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经常遇到的一些问题如下,怎么解决?

2024-05-16 11:06

1. 招标投标经常遇到的一些问题如下,怎么解决?

1、按照招标投标法应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所有哪家中标都正常的;
2、所有有些招标我设置一些标准、投标报价不能低于这些标准、不能低于成本价;
3、高价格可以保证产品的质量,低价肯定以次充好!这都正常的,一份价格一分货;
4、商务标是指报价部分、技术标一般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企业的资质和获奖情况等;
5、废标情况招标投标说的非常清楚你参照就行了,打分一般分为商务标部分和技术标部分;
6、这个要看最低价中标,还是合理价中标了!这个网上都可以查到的,你自己去查查;
7、一般商务报价占70%-90%,技术标占10%-30%!

招标投标经常遇到的一些问题如下,怎么解决?

2. 招投标过程中急需解决的一些问题

(1)施工图纸存在漏项、工程做法不明确,这样会给后期施工工程中造成大量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单等。
(2)招标文件不规范,没有明确现场勘察日期、招标答疑时间、图纸会审,而且也没有做。
(3)评标只看报价,报价最低者中标,容易形成低价中标、高价索赔;评标办法不明确,投标单位只能按自己的理解去投标,结果是各家所报品牌不同,价格相差很大,质量相差很远。
一、标的不明确的项目怎么招标
无标的招标的评标定标通常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具体如下所述:
1、最低评标价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人的投标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后报价最低者中标的评定标方法。
2、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通常按下列程序进行:
(1)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鉴定。投标文件应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应与招标文件所有条款、条件和规定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评标委员会对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予以拒绝。
(2)对投标文件的技术标进行评估。评标委员会对投标单位所报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工人员和施工设备的配备、施工技术能力、以往履行合同情况、临时设施的布置等进行评估,按合格与不合格两个标准评定,不合格的投标被拒绝。
(3)对投标报价进行评估。评标委员会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技术标合格的投标进行投标报价评估。在评估投标报价时应按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校核后,确定评审报价,并按由低到高的顺序依次排出名次。
(4)对报价答辩结果进行评定。评标委员会对报价最低的投标人进行报价答辩,认定报价不低于成本后,即确定该投标人为中标单位,如被认定为属于低于成本的报价,则评标委员会有权否决其中标资格,并依次对下一名次投标人进行报价答辩,最终确定中标单位并写出评标报告。
由此可见,实际上,对于标的未明的项目招标,招标文件中只需提出一个评标的标准和方法即可。
二、土地招标出让的程序是怎样的
土地招标出让程序为:
1、发布招标公告;
2、感兴趣的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
3、现场踏勘、答疑和标前会议;
4、成立评标委员会;
5、投标人支付投标保证金;
6、投标、开标、唱标;
7、评标会。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
8、确定中标人;
9、发出中标通知书;
10、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11、签订协议,中标人的时间签订相关协议;
12、公布转让结果。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第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六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3. 招投标过程中急需解决的一些问题

法律分析:(1)施工图纸存在漏项、工程做法不明确,这样会给后期施工工程中造成大量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单等。(2)招标文件不规范,没有明确现场勘察日期、招标答疑时间、图纸会审,而且也没有做。(3)评标只看报价,报价最低者中标,容易形成低价中标、高价索赔;评标办法不明确,投标单位只能按自己的理解去投标,结果是各家所报品牌不同,价格相差很大,质量相差很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投标过程中急需解决的一些问题

4. 招投标过程中常见问题有哪些

2018.02.18

5. 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常见的问题有哪些

  招标和投标是一种贸易方式的两个方面。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要注意以下介绍的一些常见的问题。接下来就由我为你详细介绍投标人常见的问题有哪些吧,仅供参考!
                  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的常见问题   
      一、编制投标文件之前没有仔细阅读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是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同时招标文件也体现了招标人选择中标人的意志,因此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之前应该仔细研读,以指导投标文件编制的过程。
   
      但事实上很多投标人都没有养成这种良好的习惯,一拿到招标文件就急于编制投标文件,因此容易遗漏一些重要的条款。比如招标文件列出了一些材料作为暂估价材料,要求在投标报价时不得修改材料价格,否则作为重大偏差处理。而在实际的招投标过程中,因为修改暂估价材料价格而被废标的现象时有发生。
   
      拿到招标文件以后,最好能把招标文件通读一遍,并且在重要的地方加上标记,为了避免出现疏漏,可以用  笔记本  记录下来形成列表,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完成一项,勾掉一项。
   
      二、编制投标报价时,用手工录入工程量清单
   
      如果招标人在发售招标文件时提供了电子格式(如excel格式)的工程量清单,则投标人可以在工程量清单计价软件中直接导入,快速完成工程量清单的录入过程。
   
      有些招标人没有给投标人提供电子格式工程量清单的习惯,而投标人也不向招标人争取,于是在编制投标报价时只能采用手工录入工程量清单,这种方式不但极大地增加了投标人的录入时间,而且由于清单项数量多,极其容易发生手误,如清单项的工程量输入错误、计量单位、项目特征输入错误。
   
      这些错误会带来的影响有:一是投标报价缺乏真实性。例如C35混凝土梁工程量由425.36m3误输入为42.536m3,此清单项直接引起工程造价降低了十几万元,由于投标报价发生了较大的偏差,因此可能降低中标率;二是可能在评标时被废标。
   
      大部分招标文件中都会说明如果投标人随意篡改工程量清单,将以未能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为由被判定为废标;三是可能给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工程款结算带来纠纷。例如前面的案例,招标人可能只同意按照42.536m3支付C35混凝土梁的工程款,而投标人要求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支付进度款。
   
      要解决好这个问题,除了要求招标人要加强服务意识,还需要投标人主动争取,只要投标人清楚地说明其中的利害关系,相信招标人是很乐意提供电子格式工程量清单的。
   
      三、不审核工程量清单
   
      招标人在编制工程量清单的过程中,可能由于缺乏  经验  导致工程量计算不准确,也有可能有意采用招标策略,把整个项目的工程量整体上调如乘以1.03的系数,因此工程量清单有可能是不准确的。
   
      如果投标人拿到招标文件后不审核工程量清单,就开始编制投标报价,这样得出的工程造价是存在偏差的,而且由于不清楚工程量清单中存在的问题,也不能很好的运用投标策略。所以很难保证投标报价的竞争力。
   
      由于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较短,投标人很难保证有足够的时间计算整个工程的工程量,但是可以运用一些技巧快速审核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例如统筹审核法。统筹审核法是指利用清单项目之间的关系,快速关联审核。一个工程项目可能有成百上千条清单项,这些项目之间看似毫无关系,其实只要我们认真  总结  、仔细分析,就可以摸索出它们的规律。
   
      我们可利用这些规律来审核工程量清单,找出不符合规律的项目及数据,如漏项、重项、工程量数据错误等,然后,针对这此问题进行重点审核。工程量清单项目及数据大致可以分类为:
   
      1、与建筑面积相关的项目和工程量数据;
   
      2、与室外净面积相关的项目和工程量数据;
   
      3、与墙体面积相关的项目和工程量数据;
   
      4、与外墙边线相关的项目和工程量数据。
   
      应用以上  方法  可以提高审核工程量清单的效率,为了更好的提高审核效率,现在越来越多的投标人开始尝试使用专业的工程量计算软件
   
      四、不平衡报价使用过于明显
   
      为了提高工程项目施工的利润回报,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报价时会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使用相应的投标技巧,其中不平衡报价法被广泛应用。
   
      所谓不平衡报价,就是投标单位在投标总报价确定不变的前提下,调整内部各项目报价,以期既不提高总价,不影响中标,又能在结算时得到更理想的经济效益。合理的利用不平衡报价法,可以给投标人带来更多的利润回报,但是如果不平衡报价太过明显,则会弄巧成拙,得不偿失。
   
      为了避免明显的不平衡报价带来的风险,招标人会对投标报价数据进行清标,如果其中有清单项价格明显不合理,有可能会被扣分甚至被认定为投标报价不合理被废标。即使侥幸中标,在施工过程中,经验丰富的业主可能会采取设计变更的方式来减少损失。
   
      案例:招标人在计算工程量清单时,水泥砂浆楼地面的地面面积计算错误,实际为17304.34m2,而工程量清单中为11832.59m2。某投标人发现了此问题,预计实际结算的工程数量会大于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于是在此清单项上采用了明显的不平衡报价策略,报价由12.35m2调整为54.35元/m2,相应调低其他项目的价格,以保证总价的优势。
   
      根据评标办法,此投标得分最高中标了,但是签订施工合同后,业主发现了此问题,于是要求设计院变更此清单项的做法,在结算时重新确定此清单项的价格。结果施工企业不仅没有在此清单项上得到预期的利润回报,反而因为降低了损失了整个工程项目的利润回报,而且业主因此降低了对此施工企业的信任度。
   
      聪明的投标人都会在编制投标报价时适当应用不平衡报价法等投标技巧,但价格的偏差会控制在适当的幅度内,比如15%以内。这样做既可以适当的提高预期利润回报率,又不增加不平衡报价给评标过程带来的风险。
   
      五、不切实际的恶意报价
   
      为了能够中标,往往有投标人恶意降低报价,甚至投标报价低于企业的施工成本价。其设想是先中标了再说,后期想方设法通过签证和变更进行弥补。
   
      这种想法主要源于传统定额计价模式的结算方式,但由于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合同类型和工程款结算方式都发生了变化。投标人的最初设想可能会落空,可能导致巨额亏损。为了尽量减少损失,施工企业可能以牺牲履约保证金和企业信誉为代价,选择放弃继续施工。
         招投标的原则   
      《招标投标法》第5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公开
   
      公开原则,首先要求招标信息公开。例如:《招标投标法》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无论是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还是投标邀请书,都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其次,公开原则还要求招标投标过程公开。
   
      例如:《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时招标人应当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截至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向中标人发出中标  通知书  的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公平
   
      公平原则,要求给予所有投标人平等的机会,使其享有同等的权利,履行同等的义务。《招标投标法》第6条明确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公正
   
      公正原则,要求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按照统一的标准衡量每一个投标人的优劣。进行资格审查时,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资格审查的条件、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不得改变载明的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进行资格审查。
   
      《招标投标法》还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
   
      诚实信用
   
      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事活动所应当遵循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合同法》第6条也明确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招标投标活动作为订立合同的一种特殊方式,同样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例如,在招标过程中,招标人不得发布虚假的招标信息,不得擅自终止招标。在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不得与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不得擅自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不得擅自放弃中标项目。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情形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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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常见的问题有哪些

6. 当前工程招投标过程中产生问题的原因?

目前,各有关部门能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基本上都实行了招标,招标程序在逐步规范,但是依然有一些问题存在:
一是化整为零规避招标。根据《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的有关规定,合同价款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个别单位为了逃避招投标程序,经常把50万元以上的工程进行分拆或肢解,使其投资额不超过招投标上限,从而达到指定施工单位的目的。
二是假借资质参与竞争。《招投标法》明确规定,不得假借资质或以他人名义参与招投标报名。但在实际招投标报名过程中,个别投标人常以分公司、项目经理等名义,假借资质、以他人名义报名参与招投标。
三是陪标现象常有发生。个别工程项目在招标前夕,某个施工单位就已经获得了承包资格,为满足工程项目招投标制度的有关要求,便邀请其他单位陪同投标,自己编制其他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对于其中的内容进行控制,使得自己既能够中标,又能够合法化。
四是控制信息限制投标。《招投标法》规定对招投标信息的发布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个别单位常以工期紧张、提高工作效率为借口,没有在招投标管理部门指定的报刊、网络和其他新闻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或者缩短公告发布时间,客观上造成了潜在投标对象获知信息的不平等。
五是暗中勾结泄露标底。招投标过程中,标底的制定是确定中标单位的关键因素,因此标底的保密工作至关重要。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常年与投标企业打交道,利益上有交集,加之监管不到位,致使标底泄露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投标对象的公平竞争。
六是转包工程获取利润。个别投标企业中标后,将工程直接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从中收取管理费,而对工程质量、安全不从事管理、不负责任,常年专注于投标中标,从不具体施工。这种转包的现象,使得一些资质不够,没有施工经验的企业进入施工现场,为工程质量安全埋下隐患。
七是招标代理仍不规范。由于我国招标代理业务起步晚,招标代理市场发育尚不完善,一些相关的配套制度还不健全,致使一些代理机构在实际工作中缺乏自律,步入误区,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帮助业主有倾向性的选择中标单位。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产生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是以权谋私。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领导干部放松世界观的改造,经受不住权力、金钱的考验,以权谋私,违规参与招投标活动。
二是外界干预因素过多。在招投标的过程当中,存在着过多的外界因素干预,使得招投标活动不能够严格按照规则进行,一定程度上减弱了法规的力量,例如存在一些可以人为调控的因素,如果竞争对手对自己产生威胁,通过一些非常态化的手段在资格审查或其他阶段就会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入围,从而造成了招投标的不公平、不公正。
三是招标投标制度还不完善。现行的招标投标领域的相关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整个过程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但对一些细节缺乏强制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尤其对资格预审和评标等关键环节规定过粗,存在一些可以人为调控的因素。
四是后续监管不到位。当前招投标管理工作中普遍存在一种重招投标过程管理、轻中标后监督的现象。随着招投标的发展,没有紧随一些产生的新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一些本可以通过后续检查发现的问题,如借资质、非法转包、擅自变更合同等等未能得到及时的揭露和纠正。
五是招投标市场不够健全规范。招投标市场的信息服务、场所服务、集中办公服务等基本功能还不健全,相关的制度也不够完善,这些都制约了招投标市场对遏制腐败行为作用的发挥。
解决问题的主要对策(一)加强从业人员教育,筑牢拒腐防变底线
在工程建设中,如何抵御利益诱惑,遏制腐败,最根本的就是要解决人的思想问题,也是铲除腐败的根源。
一是加强市场主体教育。采用集中和分散学习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监督管理人员等招投标活动主题的教育。能深刻剖析腐败演变过程,找准易发腐败的环节,真正做到触及思想和灵魂的作用,以增强廉洁自律,拒腐防变的能力。
二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加强对招投标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业自律教育,引导从业人员自愿签署行业自律公约,自觉抵制失信、违规、违法行为。积极推行就业资格制度,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就业资格证书,才能从事招标投标工作,对已取得就业资格的要进行知识更新和继续教育。
(二)完善相关制度,增强可操作性
针对目前招投标监管法规制度仍不健全的现状,应进一步加快招投标相关制度的制定、修订,增强招投标制度的可操作性,从法规制度上堵塞漏洞。建立对业主行为的监督制度,对必须招标而未招标、将工程肢解发包等行为要严肃查处,视情节轻重,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或不准开展新项目。建立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
通过加强企业年检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等管理手段,对达不到规定要求以及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坚决依法予以降级或清出建筑市场。完善准入制度,对有假借资质、违规挂靠、违规转包以及在招投标活动中有其它不良行为的企业和人员列入黑名单,使这些企业或人员在市场准入时受到限制,以加大违法违规的成本,利用经济手段强化准入管理。
(三)加强监管力度,实施有效监督
充分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职能,切实加强对招投标程序和过程的监督。针对招投标管理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加强监管,堵塞漏洞,依法查处招标活动中的包括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防止招标人设立背离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行为,保证招投标工作的依法进行。强化招标投标备案制度,落实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制度、招标结果公示制度、邀请招标批准制度等制度。立足于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加强执法监察,强化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从严从重打击招投标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招投标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依纪依法追究当事人的纪律法律责任,以有力的执法监察保证招投标活动的规范运作。
(四)注重后续监管,加强标后管理
一是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资质和资格、工程造价、质量和安全监督等管理机构之间相互联动机制,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严厉查处中标后随意更换项目经理、转包、违法分包、任意进行合同变更、不合理的增加合同价款等违法行为,促进合同的全面履行。加强对工程后续工作和工程竣工结算的监管,防止因低价中标可能产生的偷工减料、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及安全水平的现象。二是建立工程合同风险管理制度,通过经济手段建立市场约束机制。借鉴先进经验,实行工程担保和保险等风险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低价中标风险担保,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的风险管理制度。

7. 浅谈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几种常见问题及对策

摘要:近年来,我国各级部门先后出台了许多招投标法律法规,并建立了各级有形的招投标市场,实施规范的招投标制度,但随着招投标工作的深入开展,招投标过程中新的问题不断出现,本文结合自身在招标工作中的经历,浅谈几种常见问题,以及处理对策和建议,供大家探讨、借鉴。关键词:招投标 问题 对策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各投标人为了获得中标资格,通过树立企业品牌、降低成本、提高信誉等各种方式,增强自己的竞争能力,但也有少数投标人,尤其是资质低、实力弱的企业,甚至是借用资质的个体户等试图通过弄虚作假、投机取巧等不法途径获得中标资格,也有许多投标人在长期的投标过程中积累了许多钻空子的经验,这就需要招投标法律法规不断健全,招投标市场不断规范,招标人全面考虑,周密编制招标文件等各方面措施来杜绝投标人的不法机会。

浅谈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几种常见问题及对策

8. 当前工程招投标过程中产生问题的原因有哪些

1、忽视了成本价理念。
工程成本价是指从工程筹建开始到工程竣工交付使用为止所开支的全部固定资产。一般认为,成本价有两种概念:一是经评审的与社会平均水平相比较的社会成本价;二是企业自身决定的个别成本价。社会成本价作为控制低于成本的警界限,但当投标价低于社会成本价时不应一概作为废标,而应对低于社会成本的报价进行详细评审分析。据统计,这一警界限根据不同专业工程的直接成本加相应的管理费、规费、税金设置风险控制价。以风险控制价作为警界限,低于此价应作废标处理。目前推行的“最低价中标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营造了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但忽视了“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或未经详细评审无法确定是否低于成本价。对于明显低于控制价(标底)的没有设置明确的界定和废标条件,对于明显的采用低于成本价中标的行为不进行干预,甚至因为对施工企业成本核定有难度时就放弃审查或管理。
2、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缺乏详细评审。
“评标委员会的商务专家应对商务报价的范围、数量、单价、费用组成和总价等进行全面审阅和对比分析,找出报价差异的原因及存在的问题”。当某一投标报价与其他投标报价存在一定数量上的相同(或相似)时,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比对结果和规则认定。我市的招标文件仅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数量、费用和算术误差进行评审,而忽视了关键的主要材料数量和单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的评审和制约,从一定的角度来说,是目前低价恶性竞争和串标围标的原因之一。
3、招投标市场管理机制不健全。
对报名参加投标而又无故不参加开标、迟到的企业尚缺乏相应的处罚机制,导致并产生了一批投标和开介绍信的专业户,进行围标串标、中标后卖买标的现状。
4、缺乏对项目全过程造价控制及监管。
目前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缺乏投资和建设的各自规范主体。由于投资和建设的主体基本上合二为一,相应就缺少了投资约束机制,造成政府对项目建设过程缺乏有效的外在管理和制约手段;而政府投资项目特别是公益性项目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性资金,资金是无偿拨付和使用的,因此建设单位缺乏对资金使用效益的责任,于是“规模大、标准高、小而全”就成为建设单位追求的目标,造成政府投资项目往往会出现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投资超计划的“三超工程”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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