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国家怎么奖励?

2024-05-11 20:20

1. 见义勇为国家怎么奖励?

法律分析:
国家没有出台全国性的条理,但是个地区,都有地方性的“见义勇为条例”。

法律依据:
《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 第二十二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经确认后,由人民政府给予下列表彰和奖励;(一)嘉奖;(二)记功;(三)授予荣誉称号;(四)颁发奖金。以上表彰和奖励可单独或合并使用。

见义勇为国家怎么奖励?

2. 见义勇为国家怎么奖励

国家没有出台全国性的条理,但是个地区,都有地方性的“见义勇为条例”。法律依据:《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第二十二条对见义勇为人员,经确认后,由人民政府给予下列表彰和奖励;(一)嘉奖;(二)记功;(三)授予荣誉称号;(四)颁发奖金。以上表彰和奖励可单独或合并使用。

3. 见义勇为有奖金吗?

从以前的案件中可以得出以下经验:
1.如果你救了她并送往医院,你小心要被判赔好几万甚至十多万,有南京彭宇案为例,理由:你没*她,

你送她到医院干什么?
2.你见义勇为,被歹徒砍伤,自己负责,误工误费,那女的会为你承担你的医疗费用吗? 有东北小孩救

人被溺亡为例,那个被救的小孩没有付出一点东西,他父母完全否认了孩子被别人救的事实,结果牺牲的

孩子父母被判承担80%责任!无语。。。
3.你见义勇为,结果勇猛得把歹徒打伤,结果是你被判赔好多钱,
4.你见义勇为,结果不小心把歹徒打死,结果,你可能要被判刑,虽然可以用防卫过当等解释,但还是要

蹲几年班房吧,
5.你见义勇为,被歹徒打死,(1)歹徒跑掉,案子结不了,成了死案,沉低案,(2) 歹徒被抓,结果由

于什么法学专家出来搞个精神病鉴定什么的,也就判个几年,你却永远长眠了。
所以绕道正确

见义勇为有奖金吗?

4. 见义勇为是否要奖励

见义勇为需要奖励。
  一,见义勇为有物质奖励更符合人道主义。见义勇为的行为往往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所以,见义勇为者往往会面临着已知或未知的危险。有多少的见义勇为者因此而受伤,严重的致残甚至死亡。
  二,物质奖励是对见义勇为的一种肯定。这种奖励,不仅是向我们的英雄,更是向全社会表达人民对见义勇为精神的高度肯定和赞扬。对见义勇为的奖励,我们应该精神与物质并重,双管齐下。

5. 见义勇为有多少奖金

法律分析:不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参加各种文艺、科技比赛和体育竞技活动荣获的奖牌,其体现更多的是一种与人身密不可分的荣誉权,且获奖者独自享有人格权利,具有排他性。但如将奖牌转让、拍卖、转化为现实的财产收益,配偶一方是否享有部分权利。比照知识产权的处理原则,就可以发现,奖牌奖杯一经折价变现。形成现实的财产权利,依照精神,如将在共同生活期间获得的奖牌变现,其所得资金应为。即使离婚时尚未卖出去,也应考虑对另一方以适当照顾。除非无法流通或永远收藏,则另当别论。当然,对于特殊贡献所作出的荣誉奖品或奖金,如见义勇为奖,应认定为个人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见义勇为有多少奖金

6. 奖励见义勇为人员方式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      第167号      《大连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暂行办法》已经2021年12月29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一百一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绍旺      2021年12月3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弘扬社会正气,鼓励和支持见义勇为行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人员,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在抢险、救灾、救人等活动中事迹突出的公民。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集体的奖励,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市公民在外省、市见义勇为,在当地没有受到奖励和保护以及外国人在本市见义勇为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抚恤优待与社会保障相结合,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及区(市)县公安机关实施。      市及区(市)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教育、退役军人事务、市场监管、税务、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卫生健康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主管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有关的工作。      市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根据授权,负责管理区域内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工作。      第六条 文化和旅游、新闻、网络媒体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大力宣传见义勇为人员的先进事迹,报道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活动。      第七条 市及区(市)县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见义勇为人员确认机制。      第八条 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协助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      鼓励区(市)县依法成立见义勇为基金会。      第二章 申报确认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向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区(市)县公安机关申报确认见义勇为行为:      (一)制止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制止正在实施的侵害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协助有关机关追捕、抓获犯罪嫌疑人、罪犯的;      (四)在抢险、救灾、救人活动中表现突出的;      (五)其他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见义勇为行为,可以由行为人及其近亲属申报确认;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行为人所在单位,应当主动及时为行为人申报确认。      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见义勇为行为的,应当告知见义勇为行为人享有申报的权利。      申报时限为见义勇为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接到申报后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和拟确认工作。      无申报人的见义勇为行为,公安机关可以自行组织开展调查、核实和拟确认。      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拟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除确需保密的外,公安机关应当将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主要事迹通过媒体或者网络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公示期限届满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公安机关填写见义勇为人员奖励申请表,按照见义勇为人员确认机制确认后依法报请批准;不予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应当向申报人书面说明。      第十四条 见义勇为人员调查、核实、拟确认、确认工作的时限,按照《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执行。      第十五条 申报人对不予确认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不予确认书面说明之日起十日内,向市公安机关申诉。市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调查、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报人和区(市)县公安机关。      第十六条 见义勇为人员符合省级表彰奖励标准的,依照《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和有关规定向省有关部门申报。      第十七条 单位或者集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申报见义勇为集体。见义勇为集体的申报确认和报请批准程序,按照见义勇为人员申报确认和报请批准程序执行。      第三章 奖励      第十八条 市及区(市)县根据见义勇为人员的表现和贡献,给予下列奖励:      (一)见义勇为人员嘉奖,由区(市)县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二千元至一万元奖金;      (二)见义勇为积极分子,由区(市)县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二万元至四万元奖金;      (三)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由区(市)县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不低于五万元的奖金,其中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增发十五万元奖金;      (四)见义勇为模范,由市颁发荣誉证书并在区(市)县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不低于十万元的奖金,其中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再增发三十万元奖金。      第十九条 市及区(市)县根据见义勇为集体的表现和贡献,颁发见义勇为集体证书。属于区(市)县见义勇为集体的,给予五万元至十万元奖金;属于市见义勇为集体的,给予十万元至二十万元奖金。      第二十条 见义勇为人员的奖金、荣誉证书,在报请批准后,由公安机关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到见义勇为基金会领取,颁发给见义勇为人员。      第四章 权益保护      第二十一条 对见义勇为死亡人员,依法被评定为烈士、属于因公牺牲或者视同工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不属于上述情形的,补助金发放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见义勇为致残人员,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相应待遇;不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向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评定伤残等级并落实相应待遇。      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不够评定伤残等级而又生活困难或者已享受见义勇为伤亡人员抚恤补助待遇仍有特殊生活困难的,当地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给予帮扶。      第二十二条 见义勇为人员负伤、致残、死亡的,其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由责任人、加害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没有责任人、加害人或者不能确定责任人、加害人以及责任人、加害人无力支付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由以下各方承担:      (一)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      (二)由受益人适当补偿;      (三)见义勇为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的费用,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区(市)县从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建立绿色通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进行救治,不得拒绝、推诿或者拖延。      第二十四条 无工作单位的见义勇为人员,有劳动能力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优先推荐就业;生活不能自理且家庭供养困难的,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地的区(市)县民政部门批准,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供养。      第二十五条 见义勇为死亡人员的遗属,属于烈士遗属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享受相关待遇。属于未评定为烈士的遗属的,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落实待遇;无工作单位的,由见义勇为基金会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落实待遇,所需资金通过见义勇为专项基金统筹解决。      第二十六条 见义勇为死亡或者完全、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直系亲属或者与其具有抚(扶)养关系的亲属,没有生活来源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就业;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在享受公租房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保障时,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优先保障;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民政部门按照规定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愿意从事个体经营的,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优先办理证照、依法落实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 见义勇为死亡、致残人员的直系亲属或者与其具有抚(扶)养关系的亲属,生活困难的,每年根据情况由见义勇为基金会走访慰问;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按规定向相关部门申请救助;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政策适当减免子女学杂费、医疗费用及其他管理和公共服务费用;见义勇为基金会每年给予就学子女助学补助。      第二十八条 见义勇为人员、家属受到打击报复或者人身、财产受到威胁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九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一定款项作为见义勇为基金,并将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所需经费的支出。      见义勇为基金应当严格管理,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捐赠人的监督,每年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      第三十条 见义勇为基金来源包括:      (一)本级人民政府财政拨款;      (二)捐赠收入;      (三)募集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见义勇为基金主要用于:      (一)奖励见义勇为人员、集体的奖金;      (二)补助见义勇为死亡和伤残人员的抚慰费用;      (三)其他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需要支付的费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骗取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保护的,由公安机关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撤销奖励、停止各种保护待遇,收回荣誉证书,追回已发放、支付的奖金和其他费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见义勇为受益人拒绝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见义勇为人员证明材料,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见义勇为人员的,公安机关可以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公开赔礼道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7. 见义勇为奖金一览表

陕西西安阎良区武屯街道新庄村附近,一辆轿车撞坏路边护栏后落入二龙口水库中,车上5人被困。正在附近的3名男子闻声前往救援,成功将5人救上岸,但其中一名施救者蒋正全,却因体力耗尽而沉入水中牺牲。      出现这种事情,也许会有人问,一条人命换五条人命,到底值不值?      生命的价值很难去衡量,也很难简单的量化,所以这种问题永远没有答案。而蒋大哥选择下水救人,自身也是知道其中的危险和不确定因素,但即便如此,他仍然勇敢地选择救人,也因此而牺牲自己的生命。所以蒋大哥一定没有考虑这个问题,一旦考虑这种问题,那必然就不会冒着生命危险而救人。
      但就蒋大哥的这个行为来看,毫无争议的属于见义勇为行为。官方也已对蒋大哥见义勇为的行为进行确认。网友关注的另一个问题,则是见义勇为的奖励是怎么样的?      关于见义勇为的奖励,陕西是有相应的规定。《陕西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将见义勇为分为三个层级,分别为见义勇为事迹比较突出的、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有较大贡献的、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有重大贡献的。三个标准所对应的申报层级和奖励自然也都不同。      1、见义勇为事迹比较突出的,不低于五万元的奖金,其中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增发不低于二十万元抚慰金或者奖金;      2、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不低于十五万元的奖金,其中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再增发不低于三十万元抚慰金或者奖金;      3、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有重大贡献的,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不低于二十五万元的奖金,其中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再增发不低于五十万元抚慰金或者奖金。      看到新闻报道,蒋大哥已获评“陕西好人”“西安好人”。特别是“陕西好人”,这是中共陕西省委文明办发布的,属于省级荣誉。若是对照这个获评来看,蒋大哥的见义勇为行为应当属于实际特别突出,有重大贡献的的情况,应当按照最高档的标准进行奖励。我个人也希望我们政府能够予以最高的奖励,毕竟这个事迹特别突出,获救人员达到5人,并且事迹被媒体报道,在整个社会的影响极大。另外,我们社会的风气因为个别人而受到一定的影响,甚至是破坏,很多人不敢见义勇为。蒋大哥这个行为属于典型的正能量行为,值得我们宣传,值得我们表扬。

见义勇为奖金一览表

8. 见义勇为有奖励吗?

法律分析:
国家没有出台全国性的条理,但是各个地区,都有地方性的“见义勇为条例”以及奖励条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 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