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的附则

2024-05-06 05:36

1.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的附则

第三十七条 释义:(一)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是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证券公司自营资金、其他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统称。(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包括客户为保证足额交收而存入的资金,出售有价证券所得到的所有款项(减去经纪佣金和其他正当费用),持有证券所获得的股息、现金股利、债券利息,上述资金获得的利息,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金。(三)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指符合本办法规定并经证监会批准,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取、划转并履行监督职能的商业银行。(四)存管银行,指证券公司在具有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中确定的,存放其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商业银行。(五)主办存管银行,指证券公司在存管银行范围内确定的,通过其办理证券交易法人结算业务的商业银行。(六)结算银行,指结算公司在具有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中确定的,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结算业务的商业银行。(七)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指证券公司及其证券营业部在存管银行开立的,用于存放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及办理结算划款的专用账户。(八)清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指结算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的,用于存放证券公司清算备付金的账户。(九)证券公司的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指证券公司开立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划拨其自有资金或者接受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所收取款项的账户。(十)结算公司的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指结算公司开立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划拨其自有资金或者接受从清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所收取款项的账户。(十一)验资专户,指结算公司设立的用于新股发行时申购资金验资的专用存款帐户。第三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制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操作办法和规程,报证监会备案。第三十九条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客户存入的委托资金,在本办法中视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进行管理。第四十条 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一条 境内上市外资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的附则

2.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的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必须全额存入具有从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单独立户管理。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条 从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依照本办法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清算备付金的定向划转实行监督。第四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依照本办法对证券公司、结算公司和商业银行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3.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的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第二十五条 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定具有足够的抗风险能力和良好的经营业绩的商业银行;(二)具有及时、安全、高效的资金汇划系统,能够保证本行系统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汇划在两小时内到账;(三)有健全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操作办法和规程,有相应的业务部门和人员;(四)能够按证监会规定的格式和时间报送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的有关资料;(五)符合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六条 符合前款规定的商业银行,可以向证监会申请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资格,经证监会核准后,领取《从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资格证书》,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第二十七条 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按业务对象分为存管银行和结算银行。第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与其确定的存管银行、主办存管银行,结算公司与其确定的结算银行应当签定有关资金存管及代理结算业务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报证监会备案。第二十九条 存管银行、结算银行应当为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清算提供快捷、安全、准确的结算服务。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的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4.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202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必须全额存入指定的从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单独立户管理。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条 从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依照本办法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清算备付金的定向划转实行监督。第四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依照本办法对证券公司、结算公司和商业银行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 账户管理第五条 证券公司及其证券营业部必须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全额存放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和清算备付金账户。
    结算公司必须将证券公司存入的清算备付金全额存入清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第六条 证券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在多家存管银行存放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但必须确定一家存管银行为主办存管银行。第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存管银行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在主办存管银行开立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证券公司下属证券营业部应当在证券公司所确定的存管银行设在当地的分支机构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结算公司应当在结算银行开立清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验资专户。第八条 证券公司在同一家存管银行只能开立一个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在主办存管银行只能开立一个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一个证券营业部只能在同一家存管银行设在当地的分支机构开立一个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结算公司在同一家结算银行只能开立一个清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和一个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一个验资专户。第九条 证券公司及其证券营业部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证券公司开立的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结算公司开立的清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验资专户,应在开立后三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报备,在获得账户备案回执之前,不得使用。第十条 证券公司获得证监会的账户备案回执后,应当通知其存管银行及结算公司。
    结算公司在获得证监会账户备案回执后,应当通知结算银行及证券公司。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不再使用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应当在向证监会报备后注销,并同时通知有关存管银行、结算公司。
    结算公司不再使用的清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验资专户,应当在向证监会报备后注销,并同时通知有关证券公司、存管银行。
    证券公司、结算公司不再使用的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应当在向证监会报备后注销。其中证券公司注销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应通知结算公司;结算公司注销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应通知结算银行。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出现迁址、终止营业等情形,应当及时注销不再使用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第十三条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清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发生变更的,视同注销旧户,开设新户。第三章 资金划拨与监督第十四条 综合类证券公司必须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其证券自营资金分开办理,其业务人员、财务账户均应分开,不得混合操作。第十五条 存管银行、结算公司在确认证券公司申请划款的账户已经在证监会备案,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符合本办法要求后,方可将资金划入该账户。
    结算银行在确认结算公司申请划款的账户已经在证监会备案、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符合本法规定后,方可将资金划入该账户。第十六条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只能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和清算备付金账户之间划转,但客户提款、证券公司将收取客户的费用转入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等业务除外。第十七条 综合类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佣金等费用、以自有资金补充清算备付金,应当集中通过清算备付金账户和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拨。
    经纪类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佣金等费用,应当从一个固定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集中向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账户划拨。
    结算公司向证券公司收取手续费等费用,应当从清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向结算公司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拨。

5.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的资金划拨与监督

第十四条 综合类证券公司必须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其证券自营资金分开办理,其业务人员、财务账户均应分开,不得混合操作。第十五条 存管银行、结算公司在确认证券公司申请划款的账户已经在证监会备案,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符合本办法要求后,方可将资金划入该账户。结算银行在确认结算公司申请划款的账户已经在证监会备案、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符合本法规定后,方可将资金划入该账户。第十六条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只能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和清算备付金账户之间划转,但客户提款、证券公司将收取客户的费用转入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等业务除外。第十七条 综合类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佣金等费用、以自有资金补充清算备付金,应当集中通过清算备付金账户和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拨。经纪类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佣金等费用,应当从一个固定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集中向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账户划拨。结算公司向证券公司收取手续费等费用,应当从清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向结算公司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拨。第十八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发行有价证券时,验资专户里的申购资金必须通过清算备付金账户进行划拨。证券公司承销非上市证券从客户处所筹集的资金,应当通过证券公司在主办存管银行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拨给发行人。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自营证券账户应当向证监会和结算公司备案,结算公司应当根据证券公司备案的自营证券账户、经纪证券账户的净交收额及资金存取变动情况,定期计算每个交易日清算备付金账户中每家证券公司自营资金、经纪资金的余额,并保留有关记录。结算公司如果发现证券公司有大量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情况,要及时向证监会报告。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月向证监会报告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面余额。同时,抄送结算公司。结算公司应当按月向证监会报告各证券公司清算备付金中的经纪资金、自营资金及所收到证券公司清算备付金以及验资专户申购资金的账面余额。存管银行应当按月向证监会报告所辖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余额。结算银行应当按月向证监会报告所辖清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验资专户余额。证监会根据监管需要,可以调整上述报告周期。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结算公司、存管银行、结算银行根据证监会要求或遇到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清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验资专户出现重大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向证监会报告。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集中统一管理。证券公司下属证券营业部收到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除留足日常备付的部分外,应当交由证券公司管理。第二十三条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只能用于客户的证券交易结算和客户提款。证券公司和结算公司不得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清算备付金为他人提供担保。第二十四条 存管银行、结算银行、结算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情况保密。存管银行、结算银行和结算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的查询,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证监会、开户证券公司和结算公司根据预定的程序所作的查询除外。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的资金划拨与监督

6.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采用什么模式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涉及的主要业务有:指定存管银行,关键资料变更,变更存管银行,销户,交易结算资金存取和另路查询,证券交易,老客户批量移行。
  一、指定存管银行
  指定存管银行是指客户在证券公司指定的存管银行范围内选择一家存管银行,委托选定的存管银行为其开立客户交易结算管理账户,并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台账、客户银行结算账户之间的一一对应关系和银证转账关系。客户只有办妥了指定存管银行业务以后,方可进行交易结算资金的银证转账。
  1、指定存管银行的业务模式
  根据银行、证券公司业务规则的不同,客户办理“指定存管银行业务”有三种模式:
  1)、证券公司一步式:客户本人持有效证件到证券公司营业部办理“三方存管”指定存管银行业务。
  2)、银行一步式:客户本人持有效证件到存管银行营业网点办理“三方存管” 指定存管银行业务。
  3)、二步式:客户本人持有效证件先到证券公司营业部办理预指定,再到存管银行进行确认。
  概括而言,新老客户指定存管银行的业务模式组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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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客户办理一步式指定存管银行业务的前提条件
  1)证券公司一步式:证券公司、银行的业务规则允许;客户已事先办妥银行卡;
  2)银行一步式:证券公司、银行的业务规则允许;客户是老客户,已在证券公司营业部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台账;
  3、注意事项
  1)客户指定银行成功后还需要到银行办理相关手续,方可开通电话银行和网上银行。
  2)采用两步式模式办理存管银行指定的客户一旦预指定存管银行成功,必须尽快到银行办理存管银行确认手续,在成功办理存管银行确认手续前不得资金存取。
  二、客户关键资料变更
  客户的关键资料包括:客户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客户发生关键资料变更的情形,应立即到证券公司开户营业部办理证券资金台账账户信息变更手续;并应及时到银行办理银行结算账户变更手续,确保客户银行结算账户和证券资金台账户间的信息一致性。客户未按规定及时到存管银行和证券公司两端办理身份信息同步变更手续,可能导致银证转账等交易的失败。
  三、客户变更存管银行
  1、客户变更存管银行业务模式及流程
  客户变更存管银行有两种模式:其一为客户调整资金头寸模式,办理流程为:客户通过证券公司或存管银行渠道办理证转银业务,将客户证券资金台账的全部余额转出。在下一营业日至证券公司开户营业部办理撤销存管银行手续。撤销存管银行成功后,客户立即在证券公司开户营业部办理存管银行指定或预指定手续。而后客户自行将资金调往其新指定的存管银行结算账户,然后通过银转证交易存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其二为银行调整资金头寸模式,办理流程为:客户直接到证券公司开户营业部办理撤销存管银行手续,不必将证券资金台账中的资金全部取出。撤销存管银行成功后,客户立即在证券公司开户营业部办理存管银行指定或预指定手续。证券公司将客户撤销存管银行当日的证券资金台账余额,作为买差款项纳入下一交收日原存管银行资金交收范畴,并作为卖差款项纳入下一交收日新存管银行资金交收范畴。
  2、注意事项
  1)若客户证券资金台账中发生过银证转账或证券交易的,证券公司将拒绝客户撤销存管银行的申请。
  2)模式一需要客户将资金从原存管银行转到新指定的存管银行,并通过银转证转入资金台账,其间耗时会较长,有可能会影响客户的买入交易。
  四、客户销户
  客户持规定的法律文件,到证券公司的营业网点办理销户手续。证券公司和存管银行确认客户符合销户条件后,双方同时撤销客户在存管银行的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和在证券公司的证券资金台账。
  销户基本流程:客户凭相关资料,在证券公司营业网点申请撤销证券资金台账,证券公司确认客户符合销户条件后,为客户结息,然后客户通过银证转账方式,将结息后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余额转入其银行结算账户,证券公司将客户销户信息实时通知存管银行,存管银行撤销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
  五、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取和查询服务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取只能采用银证转账方式,证券公司不再办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取服务。客户资金的存取只能通过客户在银行端的银行结算账户进行。
  如需采用现金或票据存款,客户应先通过银行柜台以现金或票据方式将资金存入其银行结算账户,然后再发起银证转账交易,将款项划入客户证券资金台账。
  如需采用现金或票据取款,客户应先发起银证转账交易,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转入其银行结算账户,然后再通过银行柜台以现金或票据方式从银行结算账户中取出。
  实行第三方存管后客户可以通过证券公司提供的各种服务渠道随时查询和监管其证券资金台账内的交易结算资金余额及明细,通过存管银行提供的各种服务途径查询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的明细和余额。客户通过比对证券公司端客户证券资金台账和存管银行端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数据,监控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变动情况,保障银行端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数据的正确。
  六、客户证券交易
  客户证券买卖由证券公司负责。客户通过证券公司提供的服务渠道下达证券交易委托指令。证券公司通过客户证券资金台账完成前端控制,其运作模式与现行的交易模式相同。
  七、老客户批量移行
  1、批量移行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证券法,证券公司拟在2007年8月31日前对所有账户规范的客户实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2007年12月31日前所有客户必须实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为了方便客户办理三方存管业务,避免因客户集中办理而产生的柜面压力和排队现象,在控制风险、保证客户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券商和银行拟采用批量移行的方式,将客户批量转换成三方存管客户。
  2、批量移行模式
  1)透明移行:在约定移行日,证券公司将某存管银行的原单一银证转账的规范客户信息批量发送给存管银行,存管银行进行身份一致性的校验后,为身份一致的客户自动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并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台账、客户银行结算账户之间的一一对应关系和银证转账关系。证券公司接收存管银行的批量签约信息后,在柜台系统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台账、客户银行结算账户之间的一一对应关系和银证转账关系,并中止原银证转账关系。
  透明移行后,因客户未与证券公司、存管银行签署客户交易结算三方存管协议前,券商或银行的系统会对客户的某些业务进行限制,如禁止销户或禁止证转银等业务,但不会影响客户的证券买卖,不影响或在一定期限内(证券公司公告中约定的期限)不影响银转证业务。客户应在证券公司公告中约定的期限内尽早前往证券公司网点或银行网点签署三方存管协议。
  透明移行后,客户应关注银证转账操作方面的变化,主要是银行代码的变化。关于这些变化,证券公司会以各种各样的方式进行通知和公告。客户需密切注意各证券公司及营业部的公告,当银证转账出现问题时应及时联系开户营业部或客户服务中心解决。
  2)非透明移行:对于原没有银证转账服务且在过渡期内未办理指定存管银行手续的客户,证券公司营业部在截止日前为其选择一家银行进行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这类客户批量移行后将不开通银证转账服务,客户必须在存管银行办理签约手续后才能进行银证转账交易。

7.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投资者开户的资金账户有哪些

你问的好不专业哦,呵呵。开个玩笑
一: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就是指实施保证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的证券公司将不再接触客户保证金,而由存管银行负责投资者交易清算与资金交收。
二:资金账户是证券公司开出来的用于投资者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记录资金余额和变动情况
    资金账户的区别就是不同券商开出来的的不同,各家券商都有自己的资金账号排序。
    你是不是想说开户可以办存管的银行有哪些。这个要看券商有没有和银行有协议了。银河证券支持大部分的银行(邮政储蓄和北京农商行除外)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投资者开户的资金账户有哪些

8. 结算交易资金的要求是什么?

按照产权交易制度规定,交易资金统一进场结算。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保证结算账户中交易资金的安全,开设独立的交易账户,组织收付产权交易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产权交易资金不得由产权交易机构以外的第三方代为收付。
你可以联系一家公司,他们是专门做股权和产权的。好像叫北京君茂律师事务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