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物所有权转移

2024-05-11 04:41

1. 特定物所有权转移

《物权法》
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生效时间】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动产物权受让人先行占有】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一般来讲,物权转移交付时生效,但有三种特殊情况:
(1)若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只需双方合意。即合同生效时,物权转移。
(2)若动产为第三人占有,原权利人对第三人有返还请求权,则原权利人只需转让该请求权给受让人,物权即转移。
(3)转移物权时,双方约定物权转让给受让人,但由原权利人继续占有该物,

特定物所有权转移

2. 有关债权的全部让与和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的问题

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之后,原债权人即没有退出债的关系,只是不享有债权了,但原债权人还要负担债的义务,因为转让的只是债权,还有债务在身上。
区别是: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后,当事人退出债的关系,不再是债的相对人,有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债权的全部让与转让的只是债权,债务还在,还要负担债务

3. 买卖合同中的债权设定与物权移转关系

双方当事人只要一签订了买卖合同,就在彼此之间产生了一个债权债务关系。一方当事人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和获取价金的权利,而另一方当事人有支付货款的义务和取得标的物的权利。但在双方的权利义务尚未履行完毕之前,也就是交付之前,标的物的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即物权并没有转移。在卖方向卖方交付标的物的时候,物权才发生转移,此时买方才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以上说的是动产,动产就是我们能带的走的东西,比如汽车,家电等。接下来说说不动产,不动产最典型的是房屋。不动产在签订买卖合同后,仅仅靠交付还并不能取得所有权,还需要到房屋登记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所有权转移的手续并进行登记,手续办理完毕才能发生物权转移。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帮助,债权设定与物权变动的知识很多,不懂得可以再问我。

买卖合同中的债权设定与物权移转关系

4. 【物权法】【司考】关于物权和债权的问题

戴某有权在自己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20万元及利息);若玉器价值仍有剩余,则张某有权主张,若玉器价值仍有剩余,剩余价值返还李某。可以通过拍卖、评估等方式实现。若玉器价值刚好20万元,则李某与戴某也可以协商用玉器代偿借款。
戴某、张某均无权直接要求得到玉器。物权效力优先于债券;不等于直接取得物权。

与开始的问题没有本质区别:并承诺一旦不能还债,愿以该玉器作价抵债。  该条款属于流质条款无效,约定只有后来约定方有效。当然戴某也可还要求先受偿,回答与原来一样

5. 债务的部分转移的法律定义

债务的部分转移,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债务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了债务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此时,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成立连带关系,共为连带债务人。并存的债务承担,以原已存在有效的债务为前提。由于原债务人并不消灭债务,因而原则上并存的债务承担不须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发出通知即可生效。此外,第三人所承担的债务应与承担时的原债务具有同一内容和范围,不得超过原债务的限度。第三人加入债务后,得以属于原债务人对抗债权人的事由对抗债权人,但不得以可对抗原债务人的事由对抗债权人。
一、别人承担债务人还款有效吗
第三人为债务人偿还债务,如果第三人和债务约定,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偿还债务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二条【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二、什么是公司债务承担
公司债务承担是公司债务的移转的一种方式,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事实。实践中公司债务承担最容易与第三人代为履行相混淆,公司债务承担具有以下特点:
(一)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公司债务承担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事后第三人不履行债的义务,债权人不得再请求原债务人承担债务,只能请求第三人承担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责任或者诉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原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偿还能力并不负担保责任。
(二)基于债权产生的抗辩权也随债务承担移转。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这一点无论对于免责的债务承担,还是并存的债务承担都适用。债务存在无效原因的,第三人作为新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无效;履行期尚未届满的,新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也可以抗辩。
(三)从债务一并随之移转。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例如附随于主债务的利息债务,随着主债务的移转而移转于第三人。但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如保证债务不当然随主债务移转于第三人,除非保证人同意。

债务的部分转移的法律定义

6. 债权转让是否必须以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

债务转让以存在 债权债务关系 为基础。债务转让必须是有效的债务。债务有效存在是债务承担的前提。关于债务转让,债务人不论转移的是全部义务还是部分义务,都需要征得 债权人同意 。 未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的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三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