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需提供的资料: 1、加盖公章的出口单位申请报告。 2、税务部门出具的未退税证明/已补税证明(已核销的提供)。 3、出口收汇核销退税专用联挂失、补办申请表 (二)主要法规依据: 1、《关于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出口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备注: 核销单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中的海关使用状态应为“已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