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

  (三)前一笔资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相关凭证及其使用情况明细清单和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发票等有关凭证的复印件。若该笔结汇为一次性或分次结汇中的最后一笔,境内机构或个人应当于结汇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提交前述材料。

  七、银行在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转存定期、远期结售汇及掉期、结构性存款等所涉同一账户项下且无需外汇局核准的资金划转业务时,应当以同一账户项下不同子账号的方式进行操作,划转资金均应纳入资本金账户限额并按其收支范围进行管理,不得违规将资本金账户资金划入其他外汇账户。

  八、银行应当按照本通知及相关规定,严格审核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资本金结汇时所提交的材料,及时将资本金结汇情况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反馈。银行反馈的相关信息将自动进入国家外汇管理局企业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

  九、外汇局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加强对银行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等业务的监管,对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及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流向和使用情况进行延伸检查。发现有以下违规情形的,外汇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改变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的;

  (二)以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偿还未使用的人民币贷款的。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外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进行改革试点的通知》(汇发[2001]14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2〕5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42号)等文件所涉资本金及其结汇管理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十一、接到本通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当将通知转发辖内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和会计师事务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当将通知转发所辖分支机构。

关于资本金验资的,外管局凭什么材料就可以给会计师事务所出询证函?

8. 会计凭证中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这类凭证后面需要什么附件?很急 跪求!!

一、外商投资企业向银行申请资本金结汇,事先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办理资本金验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验资询证后,为企业出具验资报告。银行不得为未完成验资手续的资本金办理结汇。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结汇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的累计验资金额。二、会计师事务所为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验资而向外汇局询证外方出资情况以及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支付结汇等业务,均应当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投资系统办理。三、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支付结汇业务,应当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付结汇的管理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除另有规定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购买非自用境内房地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证券投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境内股权投资,其资本金的境内划转应当经外汇局核准后才可办理。四、外商投资企业向银行申请资本金结汇,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二)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格式见附件1)。支付命令函是指由企业或个人签发,银行据以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进行对外支付的书面指令。(三)资本金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包括商业合同或收款人出具的支付通知,支付通知应含商业合同主要条款内容、金额、收款人名称及银行账户号码、资金用途等。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偿还人民币贷款,须提交该笔贷款资金已按合同约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的说明。(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验资报告(须附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的回函)。(五)前一笔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相关凭证及其使用情况明细清单(格式见附件2)和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发票等有关凭证的复印件。若该笔结汇为一次性或分次结汇中的最后一笔,企业应当于结汇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提交前述材料。(六)银行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企业备用金结汇的,企业无需提交第(三)(五)项文件,其资本金账户利息可凭银行出具的利息清单直接办理结汇。银行应当根据上述材料认真审核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的真实性与合规性,如发现各项材料之间不能互相印证或者存在矛盾的,不得为该企业办理相关业务。五、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及人民币账户开立在同一家银行的,结汇银行须在当日办理完毕结汇、人民币资金入账及对外支付划出手续;不在同一家银行的,结汇银行在办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出时,应当在划款凭证上注明资本金结汇字样,人民币资金划入银行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含划入当日)根据支付命令函办理该笔资金的对外支付划转手续。企业资本金结汇用于本企业备用金周转、工资奖金发放的,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在企业自身的人民币账户留存。六、境内机构或个人向外国投资者转让所持境内企业股份或权益而收取的外汇购买对价,应当通过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办理入账及结汇。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及资金入账应当经所在地外汇局根据相关规定核准,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核准件办理相应业务。境内机构或个人将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资金结汇的,应当按照支付结汇制度的有关要求,持以下材料直接向银行申请办理:(一)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格式见附件3)。(二)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三)前一笔资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相关凭证及其使用情况明细清单(格式见附件4)和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发票等有关凭证的复印件。若该笔结汇为一次性或分次结汇中的最后一笔,境内机构或个人应当于结汇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提交前述材料。七、银行在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转存定期远期结售汇及掉期、结构性存款等所涉同一账户项下且无需外汇局核准的资金划转业务时,应当以同一账户项下不同子账号的方式进行操作
,划转资金均应纳入资本金账户限额并按其收支范围进行管理,不得违规将资本金账户资金划入其他外汇账户。八、银行应当按照本通知及相关规定,严格审核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资本金结汇时所提交的材料,及时将资本金结汇情况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反馈。银行反馈的相关信息将自动进入国家外汇管理局企业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九、外汇局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加强对银行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等业务的监管,对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及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流向和使用情况进行延伸检查。发现有以下违规情形的,外汇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一)擅自改变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的;(二)以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偿还未使用的人民币贷款的。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外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进行改革试点的通知(汇发[2001]14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2]5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42号)等文件所涉资本金及其结汇管理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十一、接到本通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当将通知转发辖内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和会计师事务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当将通知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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