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购外汇罪既遂处罚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2024-05-16 04:22

1. 骗购外汇罪既遂处罚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骗购外汇罪既遂处罚标准的规定:数额较大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骗购外汇行为,极易酿成本外币兑换的盲目与失控,造成外汇流失,影响国际收支,扭曲货币信息,进而动摇国家金融、经济的稳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数额较大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骗购外汇罪既遂处罚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2. 刑法对骗购外汇罪既遂的处罚规定?

《刑法》中这样规定骗购外汇罪既遂的量刑标准:对犯本罪的行为人,一般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若犯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
一、具体法律规定。
非法买卖外汇这种行为是非常严重的,它是侵犯了我们国家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而在国家对外汇的宏观管理上面也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扰乱了市场的经济,导致我们国家的币种人民币,在市场上的合法地位受到严重的影响。非法买卖外汇还体现在,一些城市存在非法的黑市交易,不法分子利用人们兑换外币的需求,采用高价兑换外币的行为,导致我国的金融秩序受到影响,另一方面,国家的外汇收入也会发生减少,国家对外汇的管理的稳定性受到了干扰。
根据我国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当中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发生违法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发生扰乱我国市场秩序的行为,涉案情节比较严重的情况下,可以对行为人处以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的处罚,有期徒刑的刑期是五年以下的时间,同时可以处以罚金的处罚,罚金的处罚也可以单独作出,罚金的标准为行为人获得的违法所得,一倍到五倍之间这样的标准,或者对行为人处以没收财产的处罚。如果非法买卖外汇的犯罪对象是属于单位性质的,有关部门会对单位处以罚金的处罚,对关于直接负责主观的有关责任人员,以及其他具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会按照上面法律的规定内容,去追究当事人的相关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九十条逃汇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数额较大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滥用权力量刑标准是怎样
犯滥用职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滥用职权罪量刑
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徇私舞弊犯滥用职权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代购逃税了74万会被判坐牢吗
代购逃税74万是会坐牢的。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骗购外汇,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
(二)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
(三)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的。

3. 我国刑法对骗购外汇罪既遂的处罚规定有哪些?

对骗购外汇罪既遂的处罚规定是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数额较大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骗购外汇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有哪些?
骗购外汇罪与敲诈勒索罪在行为方式上有诸多相同之处,但二者之间有严格区别:
(1)客体不同。骗购外汇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市场交易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或其它合法权益;而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不同。骗购外汇罪行为人对被害人可使用暴力、威胁方法,而敲诈勒索罪则只能使用威胁、要挟方法,若行为人当面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则超出了敲诈勒索罪的范围,此其一。其二,骗购外汇罪行为人在强迫对方达成交易后一般会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或商品作为代价,而敲诈勒索罪的行为人则完全是无偿占有被害人财物。
(3)主观方面不同。骗购外汇罪行为人实施强迫交易行为主观上是为了达成交易,牟取不法利益,而敲诈勒索罪行为人主观上则是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4)主体不同。骗购外汇罪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而敲诈勒索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综合上面所说的,骗购外汇的行为就是属于违反国家的规定,使用伪造或变造的海关签发的相关单据,对于此行为只要造成数额较大者必定就需要承担刑事的责任,在处罚时就会按照数额的大小来进行判决,轻者五年以下重者处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我国刑法对骗购外汇罪既遂的处罚规定有哪些?

4. 刑法对骗购外汇罪既遂的处罚规定

犯骗购外汇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即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骗购外汇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一、骗购外汇罪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司法实践中,单位主体多为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但不排除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假称其具有进出口经营权或寻求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共谋实施骗购外汇行为的情形。
(二)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以骗购外汇为目的,故意实施伪造、变造的海关凭证、单据获取外汇,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外汇管理制度。
(四)客观方面
客观表现为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法规,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骗购外汇是指以虚假或无效的凭证、合同、单据等欺骗外汇指定银行购买外汇的行为。
所谓外汇指定银行,是指经国家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经营结汇和售汇业务的银行;
所谓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是指进出口单位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口的单证;
所谓进口证明包括进口许可证、进口批件等;
所谓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则指经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支局核发的售汇通知单、外汇担保登记证等。

5. 我国刑法对骗购外汇罪既遂的处罚规定

1.对骗购外汇罪共规定了三档法定刑,形成了最低刑为拘役最高刑为无期徒刑、自由刑与财产刑兼备的合理刑罚配置模式。其中,对基本犯和加重犯并处罚金,对特别加重犯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我们认为骗购外汇罪的处罚,存在两个问题值得探讨:2.财产刑适用与单位犯罪的刑罚适用在罚金刑的规定上,采取的是比例罚金制,即处以骗购外汇数额5%以上30%以下罚金。骗购外汇数额认定上,出现不同币种外汇时,应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制定的统一折算率折合后予以确定。我国目前实行的是钉住美元汇率制度,折合币种以美元为宜。对单位犯骗购外汇罪的,立法采取的是“双罚制”原则,即既处罚单位,又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双罚制原则的具体规定上采取的是区别原则,即对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另行规定较轻于自然人的法定刑:(注:参见高铭暄、刘远:《论新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载《法治研究》(1997年),第398页。)直接援引自然人犯罪的自由刑但不再对直接责任人员适用财产刑。禁止重复评价与行政罚、刑罚的并科问题关于禁止重复评价,不同的部门法理论有不同的界定。在刑法理论中,有学者表述为任何人不因同一犯罪行为再度受罚。(注:张明楷教授认为任何人不因同一犯罪再度受罚原则是指任何人不因同一犯罪受双重刑罚处罚,即对被告人的某一犯罪事实科处刑罚以后,不能重新以该犯罪事实为根据再度科处刑罚。参见张明楷著:《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05页。)行政法理论中,多表述为“一事不再罚”原则。(注:参见胡锦光、杨建顺、李元起著:《行政法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31页。)外汇犯罪属行政犯,无疑会牵涉到重复评价与行政罚、刑罚的并科问题。中国人民银行等发布的《关于打击套购外汇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第5条规定,对违法套汇行为除由行政主管部门和外经贸主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外,外汇局还应根据外汇管理规定对其进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何理解骗购外汇罪的行政罚与刑罚的并科问题。有学者认为,禁止重复评价限于同一性质处罚。(注:张明楷教授认为,行为人可因同一犯罪受到两种不同性质的处罚。对行政犯而言,通常既受行政罚又受刑罚。不能因为当事人受到两种不同性质的双重处罚而认为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参见张明楷著:《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17页。)该观点值得商榷,我们认为行政罚与刑罚能否并科应视二者衔接关系而定。在具有衔接关系的情况下应受刑罚,不得以行政罚代替或二者并科。在不具有衔接关系的情况下,行政罚与刑罚可以并科。因此,骗购外汇罪在受到行政罚之后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行政罚应依法予以折抵,折抵剩余能够独立存在。至于行政主管部门和外经贸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与外汇局的经济处罚的并科,可认为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修订后的刑法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增强了条文的明确性,成功地分解了不少“口袋罪”。刑法第226条规定的强迫交易罪,即是从投机倒把罪中分解出来的新罪之一。在刑法修订以前,对于这种强买强卖、欺行霸市的行为,一般是作为扰乱市场秩序的一种表现,归于投机倒把罪中。但是这种归类过于牵强,形成实践中对此类犯罪打击不力的现象。本次修改,增设强迫交易罪,直接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平等协商交易权,对于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拟就强迫交易罪的若干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以求正于刑法学界。

我国刑法对骗购外汇罪既遂的处罚规定

6. 骗购外汇罪既遂处罚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骗购外汇罪既遂处罚标准的规定:数额较大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骗购外汇行为,极易酿成本外币兑换的盲目与失控,造成外汇流失,影响国际收支,扭曲货币信息,进而动摇国家金融、经济的稳定。
一、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既遂判几年?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既遂处罚标准如下:
1、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逃汇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逃汇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1、对于犯逃汇罪的单位,依法应当判处逃汇数额的5%以上30%以下的罚金,并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的直接负责人判处拘役或者是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2、对于犯逃汇罪数额巨大或者是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单位,依法应当判处逃汇总额5%以上30%以下的罚金,并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判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逃汇罪是指违反国家的相关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在境外,或者是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入境外,且数额较大的行为,犯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单位、企业或者是其他单位。
三、逃汇罪的处罚是什么
逃汇罪的处罚标准:
1、逃汇罪的处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在境外;
或者将境内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数额较大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5%以上30%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单位处以5%以上30%以下的逃汇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数额较大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7. 刑法对骗购外汇罪既遂的处罚规定?

《决定》对骗购外汇罪共规定了三档法定刑,形成了最低刑为拘役最高刑为无期徒刑、自由刑与财产刑兼备的合理刑罚配置模式。其中,对基本犯和加重犯并处罚金,对特别加重犯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我们认为骗购外汇罪的处罚,存在两个问题值得探讨:财产刑适用与单位犯罪的刑罚适用在罚金刑的规定上,采取的是比例罚金制,即处以骗购外汇数额5%以上30%以下罚金。骗购外汇数额认定上,出现不同币种外汇时,应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制定的统一折算率折合后予以确定。我国目前实行的是钉住美元汇率制度,折合币种以美元为宜。对单位犯骗购外汇罪的,立法采取的是“双罚制”原则,即既处罚单位,又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双罚制原则的具体规定上采取的是区别原则,即对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另行规定较轻于自然人的法定刑:(注:参见高铭暄、刘远:《论新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载《法治研究》(1997年),第398页。)直接援引自然人犯罪的自由刑但不再对直接责任人员适用财产刑。禁止重复评价与行政罚、刑罚的并科问题关于禁止重复评价,不同的部门法理论有不同的界定。在刑法理论中,有学者表述为任何人不因同一犯罪行为再度受罚。(注:张明楷教授认为任何人不因同一犯罪再度受罚原则是指任何人不因同一犯罪受双重刑罚处罚,即对被告人的某一犯罪事实科处刑罚以后,不能重新以该犯罪事实为根据再度科处刑罚。参见张明楷著:《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05页。)行政法理论中,多表述为“一事不再罚”原则。(注:参见胡锦光、杨建顺、李元起著:《行政法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31页。)外汇犯罪属行政犯,无疑会牵涉到重复评价与行政罚、刑罚的并科问题。中国人民银行等发布的《关于打击套购外汇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第5条规定,对违法套汇行为除由行政主管部门和外经贸主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外,外汇局还应根据外汇管理规定对其进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何理解骗购外汇罪的行政罚与刑罚的并科问题。有学者认为,禁止重复评价限于同一性质处罚。(注:张明楷教授认为,行为人可因同一犯罪受到两种不同性质的处罚。对行政犯而言,通常既受行政罚又受刑罚。不能因为当事人受到两种不同性质的双重处罚而认为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参见张明楷著:《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17页。)该观点值得商榷,我们认为行政罚与刑罚能否并科应视二者衔接关系而定。在具有衔接关系的情况下应受刑罚,不得以行政罚代替或二者并科。在不具有衔接关系的情况下,行政罚与刑罚可以并科。因此,骗购外汇罪在受到行政罚之后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行政罚应依法予以折抵,折抵剩余能够独立存在。至于行政主管部门和外经贸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与外汇局的经济处罚的并科,可认为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修订后的刑法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增强了条文的明确性,成功地分解了不少“口袋罪”。刑法第226条规定的强迫交易罪,即是从投机倒把罪中分解出来的新罪之一。在刑法修订以前,对于这种强买强卖、欺行霸市的行为,一般是作为扰乱市场秩序的一种表现,归于投机倒把罪中。但是这种归类过于牵强,形成实践中对此类犯罪打击不力的现象。本次修改,增设强迫交易罪,直接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平等协商交易权,对于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拟就强迫交易罪的若干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以求正于刑法学界。

刑法对骗购外汇罪既遂的处罚规定?

8. 骗购外汇罪既遂处罚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骗购外汇罪既遂处罚标准的规定:数额较大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骗购外汇行为,极易酿成本外币兑换的盲目与失控,造成外汇流失,影响国际收支,扭曲货币信息,进而动摇国家金融、经济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