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方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

2024-04-30 08:51

1. 投资方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

一、“投资方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说法是错误的。应采用权益法。
二、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 长期股权投资》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
1、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
(1) 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对子公司的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
(2) 投资方对联营企业(重大影响)和合营企业(共同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条至第十三条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
2、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和共同控制的划分。
(1)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子公司。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单位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单位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2)重大影响,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实务中,较为常见的重大影响体现为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通过在被投资单位财务和经营决策制定过程中的发言权实施重大影响。投资方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持有被投资单位 20%以上但低于 50%的表决权时,一般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表明该种情况下不能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不形成重大影响。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为其联营企业。
(3)共同控制,是指按照相关约定对某项安排所共有的控制,并且该安排的相关活动必须经过分享控制权的参与方一致同意后才能决策。投资方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且对被投资单位净资产享有权利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投资。

投资方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

2. 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什么核算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 长期股权投资》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1、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1) 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对子公司的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2) 投资方对联营企业(重大影响)和合营企业(共同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条至第十三条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摘要】
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什么核算【提问】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 长期股权投资》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1、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1) 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对子公司的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2) 投资方对联营企业(重大影响)和合营企业(共同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条至第十三条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回答】

3. 合营企业与联营企业股权投资核算的区别

一、 定义不同 企业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企业,即合营企业。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共有的控制。合营企业的特点是,合营各方均受到合营合同的限制和约束。 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企业,即联营企业。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二、权利不同 一般在合营企业设立时,合营各方在投资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在所设立合营企业的重要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制定过程中,必须由合营各方均同意才能通过。 投资企业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上但低于50%的表决权股份时,一般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表明该种情况下不能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不形成重大影响。三、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会计核算 对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投资均采用权益法核算。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均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摘要】
合营企业与联营企业股权投资核算的区别【提问】
一、 定义不同 企业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企业,即合营企业。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共有的控制。合营企业的特点是,合营各方均受到合营合同的限制和约束。 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企业,即联营企业。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二、权利不同 一般在合营企业设立时,合营各方在投资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在所设立合营企业的重要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制定过程中,必须由合营各方均同意才能通过。 投资企业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上但低于50%的表决权股份时,一般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表明该种情况下不能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不形成重大影响。三、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会计核算 对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投资均采用权益法核算。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均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回答】

合营企业与联营企业股权投资核算的区别

4. 为什么对合营,联营企业的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而对子公司采用成本法?

在投资方的个别财务报表上对合营、联营企业直接采用权益法核算,这是中国准则和IFRS的一项差异。根据IAS28和IAS30,在投资方的个别财务报表上,对合营、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可以采用成本法核算,或者按照IAS39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但没有权益法这一选项。
【摘要】
为什么对合营,联营企业的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而对子公司采用成本法?【提问】
在投资方的个别财务报表上对合营、联营企业直接采用权益法核算,这是中国准则和IFRS的一项差异。根据IAS28和IAS30,在投资方的个别财务报表上,对合营、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可以采用成本法核算,或者按照IAS39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但没有权益法这一选项。
【回答】
这一问题的产生实际上与准则体系架构的设计有关。中国新准则中有单独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IFRS体系下曾经有过(IAS25),但随着金融工具准则的发展,该准则的规范范围逐步缩小,到IAS40(投资性房地产)生效之后就被完全废弃。在中国的准则体系下由于有两个准则,所以就会涉及这两个准则之间的衔接问题。据说财政部目前正在起草的第三辑“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中就有涉及这方面的内容。
另外的原因是:财政部认为中国的新准则是“会计准则”而不是“财务报告准则”,所以也应当涉及会计核算的内容。
当然,目前的规定在实务上产生了一些麻烦。准则讲解中专设一节讲述在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框架下如何进行成本法和权益法之间的转换,但对于其他转换问题,还是有待于即将出台的专家意见加以明确。【回答】

5. 长期股权投资联营和合营企业其他综合收益包括哪些

你好 长期股权投资联营和合营企业其他综合收益包括哪些:原来记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现记入"其他综合收益"科目的情况,进行了科目转换,如此变化,主要是因为其他综合收益是指,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未在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即以后终究会归入损益类科目核算,只是当时业务还不适合直接归入损益核算.就像百川归海,需要中途转个弯,这个中转站就是"其他综合收益"科目,主要包括下面几种情况:

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减值及处置导致的其他综合收益的增加或减少.还包括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重分类日公允价值与账面余额的差额部分.

2.长期股权投资指,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导致的其他综合收益的增加或减少.分两种情况:

(1)对合营联营企业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确认的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导致的其他综合收益的增加,不是资本交易,是持有利得.因此,不论是在投资单位的个别报表还是合并报表,均应归属于其他综合收益.

(2)对子公司投资,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只有因子公司的其他综合收益而在合并报表中按权益法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和少数股东权益的变动才是其他综合收益,子公司因权益性交易导致的资本公积或留存收益的变动使得合并报表按权益法相应确认的其他资本公积和少数股东权益的变动不是其他综合收益.

3.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其差额记入所有者权益导致的其他综合收益的增加,及处置时的转出,记入其他综合收益科目.

4.可供出售外币非货币性项目的汇兑差额,记入"其他综合收益"科目.【摘要】
长期股权投资联营和合营企业其他综合收益包括哪些【提问】
你好 长期股权投资联营和合营企业其他综合收益包括哪些:原来记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现记入"其他综合收益"科目的情况,进行了科目转换,如此变化,主要是因为其他综合收益是指,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未在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即以后终究会归入损益类科目核算,只是当时业务还不适合直接归入损益核算.就像百川归海,需要中途转个弯,这个中转站就是"其他综合收益"科目,主要包括下面几种情况:

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减值及处置导致的其他综合收益的增加或减少.还包括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重分类日公允价值与账面余额的差额部分.

2.长期股权投资指,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导致的其他综合收益的增加或减少.分两种情况:

(1)对合营联营企业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确认的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导致的其他综合收益的增加,不是资本交易,是持有利得.因此,不论是在投资单位的个别报表还是合并报表,均应归属于其他综合收益.

(2)对子公司投资,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只有因子公司的其他综合收益而在合并报表中按权益法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和少数股东权益的变动才是其他综合收益,子公司因权益性交易导致的资本公积或留存收益的变动使得合并报表按权益法相应确认的其他资本公积和少数股东权益的变动不是其他综合收益.

3.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其差额记入所有者权益导致的其他综合收益的增加,及处置时的转出,记入其他综合收益科目.

4.可供出售外币非货币性项目的汇兑差额,记入"其他综合收益"科目.【回答】
[开心]【回答】

长期股权投资联营和合营企业其他综合收益包括哪些

6. 最新的企业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如何区分联营和合营企业

1、现在会计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做了重大调整:即取消了在市场上没有报价、没有公允的投资。那只剩下三种即对子公司的投资,一般投资比例都超过50%(不含50%)以上的投资,对子公司实施控制;二是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那就是合营企业,一般投资比例各占50%,对被投资单位实行共同控制;第三投资比例在50%(不含50%)以下下到20%,对被投资企业具有重大影响即联营企业。
2、第一种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后两者投资形式采用权益法核算。所谓权益法核算,就是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发生变化,包括盈利、亏算或宣告现金股利,投资方都要按照投资比例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简单的介绍这些内容。
如我的回答能对您有所帮助,恳请采纳为盼!

7. 判断题 合营安排分为共同经营和合营企业,只有合营企业的合营方才应当按照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对合

共同控制经营是指企业使用本企业的资产或其他经济资源与其他合营方共同进行某项经济活动(该经济活动不构成独立的会计主体),并且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对该经济活动实施共同控制。
比如说合伙造一架飞机,一方出钱,一方出技术,这就是合营,它针对的是一项经济活动而非一个会计主体,当然谈不上什么长期股权投资了

判断题 合营安排分为共同经营和合营企业,只有合营企业的合营方才应当按照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对合

8. 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权益

七、企业在确认由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产生的投资收益时,对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如何处理?首次执行日对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存在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计算投资损益时如何调整?企业在首次执行日前持有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取得子公司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如何处理?
答:1.企业持有的对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在按持股比例等计算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投资企业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内部交易损失,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规定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应当全额确认。投资企业对于纳入其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也应当按照上述原则进行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投资企业对于首次执行日之前已经持有的对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如存在与该投资相关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还应扣除按原剩余期限直线摊销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确认...七、企业在确认由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产生的投资收益时,对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如何处理?首次执行日对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存在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计算投资损益时如何调整?企业在首次执行日前持有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取得子公司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如何处理?
答:1.企业持有的对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在按持股比例等计算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投资企业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内部交易损失,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规定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应当全额确认。投资企业对于纳入其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也应当按照上述原则进行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投资企业对于首次执行日之前已经持有的对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如存在与该投资相关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还应扣除按原剩余期限直线摊销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确认投资损益。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按照规定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确认应收股利,同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2.企业在首次执行日以前已经持有的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应在首次执行日进行追溯调整,视同该子公司自最初即采用成本法核算。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应当按照子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应分得的部分,确认投资收益。点评:1.投资企业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而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权益法)下对投资损益的核算在实务中更为复杂。解释仅指投资企业直接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以及投资企业通过子公司等同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的内部交易损益需要调整。这种调整对于拥有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且大量存在这种需要抵销内部交易损益的某些集团公司而言,其损益的确认将受到相当大影响。2.投资企业对于首次执行日之前已经持有的对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如存在与该投资相关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还应扣除按原剩余期限直线摊销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确认投资损益。这条规定针对的是原准则下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新旧衔接后投资损益的确认。由于在新旧衔接时,原准则下尚未摊销完毕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作为新的投资成本的一部分,在新准则实施后,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对被投资单位的损益时,应将这部分予以扣除。3.企业在首次执行日以前已经持有的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应在首次执行日进行追溯调整,视同该子公司自最初即采用成本法核算。这条规定对于拥有子公司投资较多的集团公司而言,首次执行新准则将带来较为复杂的追溯调整,将原准则下(权益法核算)确认的投资收益进行追溯调整,这将对母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集团公司的合并利润表带来较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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