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编审准则(2000)

2024-05-09 07:48

1. 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编审准则(2000)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报告编审行为,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报告,是指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就审计实施情况和审计结果向派出的审计机关提出的书面报告。第三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并完成既定的审计目标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第四条 审计报告包括下列基本要素:
  (一)标题;
  (二)主送单位;
  (三)审计报告的内容;
  (四)审计组组长签名;
  (五)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的日期。第五条 审计报告的标题应当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事项的主要内容和时间。第六条 审计报告的主送单位是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第七条 审计报告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起讫时间;
  (二)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财政财务隶属关系,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状况等;
  (三)被审计单位对提供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承诺情况;
  (四)实施审计的步骤和采取的方法及其他有关情况的说明;
  (五)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及其评价意见;
  (六)审计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事实以及定性、处理、处罚的法律、法规规定;
  (七)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第八条 审计报告应当内容完整,结构合理,观点明确,条理清楚,用词恰当,格式规范。第九条 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工作底稿以及相关资料,在综合分析、归类、整理、核对的基础上,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第十条 审计组组长应当对提出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审计人员和审计组组长均不得将审计过程中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隐瞒不报。第十一条 审计报告应当经审计组集体讨论并由审计组组长定稿,按照规定及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第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研究、核实。如有必要,应当修改审计报告。但是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的审计报告应予保留,不得遗弃、增删或者修改。第十三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提出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六十日。
  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及审计组的书面说明或者修改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由审计组所在部门接收。第十四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收到审计报告后,应当对审计报告及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对审计报告的审核意见负责。
  审计组所在部门根据审计报告及审核意见提出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代拟稿,连同审计报告及审核意见报送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复核。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代拟稿进行审定。一般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代拟稿,可以由审计机关主管领导审定;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代拟稿,应当由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代拟稿中的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是否恰当,复核机构或者复核人员提出的复核意见是否正确;
  (三)审计评价意见是否恰当;
  (四)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准确、合法、适当;
  (五)提出的改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的意见和建议是否恰当。第十七条 本准则由审计署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审计署于1996年12月11日发布的《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编审准则》(审法发〔1996〕342号)同时废止。

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编审准则(2000)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200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工作,保证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本准则是规范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依法办理审计事项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是衡量审计质量的基本尺度。第三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时,适用本准则。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审计机关办理审计事项必须由具备相应的资格和业务能力的审计人员承担。第五条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后,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为审计评价和处理、处罚依据,出具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第二章 一般准则第六条 一般准则是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资格条件和职业要求。第七条 审计机关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的审计组和具备相应业务能力的审计人员;
  (二)法定的职责和权限;
  (三)健全的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四)必需的经费保证。第八条 承办审计业务的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掌握审计及相关专业知识;
  (三)有一定的审计或者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四)具有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第九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和职业谨慎。第十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行政或者经营管理活动。在审计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廉政纪律的规定。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保持严谨的职业态度,保守其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在执行业务中取得的相关资料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录用的审计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承办审计业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和实施继续教育、培训制度,保证审计人员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第十四条 审计署和省级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制度。第三章 作业准则第十五条 作业准则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审计计划、准备和实施阶段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照上级审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地方审计机关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报送上一级审计机关备案。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指定审计组组长。审计组实行审计组组长或者主审负责制。第十八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当熟悉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编制审计方案。
  编制审计方案应当运用重要性原则、谨慎性原则,在评估审计风险的基础上,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方法和步骤。第十九条 审计方案经审计组所在部门领导审核,报审计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审计组负责实施。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单位通知书。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承诺制度。
  审计机关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时,应当书面要求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就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承诺。在审计过程中,审计组还可以根据情况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书面承诺要求。
  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应当将被审计单位交回的承诺书作为审计证据编入审计工作底稿。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时,应当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对其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测试,以进一步确定审计重点和审计方法。必要时,可以按照规定及时修改审计方案。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可以利用经核实确认后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

3. 关于审计证据


关于审计证据

4. 审计机关审计事项评价准则(2003)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机关审计事项评价行为,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事项评价,是指审计机关按照确定的审计目标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分析判断,并发表审计意见的行为。第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相关规定,对审计事项进行评价。第四条  审计事项评价应当由实施审计的审计机关独立作出。
    审计机关评价审计事项时,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保持谨慎的态度。第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方案规定的审计目标确定审计事项评价的范围,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评价。第六条  真实性评价是指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处理遵守相关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情况,以及相关会计信息与实际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状况和业务经营活动成果相符合的程度作出的评价。第七条  合法性评价是指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所作出的评价。第八条  效益性评价是指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经济、效率和效果的评价。经济是指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是否做到了节约;效率是指经济活动的投入与产出之间的比率关系;效果是指经济活动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目的。第九条  审计机关对下列事项不作评价:
    (一)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
    (二)证据不足、评价依据或标准不明确的事项;
    (三)审计过程中未涉及的事项。第十条  审计组应当在审计报告中提出审计评价的初步意见,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对被审计单位提出评价意见。第十一条  作出审计评价时,应当首先对所审查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总体情况进行说明,并评价被审计单位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第十二条  对真实性的评价,应当区分以下情况分别作出:
    (一)如果审计中没有发现并通过专业判断认为被审计单位不存在重要的不真实的事项,可以认为其真实地反映了其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情况。
    (二)如果审计发现有个别重要的(超过重要性水平的)不真实事项,但不影响总体上反映其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情况,可以认为其基本真实地反映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情况,同时指出其存在的问题。
    (三)如果审计发现被审计单位会计信息严重不实,总体上不能合理地反映其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情况,可以认为其不能真实地反映其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情况,同时要说明原因。第十三条  对合法性的评价,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违规的严重程度作出评价。对合法性的评价,应当区别以下情况分别作出:
    (一)如果审计中未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重要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可以认为其较好地遵守了有关财经法规。
    (二)如果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个别重要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可以认为其除该事项外,基本遵守了有关财经法规。
    (三)如果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严重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可以认为其未能遵守有关财经法规。第十四条  对效益性的评价,审计机关应当首先就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所产生效益的实际情况作出说明,同时应当揭示与有关评价标准进行对照的结果。
    评价效益性时,评价标准可以使用预算或计划指标、历史指标、同行业先进指标等。评价时应当对有关评价标准的选择依据和具体内容作出说明。第十五条  本准则由审计署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准则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审计署于1996年12月16日发布的《审计机关审计事项评价准则》(审法发[1996]360号)同时废止。

5. 审计准则,审计证据和审计依据三者之间有何区别

审计准则,审计证据和审计依据三者之间区别:规范不同,含义不同。
一、规范不同:
审计准则是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工作时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是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获取审计证据,形成审计结论,出具审计报告的专业标准。 审计准则是把审计实务中一般认为公正妥善的惯例加以概括归纳而形成的原则。
二、含义不同:
审计依据是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判断被审计事项是非、优劣的准绳,是提出审计意见,作出审计决定的依据。
审计证据是指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获取的,用以证明审计事实真相,形成审计结论的证明材料。
审计准则属于外部审计依据,是审计依据的一种。审计证据是审计过程中按照审计准则必须获取的证明材料。

制定程序
(1)选定项目。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委员会提出内部审计准则公告备选项目,经专家咨询论证,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由审计署审批立项。
(2)拟定初稿。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委员会根据确定的项目,进行调查研究,起草初稿。中国内部审计师协会征询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并交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委员会修订后,向审计署提交征求意见稿。
(3)征求意见。审计署发布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审计准则

审计准则,审计证据和审计依据三者之间有何区别

6. 审计准则,审计证据和审计依据三者之间有何区别

1、审计证据是审计依据的支柱。 2、审计证据是审计人员形成审计准则的基础。 3、审计证据是解除或追究被审计人经济责任的依据。 4、审计证据是控制审计工作质量的关键。 5、审计依据是指查明审计客体行为规范的总和,是据以作出审计结论、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的客观尺度。



	6、审计依据与审计准则的关系:审计依据包含审计准则,审计准则是审计依据的重要组成部分。 7、为了规范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收集、使用审计证据的行为,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制定审计准则。 8、从某种意义上讲,审计活动就是收集、鉴定、综合和运用审计证据,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作出审计结论的过程。 没有审计证据,审计人员就无法了解和证实被审计事项的真实情况,无法作出审计结论。 审计依据是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用来衡量被审计事项是非优劣的准绳;是提出审计意见,作出审计决定的依据。



	10、审计准则是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工作时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是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获取审计证据,形成审计结论,出具审计报告的专业标准。 审计准则是把审计实务中一般认为公正妥善的惯例加以概括归纳而形成的原则。 审计准则是对所进行的工作的质量和充分性的总的衡量,它与审计的依据,证据有关。

7. 审计准则,审计证据和审计依据三者之间有何区别

审计准则,审计证据和审计依据三者之间区别:规范不同,含义不同。
一、规范不同:
审计准则是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工作时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是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获取审计证据,形成审计结论,出具审计报告的专业标准。 审计准则是把审计实务中一般认为公正妥善的惯例加以概括归纳而形成的原则。
二、含义不同:
审计依据是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判断被审计事项是非、优劣的准绳,是提出审计意见,作出审计决定的依据。
审计证据是指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获取的,用以证明审计事实真相,形成审计结论的证明材料。
审计准则属于外部审计依据,是审计依据的一种。审计证据是审计过程中按照审计准则必须获取的证明材料。

制定程序
(1)选定项目。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委员会提出内部审计准则公告备选项目,经专家咨询论证,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由审计署审批立项。
(2)拟定初稿。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委员会根据确定的项目,进行调查研究,起草初稿。中国内部审计师协会征询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并交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委员会修订后,向审计署提交征求意见稿。
(3)征求意见。审计署发布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审计准则

审计准则,审计证据和审计依据三者之间有何区别

8. 审计准则,审计证据和审计依据三者之间有何区别

审计准则,审计证据和审计依据三者之间区别:规范不同,含义不同。
一、规范不同:
审计准则是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工作时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是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获取审计证据,形成审计结论,出具审计报告的专业标准。 审计准则是把审计实务中一般认为公正妥善的惯例加以概括归纳而形成的原则。
二、含义不同:
审计依据是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判断被审计事项是非、优劣的准绳,是提出审计意见,作出审计决定的依据。
审计证据是指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获取的,用以证明审计事实真相,形成审计结论的证明材料。
审计准则属于外部审计依据,是审计依据的一种。审计证据是审计过程中按照审计准则必须获取的证明材料。

制定程序
(1)选定项目。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委员会提出内部审计准则公告备选项目,经专家咨询论证,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由审计署审批立项。
(2)拟定初稿。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委员会根据确定的项目,进行调查研究,起草初稿。中国内部审计师协会征询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并交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委员会修订后,向审计署提交征求意见稿。
(3)征求意见。审计署发布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审计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