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实施事项

2024-05-05 04:50

1.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实施事项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外资〔2014〕9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提高境外投资项目管理的便利化和透明度,现就实施《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项目核准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提交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核准申请材料应包括核准申报文件和项目申请报告及附件(一式3份,并附电子版光盘)。  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申报文件内容应包括经审核的项目基本情况、对是否符合核准条件的初审意见等;中央管理企业申报文件内容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集团公司或总公司意见等。  项目申请报告可由项目投资主体自行编制或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编制,示范大纲见附件1。  二、关于项目备案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提交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备案申请材料应包括备案申报文件和项目备案申请表及附件(一式3份,并附电子版光盘)。申报文件和申请表的格式见附件2。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出具的备案通知书格式见附件3。  三、关于项目信息报告  需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的境外投资项目,提交国家发展改革委的信息报告材料应包括信息报告报送函和项目信息报告(一式3份,并附电子版光盘)。报送函和信息报告的格式见附件4。  (一)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对符合国家境外投资政策的项目,由业务主管司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函(格式见附件5)。投资主体凭确认函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  (三)如项目存在重大不利因素,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在确认函中作出特别备注,进行风险提示。对于此类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项目核准或备案时将严格审查,投资主体和有关金融机构应慎重决策。  四、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第9号令和本通知的要求,加快境外投资管理职能转变,改进和完善内部工作程序,提高管理效率,增加工作透明度,同时要建立健全项目协调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寓管理于服务,促进本地区境外投资健康发展。各中央管理企业要严格执行第9号令和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管理制度,积极稳妥做好本企业及下属子公司的境外投资工作,坚决避免国内企业间无序恶性竞争,切实防范投资风险。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大纲的通知》(发改外资[2007]74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证明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07]12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境外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9]147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境外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11〕235号)同时废止。已按上述文件规定取得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文件、备案证明、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信息报告确认函等仍然有效;此前按上述文件规定应报而未报项目核准、备案、信息报告等的,仍按违规行为处理。  附件:1、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大纲(略)2、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报文件和申请表格式(略)3、项目备案通知书格式(略)4、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信息报告报送函和信息报告格式(略)5、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信息报告确认函格式(略)  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5月14日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实施事项

2.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介绍

2014年4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公布《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该《办法》分总则、核准和备案机关及权限、核准和备案程序及条件、核准和备案文件效力、法律责任、附则6章34条,自2014年5月8日起施行。2004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境外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同时废止。

3.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法律分析:
2014年4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9号公布《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该《办法》分总则、核准和备案机关及权限、核准和备案程序及条件、核准和备案文件效力、法律责任、附则6章34条,自2014年5月8日施行。

法律依据: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加快境外投资管理职能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4.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法律分析:2014年4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9号公布《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该《办法》分总则、核准和备案机关及权限、核准和备案程序及条件、核准和备案文件效力、法律责任、附则6章34条,自2014年5月8日施行。
法律依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加快境外投资管理职能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5.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基本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业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并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我委2004年10月发布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1号令)同时废止。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基本信息

6.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办法

亲,[开心]很高兴为您解答,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办法亲,[开心]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国家经济发展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境外投资项目,指境外投资者以自身资金或者以境外投资者提供资金与国内投资者合资、合作,在境外设立企业或者参股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投资项目。第二条  境外投资项目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外商投资政策;(二)符合当地法律法规;(三)符合国家经济发展规划;(四)能够促进国家外汇收入增加;(五)能够促进贸易双赢;(六)能够促进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第三条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投资者提出申请;(二)有关部门审查申请;(三)投资者提供必要文件;(四)有关部门审核文件;(五)有关部门发放核准文件。第四条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投资项目申请书;(二)投资者身份证明;(三)投资计划书;(四)投资者的财务报表;(五)投资者的资信证明;(六)有关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第五条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应当遵守下列原则:(一)遵守国家外商投资政策;(二)遵守当地法律法规;(三)遵守国家经济发展规划;(四)促进国家外汇收入增加;(五)促进贸易双赢;(六)促进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第六条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应当按照下列时间完成:(一)投资者提出申请后,有关部门应当在30日内完成审查;(二)投资者提供文件后,有关部门应当在60日内完成审核;(三)有关部门审核完成后,应当在30日内发放核准文件。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摘要】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办法【提问】
亲,[开心]很高兴为您解答,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办法亲,[开心]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国家经济发展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境外投资项目,指境外投资者以自身资金或者以境外投资者提供资金与国内投资者合资、合作,在境外设立企业或者参股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投资项目。第二条  境外投资项目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外商投资政策;(二)符合当地法律法规;(三)符合国家经济发展规划;(四)能够促进国家外汇收入增加;(五)能够促进贸易双赢;(六)能够促进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第三条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投资者提出申请;(二)有关部门审查申请;(三)投资者提供必要文件;(四)有关部门审核文件;(五)有关部门发放核准文件。第四条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投资项目申请书;(二)投资者身份证明;(三)投资计划书;(四)投资者的财务报表;(五)投资者的资信证明;(六)有关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第五条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应当遵守下列原则:(一)遵守国家外商投资政策;(二)遵守当地法律法规;(三)遵守国家经济发展规划;(四)促进国家外汇收入增加;(五)促进贸易双赢;(六)促进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第六条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应当按照下列时间完成:(一)投资者提出申请后,有关部门应当在30日内完成审查;(二)投资者提供文件后,有关部门应当在60日内完成审核;(三)有关部门审核完成后,应当在30日内发放核准文件。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回答】

7.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加快境外投资管理职能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法人(以下简称“投资主体”)以新建、并购、参股、增资和注资等方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以及投资主体以提供融资或担保等方式通过其境外企业或机构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为境外投资项目投入的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的总额。第五条 国家根据不同情况对境外投资项目分别实行核准和备案管理。第六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境外投资的宏观指导、投向引导和综合服务,并通过多双边投资合作和对话机制,为投资主体实施境外投资项目积极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第二章 核准和备案机关及权限第七条 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办法

8.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加快境外投资管理职能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法人(以下简称“投资主体”)以新建、并购、参股、增资和注资等方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以及投资主体以提供融资或担保等方式通过其境外企业或机构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为境外投资项目投入的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五条 国家根据不同情况对境外投资项目分别实行核准和备案管理。
第六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境外投资的宏观指导、投向引导和综合服务,并通过多双边投资合作和对话机制,为投资主体实施境外投资项目积极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
第二章 核准和备案机关及权限
第七条 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本办法所称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

  本办法所称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
第八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其中,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对于境外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周期长、所需前期费用(包括履约保证金、保函手续费、中介服务费、资源勘探费等)规模较大的,根据现行外汇管理规定的需要,投资主体可参照本办法第七、八条规定对项目前期费用申请核准或备案。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前期费用计入项目中方投资额。
第十条 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对符合国家境外投资政策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函。项目信息报告格式文本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本办法所称境外收购项目,是指投资主体以协议、要约等方式收购境外企业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资产或其它权益的项目。境外竞标项目,是指投资主体参与境外公开或不公开的竞争性投标等方式获得境外企业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资产或其它权益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境外收购项目是指对外签署约束性协议、提出约束性报价及向对方国家或地区政府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境外竞标项目是指对外正式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