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会计法》中对企业的财务要求

2024-05-20 17:23

1. 论述《会计法》中对企业的财务要求

第一章 总 则  >>返回页首<<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监督。 
    第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际会计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六条 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资的奖励。
    第七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第八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法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章    会 计 核 算           >>返回页首<<


    第九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 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 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 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 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 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 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 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 需要输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十三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四条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佥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俄语及有关资料编制。 
    第十五条 会计账簿登记,必须 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在更正处盖章。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核算的,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六条 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第十八条 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向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第十九条 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第二十一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第二十二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    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         >>返回页首<< 


    第二十四条 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除应当遵守本法第二章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本章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
    第二十六条 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二)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三)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
    (四)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 
    (五)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会 计 监 督         >>返回页首<<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招待的朴互监督、朴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三) 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 织程序应当明确; 
    (四) 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 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第二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第二十九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
    第三十一条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 
    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各单 位的下列实施监督: 
    (一) 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二)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三) 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 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账。
    第三十四条 依法对有关单位的 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返回页首<<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七条 会计机构内部应 当建立稽核制度。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三十八条 从事会计工作人 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九条 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应当加强。
    第四十条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阳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一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输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第六章    法 律 责 任           >>返回页首<<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以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 私设会计账簿的; 
    (三) 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诉;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 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 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 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贪污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 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沿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到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个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下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资格证书。
    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俄语、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衽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返回页首<< 


    第五十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
    第五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会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的原则另行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本法自2000年7月1起施行。

论述《会计法》中对企业的财务要求

2. 影响企业财务管理的主要法律法规不包括

影响企业财务管理的主要法律法规不包括【环境保护法规】
影响企业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大概有:

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破产法、证券法、合同法、支付结算办法、票据法等,企业财务通则、金融企业财务制度 、物业管理企业财务规定、证券公司财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医院财务制度、地质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地质勘察单位财务制度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计划生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农业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文化事业单位财务制度、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测绘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国家物质储备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行业会计制度系列、《注册会计师法》、《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系列、《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3. 约束公司财务管理最重要的法规,公司的财务活动不能违反该法律的是

第一,禁止歪曲公司、企业的财务状况。公司、企业的财务状况主要通过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这三个会计要素来反映。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公司、企业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例如,将本应列作费用的巨额支出作为资产挂帐等,这些做法一方面夸大了资产,另一方面,也虚增了利润,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为此,《会计法》规定:公司、企业不得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第二,禁止操纵收入确认。收入是公司、企业经营成果的第一项要素。收入与利润直接相关,它是决定利润大小的重要因素。在实际工作中,收入确认是问题最多的领域。常见的收入操纵有两种:一是提前确认收入,目的是为了粉饰公司、企业的经营业绩,以便能够配股、发奖金;二是推迟确认收入,其目的一方面是为了掩藏一部分收入,以备以后期间以丰补歉,另一方面还可以少纳税。由此,导致损益表中的收入不准,利润不实,必须坚决予以制止。为此,公司、企业应当遵守《会计法》规定,不得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第三,禁止随意变更费用、成本的确认与计量。公司、企业的费用、成本主要反映资源的耗费情况。在实际工作中,公司、企业操纵费用、成本的主要方式有:一是将费用作为资产挂帐,导致当期费用低估,资产高估;二是将资产列作费用,导致当期费用高估,资产低估;三是随意变更成本计算方法和费用分配方法,导致成本数据不准。这些做法都是违法的。为此,《会计法》规定,公司、企业不得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
第四,禁止随意改变利润的计算和分配。利润的计算和分配是会计资料使用者最关心的。计算利润取决于收入、成本、费用的确认,只要后三者准确,利润计算问题不大。至于利润分配则相对复杂,利润是企业实现扩大再生产的重要源泉,企业实现的利润一般不能“吃光花净”,而应留有后劲。但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公司、企业违法规定,擅自超额分配利润。为了保证利润及其分配数据的准确性,《会计法》规定,公司、企业不得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
第四,禁止随意改变利润的计算和分配。
第五,不能有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其他行为。【摘要】
约束公司财务管理最重要的法规,公司的财务活动不能违反该法律的是【提问】
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这边为您查询到: 公司的财务规范依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回答】
第一,禁止歪曲公司、企业的财务状况。公司、企业的财务状况主要通过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这三个会计要素来反映。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公司、企业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例如,将本应列作费用的巨额支出作为资产挂帐等,这些做法一方面夸大了资产,另一方面,也虚增了利润,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为此,《会计法》规定:公司、企业不得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第二,禁止操纵收入确认。收入是公司、企业经营成果的第一项要素。收入与利润直接相关,它是决定利润大小的重要因素。在实际工作中,收入确认是问题最多的领域。常见的收入操纵有两种:一是提前确认收入,目的是为了粉饰公司、企业的经营业绩,以便能够配股、发奖金;二是推迟确认收入,其目的一方面是为了掩藏一部分收入,以备以后期间以丰补歉,另一方面还可以少纳税。由此,导致损益表中的收入不准,利润不实,必须坚决予以制止。为此,公司、企业应当遵守《会计法》规定,不得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第三,禁止随意变更费用、成本的确认与计量。公司、企业的费用、成本主要反映资源的耗费情况。在实际工作中,公司、企业操纵费用、成本的主要方式有:一是将费用作为资产挂帐,导致当期费用低估,资产高估;二是将资产列作费用,导致当期费用高估,资产低估;三是随意变更成本计算方法和费用分配方法,导致成本数据不准。这些做法都是违法的。为此,《会计法》规定,公司、企业不得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
第四,禁止随意改变利润的计算和分配。利润的计算和分配是会计资料使用者最关心的。计算利润取决于收入、成本、费用的确认,只要后三者准确,利润计算问题不大。至于利润分配则相对复杂,利润是企业实现扩大再生产的重要源泉,企业实现的利润一般不能“吃光花净”,而应留有后劲。但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公司、企业违法规定,擅自超额分配利润。为了保证利润及其分配数据的准确性,《会计法》规定,公司、企业不得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
第四,禁止随意改变利润的计算和分配。
第五,不能有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其他行为。【回答】
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


1、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2、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3、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

    4、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回答】

约束公司财务管理最重要的法规,公司的财务活动不能违反该法律的是

4. 属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财务管理内容的影响有( )。

属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财务管理内容的影响有(ABCD)。
A.筹资活动
B.投资活动
C.生产经营活动
D.收益分配活动

5. 公司法对公司财务、会计的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一百六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八条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公司法对公司财务、会计的规定

6. 判断题 19、公司作为一种企业,其财务、会计事项适用《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 20

正确
错误,应该是盈余公积
错误
正确
正确
正确
错误 包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7. 公司法对财务方面有哪些问题?

公司管理层理财观念落后,缺乏战略与成本意识。缺乏健全有效的会计基础工作与内部控制。资金管理水平低,筹资渠道单一。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亟待提高。针对此种现象,公司法对可能出现的财务问题进行了整理,分析总结了解决财务问题的方法。
1、公司管理层理财观念落后,缺乏战略与成本意识。由于受到物管行业早期发展的传统管理理念的影响,行业内的财务管理工作还存在很多不规范的地方,不少管理者的理念还停留在物业管理公司就是做好简单的维修保养、清洁卫生、搞好绿化和治安等工作,而没有形成现代企业管理理念,难以确立自身的市场定位。更为严重的是,由于缺乏对公司发展的战略规划,物业管理公司难以形成规模效应,对资金、人才、信息等资源没能做到优化配置,成本管理意识淡薄,浪费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整体经营效率。
2、缺乏健全有效的会计基础工作与内部控制。目前,我国物业管理公司大多内部控制制度还不够健全和规范,也难以形成体系化的财务管理工作办法。有的物业管理公司由于会计核算十分简单,就没有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即便有的物业管理公司根据要求建立了账目,但是由于管理观念和人员素质的局限,其会计核算基础十分薄弱,建账不到位,达不到会计科目的分类要求。还有的物业管理公司认为日常业务十分简单,而且经营规模也较小,没有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的必要。其实,这些现象都极不合理,长此以往不仅不利于物业管理公司了解自身真是的会计信息,还会导致公司难以向业主解释管理费用的使用情况,直接影响了对业主的服务质量。
3、资金管理水平低,筹资渠道单一。一家公司的财务管理水平往往反映在对营运资金的管理上,而当前物业管理公司的资金管理水平不高。首先,物业管理公司由于自身对于资金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常常出现资金周转时间过长、资金随意滞留等现象,严重影响了资金的使用效率。其次,物业管理公司自身的筹资能力较差,一般说来,物业管理公司目前的筹资渠道较为单一,筹资数量也难以完全满足经营发展的需求。客观来看,我国的物业管理公司以中小企业为主,注册资本有限,缺少类似房屋、土地等可向银行提供担保的不动产,取得贷款的难度也较大。
4、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亟待提高。从目前我国物业管理公司财务人员的构成现状来看,人员聘用制度不健全,随意性较强,不少财会从业人员甚至连基本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都没具备,其职业素养和专业知识都有较大缺陷,难以保质保量地完成公司的财务工作。另外,不少物业管理公司为了节约人力成本,在财务部门的职位设置上也没能做到科学合理,一人兼任多项财务工作的现象比较普遍,这样的人员配备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的财务管理工作。

公司法对财务方面有哪些问题?

8. 公司法对财务方面有哪些问题?

一、 公司法 对财务方面有哪些问题? 公司管理层理财观念落后,缺乏战略与成本意识。缺乏健全有效的会计基础工作与内部控制。资金管理水平低,筹资渠道单一。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亟待提高。针对此种现象,公司法对可能出现的财务问题进行了整理,分析总结了解决财务问题的方法。 1、公司管理层理财观念落后,缺乏战略与成本意识。由于受到物管行业早期发展的传统管理理念的影响,行业内的财务管理工作还存在很多不规范的地方,不少管理者的理念还停留在物业管理公司就是做好简单的维修保养、清洁卫生、搞好绿化和治安等工作,而没有形成现代企业管理理念,难以确立自身的市场定位。更为严重的是,由于缺乏对公司发展的战略规划,物业管理公司难以形成规模效应,对资金、人才、信息等资源没能做到优化配置,成本管理意识淡薄,浪费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整体经营效率。 2、缺乏健全有效的会计基础工作与内部控制。目前,我国物业管理公司大多内部控制制度还不够健全和规范,也难以形成体系化的财务管理工作办法。有的物业管理公司由于会计核算十分简单,就没有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即便有的物业管理公司根据要求建立了账目,但是由于管理观念和人员素质的局限,其会计核算基础十分薄弱,建账不到位,达不到会计科目的分类要求。还有的物业管理公司认为日常业务十分简单,而且经营规模也较小,没有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的必要。其实,这些现象都极不合理,长此以往不仅不利于物业管理公司了解自身真是的会计信息,还会导致公司难以向业主解释管理费用的使用情况,直接影响了对业主的服务质量。 3、资金管理水平低,筹资渠道单一。一家公司的财务管理水平往往反映在对营运资金的管理上,而当前物业管理公司的资金管理水平不高。首先,物业管理公司由于自身对于资金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常常出现资金周转时间过长、资金随意滞留等现象,严重影响了资金的使用效率。其次,物业管理公司自身的筹资能力较差,一般说来,物业管理公司目前的筹资渠道较为单一,筹资数量也难以完全满足经营发展的需求。客观来看,我国的物业管理公司以中小企业为主,注册资本有限,缺少类似房屋、土地等可向银行提供担保的不动产,取得贷款的难度也较大。 4、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亟待提高。从目前我国物业管理公司财务人员的构成现状来看,人员聘用制度不健全,随意性较强,不少财会从业人员甚至连基本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都没具备,其职业素养和专业知识都有较大缺陷,难以保质保量地完成公司的财务工作。另外,不少物业管理公司为了节约人力成本,在财务部门的职位设置上也没能做到科学合理,一人兼任多项财务工作的现象比较普遍,这样的人员配备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的财务管理工作。 二、公司法财务问题的措施分析 1、重视对公司内部财务制度的建设。首先,物业管理公司应该按照我国的统一规定,结合自身的行业状况和管理需求,尽快建立起适用于本公司的财务管理办法,指导具体的财务管理工作。另外,公司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根据经营环境和客户需求的变化,还要对该项制度进行不断修正与细化,对于一些经营活动中经常涉及到的项目,例如电费管理、物业收费办法、空置房管理办法等,需要制定出相应的分支管理细则,明确各项条款和指标。最后,物管公司应建立完善各类备查账簿,定期与各种财务资料进行核对,对各项收入进行监督检查,实现账账核对且账账相符。总的来说,物业管理企业亟需建立一套完整、科学的财务管理制度,才能有效管理自身的业务与自查,促进公司健康、平稳地发展。 2、树立成本管理观念,重视财务分析工作。在物业管理公司的运转过程中,成本管理是整个财务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物业管理公司来说,最大的成本支出基本体现在服务成本和人工成本上,如果要想控制物业管理公司的经营成本,这两方面就是最主要的控制点。在服务成本方面,物业管理公司可以通过改进服务模式,借鉴现有的现代科学管理模式,提升服务水平,拓宽服务领域,增加附加值,提高成本收益率。在人工成本方面,首先需要在公司内部营造出节约成本的公司文化,同时对员工进行定期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技能和个人素质,逐步打造出一支具有综合管理水平的员工队伍,同时,要重视科学设计工作岗位,做到人尽其才,尽量以最低的人力成本获得最大的收益。 3、积极寻求创收途径,提高公司资金筹集和运作的能力。随着物业管理行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物业管理公司意识到仅仅依靠提供服务获取收入来支撑公司发展是远远不够的,鉴于此,公司需要积极寻求潜在的创收途径。目前,有一些物业管理公司已经开始这方面的尝试,比较成功的有与信用社、储蓄所合作,为居民提供配套服务,或者与一些建材公司、装饰装修公司、商品贸易公司等合作,为居民提供一些购买装修材料的便利,对于依靠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展起来的物业管理公司,还可以同时承接房屋维修、园林绿化、室内装修等业务。除了拓宽公司的业务范围,寻找新的收入增长点之外,物业管理公司还可以积极寻求更加稳定、高效的融资渠道,加强对于资金的经营运作能力。一般来讲,物业管理公司除了 银行贷款 之外,向业主收取的管理费用是其最主要的收入,因此,物业管理公司必须重视对于资金的使用。要将有限的资金应用在必要的物业管理项目中,同时选择科学的资金投资管理模式,重视对于投资项目的论证和监督工作。 一个成功的公司都离不开一个有能力的领导者,而会经营的人不会让公司的财务出现问题。所以,公司法对一些可能出现的财务问题作出了分析,使得领导者们进行参考学习,并分析总结财务相关问题的方法,更好的去经营一个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