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案例分析~

2024-05-04 07:31

1. 信用证案例分析~

本案例有两个焦点——
 
其一、受益人B做了不符交单,致使开证行拒付,并由此引出后续的退单。
 
其二、受益人B自称开证行I 向开证申请人做了担保提货,即“B公司却告知N银行此套单据项下货物已被A公司凭开证行I银行出具的提货担保书提走”,而此事在本案例中没有明确的交代清楚,即所谓凭开证行的担保提货是否为真?
 
所以,本案例因为交代不清楚,问题不明,因此,不能够进一步分析。但是,相关的交单不符被拒付,受益人要求退单也没有障碍,即本案例的全部单据,包括全套正本提单最后都应受益人的要求退给了受益人。而货物是否被提走没有交代。
 
其实本案例一般只会有两个结果:
 
1、如果此套单据项下货物的确已被A公司凭开证行I银行出具的提货担保书提走,那么,受益人完全可以以此为由向开证行索赔,即开证行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并对受益人付款,然后再向开证申请人追索。
 
2、如果此套单据项下货物已被A公司凭开证行I银行出具的提货担保书提走的情况是伪,即根本不存在这种情况,那么,这是受益人自己在无事生非,给自己套枷锁。因此,受益人只能够另找买家,或者安排退运。

信用证案例分析~

2. 信用证案例分析

银行的做法合理——因为在信用证没有规定交单期的情况下,受益人必须在提单日后21天内交单。货物于月5号装船,那么受益人必须在10月26日之前做交单议付。而受益人却是于10月28日才向银行递交信用证规定的全套货运单据要求议付,因此,超过了提单日后21天。根据惯例银行将拒绝接受迟于提单日后21天的“陈旧单据”。
 
所以,对于受益人10月28日的交单予以拒付合理。

3. 信用证案例分析

问题很不确切——保兑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付款责任?
 
就本案例而言,保兑行接受了开证行的保兑指示,那么,保兑行就将承担保兑责任。除非受益人交单不符,否则该保兑责任不能够解除。
 
至于该案例啰里啰嗦了许多,其实与这个问题一点都不沾边儿。唉!现在的某些编者一点都不敬业!

信用证案例分析

4. 信用证案例分析

本案例是一起信用证修改引发的争议案例——其焦点是信用证修改的内容为增加200公斤,装运期延展至4月10日,其他条款未修改。那么,应该怎样理解该修改的内容,是关键点。按理信用证的修改所使用的是“增加”这个词语,其意就是总数由1300公斤改为1500公斤,且为此延展了交货期,其意就是因为增加了数量,而为受益人增加备货,或者增加收购的时间,所以延展了最迟装运期限。

而受益人接受了信用证的修改,但没有正确理解该次修改的含义,于是只按原信用证的交货数量装运了1300公斤货物,由此引发了是否分批装运的分歧。如前所述,实际上是受益人的错误,即只要装运属于未按信用证的要求装运1500公斤,事实上是分批装运。所以遭到开证行的拒付。而议付行关于这一点的辩解不成立。

至于是否转运,如议付行的辩驳有理,所以开证行不再坚持。

所以,本案例的实际是受益人没有正确理解信用证的修改的确切含义,以致造成交单不符而被拒付。好在开证申请人最后接受了不符点,并做了付款,致使本案能够得到一个比较圆满的结局。

因此,通过本案例应该得出的教训是:受益人必须正确对待和理解信用证的条款及其修改的内容,不可不以为然或者想当然,否则就会造成操作失误,甚至给自己带来不应有的麻烦和损失。

5. 信用证案例分析

本案例实际上是一起挫败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勾结利用信用证诈骗的案例。好在该开证行不是即将倒闭的银行,且因为议付行专业且敬业的精神,才挫败了该诈骗案的得逞。
 
具体的节点在于:议付行针对开证行的拒付理由,及时向保险公司咨询,得知保险条款的文字表述虽然不同,但是保险的内容相同,以此驳斥开证行的拒付理由,同时善意且坚持提醒受益人应该配合议付行向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施压,争取及时收款。虽然受益人因为不谙信用证的操作规律,且贪图做生意,不能够识别收款的风险,不配合议付行。但是在议付行的敬业精神和得知开证申请人不能如期付款的情况下,才配合议付行,并最终提供开证申请人在开证行出具保函的情况下提货的情况。而正是这一情况,使得议付行掌握了开证行做伪证的事实,进而与开证行进一步的严厉交涉,迫使开证行不得不偿付货款。
 
另外,就开证行向承运人提供正本单据丢失,允许开证申请人凭开证行的保函提货这一点,实质上构成了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串通勾结,利用信用证诈骗的事实。议付行仅凭这一点足以将开证行以信用证诈骗告上法庭。因此,议付行应该用这种更为严厉的口吻与开证行交涉,那么,开证行会更快地服软并乖乖付款。
 
其实,从一开始开证行在没有付款(拒付)的情况下,开证申请人就能提走货物这一点,就可以追究开证行的责任,即如果开证行拒付,就必须保留全套正本单据,等候受益人或议付行对单据处理的指示。而如果开证行在没有得到受益人或议付行的指示而对开证申请人放货,那么,开证行将无权对受益人拒付。所以,一开始议付行仅凭这一点而无需开证作伪证的证据,也能够将开证行告上法庭,那么,就不会被拖得那么久才追回货款。这说明议付行虽然很敬业,但是对信用证的实质的理解不够透彻,或是经验还是略显经验不足。

信用证案例分析

6. 信用证案例分析

1、出口商得不到开证行的付款;
2、在此案例中,实际上,该信用证是不完全信用证,因为规定有个附件条件,即指定船信息必须以信用证修改件的形式抵达,而实际上并未有该证件,尽有进口商的承诺;而进口商的承诺在信用证的操作中是无效的;
3、因为实际信用证已经作废;出口商需要尽快与进口商联系,确定其他的付款方式,比如T/T等形式;理论上讲,这个时候还不一定说肯定有损失了,因为可能是进口商对信用证的操作也不是很熟悉;但如果碰到信用证诈骗的话,只能提请国际商事仲裁了。

7. 信用证风险的信用证风险的案例评析

信用证软条款风险案一 案情:1994年10月,国内某银行(甲银行)收到香港某银行开来的信用证,金额60万美元,受益人为某地贸易公司(简称A公司),开证申请人为香港某公司(简称B公司)。贸易背景是B公司购买A公司的干蛇皮。该信用证在所需其他单据栏目中规定:检验证书需由第三家贸易公司出具并由开证申请人会签,且双方签字必须与开证行所持有之签字样本相符,检验证书需证明货物在装运前品质状况良好。鉴于该条款对A公司不利,在实施中极有可能出现问题,且提交单据时议付行也无法证明所出具检验证书之签字是否与开证行所预存之签字样本一致,甲银行遂建议受益人修改信用证,删除该条款,改由我方商检局出具检验证书。经A公司与B公司联系,开证行将条款改为:“检验证书之签字须与通知行所持有之签字样本相符”并随后将签字样本寄给甲银行。A公司由于自身资金不足,凭该信用证向做为通知行的甲银行提出打包放款要求。该行认为该证虽经修改,但修改后之条款对A公司仍然不利,一旦提供之检验证书有问题,或需要更换则会延误时间,导致信用证过期,因此拒绝提供打包放款的要求。事后A公司又求助于另外一家国内银行(乙银行)要求融资。乙银行为了争揽业务,予以此信用证打包放款。因为修改后的信用证条款规定,检验证书必须由B公司授权签字人签字,且该签字必须与通知行(甲银行)持有的签字样本相符,故受益人在取得由B公司派来的检验人员对货物检验后出具的检验证书后送到甲银行核对印鉴,甲银行经核对发现签字与原印鉴不符,遂建议A公司暂缓发货,以免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待将新的带有符合印鉴样本签字的检验证书重新提交给甲银行核对签字时,原信用证效期已过。A公司在联系B公司展证时,B公司不予理会,显然不想要货了。事后由于A公司收购的干蛇皮存放时间过久,发生霉变,受到损失,而乙银行的贷款资金也变得难以收回。评析:出口信用证内加列潜伏着风险的软条款时,上策是联系开证申请人修改信用证,删除此类条款,否则事后受益人将处于极被动地位。加列软条款的进口商往往都有“拖受益人下水”之嫌。在这个案例中,进口方加列此类条款是考虑自身的利益,但倘受益人冒然出货,很可能会出现进口方以单证不符为由进行要挟的局面,而导致出口商不得不降价或承诺其他条件了结。甲银行在处理该业务中,充分地预测到了潜在的风险,未接受A公司的融资要求,避免了风险的发生;而乙银行只是从争揽业务角度考虑,未采取相应保护性措施,从而导致损失的发生。

信用证风险的信用证风险的案例评析

8. 信用证案例求解

不合理——信用证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单独的、单据买卖,即信用证一经开出,就不受合同的约束,而是凭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付款。且信用证的修改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全部拒绝,而不能够部分接受部分拒绝。
 
因此,本案例的受益人没有理解信用证的性质——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单独的单据买卖,且在接受信用证的修改时没有全部接受,则如果仍按原信用证的允许分批装运安排分批装运的话,那么肯定是交单不符,开证行将拒付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