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洋渔业管理规定

2024-05-18 16:48

1. 远洋渔业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为更好地适应上述形势变化和要求,可持续利用海洋渔业资源,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会同国际社会严厉打击IUU渔业活动,农业农村部适时对原《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完善,以促进远洋渔业规范有序高质量发展。新《规定》相比原《规定》的变化新《规定》包括总则、远洋渔业项目申请和审批、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认定和年审、远洋渔业船舶和船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罚则、附则共8章44条。法律依据:《远洋渔业管理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远洋渔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到公海和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海洋捕捞以及与之配套的加工、补给和产品运输等渔业活动,但不包括到黄海、东海和南海从事的渔业活动。第三条 国家支持、促进远洋渔业可持续发展,建立规模合理、布局科学、装备优良、配套完善、管理规范、生产安全的现代化远洋渔业产业体系。

远洋渔业管理规定

2. 远洋渔业管理规定

远洋渔业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禁将从境外购进或串换的水产品作为自捕水产品申报入境。严禁以自捕水产品名义运回龙虾、象拔蚌、甲鱼、海藻和鲜活的鲑鱼、虾、蟹、贝类水产品。如确有自捕运回的,由农业部认定后书面通知海关总署,由海关总署通知有关海关审核验放。远洋渔业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禁将从境外购进或串换的水产品作为自捕水产品申报入境。严禁以自捕水产品名义运回龙虾、象拔蚌、甲鱼、海藻和鲜活的鲑鱼、虾、蟹、贝类水产品。如确有自捕运回的,由农业部认定后书面通知海关总署,由海关总署通知有关海关审核验放。一、远洋渔船的规范经营1 .为加强远洋渔业管理,维护国家和远洋渔业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养护和可持续利用海洋渔业资源,促进远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2. 本规定所称远洋渔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到公海和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海洋捕捞以及与之配套的加工、补给和产品运输等渔业活动,但不包括到黄海、东海和南海从事的渔业活动。3. 国家支持、促进远洋渔业可持续发展,建立规模合理、布局科学、装备优良、配套完善、管理规范、生产安全的现代化远洋渔业产业体系。4. 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远洋渔业工作,负责全国远洋渔业的规划、组织和管理,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对远洋渔业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二、渔业船员管理办法1.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渔业船舶上工作的渔业船员的管理。2.农业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三、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条约、协定另有规定的,按条约、协定执行。2.国家对捕捞业实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和捕捞限额制度。3.国家根据渔业资源变化与环境状况,确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控制捕捞能力总量和渔业捕捞许可证数量。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批准发放,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数量不得超过船网工具控制指标范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远洋渔业发展的规划,远洋渔业项目的审批,远洋渔业企业资格的审批及远洋渔业船舶、船员的监督、管理。

3. 远洋渔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远洋渔业管理,维护国家和远洋渔业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和合理利用海洋渔业资源,促进远洋渔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远洋渔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到公海和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海洋捕捞以及与之配套的加工、补给和产品运输等渔业活动,但不包括到黄海、东海和南海从事的渔业活动。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远洋渔业工作,负责全国远洋渔业的规划、组织和管理,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对远洋渔业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远洋渔业的规划、组织和监督管理。第四条  农业部对远洋渔业实行项目审批管理和企业资格认定制度,并依法对远洋渔业船舶和船员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  远洋渔业项目申请和审批第五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从事远洋渔业,申请开展远洋渔业项目:
    (一)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拥有适合从事远洋渔业的合法渔业船舶;
    (三)具有承担项目运营和意外风险的经济实力,资信良好;
    (四)有熟知远洋渔业政策、相关法律规定、国外情况并具有3年以上远洋渔业生产及管理经验的专职经营管理人员。
    (五)申请前的3年内没有被农业部取消远洋渔业企业资格的记录;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申请前的3年内没有在被农业部取消远洋渔业企业资格的企业担任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记录。第六条  符合本规定第五条条件的企业申请开展远洋渔业项目的,应当通过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农业部审批。中央直属企业直接报农业部审批。第七条  申请远洋渔业项目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和条件、项目组织和经营管理计划、已开展远洋渔业项目(如有)的情况等内容,同时填写《申请远洋渔业项目基本情况表》(见附表一)。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银行资信证明。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到他国专属经济区作业的,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他国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入渔的证明、我驻项目所在国使(领)馆的意见;到公海作业的,填报《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见附表二)。
    (五)拟派渔船所有权证书、登记(国籍)证书、远洋渔船检验证书(或勘验报告)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并盖章确认后报农业部)。属制造、更新改造、购置或进口的专业远洋渔船,需同时提供农业部《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复印件;属非专业远洋渔船(具有国内有效渔业捕捞许可证转产从事远洋渔业的渔船),需同时提供国内《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复印件;属进口渔船,需同时提供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公室批准文件;属代理或租赁国内其他企业或个人的渔船,需同时报送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代理或租赁协议。
    (六)农业部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八条  申请项目企业代理或租赁非本企业所有国内渔船开展远洋渔业项目的,应当与被代理或租赁渔船的所有人签订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承担项目经营、渔船和船员管理、渔事纠纷和事故处理等义务。第九条  农业部收到符合本规定第七条要求的远洋渔业项目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决定期限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企业延长决定期限的理由。
    经审查批准远洋渔业项目申请的,农业部书面通知申请项目企业及其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
    从事公海捕捞作业的,农业部批准远洋渔业项目的同时,发给《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
    经审查不予批准远洋渔业项目申请的,农业部将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项目企业。第十条  取得农业部远洋渔业项目批准后,企业持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材料,办理远洋渔业船舶和船员证书等有关手续。
    到公海或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捕捞作业的非专业远洋渔船,出境前应当将《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暂存。第十一条  到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捕捞作业的远洋渔业项目开始执行后,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持农业部远洋渔业项目批准文件到我驻外使(领)馆登记,接受使(领)馆的监督和指导。

远洋渔业管理规定

4. 远洋渔业管理法规

法律分析:为更好地适应上述形势变化和要求,可持续利用海洋渔业资源,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会同国际社会严厉打击IUU渔业活动,农业农村部适时对原《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完善,以促进远洋渔业规范有序高质量发展。新《规定》相比原《规定》的变化新《规定》包括总则、远洋渔业项目申请和审批、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认定和年审、远洋渔业船舶和船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罚则、附则共8章44条。
法律依据:《远洋渔业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远洋渔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到公海和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海洋捕捞以及与之配套的加工、补给和产品运输等渔业活动,但不包括到黄海、东海和南海从事的渔业活动。
第三条 国家支持、促进远洋渔业可持续发展,建立规模合理、布局科学、装备优良、配套完善、管理规范、生产安全的现代化远洋渔业产业体系。

5. 远洋渔业管理规定的介绍

《远洋渔业管理规定》业经2003年4月14日农业部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远洋渔业管理规定的介绍

6. 远洋渔业管理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 27 号《远洋渔业管理规定》业经2003年4月14日农业部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部 长 杜青林二○○三年四月十八日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内容: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完成审核。”

7. 远洋渔业管理规定的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远洋渔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有并从事远洋渔业活动的渔业船舶;远洋渔业船员是指在远洋渔船上工作的所有船员,包括职务船员。本规定所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包括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1998年3月3日发布的《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管理规定》和1999年7月20日发布的《远洋渔业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远洋渔业管理规定的第六章 附则

8. 远洋渔业管理规定的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远洋渔业管理,维护国家和远洋渔业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和合理利用海洋渔业资源,促进远洋渔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远洋渔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到公海和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海洋捕捞以及与之配套的加工、补给和产品运输等渔业活动,但不包括到黄海、东海和南海从事的渔业活动。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远洋渔业工作,负责全国远洋渔业的规划、组织和管理,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对远洋渔业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远洋渔业的规划、组织和监督管理。第四条 农业部对远洋渔业实行项目审批管理和企业资格认定制度,并依法对远洋渔业船舶和船员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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