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区、监管仓、保税物流园区和出口加工区有什么区别?

2024-05-16 03:16

1. 保税区、监管仓、保税物流园区和出口加工区有什么区别?

退税政策:1、保税区:区外企业将货物直接卖给保税区企业,由保税区企业出口后退税。如果区外企业将货物卖给外商,而外商将货物暂存在保税区仓储企业,区外企业待货物出口后凭报关单和离境清单退税。
2、监管仓:深圳市已经实行“入仓即退”优惠政策,货物进列明监管仓后,即可取得报关单申报退税。
3、出口加工区:货物进出口加工区视同离境出口,即可取得报关单退税,但对加工区内企业日常生活所用物资不能退税。
4、保税物流园区:退税政策比照出口加工区,但保税物流园区不能进行加工业务。
5、保税仓:货物进口前可以暂存在保税仓,不涉及退税业务。

保税区、监管仓、保税物流园区和出口加工区有什么区别?

2. 保税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与保税港区有什么区别

保税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与保税港区之间的关系并不是一层层的在进步。三者之间有3点区别:
一、三者的概述不同:
1、保税物流园区的概述: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保税区规划面积或者毗邻保税区的特定港区内设立的、专门发展现代国际物流业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2、保税物流中心的概述:指封闭的海关监管区域并且具备口岸功能,分A型和B型两种。A型保税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B型保税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
3、保税港区的概述: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国家对外开放的口岸港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二、三者的业务范围不同:
1、保税物流园区的业务范围:
(1)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
(2)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
(3)进出口贸易,包括转口贸易;
(4)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
(5)国际中转;
(6)检测、维修;
(7)商品展示;
(8)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
2、保税物流中心的业务范围:
(1)解决一般贸易出口商品入中心退税问题;
(2)解决一般贸易进口商品保税问题;
(3)解决加工贸易中的深加工和结转货物问题。
3、保税港区的业务范围:
(1)研发、加工、制造;
(2)港口作业;
(3)经海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4)国际中转;
(5)检测和售后服务维修。
三、三者的意义不同:
1、保税物流园区的意义:规划和建设好天津滨海新区,不仅关系到 滨海新区要按照建设现代化世界加工制造基地,天津地区的长远发展,而且对于振兴环渤 和国际物流中心的总体目标,立足天津,服务海区域经济有着重要作用。
环渤海,辐射“三北”,面向东北亚,努力构建交通航运优势、科技发展优势、信息服务优势、人才聚集优势。
2、保税物流中心的意义:有利于建立一个稳定而长效地吸引国内外物流企业进入园区发展的机制;就近解决当地从事出口加工的生产制造企业和进出口的贸易型企业的出口退税、保税等问题,降低物流成本,也有利于吸引外资和促进企业投资;丰富了当地的物流业态和形式,促进本地物流业的国际化和现代化。
3、保税港区的意义:保税港区将港口的物流功能和保税区的特殊政策完美结合,实行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和港区的“三区合一”,更能充分发挥区位优势和政策优势。
保税港将成为沟通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的重要桥梁,其物流功能和优惠政策既可为外商进入中国市场创造条件,也为国内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架起便捷的桥梁,促进进出口贸易、转口贸易、出口加工业等的发展。设立保税港区对我国经济和对外贸易的发展意义非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保税物流园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保税物流中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保税港区

3. 保税监管场所和海关特殊监管区有什么区别?出口加工区和珠澳跨境工业区有什么区别?

1、保税监管场所
主要有4种形式: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保税物流中心(A型)、保税物流中心(B型)+ A. m' {# X* p

2、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主要有6种形式: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
1、保税仓库(bonded warehouse)
   保税仓库是保税制度中应用最广泛的一种形式,是指经海关核准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的专用仓库(油库、堆场)。
P6 Q
2、出口监管仓库(export supervised warehouse)
    出口监管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对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进行存储、保税物流配送、提供流通性增值服务的海关专用监管仓库。8 a6 B( N  P- y. W3 w
7 ^. S- l- q9 L! s$ K1 H+ u" M
3、保税物流中心(A型)(Bonded Logistics Center)
   保税物流中心(A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 J+ a7 q5 O- }' |

4、保税物流中心(B型)(Bonded Logistics Center) 
   保税物流中心(B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
W. \
5、保税区(Bonded Area)
   保税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实施特殊监管的经济区域,是我国目前开放度和自由度最大的经济区域。其功能定位为“保税仓储、出口加工、转口贸易”三大功能。根据现行有关政策,海关对保税区实行封闭管理,境外货物进入保税区,实行保税管理;境内其他地区货物进入保税区,视同出境;同时,外经贸、外汇管理等部门对保税区也实行较区外相对优惠的政策。

6、出口加工区(export processing zone )
  国家划定或开辟的*造、加工、装配出口商品的特殊工业区。经济特区的形式之一,常享受减免各种地方征税的优惠。出口加工区一般选在经济相对发达、交通运输和对外贸易方便、劳动力资源充足、城市发展基础较好的地区,多设于沿海港口或国家边境附近。
7、保税物流园区(bonded logistic zone)
    保税物流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保税区规划面积或者毗邻保税区的特定港区内设立的、专门发展现代国际物流业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m: L7 P5 c) Z8 ~

8、跨境工业区
   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珠海园区实行保税区政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称区外)之间进出货物在税收方面实行出口加工区政策。
! X( L9 p$ J9 H1 l$ x
9、保税港区(bonded port)# V' ^8 S, S; {$ M' B; A
      保税港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国家对外开放的口岸港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p1 i9 X4 S# F' G
10、综合保税区(comprehensive bonded zone )7 z  v3 v1 K# v1 }+ R0 h' [2 |
  综合保税区是设立在内陆地区的具有保税港区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由海关参照有关规定对综合保税区进行管理,执行保税港区的税收和外汇政策。它和保税港区一样,是我国目前开放层次最高、优惠政策最多、功能最齐全、手续最简化的特殊开放区域。与保税区一字之差的保税港区功能更为齐全,它整合原来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出口加工区等多种外向型功能区后,成为更为开放的一种形态,也更符合国际惯例。

保税监管场所和海关特殊监管区有什么区别?出口加工区和珠澳跨境工业区有什么区别?

4. 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仓库、保税港区的区别

保税物流中心主要是整合、集成、拓展了“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功能,即货物从境外进入中心内实行保税,从境内进入中心享受出口退税,在中心内还能开展如保税仓储、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国际物流配送、进出口贸易、国际中转和转口贸易、物流信息处理等多项业务,海关还赋予其一定的口岸功能。分为两类:A型,主要由一家企业投资建设并为该企业自有物流服务。B型,是由一家或多家投资主体投资建设的公共保税中心,由两家以上大型物流企业入驻运营。   保税港区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和保税物流园区三者和港口功能集于一身,是在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上实现“功能整合、政策叠加”的产物,堪称对外贸易优惠政策的集大成者。保税港区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国家对外开放的口岸港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强调的是保税区域。保税物流中心所处的区域一般要小些,主要是在港口、火车站或机场附近的某些主要物流基地或园区内,主要是为进出口贸易节约成本和提供便利,重点在于强调保税业务。

5. 保税港区和保税物流园区的区别在哪?

保税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实施特殊监管的经济区域。其功能定位为“保税仓储、出口加工、转口贸易”三大功能。根据现行有关政策,海关对保税区实行封闭管理,境外货物进入保税区,实行保税管理;境内其他地区货物进入保税区,视同出境;同时,外经贸、外汇管理等部门对保税区也实行较区外相对优惠的政策。

保税物流园区实行保税区及出口加工区叠加政策:即国内货物进入园区视同出口,办理报关手续,实行退税;园区货物内销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货物统一按照实际状态征税;区内货物自由流通,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保税港:具有国际中转、采购、配送和转口贸易、商品展示、出口加工等功能,实施保税区政策和出口加工区政策,进口货物入港保税、出口货物入港退税。

保税港区和保税物流园区的区别在哪?

6. 保税物流园区的海关监管

一对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1、海关对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但园区自用的免税进口货物、国际中转货物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货物除外。境外货物到港后,园区企业(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先凭舱单将货物直接运至园区,再凭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向园区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2、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应当向园区主管海关申报。园区货物的进出境口岸不在园区主管海关管辖区域的,经园区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在口岸海关办理申报手续。3、园区内开展整箱进出、二次拼箱等国际中转业务的,由开展此项业务的企业向海关发送电子舱单数据,园区企业向园区主管海关申请提箱、集运等,凭舱单等单证办理进出境申报手续。4、从园区运往境外的货物,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免征出口关税。5、下列货物、物品从境外进入园区,海关予以办理免税手续:⑴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设备、物资等;⑵园区企业为开展业务所需的机器、装卸设备、仓储设施、管理设备及其维修用消耗品、零配件及工具;⑶园区行政管理机构及其经营主体和园区企业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6、下列货物从境外进入园区,海关予以办理保税手续:⑴园区企业为开展业务所需的货物及其包装物料;⑵加工贸易进口货物;⑶转口贸易货物;⑷外商暂存货物;⑸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配件;⑹进口寄售货物;⑺进境检测、维修货物及其零配件;⑻供看样订货的展览品、样品;⑼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⑽经海关批准的其他进境货物。7、园区行政管理机构及其经营主体和园区企业从境外进口的自用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按一般贸易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8、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对园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1、园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由园区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园区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园区企业在区外从事进出口贸易业务且货物不实际进出园区的,可以在收、发货人所在地的主管海关或者货物实际进出境口岸的海关办理申报手续。2、园区货物运往区外视同进口,园区企业或者区外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按照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向园区主管海关申报,海关按照货物出园区时的实际监管方式的有关规定办理。3、园区企业跨关区配送货物或者异地企业跨关区到园区提取货物的,可以在园区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也可以按照海关规定办理进口转关手续。4、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不得集中申报的货物外,园区企业少批量、多批次进、出货物的,经园区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办理集中申报手续,并适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集中申报的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且不得跨年度办理。5、区外货物运入园区视同出口,由园区企业或者区外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园区主管海关办理出口申报手续。属于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出口关税;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应当同时向海关出具有效的出口许可证件,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在出境申报环节提交出口许可证件的除外。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的签发手续,按照下列规定办理:⑴从区外进入园区供园区企业开展业务的国产货物及其包装物料,由园区企业或者区外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按照对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货物转关出口的,启运地海关在收到园区主管海关确认转关货物已进入园区的电子回执后,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⑵从区外进入园区供园区行政管理机构及其经营主体和园区企业使用的国产基建物资、机器、装卸设备、管理设备等,海关按照对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并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⑶从区外进入园区供园区行政管理机构及其经营主体和园区企业使用的生活消费用品、办公用品、交通运输工具等,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⑷从区外进入园区的原进口货物、包装物料、设备、基建物资等,区外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上述货物或者物品的清单,按照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手续,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原已缴纳的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不予退还。6、从园区到区外的货物涉及免税的,海关按照进口免税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7、经园区主管海关批准,园区企业可以在园区综合办公区专用的展示场所举办商品展示活动。展示的货物应当在园区主管海关备案,并接受海关监管。园区企业在区外其他地方举办商品展示活动的,应当比照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8、园区行政管理机构及其经营主体和园区企业使用的机器、设备和办公用品等,需要运往区外进行检测、维修的,应当向园区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园区主管海关核准、登记后可以运往区外。9、运往区外检测、维修的机器、设备和办公用品等不得留在区外使用,并自运出之日起60日内运回园区。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运回的,园区行政管理机构及其经营主体和园区企业应当于期满前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园区主管海关申请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10、检测、维修完毕运回园区的机器、设备等应当为原物。有更换新零配件或者附件的,原零配件或者附件应当一并运回园区。对在区外更换的国产零配件或者附件,如需退税,由园区企业或者区外企业提出申请,园区主管海关按照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并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11、区外原进口货物需要退运出境或者原出口货物需要复运进境的,不得经过园区进出境或者进入园区存储。根据无代价抵偿货物规定进行更换的区外原进口货物,留在区外不退运出境的,也不得进入园区。三对园区内货物的监管1、园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园区企业转让、转移货物时应当将货物的具体品名、数量、金额等有关事项向海关进行电子数据备案,并在转让、转移后向海关办理报核手续。2、未经园区主管海关许可,园区企业不得将所存货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3、园区企业可以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包括分级分类、分拆分拣、分装、计量、组合包装、打膜、加刷唛码、刷贴标志、改换包装、拼装等具有商业增值的辅助性作业。4、申请在园区内开展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在园区主管海关登记备案。园区企业所维修的产品及其零配件仅限于来自境外,检测维修后的产品、更换的零配件以及维修过程中产生的物料等应当复运出境。5、园区企业自开展业务之日起,应当每年向园区主管海关办理报核手续。园区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报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核库。企业有关账册、原始数据应当自核库结束之日起至少保留3年。6、进入园区的国内出口货物尚未办理退税手续的,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需要退还出口企业时,园区企业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入园区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并提供出口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未办理出口退税证明,经园区主管海关批准后,可以办理退运手续,且无需缴纳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海关已征收出口关税的,应当予以退还。货物以转关方式进入园区的,园区企业出具启运地海关退运联系单后,园区主管海关办理相关手续。进境货物未经流通性简单加工,需原状退运出境的,园区企业可以向园区主管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已办理出口退税的货物或者已经流通性简单加工的货物(包括进境货物)如需退运,按照进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7、除已经流通性简单加工的货物外,区外进入园区的货物,因质量、规格型号与合同不符等原因,需原状返还出口企业进行更换的,园区企业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入园区之日起1年内向园区主管海关申请办理退换手续。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更换的货物进入园区时,可以免领出口许可证件,免征出口关税,但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8、园区企业需要开展危险化工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存储业务的,应当取得安全生产管理、消防、环保等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并报园区主管海关备案。有关储罐、装置、设备等设施应当符合海关的监管要求。通过管道进出园区的货物,应当配备计量检测装置和其他便于海关监管的设施、设备。9、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声明放弃的货物外,园区企业可以申请放弃货物。放弃货物由园区主管海关依法提取变卖,变卖收入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依法变卖后,企业凭放弃该批货物的申请和园区主管海关提取变卖该货物的有关单证办理核销手续;确因无使用价值无法变卖并经海关核准的,由企业自行处理,园区主管海关直接办理核销手续。放弃货物在海关提取变卖前所需的仓储等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对按照规定应当销毁的放弃货物,由企业负责销毁,园区主管海关可以派员监督。园区主管海关凭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办理核销手续。10、因不可抗力造成园区货物损坏、损毁、灭失的,园区企业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园区主管海关,说明理由并提供保险、灾害鉴定部门的有关证明。经园区主管海关核实确认后,按照下列规定处理:⑴货物灭失,或者虽未灭失但完全失去使用价值的,海关予以办理核销和免税手续;⑵进境货物损坏、损毁,失去原使用价值但可以再利用的,园区企业可以向园区主管海关办理退运手续。如不退运出境并要求运往区外的,由园区企业提出申请,并经园区主管海关核准,根据受灾货物的使用价值进行估价、征税后运出园区外;⑶区外进入园区的货物损坏、损毁,失去原使用价值但可以再利用,且需向出口企业进行退换的,可以退换为与损坏货物同一品名、规格、数量、价格的货物,并向园区主管海关办理退运手续。需退运到区外的,如属于尚未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可以向园区主管海关办理退运手续;如属已经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按照本条第二项进境货物运往区外的有关规定办理。11、因保管不善等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货物损坏、损毁、灭失的,按下列规定办理:⑴对于从境外进入园区的货物,园区企业应当按照一般贸易进口货物的规定,以货物进入园区时海关接受申报之日适用的税率、汇率,依法向海关缴纳损毁、灭失货物原价值的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⑵对于从区外进入园区的货物,园区企业应当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海关据此办理核销手续。12、园区货物不设存储期限。四对园区与其他监管区域往来货物的监管1、海关对于园区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往来的货物,继续实行保税监管,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但货物从未实行国内货物入区(仓)环节出口退税制度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转入园区的,按照货物实际离境的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手续,由转出地海关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2、园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货物交易、流转,不征收进出口环节和国内流通环节的有关税收。以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4号,此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7. 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仓库、保税港区的区别

保税物流中心主要是整合、集成、拓展了“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功能,即货物从境外进入中心内实行保税,从境内进入中心享受出口退税,在中心内还能开展如保税仓储、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国际物流配送、进出口贸易、国际中转和转口贸易、物流信息处理等多项业务,海关还赋予其一定的口岸功能。分为两类:A型,主要由一家企业投资建设并为该企业自有物流服务。B型,是由一家或多家投资主体投资建设的公共保税中心,由两家以上大型物流企业入驻运营。
  保税港区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和保税物流园区三者和港口功能集于一身,是在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上实现“功能整合、政策叠加”的产物,堪称对外贸易优惠政策的集大成者。保税港区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国家对外开放的口岸港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强调的是保税区域。保税物流中心所处的区域一般要小些,主要是在港口、火车站或机场附近的某些主要物流基地或园区内,主要是为进出口贸易节约成本和提供便利,重点在于强调保税业务。

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仓库、保税港区的区别

8. 保税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与保税港区有什么区别

保税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与保税港区之间区别:
一、定义不同:
1、保税物流园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保税区规划面积或者毗邻保税区的特定港区内设立的、专门发展现代国际物流业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2、保税物流中心是指封闭的海关监管区域并且具备口岸功能,分A型和B型两种。
3、保税港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国家对外开放的口岸港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二、业务范围不同:
1、保税物流园区的业务范围:
①、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
②、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
③、进出口贸易,包括转口贸易。
2、保税物流中心的业务范围:
①、解决一般贸易出口商品入中心退税问题。
②、解决一般贸易进口商品保税问题。
③、解决加工贸易中的深加工和结转货物问题。
3、保税港区的业务范围:
①、研发、加工、制造。
②、港口作业。
③、经海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作用意义不同:
1、保税物流园区的意义:规划和建设好天津滨海新区,不仅关系到 滨海新区要按照建设现代化世界加工制造基地,天津地区的长远发展,而且对于振兴环渤 和国际物流中心的总体目标,立足天津,服务海区域经济有着重要作用。
2、保税物流中心的意义:有利于建立一个稳定而长效地吸引国内外物流企业进入园区发展的机制。
3、保税港区的意义:港口是水陆运输的枢纽,是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的结合点。建设保税港区既是加快我国经济建设的需要,也是参与国际经济竞争的要求。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保税物流园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保税物流中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保税港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