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调解是法院的吗

2024-05-05 01:15

1. 多元调解是法院的吗

法院多元调解不是立案。案件只有进入立案状态之后才能确定一般要进行庭审还是先行调解。先行调解和多元调解并不是一个概念。多元调解是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之一,一般在法院在给当事人开具立案通知书之前发放多元调解书,接受调解的,由法院的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不再走诉讼手段。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了先行调解,这一新增条文,使先行调解制度被正式确立为民事程序机制,为诉讼当事人提供了一种替代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是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就其性质而言,先行调解属于法院附设调解。概言之,先行调解是立案前的委派调解,调解由法院以外的人主持,法官应依职权进行司法确认,但当事人不同意的除外。行政调解和法院调解作为一种官方性的调解活动,它们的主要缺点包括启动程序的被动性、受理范围的局限性等。就调解结果而言,律师调解更能被纠纷当事人所接受。律师调解的优势恰好契合哈贝马斯理想言谈情景的核心思想:一是参与调解的人都有平等的地位,二是参与调解的人都有自由表达的权利,三是交往和讨论不会受到权力或权利关系的影响。只有当参与调解的当事人在理想言谈情景中进行对话,对调解主张予以认可时,这样的主张才能被看作是合乎理性建立起来的真实主张,才能为调解协议的可接受性提供保障。调解是纠纷主体自主选择的解纷方式,那么调解协议应当是双方自我合意的结果,应当是自愿平等处分自己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但行政调解和法院调解在某些情况下会出现一种公权力的压迫感,“以判压调”“以权压调”等隐形强制手段确有存在,此时调解制度便被蒙上了浓烈的功利主义色彩。而律师调解的优势就在于一种较强的参与性和协同性。在被信赖的基础上,律师作为调解的主持者,是以一种中立的态度担当各纠纷主体的咨询专家,最终的调解协议往往是由当事人自己作出的,当事人能够体会到一种强烈的参与感和决策感。律师只是用更加专业的法律知识来影响各方主体以平衡利益,整个律师调解的过程呈现出一种协同主义。

多元调解是法院的吗

2. 多元调解是法院的吗

法律分析:是。立案前多元化调解工作机制是昌平区法院以开展立案诉讼服务改革为契机建立的新工作机制。该机制的主要特点:一是形成了“一个中心、五个支柱”的内部调解体系。在立案庭成立调解组,抽调法官专门负责立案调解工作,实现了立案审查与立案调解的有机结合。各派出法庭也结合辖区特点,不断探索推进立案调解的新模式。其中,东小口法庭选派优秀法官进驻社区居委会,沙河法庭把立案调解与法制宣传相结合,小汤山法庭邀请一个人民调解员常驻法庭进行立案前的调解,回龙观法庭向当事人发放“诉讼提示书”,注重对纠纷进行分流引导,南口法庭成立了“综合调解组”。二是形成了“一个主导、八方联动”的外部调解体系。在立案调解工作中,昌平法院将法院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社区基层组织调解等相结合。三是形成了“一个核心、多个延伸”的人力资源配置体系。在立案调解工作中,昌平法院不仅让法官与法官助理开展立案调解工作,还邀请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等主体参与立案调解,将许多社会矛盾化解在了初始阶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3. 多元调解是法院的吗

多元调解不一定是法院调解,也可能是民间的调解委员会或者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法院多元调解不是立案。案件只有进入立案状态之后才能确定一般要进行庭审还是先行调解。多元调解也不一定是对方已经起诉,在对方已经起诉的情况下肯定会收到诉讼状副本的,收到诉讼状副本代表对方已经起诉。但即使对方起诉,大多数民事纠纷在正式审理之前都会先进行调解的,若接受调解,法院会制作调解书。多元调解是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之一,一般在法院在给当事人开具立案通知书之前发放多元调解书,接受调解的,由法院的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不再走诉讼手段。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作为互联网+“枫桥经验”的创新举措,将有关部门参与社会治理、化解矛盾纠纷职能协同起来,将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等各类解纷资源集成起来,将协商、评估、调解、诉讼等解纷方式对接起来,将委派调解、司法确认、立案、速裁快审等流程贯通起来,重塑解纷格局,形成纵横联动、开放融合、集约高效的纠纷解决网络,最大限度提升解纷效能,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解纷需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多元调解是法院的吗

4. 多元调解是法院的吗

是。立案前多元化调解工作机制是昌平区法院以开展立案诉讼服务改革为契机建立的新工作机制。该机制的主要特点:一是形成了“一个中心、五个支柱”的内部调解体系。在立案庭成立调解组,抽调法官专门负责立案调解工作,实现了立案审查与立案调解的有机结合。
我国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可以分为:诉讼和非诉讼。
一、诉讼方式即法院判决;
二、非诉讼方式包括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当事人和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信访等。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与传统的“一元化”化解矛盾的方式方法相比较而言的。简单地说,就是由于当前矛盾纠纷主体的多元化、类型的多元化、诉求的多元化,化解矛盾纠纷的思路、方法、措施、途径等也应多元化。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一个社会中,诉讼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各以其特定的功能和特点,结成一种互补的、满足社会主体多样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运作调整系统。
以上就是律师整理的相关内容了,您了解了吗?
《民事诉讼法》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5. 多元调解是法院的吗

是。立案前多元化调解工作机制是昌平区法院以开展立案诉讼服务改革为契机建立的新工作机制。该机制的主要特点:一是形成了“一个中心、五个支柱”的内部调解体系。在立案庭成立调解组,抽调法官专门负责立案调解工作,实现了立案审查与立案调解的有机结合。各派出法庭也结合辖区特点,不断探索推进立案调解的新模式。其中,东小口法庭选派优秀法官进驻社区居委会,沙河法庭把立案调解与法制宣传相结合,小汤山法庭邀请一个人民调解员常驻法庭进行立案前的调解,回龙观法庭向当事人发放“诉讼提示书”,注重对纠纷进行分流引导,南口法庭成立了“综合调解组”。二是形成了“一个主导、八方联动”的外部调解体系。在立案调解工作中,昌平法院将法院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社区基层组织调解等相结合。三是形成了“一个核心、多个延伸”的人力资源配置体系。在立案调解工作中,昌平法院不仅让法官与法官助理开展立案调解工作,还邀请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等主体参与立案调解,将许多社会矛盾化解在了初始阶段。
一、离婚诉前的调解程序是怎样的?
离婚诉前调解程序是对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先经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诉前调解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为不具有法院审理性质,即由在法院立案庭设立的人民调解工作室来调解;二是为具有法院审理性质,即由法院立案庭的法官来调解或法官与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共同来进行调解。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二款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多元调解是法院的吗

6. 多元调解是法院的吗

是。立案前多元化调解工作机制是昌平区法院以开展立案诉讼服务改革为契机建立的新工作机制。该机制的主要特点:一是形成了“一个中心、五个支柱”的内部调解体系。在立案庭成立调解组,抽调法官专门负责立案调解工作,实现了立案审查与立案调解的有机结合。各派出法庭也结合辖区特点,不断探索推进立案调解的新模式。其中,东小口法庭选派优秀法官进驻社区居委会,沙河法庭把立案调解与法制宣传相结合,小汤山法庭邀请一个人民调解员常驻法庭进行立案前的调解,回龙观法庭向当事人发放“诉讼提示书”,注重对纠纷进行分流引导,南口法庭成立了“综合调解组”。二是形成了“一个主导、八方联动”的外部调解体系。在立案调解工作中,昌平法院将法院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社区基层组织调解等相结合。三是形成了“一个核心、多个延伸”的人力资源配置体系。在立案调解工作中,昌平法院不仅让法官与法官助理开展立案调解工作,还邀请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等主体参与立案调解,将许多社会矛盾化解在了初始阶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7. 多元调解是法院的吗

【法律分析】是。立案前多元化调解工作机制是昌平区法院以开展立案诉讼服务改革为契机建立的新工作机制。该机制的主要特点:一是形成了“一个中心、五个支柱”的内部调解体系。在立案庭成立调解组,抽调法官专门负责立案调解工作,实现了立案审查与立案调解的有机结合。各派出法庭也结合辖区特点,不断探索推进立案调解的新模式。其中,东小口法庭选派优秀法官进驻社区居委会,沙河法庭把立案调解与法制宣传相结合,小汤山法庭邀请一个人民调解员常驻法庭进行立案前的调解,回龙观法庭向当事人发放“诉讼提示书”,注重对纠纷进行分流引导,南口法庭成立了“综合调解组”。二是形成了“一个主导、八方联动”的外部调解体系。在立案调解工作中,昌平法院将法院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社区基层组织调解等相结合。三是形成了“一个核心、多个延伸”的人力资源配置体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多元调解是法院的吗

8. 多元调解是什么

法律分析:多元化调解是一种机制,是昌平区法院以开展立案诉讼服务改革为契机建立的新工作机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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