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信托的定义是什么

2024-05-16 22:15

1. 债权信托的定义是什么

债权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合法拥有的各类债权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由其管理、运用或者处分,以提高债权资产的价值和流动性。信托公司可以根据债权的信用等级质量和现金流等设计信托产品,将债权信托收益权有偿转让给社会投资者,从而使债权委托人(债权信托受益权转让人)获得融资并降低管理成本,社会投资者则可依赖信托投资公司对折价获取的债权的专业化经营,或债权委托人(债权信托受益权权转让人)在信托期满后溢价回购债权而获取收益。
财产权信托的定义
财产权信托,也称为权利信托,是以财产权为信托财产所设立的信托关系。财产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是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权利。财产权包括债权、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部分、继承权等,甚至信托受益权自身也可以成为另外的信托关系的信托财产。权利信托是信托标的物以各类权利形态出现的信托。权利信托包括以债权为信托财产的债权信托,以股权为信托财产的表决权信托,以有价证券为信托财产的有价证券信托,以担保权利为信托财产的附担保公司债信托,以专利权为信托财产的专利信托等。
将自己的资产交于信托机构进行打理,负责投资,给自己带来一定的投资收益,是很好的资产管理方式。如果大家需要,可以选择一家信托机构来管理自己的资产。但是社会上信托机构也比较多,大家一定要按照严格的要求和标准来筛选出符合自己要求的信托机构,保障财产安全。
一、股权信托融资条件
信托股权融资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以发行信托产品的方式百从资金持有人手中募集资金,之后以股权投资的方式(收购股权或增资扩股)向项度目公司注入资金,同时项目公司或关联的第三方承诺在一定的期限(如两年)后溢价回购信托投资公司持有的股权。股权信托融资条件如下:
1、必须经过国家工商银行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登记注册,持有营业执照
2、有一定的自自有资金
3、生产经营有效益
4、遵守政策法令和银行贷款,结算管理制度,并按规定在银行开立基本帐户和一般存款帐户
5、实行独立经济核算,自负盈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九条设立信托,其书面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信托目的;
(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
(四)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五)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除前款所列事项外,可以载明信托期限、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受托人的报酬、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等事项。
第十条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
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

债权信托的定义是什么

2. 债权信托的类型

债权信托是以管理、处分、催收债权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其委托人为债权拥有者,受托人为信托机构,受益人为债权拥有者或委托人所指定的其他受益人。债权信托通常包括住宅贷款债权信托、人寿保险债权信托及其他类型的债权信托。住宅贷款债权信托是指专业经营住宅贷款业务的机构或银行,将其拥有的尚未到期的住宅贷款债权委托给信托机构管理,由信托机构向借款人收取贷款本金和利息并支付给受益人的一种信托行为。 人寿保险债权信托是以人寿保险金债权为信托财产,由被保险人作为委托人,信托机构为保险金的受领人,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信托机构受领保险金,并将之交付给委托人所指定受益人,或者按信托合同的约定,为受益人的利益予以管理和运用的信托行为。中国的许多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由于历史原因,都均拥有巨额债权。这些债权的清理耗时耗力,严重影响金融机构和企业的正常经营。开展债权信托,对金融机构和工商企业改善资产状况,提高资金周转效率,均具有重要意义。 另外,由于房地产业有望成为推动中国经济增长的重要支柱产业,住房贷款金融业务在中国尚有很大发展前景。而住宅贷款债权信托业务的开展有利于推动住宅贷款金融业务的发展,这使得住宅贷款债权信托业务市场前景较好。在障碍方面,委托人设立债权信托,重要目的之一就是通过转让信托受益权以获取流动资金。如果信托受益权转让市场不健全,债权资产的流动性就会遭遇困难。

3. 债权信托的相关知识

中国的许多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由于历史原因,都均拥有巨额债权。这些债权的清理耗时耗力,严重影响金融机构和企业的正常经营。开展债权信托,对金融机构和工商企业改善资产状况,提高资金周转效率,均具有重要意义。
另外,由于房地产业有望成为推动中国经济增长的重要支柱产业,住房贷款金融业务在中国尚有很大发展前景。而住宅贷款债权信托业务的开展有利于推动住宅贷款金融业务的发展,这使得住宅贷款债权信托业务市场前景较好。
在障碍方面,委托人设立债权信托,重要目的之一就是通过转让信托受益权以获取流动资金。如果信托受益权转让市场不健全,债权资产的流动性就会遭遇困难。
一、信托财产的所有权是否移转
委托人设立信托并有效成立后,信托财产是否发生移转,主要存在以下三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信托成立后,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受托人成为新的所有权人。其主要理由,一者信托财产的所有权移转,是信托不同于委托、捐赠等其他类似制度的本质特征之一。同时大多数国家在立法中均对此作出了规定,如日本信托法规定是“财产权转让”,韩国信托法规定是“信托人将特定财产转移给受托人”,我国台湾省信托法规定是“财产权移转”等。另一种意见认为,信托成立后,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仍属于委托人。出于这种考虑的理由是担心委托人利用信托制度规避法律法规,如逃避债务和税收等,从而保护委托人的债权人利益。第三种意见和第一种意见近似,认为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但新所有权人不是受托人。信托成立后,信托财产则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中独立出来,处于一种待定状态,条件成就后,才能明确其所有权人。
对这些争论,其实学术界一直就在进行,而且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确切的说法,归纳起来,存在以下四种学说:一是物权说,认为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受益人。二是双重所有权说,认为受托人是信托财产的名义所有人,委托人或者受益人是信托财产的实际所有人。三是债权说,认为只有受托人才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受益人享有的是债权。四是附条件的法律行为说,认为信托财产归受托人所有是有条件的。条件成就前,所有权归受托人;条件成就后,所有权归委托人或者受益人。不难看出,以上四种学说都认为信托成立后,委托人不再是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人,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发生了移转,不同的是归属定位不同。因此,对于主张信托财产不发生转移的观点,以没有理论依据的,同时也是不了解信托制度的表现。信托财产移转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受托人接受信托后,要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与第三人发生交易关系,所获得的收益,也要以自身的名义取得。如果委托人不将财产转移,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将停留在民法中现有的“委托代理”关系上,而委托代理在财产管理的制度设计上又明显不如信托制度。
二、财产权信托的定义
财产权信托,也称为权利信托,是以财产权为信托财产所设立的信托关系。财产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是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权利。财产权包括债权、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部分、继承权等,甚至信托受益权自身也可以成为另外的信托关系的信托财产。
权利信托是信托标的物以各类权利形态出现的信托。权利信托包括以债权为信托财产的债权信托,以股权为信托财产的表决权信托,以有价证券为信托财产的有价证券信托,以担保权利为信托财产的附担保公司债信托,以专利权为信托财产的专利信托等。

债权信托的相关知识

4. 债权信托的类型有哪些

债权信托是以管理、处分、催收债权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其委托人为债权拥有者,受托人为信托机构,受益人为债权拥有者或委托人所指定的其他受益人。债权信托通常包括住宅贷款债权信托、人寿保险债权信托及其他类型的债权信托。
住宅贷款债权信托是指专业经营住宅贷款业务的机构或银行,将其拥有的尚未到期的住宅贷款债权委托给信托机构管理,由信托机构向借款人收取贷款本金和利息并支付给受益人的一种信托行为。
人寿保险债权信托是以人寿保险金债权为信托财产,由被保险人作为委托人,信托机构为保险金的受领人,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信托机构受领保险金,并将之交付给委托人所指定受益人,或者按信托合同的约定,为受益人的利益予以管理和运用的信托行为。
中国的许多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由于历史原因,都均拥有巨额债权。这些债权的清理耗时耗力,严重影响金融机构和企业的正常经营。开展债权信托,对金融机构和工商企业改善资产状况,提高资金周转效率,均具有重要意义。
另外,由于房地产业有望成为推动中国经济增长的重要支柱产业,住房贷款金融业务在中国尚有很大发展前景。而住宅贷款债权信托业务的开展有利于推动住宅贷款金融业务的发展,这使得住宅贷款债权信托业务市场前景较好。
在障碍方面,委托人设立债权信托,重要目的之一就是通过转让信托受益权以获取流动资金。如果信托受益权转让市场不健全,债权资产的流动性就会遭遇困难。
一、债权信托都有哪些风险
盈利空间有限,存在支付风险。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一位专家认为,信托公司佣金收入大概为融资额的1%,100亿的融资额才有1亿的利润。如果通过贷款的形式使用,信托的收益率通常比银行利率高大概两到三倍,而信托贷款的利率按规定受到贷款通则20%的刚性约束,仅可以在银行利率上下浮动5%,信托公司把本金和收益支付给投资者后,两者相抵,信托公司所剩无几。
信息不畅、监管不严存在经营风险。以房地产信托为例,目前房地产信托的发售方式是,开发商委托信托公司进行产品设计,由指定银行代为发售,开发商支付产品的本金与利息。信托公司按理应该严格选择信托项目,但为了收取设计费用,可能会有意忽略一些有可能不利于投资者的重要信息。理论上,房地产信托会有抵押物或担保,但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一旦信托项目发生经营问题或遭遇不可抗力,很难想象投资者可以单打独斗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有关规定不明确存在政策风险。银行债权信托产品目前仍是个政策空白,因为有关法规并未规定不允许这么做,银行利用信托工具在现有法律法规的框架范围内打了一个擦边球。一旦遇到政策调整或政策更加明确,信托机构和投资者对因此而出现的风险是难以控制的。
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日前在深圳调研时特别强调,当前要特别注意防范理财产品等创新业务中的风险,要从风险可不可控、成本可不可算以及充分信息披露三个方面来严格监控。一些商业银行对于开办人民币理财业务产品趋之若鹜,竞相推出高回报率产品。这种做法可能使人民币理财品市场陷入一种无度的恶性竞争,抬高银行的资金运作成本,从而关系到投资者利益是否能够兑现。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主任杨华表示,当前大力发展债券市场已经成为共识,从公司治理角度看,发展债券市场的着力点应该放在落实市场主体的责任,强化他们的诚信意识上来。债券市场的繁荣,不能单纯依靠国债和特种金融债的发行,也不能只关注债券交易的集中化程度,还应该注意微观操作中的激励问题,只有公司有了积极性,债券市场才能发展起来。从宏观层面上看,债券市场的繁荣需要通过对债权人权利的保护来实现,就如同股票市场的繁荣需要通过对股东权益的保护来实现一样。
据有关部门统计,人民币理财产品的市场余额已达300亿元,虽然市场上的人民币理财产品的风险都是提前锁定的,投资者并没有风险,但是随着理财市场向纵深发展,投资者首先需要树立的意识就是:只要是理财产品,就不会像银行存款那样安全,就会有风险。
二、债权信托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债权人将其在经济活动中所拥有的象征债权的借据、定期存款单、保险证书、票据等作为信托财产委托受托人催收、管理、运用的信托。在日本,人寿保险信托发展历史悠久,贷款债权信托近几年来发展得较快。在中国,债权信托处于理论层次的摸索阶段。

5. 债权信托

法律分析:债权信托是以金融企业及其他具有大金额债权的企业作为委托人,以委托人难以或无暇收回的大金额债权作为信托标的的一种信托业务。它通过受托人的专业管理和运作,实现信托资产的盘活和变现,力争信托资产最大限度地保值增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债权信托

6. 债权信托的介绍

债权信托是以金融企业及其他具有大金额债权的企业作为委托人,以委托人难以或无暇收回的大金额债权作为信托标的的一种信托业务。它通过受托人的专业管理和运作,实现信托资产的盘活和变现,力争信托资产最大限度地保值增值。

7. 融资信托与债权信托

优先性比较。
债权投资对于融资方来说,属于其一般债务(如有担保则为优先债务),而股权投资对于被投资方来讲则不是债务。债务金额不会变,但是投资的股权价值却随着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变化而变化,因此债权投资在投资之初即将风险进行了锁定,而股权方式投资的风险和收益却时刻发生着变动。同时,债权因是融资方的一般债务,其具有法律上的优先性,举个例子,对于同一个融资方,其既有借款1000万元(受托人贷款,期限1年),又被增资款1000万元(受托人投资,于1年后受让退出),如在运行1年后融资方仅剩余1000万净资产,则在偿还完毕借款后企业净资产为0,受托人投资的股权便没有任何价值。因此,从这个角度上讲,债权投资的安全性又高于股权投资。
一、对赌协议 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1、现金补偿型。即未达到对赌目标的融资方需要按照协议约定的价格对投资方进行现金补偿。反之,投资方给予融资方一定的现金奖励。
2、股权调整型。即融资方未达到对赌目标时,目标公司将以无偿或者象征性的价格将一部分股权转让给投资方,投资方甚至会取代控股股东的控股地位。反之,投资方则以此形式转让一部分股权给融资方。
3、股权回购型。即当目标企业未实现对赌目标,则融资方返还投资方的投资款再加上固定回报的价格回购投资方的股份,以使投资方退出。
4、特殊表现型。当融资方企业未能实现约定的事项时,投资方的股权将转变为优先股、董事会一票否决权、超比例表决权等特殊权利。
二、什么是股权融资
股权融资是指企业的股东愿意让出部分企业所有权,通过企业增资的方式引进新的股东的融资方式。股权融资所获得的资金,企业无须还本付息,但新股东将与老股东同样分享企业的赢利与增长。
简单地说,私募股权融资就是企业通过出让一部分股权而获得私募股权投资的一种融资手段。企业融资主要有两种手段,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债权融资包括从商业银行贷款或者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等等。股权融资主要包括在证券市场发行股票和私募股权融资。私募股权募资金额有时候都超过IPO融资金额的总和。
在投资理财中,股权融资的特点决定了其用途的广泛性,既可以充实企业的营运资金,也可以用于企业的投资活动。

融资信托与债权信托

8. 融资信托与债权信托的区别

1、融资信托与债权信托控制力比较。
债权具有相对性,受托人在债权法律关系形成后具有要求融资方按照先前约定支付价款、偿还债务的权利,此时如融资方拒绝偿债或无力偿债,受托人只能诉诸法院(即使有担保财产,受托人处置担保财产也必须通过法院诉讼或强制执行),因此受托人权利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股权则类似于物权,表现为受托人在投资完成后成为交易对手股东之一(一般为大股东),虽然不享有债权,但是对被投资主体具有支配地位,从理论上讲,此时的受托人不仅能够控制被投资主体的资金往来和进出,而且能够决定其董事选任与人员安排,财务上、人事上均能对被投资主体加以控制。因此,从这个角度讲,股权投资的安全性是高于债权投资的。
2、融资信托与债权信托优先性比较。
债权投资对于融资方来说,属于其一般债务(如有担保则为优先债务),而股权投资对于被投资方来讲则不是债务。债务金额不会变,但是投资的股权价值却随着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变化而变化,因此债权投资在投资之初即将风险进行了锁定,而股权方式投资的风险和收益却时刻发生着变动。同时,债权因是融资方的一般债务,其具有法律上的优先性,举个例子,对于同一个融资方,其既有借款1000万元(受托人贷款,期限1年),又被增资款1000万元(受托人投资,于1年后受让退出),如在运行1年后融资方仅剩余1000万净资产,则在偿还完毕借款后企业净资产为
0,受托人投资的股权便没有任何价值。因此,从这个角度上讲,债权投资的安全性又高于股权投资。
3、投资者如何选择融资信托与债权信托。
具体事情具体分析是不变的法则,由以上对比可以看出,债权类信托与股权类信托各有利弊,在选择信托产品投资时,投资者应结合融资方财务情况、经营情况、担保情况以及项目管理情况等要素对项目进行筛选投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信托法》第五条,信托当事人进行信托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