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能代销吗

2024-05-17 17:59

1. 私募基金能代销吗

一、私募基金代销机构需要具备哪些资质?
1、所有具备私募基金代销资格的主体必须明确私募基金的100万门槛限制。即所有符合私募基金代销资格的主体不得借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拆分、转让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的标准,也不得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任何产品。
2、所有具备私募基金代销资格的主体必须规范代销责任归属。所有代销主体必须承担特定对象调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责任,同时作为第一责任人的私募管理人还需与所有具备私募基金代销资格的机构签署基金销售协议等,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
3、所有符合私募基金代销资格的主体必须遵从基金管理人建立的开户制度。即基金管理人会与监督机构联名凯里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同时还会签署监督协议等。
4、所有符合私募基金代销资格的主体必须遵从投资者回访确认制度。即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后,需要安排本机构的推介业务人员进行录音电话、电邮等形式的回访,同时在回访过程中必须遵从可观原则,不得诱导投资者等。只有经过回访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才能签署基金合同。
5、所有符合私募基金代销资格的主体要对其工作人员进行严格限制,只有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才能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
6、所有符合私募基金代销资格的主体需要建立投资冷静期制度,建立投资者资料保管制度,明确投资者标准等。
二、通常哪些机构才能成为私募基金代销机构?
私募基金代销则须取得证监会颁发的基金销售资格且同时成为中基协会员。根据证监会公布的公募基金销售机构最新名录,已有128家商业银行、99家券商、18家期货公司、4家保险公司、5家保险代理公司、6家证券投资咨询机构、100家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取得私募基金销售资格。

私募基金能代销吗

2. 银行代销私募基金无效产品的后果

银监会印发《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规定银行不得代销无照私募基金产品。根据《通知》,两类机构发行的产品将被禁止代销:第一类是无银监会、证监会或保监会等“三会”发放牌照的机构,包括第三方理财机构、地方交易场所等;第二类是属于“三会”监管但不持有许可证的金融机构。不过,政府债券、实物贵金属和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意味着,仅持有银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以及保监会颁发的《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的机构可以进入银行代销名单中。私募基金产品即便已经在基金业协会备过案,如果发行机构没有相关牌照,银行就不得代销,但上述代销新规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影响有限。
一、私募基金发行的对象
私募发行的对象是特定人。所谓特定人,指在公司推出定向增发议案时,名称、身份以及拟置入上市公司的资产都业已确定的人,这样使私募发行区别于发行对象不确定的配售行为。特定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一般各国都对特定人的资格进行了限定。中国证监会2003年的15号令《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规定》中第九条:“定向发行的债券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合格投资者是指自行判断具备投资债券的独立分析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资者:
(一)依法设立的法人或投资组织;
(二)按照规定和章程可从事债券投资;
(三)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或者经审计的净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对于私募股票的特定人,中国现行法律没有规定。笔者认为,中国也可以不要求特定人具备一定的资格,可以通过一系列聘请中介机构和信息披露等制度安排,把特定人限定在有相当实力且有能力保护自己的少数人。修订中的《证券法(草案)》规定向五十人以上的特定对象销售证券的行为构成“公开发行”,合理的推论是,特定人的数量不能超过五十人。

3. 银行代销私募基金无效产品的后果是什么

一、银行代销私募基金无效产品的后果
银监会印发《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规定银行不得代销无照私募基金产品。根据《通知》,两类机构发行的产品将被禁止代销:第一类是无银监会、证监会或保监会等“三会”发放牌照的机构,包括第三方理财机构、地方交易场所等;第二类是属于“三会”监管但不持有许可证的金融机构。不过,政府债券、实物贵金属和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意味着,仅持有银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以及保监会颁发的《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的机构可以进入银行代销名单中。私募基金产品即便已经在基金业协会备过案,如果发行机构没有相关牌照,银行就不得代销,但上述代销新规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影响有限。
二、私募基金发行的对象
私募发行的对象是特定人。所谓特定人,指在公司推出定向增发议案时,名称、身份以及拟置入上市公司的资产都业已确定的人,这样使私募发行区别于发行对象不确定的配售行为。特定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一般各国都对特定人的资格进行了限定。中国证监会2003年的15号令《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规定》中第九条:“定向发行的债券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合格投资者是指自行判断具备投资债券的独立分析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资者:
(一)依法设立的法人或投资组织;
(二)按照规定和章程可从事债券投资;
(三)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或者经审计的净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对于私募股票的特定人,中国现行法律没有规定。笔者认为,中国也可以不要求特定人具备一定的资格,可以通过一系列聘请中介机构和信息披露等制度安排,把特定人限定在有相当实力且有能力保护自己的少数人。修订中的《证券法(草案)》规定向五十人以上的特定对象销售证券的行为构成“公开发行”,合理的推论是,特定人的数量不能超过五十人。

银行代销私募基金无效产品的后果是什么

4. 哪里可以代销私募基金

基金代销机构有5类,分别是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
二、代销基金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9条: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2)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
(3)有与基金销售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设施;
(4)有安全、高效的办理基金发售、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技术设施,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的有关要求,基金销售业务的技术系统已与基金管理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应的技术系统进行了联网测试,测试结果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5)制定了完善的资金清算流程,资金管理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
(6)有评价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产品风险等级的方法体系;
(7)制定了完善的业务流程、销售人员执业操守、应急处理措施等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制度,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的有关要求;
(8)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如何能获得基金代销牌照?
(1)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或者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形式。
(2)有符合规定的组织名称、组织机构和经营范围。
(3)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合伙企业合伙人符合办法规定。
(5)没有发生已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机构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
(6)高级管理人员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
(7)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8)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0人
哪里可以代销私募基金?
我国的有关法律明确的规定了只有机构才可以代销私募基金,但是不是任何机构都可以,必须获得相关部门颁发的牌照方可代销。私募基金以其高收益吸引着投资者,但是不要忽略任何投资都是有风险的。投资前要考虑清楚,查明该机构是否有私募基金代销资格。

5. 什么是私募基金代销资格

第一,私募基金募集主体需要满足的私募基金代销资格。私募基金的销售主体有着十分严格的限制,当前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在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的私募管理人;另一类则是需要在证监会注册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同时也是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因此对于能够从事私募基金代销的主题而言,它们必须符合第二类主体资格,才能从事私募基金销售的相关工作。
第二,所有具备私募基金代销资格的主体必须明确私募基金的100万门槛限制。即所有符合私募基金代销资格的主体不得借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拆分、转让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的标准,也不得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任何产品。
第三,所有具备私募基金代销资格的主体在私募基金产品推介过程中必须禁止使用如下几类媒介:
第一类是所有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等;
第二类是所有公共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第三类是互联网媒介,包括未设置特定对象调查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
第四类是公共传播媒体,包括海报、户外广告;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
第四,所有具备私募基金代销资格的主体在私募基金产品推介过程中明确禁止的几类行为:
第一类是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推介;
第二类是推介非本机构募集的私募基金;
第三类是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等;第四类是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等。
第五,所有具备私募基金代销资格的主体必须规范代销责任归属。所有代销主体必须承担特定对象调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责任,同时作为第一责任人的私募管理人还需与所有具备私募基金代销资格的机构签署基金销售协议等,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
第六,所有符合私募基金代销资格的主体必须遵从基金管理人建立的开户制度。即基金管理人会与监督机构联名凯里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同时还会签署监督协议等。
第七,所有符合私募基金代销资格的主体必须遵从投资者回访确认制度。即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后,需要安排本机构的推介业务人员进行录音电话、电邮等形式的回访,同时在回访过程中必须遵从可观原则,不得诱导投资者等。只有经过回访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才能签署基金合同。
第八,所有符合私募基金代销资格的主体要对其工作人员进行严格限制,只有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才能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
第九,所有符合私募基金代销资格的主体需要建立投资冷静期制度,建立投资者资料保管制度,明确投资者标准等。
所以,只有同时符合以上所有资格的机构才能算得上真正具备私募基金代销资格,才能合法、正规的参与私募基金销售行列。
了解什么是私募基金代销?首先需要知道什么样的代销机构能满足私募基金代销资格,因为私募基金的销售主体有着严格的限制。具备私募基金代销资格的主体必须具备能从事该行业的专业知识、经验等,且不得以任何形式承诺投资者能得到的最低收益。

什么是私募基金代销资格

6. 私募基金代销资格是怎样的

一、私募基金代销资格
私募基金不允许代销。私募产品一般是通过取得牌照的第三方金融公司代销,更多的是在证券公司代销。银行只卖公募基金产品,私募基金不允许代销。
二、私募投资基金托管
产品介绍;私募基金,是指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向特定的合格投资人募集资金,并担任资产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为投资者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股权投资的活动。按投资策略不同,可以分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2014
年初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发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根据通知内容,纳入私募基金登记备案范围的包括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所管理的私募基金应当履行基金备案手续。目前全国已有超过3000
家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总管理资产净值规模已超过1.5万亿。
(一)私募股权基金
依据特性可以分为合伙企业型、公司型、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注册登记与备案的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投向为拟上市或业务模式已经成型的非上市企业股权,通过IPO
上市、并购、新三板股权转让、股权出售等方式实现基金退出,获得高额收益。依据投资的策略不同分为战略投资型、财务投资型、并购型等。
(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指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向特定的合格投资人募集资金,并担任资产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为投资者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一二级市场的有价证券投资的活动。依据特性可以分为信托型阳光私募、公司型、合伙企业型、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注册登记与备案的契约型。
(三)创业风险投资基金
又称天使基金,投向为初创期的企业。通过股权转让、新三板转让、IPO上市、并购等方式退出。
(四)产业投资基金
一般由政府或大型基金成立的专注于某一产业投资的投资基金,包括实现产业资源整合的产业并购基金、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等。
三、私募基金的目标客户
主要是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注册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政府及大型企业主导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及房地产基金。
目标客户选择考虑因素:
(一)管理人管理的基金规模较大,有一定市场知名度。
(二)管理人资本实力较强,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具备科学的内部决策流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适宜的激励机制,投资风格稳健,如采用分散投资策略,对单个项目和单个行业的投资比例有明确的比例限制。
(三)管理人有较丰富的投资经验和良好的历史业绩。
(四)管理团队具有良好的专业素养、广泛的渠道关系且人员相对稳定,对行业政策、项目背景有比较准确的把握和判断,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对培育、辅导企业上市有较大促进作用。
(五)所投资项目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为国家重点扶持的基础设施、支柱产业或具有高成长性的高新技术企业等。
(六)首选经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批准或备案以及中央部委和地方政府推动发起的产业投资基金进行合作,有关产业投资基金信息可通过国家或地方发改委、国资委、金融办、科技部等政府部门渠道获得,可加强与上述有关部门的联系,以便及早获取相关信息提前介入。
(七)对于小型的投资于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基金或私募股权基金,应尽量选择具有当地政府引导基金参与的、以及有较丰富拟投资项目储备的基金进行合作。
(八)对于自身既无较强独立筹资能力又缺乏投资项目储备的股权基金,应注意慎重合作。
(九)银行能销售私募基金么
银行只卖公募基金产品,私募基金不允许代销。
私募产品一般是通过取得牌照的第三方金融公司代销,更多的是在证券公司代销。
四、私募基金业务流程
1、产品营销根据产品的客户对象沟通情况,了解私募基金投向、期限、运营方式,并获取投资结构介绍资料如合伙协议、募集说明书等,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决定是否进行托管业务合作。对于拟合作的客户,如费率低于定价要求的,报送资产托管部价格审批
2、账户开立达成合作意向后,
以私募股权基金名义在我行营业网点开立托管账户及其他投资相关的账户;开户网点按照《平安银行资产托管账户管理办法》及有关操作细则开立托管账户等合同签署:我行应与客户签署托管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目前我行对于不同类型的私募基金有相应的标准托管协议版本,可与客户以该版本为基础协商拟定最终签署的合同文本。
3、日常运营日常运营目前由资产托管部的托管运营中心完成,业务发起行在账户开立后无过多后续工作量。
有关私募基金代销资格是什么的问题,通过本文我们可以知道,对于私募基金是不能够进行代销的,而且银行也只能进行代卖公积金的产品。对于私募基金产品,很多时候都是证券公司才有代销的资格。我国现在对私募基金管理非常严格,如果想代销投资,一定要谨慎思考。

7. 代销私募基金的主体

私募基金的销售主体有着十分严格的限制,当前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在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的私募管理人;
另一类则是需要在证监会注册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同时也是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
因此对于能够从事私募基金代销的主体而言,它们必须符合第二类主体资格,才能从事私募基金销售的相关工作。
一、代销私募基金的其它要求
1、所有具备私募基金代销资格的主体必须明确私募基金的100万门槛限制,即所有符合私募基金代销资格的主体不得借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拆分、转让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的标准,也不得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任何产品。
2、所有具备私募基金代销资格的主体在私募基金产品推介过程中必须禁止使用如下几类媒介:
第一类是所有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等;第二类是所有公共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第三类是互联网媒介,包括未设置特定对象调查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第四类是公共传播媒体,包括海报、户外广告;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
3、所有具备私募基金代销资格的主体在私募基金产品推介过程中明确禁止的几类行为:第一类是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推介;
第二类是推介非本机构募集的私募基金;
第三类是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等;第四类是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等。
4、所有具备私募基金代销资格的主体必须规范代销责任归属。所有代销主体必须承担特定对象调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责任,同时作为第一责任人的私募管理人还需与所有具备私募基金代销资格的机构签署基金销售协议等,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
5、所有符合私募基金代销资格的主体必须遵从基金管理人建立的开户制度。即基金管理人会与监督机构联名凯里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同时还会签署监督协议等。
6、所有符合私募基金代销资格的主体必须遵从投资者回访确认制度。即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后,需要安排本机构的推介业务人员进行录音电话、电邮等形式的回访,同时在回访过程中必须遵从可观原则,不得诱导投资者等。只有经过回访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才能签署基金合同。
7、所有符合私募基金代销资格的主体要对其工作人员进行严格限制,只有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才能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
8、所有符合私募基金代销资格的主体需要建立投资冷静期制度,建立投资者资料保管制度,明确投资者标准等。
所以,只有同时符合以上所有资格的机构才能算得上真正具备私募基金代销资格,才能合法、正规的参与私募基金销售行列。

代销私募基金的主体

8. 银行是否可以销售私募基金

一、私募基金是否可以通过银行销售
私募基金可以通过银行销售,但是前提是需要建立完善的资金托管、交收、交易制度,同时最好有优秀的历史业绩。因为目前基金业协会开始要求私募备案所以,最好要有备案资格。
二、私募基金相关产品介绍
私募基金,是指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向特定的合格投资人募集资金,并担任资产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为投资者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股权投资的活动。按投资策略不同,可以分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2014年初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发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根据通知内容,纳入私募基金登记备案范围的包括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所管理的私募基金应当履行基金备案手续。目前全国已有超过3000家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总管理资产净值规模已超过1.5万亿。
(一)私募股权基金
依据特性可以分为合伙企业型、公司型、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注册登记与备案的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投向为拟上市或业务模式已经成型的非上市企业股权,通过IPO上市、并购、新三板股权转让、股权出售等方式实现基金退出,获得高额收益。依据投资的策略不同分为战略投资型、财务投资型、并购型等。
(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指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向特定的合格投资人募集资金,并担任资产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为投资者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一二级市场的有价证券投资的活动。依据特性可以分为信托型阳光私募、公司型、合伙企业型、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注册登记与备案的契约型。
(三)创业风险投资基金
又称天使基金,投向为初创期的企业。通过股权转让、新三板转让、IPO上市、并购等方式退出。
(四)产业投资基金
一般由政府或大型基金成立的专注于某一产业投资的投资基金,包括实现产业资源整合的产业并购基金、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等。
目标客户
主要是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注册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政府及大型企业主导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及房地产基金。
目标客户选择考虑因素:
(一)管理人管理的基金规模较大,有一定市场知名度。
(二)管理人资本实力较强,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具备科学的内部决策流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适宜的激励机制,投资风格稳健,如采用分散投资策略,对单个项目和单个行业的投资比例有明确的比例限制。
(三)管理人有较丰富的投资经验和良好的历史业绩。
(四)管理团队具有良好的专业素养、广泛的渠道关系且人员相对稳定,对行业政策、项目背景有比较准确的把握和判断,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对培育、辅导企业上市有较大促进作用。
(五)所投资项目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为国家重点扶持的基础设施、支柱产业或具有高成长性的高新技术企业等。
(六)首选经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批准或备案以及中央部委和地方政府推动发起的产业投资基金进行合作,有关产业投资基金信息可通过国家或地方发改委、国资委、金融办、科技部等政府部门渠道获得,可加强与上述有关部门的联系,以便及早获取相关信息提前介入。
(七)对于小型的投资于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基金或私募股权基金,应尽量选择具有当地政府引导基金参与的、以及有较丰富拟投资项目储备的基金进行合作。
(八)对于自身既无较强独立筹资能力又缺乏投资项目储备的股权基金,应注意慎重合作。
业务流程
1、产品营销
根据产品的客户对象沟通情况,了解私募基金投向、期限、运营方式,并获取投资结构介绍资料如合伙协议、募集说明书等,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决定是否进行托管业务合作。对于拟合作的客户,如费率低于定价要求的,报送资产托管部价格审批
2、账户开立
达成合作意向后,以私募股权基金名义在我行营业网点开立托管账户及其他投资相关的账户;开户网点按照《平安银行资产托管账户管理办法》及有关操作细则开立托管账户等合同签署:我行应与客户签署托管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目前我行对于不同类型的私募基金有相应的标准托管协议版本,可与客户以该版本为基础协商拟定最终签署的合同文本。
3、日常运营
日常运营目前由资产托管部的托管运营中心完成,业务发起行在账户开立后无过多后续工作量。
营销提示
1、除常规的私募基金产品托管服务外,目前托管部能给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客户提供一些专项外包服务,如向管理人提供估值系统、TA份额登记系统、清算系统租用服务等,给客户全方位的托管服务体系。
2、除单一项目的营销外,可营销总管理规模在5亿元以上的客户与我行签署总对总的托管业务合作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