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客户寄了临期货品怎么处理

2024-05-09 11:12

1. 给客户寄了临期货品怎么处理

你好,一、临期商品处理方法 办理退货和对临期商品出清,商品出清的建议售价如下: 1. 距保质期还有一个月时建议售价为原售价的 80%进行出清。 2. 两个星期后仍未售完要再次降价,建议再次降价20% 3. 一星期后仍未售完再次降价,建议再次降价 20% 4 .最后为处理完的要在到期日进行报废处【摘要】
给客户寄了临期货品怎么处理【提问】
你好,一、临期商品处理方法 办理退货和对临期商品出清,商品出清的建议售价如下: 1. 距保质期还有一个月时建议售价为原售价的 80%进行出清。 2. 两个星期后仍未售完要再次降价,建议再次降价20% 3. 一星期后仍未售完再次降价,建议再次降价 20% 4 .最后为处理完的要在到期日进行报废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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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你生活愉快!谢谢【回答】
亲,我是给顾客寄成临期产品,需要解决方案,结果你给我看了啥【提问】
亲,认真看哦,叫客户办理退货即可【回答】
我是公司,是信誉问题,不然损失的是上百万【提问】
亲,那只能正面解决问题了!主动联系客户,商讨解决问题【回答】
相信人家看到你的诚意也会相信你的【回答】

给客户寄了临期货品怎么处理

2. 给客户寄了临期货品怎么处理

亲,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答给客户寄了临期货品怎么处理临期商品处理方法 办理退货和对临期商品出清,商品出清的建议售价如下:1. 距保质期还有一个月时建议售价为原售价的 80%进行出清。2. 两个星期后仍未售完要再次降价,建议再次降价20%3. 一星期后仍未售完再次降价,建议再次降价 20%4 .最后为处理完的要在到期日进行报废处理。【摘要】
给客户寄了临期货品怎么处理【提问】
亲,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答给客户寄了临期货品怎么处理临期商品处理方法 办理退货和对临期商品出清,商品出清的建议售价如下:1. 距保质期还有一个月时建议售价为原售价的 80%进行出清。2. 两个星期后仍未售完要再次降价,建议再次降价20%3. 一星期后仍未售完再次降价,建议再次降价 20%4 .最后为处理完的要在到期日进行报废处理。【回答】

3. 买到过期货怎么赔偿

法律分析:买到过期货的赔偿方式:1、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2、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3、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协商赔偿的具体金额,但是不能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500元。过期货是指超过有效期的货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买到过期货怎么赔偿

4. 买到过期货怎么赔偿

买到了过期的商品可以直接要求出售商品的人支付价格十倍的赔款。经营者提供的商品过期的,属于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是指欺诈人故意陈述错误事实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故意陈述错误事实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是构成欺诈行为的两个方面。故意陈述错误事实的行为,例如将假冒伪劣商品说成质优价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向他方告知真实情况面故意不告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 掺杂 、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第五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