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都议定书》为什么以法规形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

2024-05-12 01:23

1. 《京都议定书》为什么以法规形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

为了人类免受气候变暖的威胁,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抑制全球变暖的《京都议定书》。

《京都议定书》是气候变化国际谈判中的里程碑式的协议,自2005年2月16日起正式生效。它的主要内容是限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规定了2008年~2012年的减排义务。它将工业化国家分成8组,以法律形式要求他们控制并减少包括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全氟碳化物、氢氟碳化物、含氯氟烃及六氟化硫等七种温室气体的排放。
具体说,各发达国家从2008年到2012年必须完成的削减目标是:与1990年相比,欧盟削减8%,美国削减7%,日本削减6%,加拿大削减6%,东欧各国削减5%~8%,新西兰、俄罗斯和乌克兰可将排放量稳定在1990年水平上。议定书同时允许爱尔兰、澳大利亚和挪威的排放量比1990年可分别增加10%、8%和1%。
《京都议定书》需要在占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55%以上的至少55个国家批准,才能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中国于1998年5月签署并于2002年8月核准了该议定书。欧盟及其成员国于2002年5月31日正式批准了《京都议定书》。2004年11月5日,时任俄罗斯总统普京在《京都议定书》上签字,使其正式成为俄罗斯的法律文本。截至2005年8月13日,全球已有142个国家和地区签署该议定书,其中包括30个工业化国家,批准国家的人口数量占全世界总人口的80%。

《京都议定书》为什么以法规形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

2. 京都议定书规定六种温室气体是什么

法律分析:京都议定书中规定了六种主要温室气体,分别为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和六氟化硫(SF6)。
法律依据:《京都议定书》 第三条 六种温室气体包括: 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0、氢氯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

3. 京都议定书标准六种温室气体

法律分析:
京都议定书中规定了六种主要温室气体,分别为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和六氟化硫(SF6)。

法律依据;
《京都议定书》 第三条 六种温室气体包括: 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0、氢氯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

京都议定书标准六种温室气体

4. 《京都议定书》规定的温室气体有哪些

限排的温室气体包括:
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 2 0)、 氢氟碳化物 ( HFC S) 、全氟化碳 (PFC S)、 六氟化硫 (SF 6)

5. 京都议定书的减排

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这是人类历史上首次以法规的形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为了促进各国完成温室气体减排目标,议定书允许采取以下四种减排方式: 一、两个发达国家之间可以进行排放额度买卖的“排放权交易”,即难以完成削减任务的国家,可以花钱从超额完成任务的国家买进超出的额度。二、以“净排放量”计算温室气体排放量,即从本国实际排放量中扣除森林所吸收的二氧化碳的数量。三、可以采用绿色开发机制,促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减排温室气体。四、可以采用“集团方式”,即欧盟内部的许多国家可视为一个整体,采取有的国家削减、有的国家增加的方法,在总体上完成减排任务。

京都议定书的减排

6. 《京都议定书》规定的温室气体有哪些

限排的温室气体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 2 0)、 氢氟碳化物 ( HFC S) 、全氟化碳 (PFC S)、 六氟化硫 (SF 6) .为达到限排目标,各参与公约的工业化国家都被分配到了一定数量的减少排放温室气体的配额.如欧盟分配到的减排配额大约是8%。
(Global Warming Potentia1)全球变暖潜势指的是在100年的时间框架内,各种温室气体的温室效应对应于相同效应的二氧化碳的质量。以CO2(二氧化碳)的GWP为1,则其他温室气体的全球变暖潜势分别是:
甲烷(CH4)的GWP为21,主要来自畜牧业、水稻种植、生物质燃烧、化石燃料开采、垃圾填埋。
氧化亚氮(N2O)的GWP为310,主要来自农业耕种、动物粪便、汽车排放、污水处理、硝酸生产、脂肪酸生产。
氢氟碳化物(HFCs)的GWP为140—11700,主要来自冰箱与空调机组的常规泄漏。
全氟化碳(PFCs)的GWP为6500—9200,主要来自精炼铝、半导体制造。
六氟化硫(SF6)的GWP为23900,主要来自输配电、生产与处理镁。

7. 《京都议定书》中六大气体所规定的排放量

《京都议定书》又称《京都条约》,全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补充条框,其目标是“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含量稳定在一个适当的水平,进而防止剧烈的气候改变对人类造成伤害”。《京都议定书》中具体指标是“在2008年至2012年间,全球主要工业国家的工业二氧化碳排放量比1990年的排放量平均要低5.2%”。条约规定,发达国家从2005年开始承担减少碳排放量的义务,而发展中国家则从2012年开始承担减排义务。目前一共有183个国家通过了该条约(超过全球排放量的61%),而美国没有签署该条约(美国人口仅占全球人口的3%至4%,而排放的二氧化碳却占全球排放量的25%以上,为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大的国家)。

    《京都议定书》约定的目标温室气体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

    为了促进各国完成温室气体减排目标,《京都议定书》允许采取以下四种减排方式:
    1. 两个发达国家之间可以进行排放额度买卖的“排放权交易”,即难以完成削减任务的国家,可以花钱从超额完成任务的国家买进超出的额度;
    2. 以“净排放量”计算温室气体排放量,即从本国实际排放量中扣除森林所吸收的二氧化碳的数量;
    3. 可以采用绿色开发机制,促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减排温室气体;
    4. 可以采用“集团方式”,即欧盟内部的许多国家可视为一个整体,采取有的国家削减、有的国家增加的方法,在总体上完成减排任务。

    什么是CDM?
    CDM(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是清洁发展机制的简称,是《京都议定书》中引入的3个灵活履约机制之一,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合作进行温室气体减排的一种基于项目的机制。

    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已完成工业革命的发达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承担更多的历史责任,但发达国家减排的成本是发展中国家的几倍甚至几十倍。根据经济学外部性和经济最优化理论,CDM在减排目标最大化与全球经济最优化之间找到了一个相对合理的平衡点,即对发达国家而言,给予其一些履约的灵活性,使其得以较低成本履行义务并减少减排义务对国内经济的上海;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协助发达国家能够利用减排成本低的优势从发达国家获得资金和技术,促进其可持续发展;对世界而言,可以使全球在实现共同减排目标的前提下,减少总的减排成本。

    简单点说,发达国家为了承担减排目标,必将对现有工业化项目进行节能减排改造,这不仅仅增加了企业成本,而且对通货膨胀水平、国民经济发展带来较大的压力;另一方面,发达国家目前的新能源新技术应用已经较为广泛,进一步实现减排成本极高,从而出现了减排不经济的现象,减排义务承担受到了较大的挑战。而发展中国家由于工业化程度比发达国家低出许多,因此在进行节能减排工作方面,转移成本要比发达国家低了许多,因此可以通过发展中国家多减排一些,发达国家少减排一些,来实现全球减排总量不变的目标。

    CDM项目就是为了实现这一全球减排工作设计的,发达国家通过技术和资金帮助发展中国家加大减排力度,从而抵减本国所应承担的减排义务部分指标。目前CDM项目最为落实的实现方式为“碳交易”。

    符合CDM要求的潜在项目包括改善终端能源利用效率、改善供应方能源效率、可再生能源、替代燃料、农业(甲烷和氧化亚氮减排项目)、工业过程(水泥生产等减排二氧化碳项目,减排氢氟碳化物、全氧化碳或六氟化硫的项目)、碳汇项目(仅适用于造林和再造林项目)。

    什么是碳交易?
    由于发达国家的能源利用效率高,能源结构优化,新的能源技术被大量采用。这些发达国家进一步减排的成本极高,难度较大。而发展中国家,能源效率低,减排空间大,成本也低。这就导致了同一减排单位在不同国家之间存在着不同的成本,形成了高价差。发达国家需求很大,发展中国家供应能力也很大,碳交易市场由此产生。

    《京都议定书》规定,发达国家履行温室气体减排义务时可以采取3种在“境外减排”的灵活机制:
    1. 联合履约(JI),指发达国家之间通过项目的合作,转让其实现的减排单位(EUR);
    2. 清洁发展机制(CDM),指发达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与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合作,实现“经核证的减排量”(CER),大幅度降低其在国内实现减排所需的费用;
    3. 排放贸易(ET),发达国家将其超额完成的减排义务指标,以贸易方式直接转让给另外一个未能完成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

    欧盟排污权交易体系(EUETS)规定,欧盟27国的厂商必须符合EUETS规定的二氧化碳减排标准,如减排量超标,就可卖出称为“欧盟排碳配额”(EUA)的二氧化碳排放权;反之,如果减排没达标,就必须从市场购买相应配额的排放权。

    CDM机制的设立将二氧化碳减排量设计成产品,可以转让和交易,发达国家用资金和技术换取各种温室气体的排放权,发展中国家可以通过出售温室气体排放权直接从中获益。

    目前全球主要的碳排放交易所包括EUA、EEX、场外OTC、BlueNext、Bordpool。

    中国曾经是CDM机制的最大受益者,然而随着2012的临近,CDM由曾经的“救命稻草”变成了“烫手山芋”。根据《京都议定书》第一期承诺要求,2012年之前发展中国家无需承担全球碳减排义务。那么我国在2012年之后面临着很大碳排放压力。

    中国政府宣布,到2020年把中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量降低40%。为完成此目标,建议制定国内碳减排计划,并建立国内“碳交易市场”,在国内各省或各企业进行碳排放权交易。

    2008年,中国相继成立了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北京环境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迈出了构建碳交易市场的第一步;2009年11月17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深圳国际能源与环境技术促进中心及RESET(香港)公司在深圳联合签署了发起成立亚洲排放权交易所的合作备忘录;2010年1月上海期货交易所表示上期所将继续关注、探索碳排放权期货交易的可行性、交易风险的可控性、风险监测体系的可靠性等问题。

    2010年8月上旬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关于开展低碳省区和低碳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9月发改委表示正在推动碳排放交易工作的进行,将就《自愿减排管理办法》征求各方意见,并于近期出台这一政策。

《京都议定书》中六大气体所规定的排放量

8.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要求发达国家限制二氧化碳气体的排放量,以控制

答案A
本题的解答需要一定关注社会的能力,知道温室效应的基本内容,这也是学习化学需要积累的知识,通过本题的解答,能够有意识地关注生活以及社会中常见的、影响极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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