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条件是什么?

2024-05-17 10:53

1. 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条件是什么?

可以追加股东被执行人的情形包括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转让股权的原股东、新股东。如果某单位的股东若是不想在退股之后又陷入公司的债权债务纠纷当中,那么在退股之前,需要按照规定履行自己的出资义务。【法律分析】可以追加股东被执行人的条件有:公司未经清算即被注销,作为股东应当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从执行角度看,在执行过程中遇到这种情况,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显然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但也可能会损害被追加人的权利。两种价值权衡的结果是,应将被执行人的变更与追加严格限定于权利义务关系清晰,责任容易认定的情形。就这个问题来说,公司股东在公司法人被注销时在工商登记材料中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是较为容易判断的事实,据此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条件是什么?

2. 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条件有哪些

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条件为股东滥用法人的独立地位,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失。此时应当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股东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导致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此时可以追加未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一、公司债务在什么时候由谁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债务由滥用权利的股东在法人人格否认时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债务哪个承担
公司的债务由公司的财产承担,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是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各自独立,当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才需要承担公司债务。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形有:股东出资不实的。未实际出资,或是出资未达到股东依公司章程约定的比例。股东抽逃资金。有些股东在公司注册成立后,会将当初作为股本缴纳的出资抽回,使公司的资本客观上减少,违反了公司的资本不变的原则。股东在公司未正式注册成立便以公司名义营业由此造成了债务。股东挪用了公司的财产支付个人费用。有些股东滥用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侵害债权人利益,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等。当公司债务的性质符合上述情况时,则该笔债务不需要公司承担,股东需要自行承担债务。
三、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有什么
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具体有哪些,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情形如下:
1、母公司过度控制子公司;
2、资产和事务混同;
3、组织机构混同;
4、股东滥用公司形式逃避合同义务。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 法规就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吗

  执行局会拒绝原执行申请人的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通知
  出资人未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但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不实、虚假的验资报告或者资金证明,相关当事人使用该报告或者证明,与该企业进行经济往来而受到损失的,应当由该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对于该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出资人在出资不实或者虚假资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追加被执行主体是执行程序的一项重要的司法活动,当被执行人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追加与原被执行人有具有权利、义务关联的主体,与原被执行人共同承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责任,但这种追加行为必须是有法律明确规定,而且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自行设定和推断,不得随意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以下为追加被执行人的几种法定情形:
  一、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
  二、追加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被执行人。
  三、追加无偿接受被执行人财产的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
  四、追加独资企业的业主为被执行人;
  五、追加总公司、分公司为被执行人;
  六、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
  七、追加被执行人的债务人为被执行人。
  八、追加妨害执行人为被执行人。
  九、追加被挂靠企业为被执行人。

法规就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吗

4. 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程序

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律程序:1.提交申请书及证据材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1款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2.人民法院的审理方式《追加规定》第二十八条第2款规定,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3.追加被执行人的审限《追加规定》第二十八条第3款规定,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4.当事人对裁定不服救济途径《追加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提起诉讼的除外。第三十二条第1款规定,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 -条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一)追加法定原则执行程序中追加新的主体为被执行人要严格遵循法定原则。依据法律规定,只有经法院生效判决的债务人才能成为执行案件中的被执行人。追加其他第三方主体为被执行人属于突破相对性,让债权债务之外的第三方承担责任是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力的扩张。因此需要严格遵守法定主义原则,即追加被执行人必须有法律、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 修正)(以下简称“《变更、追加规定》”)第一条】,而关于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五种情形集中规定在《变更、追加规定》第 17-21 条。(二)追加依申请启动原则申请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通常而言,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执行法院一般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四)项规定,以“执异”案号受理审查。(三)执行形式审查原则申请人在执行阶段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不同于诉讼的实质审查,执行的审查以公开听证为主、书面审查为辅。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法院可以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以防止恶意拖延执行、提升执行效率,节约司法成本。涉及当事人重大利益变动,案件比较复杂的,执行法院要通过听证程序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陈述事实、举证质证及辩论的程序性权利。而审查追加被执行人的案件也需要遵循“审执分离原则”,即法院执行局也是要区分执行实施部门与执行审查部门,追加股东被执行人案件则需要由执行实施部门转到执行审查部门去审查。(四)诉讼实质审查原则最高法院的《变更、追加规定》规定了一些情况下,法院对于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作出驳回或者支持的裁定后,当事人的救济权利是可以提起追加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异议之诉,不是一个执行程序,而是一个独立的诉讼程序,就要按照诉讼程序的程序要求进行。执行异议之诉,需要注重公平,需要查清复杂事实、明确法律适用,因此需要对案件进行实质审查。(五)利益平衡原则追加被执行人从主体上看,涉及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相关可能需要承担责任的第三方;从程序上看,涉及执行程序与诉讼程序,就会有执行效率与实质公平的冲突;从法律上看,会涉及不同部门法的交叉,如公司法对股东出资期限利益保护、执行法律对申请执行人合法利益保护等。二、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困境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困境源于什么呢?笔者通过研究梳理了关于追加股东为被执行的两部分困境,即所有情形的共同宏观困境和具体案件中的微观困境。(一)宏观难(1)证明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项下债务(2)追加被执行人的执行与诉讼程序周期长(3)申请法院调查令调查公司财务账簿银行流水难(4)对会计账簿、银行流水的跨专业分析难(5)取得追加被执行人相关隐蔽型证据难等(二) 微观难(1)证明股东未缴纳、未足额缴纳出资难(2)证明股东抽逃出资、转移资产难(3)证明公司财产与股东混同难(4)证明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难(5)证明公司股东未经清算、违法清算注销公司难等另外,关于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法律依据也存在一些困境,原先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法律依据主要是 2016 年 11 月 7 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合计 35 条。而 2022 年 6 月 24 日发布的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仅仅用了其中一条的一项。具体如何实施以及是否会有相关配套解释,还需要进一步关注。三、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路径关于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案件所具有的共同代理路径,笔者梳理了五个步骤,在下文中一一描述。(一)起草调查令申请书调取公司账户流水首先,通过申请执行人提供或者执行法院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公司的银行账户名称;其次,代理律师与执行法官或者终本法官进行沟通,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再次,持法院开具的调查令,前往相关银行调取公司银行账户流水;复次,代理律师对银行账户流水进行分析(必要时可以委托专门机构进行财务会计审计)并制作公司银行账户流水转入转出图;最后,整理相关材料作为主要证据呈现给执行法院法官。(二)起草案件恢复执行申请书现实案件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通常已经被法院裁定终本。因此,首先,需要代理律师通过上一个步骤调取的银行流水,可以作为发现新的财产线索或者具备恢复执行的条件进而申请恢复执行;其次,代理律师起草案件恢复执行申请书及准备相关材料;最后,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三)起草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申请书起草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申请书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严格遵循追加法定、追加申请原则;第二,需要依申请启动,也就是起草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申请书;第三,向执行法院提出追加申请。(四)梳理证据与可视化呈现(1)梳理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证据、制作证据目录;(2)制作案件主体法律关系图;(3)制作公司银行账户流水转入转出图等。(五)执行追加与诉讼追加上文中,笔者已经提到首先应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法院驳回相关申请后,当事人可以提起执行追加的异议之诉。而异议之诉是一个诉讼程序,按照诉讼程序可以提起上诉。四、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实务经验在民事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的主要情形有五种,其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变更、追加规定》。对于常见的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法律条文,集中规定在第 17-21 条。结合具体案例,看个案中如何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一)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1款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追加规定》第二十八条第2款规定,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追加规定》第二十八条第3款规定,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追加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提起诉讼的除外。第三十二条第1款规定,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 -条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

5.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以下情形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一、对于公司未经清算即被注销。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
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二、对于公司所负债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财务账目或拒不提供财务账目。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股东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导致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一、公司倒闭债权人起诉股东会不会赔偿
公司倒闭后债权人股东赔偿有: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2、造成公司财产贬值、损失、毁损或者灭失的,债权人主张在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因履行义务不力,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簿、重要文件丢失,无法清算;
4、债权人主张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二、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会怎样?
公司未按规定组织清算的,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作为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1.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4.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6. 追加原股东为被执行人需具备哪些条件

一、追加原股东为被执行人需具备哪些条件
以下情形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1、对于公司未经清算即被注销。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2、对于公司所负债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财务账目或拒不提供财务账目。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股东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导致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追加案外人为被执行人的情形有哪些
追加案外人为被执行人的情形如下:
1、因被执行人死亡,可申请变更其继承人、受遗赠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为被执行人的;
2、因被执行人被宣告失踪,可申请追加或变更其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的;
3、因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合并,可申请变更合并后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的;
4、因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分立,可申请追加或变更分立后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7. 可以追加股东被执行人的情况有哪些

当公司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股东)为被执行人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总结如下:
01、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
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
02、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3、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
04、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以外的其他组织作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依法对该其他组织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主体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5、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6、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7、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8、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9、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0、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1、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可以追加股东被执行人的情况有哪些

8. 什么情况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情形有股东滥用法人的独立地位、公司未经清算即被注销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原则上应当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于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被执行人的追加,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因被执行人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与直接被执行人有义务关联的主体,依法追加为被执行人,由其代被执行人承担责任或者履行义务。民事执行义务主体追加的法律后果是被追加的被执行人与原直接被执行人共同承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责任。被执行人的追加,所追加的被执行人,必须是与原被执行人有权利义务的关联性,而不能随意追加。
根据执行实践,追加被执行人,大致上应当经过如下程序:
(一)申请执行人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二)执行机构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依法收集、调取有关证据。如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撤销的,须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等。
(三)执行机构举行听证,召集追加的被执行人和执行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赋予其申辩的机会,对有关事实进行审查,并由合议庭作出是否追加的裁决。
(四)制作并送达裁定书。裁定书应写明追加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并分别送达原执行主体和追加后的被执行人。裁定书送达即生效。
(五)向追加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