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冲基金的量子基金

2024-05-05 01:19

1. 对冲基金的量子基金

带着仅有的5000美元,索罗斯来到了纽约,但是他有竞争的优势,那就是他来自伦敦,而纽约需要的正好是一个熟知英国市场的金融专家。于是,在朋友的介绍下,索罗斯来到F·M·梅叶公司,成了一名专事黄金和股票的套利商。虽然在后来,套利已成为最火爆的金融赌博形式之一,但是,在30年之前,它却是非常萧条的。没有人愿意投入大额股份,以期从公司的接收股中赢利几百万美元。在生活很单调的50年代,像乔治·索罗斯这样的生意人,只能通过小心翼翼的研究,利用同一种股票在不同市场的微小差价,通过低价买进高价卖出来赢利。不过那时,欧洲人只同欧洲人打交道,美洲人只同美洲人接触。这种地方观念使索罗斯有利可图,使得他在欧洲证券方面大有作为。对冲基金投资案例已经被人们了解的众多对冲基金投资案例中,对冲基金对金融市场价格的扰动引起对实质经济和货币体系的破坏时,这些价格才会向对冲基金期望的方向持续地跌落。同时,被攻击的国家被破坏得越严重,对实施攻击的对冲基金越有利。其结果,是对冲基金与民族国家之间的一次财富再分配。从分配的公正性角度看,对冲基金的这种行为被认为接近于垄断,那么它所获得的收入则近乎垄断利润。经济学界所公认,市场作为一个配置资源的机制是有效的,但是,一旦有对冲基金操纵价格,不仅输赢的机会不均等,而且会导致对包括货币体系在内的市场本身的破坏,更谈不上提高市场的效率了。从经济学的价值观来看,既然没有效率,也就缺乏道德基础。因为这种行为导致的财富再分配,赢者的收入不仅以输者同等的损失,而且以输者更大的损失,以至其货币体系及经济机制的崩溃和失效为代价;从全球角度看,都是一种净的福利损失。(1)1992年狙击英镑1979年始,还没有统一货币的欧洲经济共同体统一了各国的货币兑换率,组成欧洲货币汇率连保体系。该体系规定各国货币在不偏离欧共体“中央汇率”的25%范围内允许上下浮动,如果某一成员国货币汇率超出此范围,其他各国中央银行将采取行动出面干预。然而,欧共体成员国的经济发展不平衡,财政政策根本无法统一,各国货币受到本国利率和通货膨胀率的影响各不相同,因此某些时候,连保体系强迫各国中央银行做出违背他们意愿的行动,如在外汇交易强烈波动时,那些中央银行不得不买进疲软的货币,卖出坚挺的货币,以保持外汇市场稳定。1989年,东西德统一后,德国经济强劲增长,德国马克坚挺,而1992年的英国处于经济不景气时期,英镑相对疲软。为了支持英镑,英国银行利率持续高升,但这样必然伤害了英国的利益,于是英国希望德国降低马克的利率以缓解英镑的压力,可是由于德国经济过热,德国希望以高利率政策来为经济降温。由于德国拒绝配合,英国在货币市场中持续下挫,尽管英、德两国联手抛售马克购进英镑,但仍无济于事。1992年9月,德国中央银行行长在《华尔街日报》上发表了一篇文章,文章中提到,欧洲货币体制的不稳定只有通过货币贬值才能解决。索罗斯预感到,德国人准备撤退了,马克不再支持英镑,于是他旗下的量子基金以5%的保证金方式大笔借贷英镑,购买马克。他的策略是:当英镑汇率未跌之前用英镑买马克,当英镑汇率暴跌后卖出一部分马克即可还掉当初借贷的英镑,剩下的就是净赚。在此次行动中,索罗斯的量子基金卖空了相当于70亿美元的英镑,买进了相当于60亿美元的马克,在一个多月时间内净赚15亿美元,而欧洲各国中央银行共计损伤了60亿美元,事件以英镑在1个月内汇率下挫20%而告终。(2)亚洲金融风暴1997年7月,量子基金大量卖空泰铢,迫使泰国放弃维持已久的与美元挂钩的固定汇率而实行自由浮动,从而引发了一场泰国金融市场前所未有的危机。之后危机很快波及到所有东南亚实行货币自由兑换的国家和地区,港元便成为亚洲最贵的货币。其后量子基金和老虎基金试图狙击港元,但香港金融管理局拥有大量外汇储备,加上当局大幅调高息率,使对冲基金的计划没有成功,但高息却使香港恒生指数急跌四成,他们意识到同时卖空港元和港股期货,前者使息率急升,拖跨港股,就“必定”可以获利。1998年8月索罗斯联手多家巨型国际金融机构冲击香港汇市、股市和期市,以惨败告终。然而,香港政府却在1998年8月入市干预,令对冲基金同时在外汇市场和港股期货市场损手。

对冲基金的量子基金

2. 网上的量子基金官网是真是假

  量子是全球著名的大规模对冲,美国金融家乔治·索罗斯旗下经营的五个对冲之一。量子是高风险,主要借款在世界范围内投资于、债券、外汇和商品。量子没有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登记注册,而是在库拉索离岸注册。它主要采取私募方式筹集资金。
  如果如上述所说,则不是传销。判断量子是否为传销行为,主要看量子的行为是不是具有传销犯罪的几个要素,如符合以下条件的,则属于传销行为。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修改)《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在《禁止传销条例》中,反复提到层级关系这个概念,一定规律组成层级关系只是众多传销中的一个现象,必须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才有可能涉嫌传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