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社保基数每年几月调整

2024-05-05 10:21

1. 北京社保基数每年几月调整

北京社保基数每年4月调整,公积金是7月。 因为2-5月每个单位都是需要到社保局来进行工资基数的上报,需要申报一下结算年度的社保缴费基数情况。所以一定要特别注意好具体的社保缴费基数情况,也要关注社保局官网的消息,各个单位还是要及时进行缴费基数的调整才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其中,缴费基数上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因为每年的社保缴费基数会调整上下限,所以各个单位也要注意北京社保每年调基是在四月。因为一旦社保缴费基数调整,影响到了我们要承担的社保费用,那么必须要按照新的社保缴费基数情况来进行社保费用计算。而且社保缴费基数只能又单位来进行调整,个人是不能调整缴费基数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九条 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北京社保基数每年几月调整

2. 北京社保基数每年几月调整

法律分析:社会保险每年可调整基数的月份是4月,公积金是7月。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其中,缴费基数上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 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3. 北京社保每年几月份调整基数

法律分析:每年7月份都会调整一次社保缴费基数,并根据上年的社平工资确定新的缴费基数的上下限。社保缴费基数年度调整一次的同时,社保局也会要求事业单位根据员工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进行缴费基数的申报调整,调整的原则是按员工上一年度所有的工资收入所得,取月平均数得出当年度新的社保缴费基数。社保缴费基数当年度7月确定后,从当年度7月开始执行,一直持续到次年6月。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北京社保每年几月份调整基数

4. 北京社保基数每年几月调整

社会保险每年可调整基数的月份是4月,公积金是7月。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其中,缴费基数上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5. 北京社保基数调整时间

法律分析:2007年以前,北京的社保单位申报职工基数、调整全市缴费基数上下限都是在4月;2009年开始,北京的社保单位申报职工缴费基数在4月,调整全市缴费基数上下限在7月;2014年开始,北京的社保单位申报职工基数、调整全市缴费基数上下限都是在7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北京社保基数调整时间

6. 北京社保基数调整时间

2007年以前,北京的社保单位申报职工基数、调整全市缴费基数上下限都是在4月;2009年开始,北京的社保单位申报职工缴费基数在4月,调整全市缴费基数上下限在7月;2014年开始,北京的社保单位申报职工基数、调整全市缴费基数上下限都是在7月
一、北京社保最低缴费标准
我国的社会保险法规定,一般情况下,2021年北京社保缴费基数,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职工缴费基数下限为3613元每月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职工缴费基数下限按照北京市2019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百分之60执行,上限按照北京市2019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百分之300执行。
二、一般江苏公司缴纳的是五险一金是什么
1、社保缴纳比例
养老保险:单位20%,个人8%
医疗保险:单位9%,个人2%+大病保险10元
失业保险:从8月1日至12月31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统一从3%下降为2%,其中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从2%下降为1.5%,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从1%下降为0.5%。
工伤保险:单位0.5%,个人不缴费
生育保险:单位0.8%,个人不缴费
2、社保缴费基数
南京参保企业和职工以及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工资下限从2200元提高到2400元,上限从13678元提高到16200元。社保缴费基数的上调,也意味着个人社保费支出要增加,以下是详细的调整办法: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的上下限
(一)我市(除溧水、高淳区,下同)参保企业和职工(含个体工商户,下同)以及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工资下限为2400元,上限为16200元。
(二)溧水、高淳区参保企业和职工以及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工资下限为2160元,上限为16200元。
三、南宁社保最低缴费基数
南宁社保最低缴费基数的上限是每月15769.5元,下限分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两种,前者为每个月2955.1元,后者为每个月3153.9元。2020年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基数,把前一年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的就业人员的平均工资即每年63078元每月5256.5元,作为确定缴费基数的上下限的指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基数的下限和2019年是一样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十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7. 北京社保基数几月调整

法律分析:每年7月份都会调整一次社保缴费基数,并根据上年的社平工资确定新的缴费基数的上下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北京社保基数几月调整

8. 北京社保基数什么时候可以调整?

法律分析:
每年7月份都会调整一次社保缴费基数,并根据上年的社平工资确定新的缴费基数的上下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