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销商品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2024-05-18 22:06

1. 代销商品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委托代销有两种方式:买断方式和收取手续费方式。

1)采取买断方式代销商品,代销方可以自己制定销售价格,销售价格与买断价格之间的差额为代销方的利润。

2)采取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商品,代销方只能按代销协议确定的代销价格销售代销商品。

该厂会计分录为:

(1)发出代销商品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 xxx

贷:库存商品xxx

(2)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B公司代销商品款xxx 

贷:主营业务收入xxx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xxx 

同时结转产品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xxx 

贷:委托代销商品xxx

(3)收到代销方开具的手续费发票时:

借:销售费用xxx

贷:应收账款——B公司代销商品款xxx

(4)收到代销商品款时:

借:银行存款xxx

贷:应收账款——B公司代销商品款xxx

B公司会计分录为:

(1)收到代销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xxx

贷:代销商品款xxx

(2)实际销售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xxx

贷:应付账款xxx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xxx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xxx

贷:应付账款xxx

借:代销商品款xxx

贷:受托代销商品xxx

(3)支付货款并结算代销手续费时:

借:应付账款xxx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xxx

银行存款xxx

代销商品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2. 代销商品的会计处理

(一)视同买断,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的会计处理如果双方在代销协议中约定,商品是否卖出,与委托方没有任何关系,则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确认收入,同时结转成本;受托方在收到代销商品时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将商品销售出去时,再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应的成本。(二)视同买断,主要风险和报酬未转移的会计处理该情况下,委托方和受托方如何处理,在14号准则及其讲解、应用指南中均没有明确的处理规定,但根据收入确认的条件,与该商品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因此委托方不能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对于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发出商品的成本,在“发出商品”中核算,因此委托方在发出代销商品时,借记“发出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时,再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应的成本。由于代销商品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因此受托方不应作为购进存货处理。根据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针对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的商品,受托方可以设置一些会计科目,在会计科目表中的“代理业务资产” 科目,可以改成“受托代销商品”科目;“代理业务负债”科目,可以改成“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由于在收取手续费方式下代销商品时,收到商品时受托方也不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因此在视同买断、商品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的情况下,受托方应当采用类似的会计处理。在收到受托代销的商品时,按照协议价,借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在将代销商品销售出去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同时结转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 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支付代销商品款时,借记“受托代销商品款”、“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根据会计科目的设置,在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发出商品”科目可以改为“委托代销商品”科目,因此,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也可以借鉴收取手续费方式下的做法,借记“委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三)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商品的会计处理在该方式下,只有委托方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受托方按照销售商品的数量或价款确认一定的手续费收入。委托方的会计处理为:发出商品时,借记“委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收到受托方转来的代销清单时,借记“应收账款”、“销售费用”科目,按照协议价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收到代销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受托方在收到代销商品时,不作为购进处理,代销商品销售出去后,也不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在收到代销商品时,按照协议价,借记“受托代销商品” 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将商品销售出去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确认手续费收入时,借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其金额为计算的手续费收入),贷记“其他业务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收到委托方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借记“受托代销商品款”(扣除掉手续费收入的金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 代销商品的会计处理

1、是用来体现你们的代销商品的金额和欠委托方的代销商品款。
 
2、由于代销商品已经销售,所以要反冲代销商品和代销商品款
 
3、你的分录做错了。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代销商品的会计处理

4. 代销商品的会计处理

(一)视同买断,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的会计处理如果双方在代销协议中约定,商品是否卖出,与委托方没有任何关系,则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确认收入,同时结转成本;受托方在收到代销商品时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将商品销售出去时,再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应的成本。
(二)视同买断,主要风险和报酬未转移的会计处理该情况下,委托方和受托方如何处理,在14号准则及其讲解、应用指南中均没有明确的处理规定,但根据收入确认的条件,与该商品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因此委托方不能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对于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发出商品的成本,在“发出商品”中核算,因此委托方在发出代销商品时,借记“发出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时,再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应的成本。
由于代销商品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因此受托方不应作为购进存货处理。根据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笔者发现,针对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的商品,受托方可以设置一些会计科目,在会计科目表中的“代理业务资产”科目,可以改成“受托代销商品”科目;“代理业务负债”科目,可以改成“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由于在收取手续费方式下代销商品时,收到商品时受托方也不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因此在视同买断、商品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的情况下,受托方应当采用类似的会计处理。在收到受托代销的商品时,按照协议价,借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在将代销商品销售出去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同时结转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支付代销商品款时,借记“受托代销商品款”、“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根据会计科目的设置,在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发出商品”科目可以改为“委托代销商品”科目,因此,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也可以借鉴收取手续费方式下的做法,借记“委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三)收取手续费方式
代销商品的会计处理在该方式下,只有委托方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受托方按照销售商品的数量或价款确认一定的手续费收入。委托方的会计处理为:发出商品时。借记“委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收到受托方转来的代销清单时,借记“应收账款”、“销售费用”科目,按照协议价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收到代销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受托方在收到代销商品时,不作为购进处理,代销商品销售出去后,也不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在收到代销商品时,按照协议价,借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将商品销售出去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确认手续费收入时,借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其金额为计算的手续费收入),贷记“其他业务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收到委托方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借记“受托代销商品款”(扣除掉手续费收入的金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5. 代销商品款的代销商品款的会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接受代销商品的价款。企业代销国外商品的价款,也在本科目核算。二、收到受托代销商品时,采用进价核算的,按接收价,借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售价核算的,按售价,借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按接收价,贷记本科目,按售价与接收价之间的差额,贷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采取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的商品,售出受托代销商品后,按售价和应收的增值税额(采用售价核算的,按售价),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应收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应付委托单位的款项,贷记“应付账款——××委托代销单位”科目;按收到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委托单位的款项,贷记“应付账款——××委托代销单位”科目;同时,按接收价,借记本科目,按接收价(或售价),贷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按接收价与售价的差额,借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不采取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的商品,售出受托代销商品后,按售价和应收的增值税(采用售价核算的,按售价),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应收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结转营业成本时,采用进价核算的,按接收价,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同时,接接收价,借记本科目,按收到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委托单位的款项,贷记“应付账款——××委托代销单位”科目;采用售价核算的,按售价,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同时,按接收价,借记本科目,按收到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委托代销单位”科目。月度终了,应分摊已销代销商品的进销差价。三、本科目应按委托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销售的接受代销商品的价款。

代销商品款的代销商品款的会计处理

6. 代销业务怎么会计处理

会计处理:
税务处理:
1、受托方不将代销货物加价出售,只收取手续费,受托方就手续费交纳营业税,同时计征增值税(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相等)。
2、受托方将代销货物加价出售,仍与委托方按原价结算,以商品差价作为代销货物的手续费。计征增值税,就手续费交纳营业税。
3、受托方将代销货物加价出售,仍与委托方按原价结算,另外收取手续费。计征增值税,就加价和手续费交纳营业税。
4、受托方销售商品时不开具专用发票,而由委托方直接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并由受托方转交,受托方不垫付任何资金,受托方仅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在这种情况下,受托方收取的手续费不征增值税,而按5%征收营业税。
【视同销售业务】
会计:实质重于形式常见方法如下:
1、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条件,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帐。
2、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等业务不能同时符合销售成立的四个条件,因此,会计上也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帐。
3、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在规定的时间确定收入。
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同时符合销售成立的四个条件,应计销售收入。
一、收到合同违约金不交税可以吗
我们把合同粗分为商品销售合同和劳务提供合同两大类,然后再区分是销售方或提供服务方违约,还是采购方或接受服务方违约。因为不同的合同涉及的流转税不同,商品销售合同涉及的是增值税,而劳务提供的合同涉及的是营业税。因此违约方不同,纳税义务也不同。
首先,如果在商品销售业务中,销售方违约支付给购货方的违约金,由于购买方不存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情形,也就不存在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故购货方收取的违约金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对于商业企业向销售方收取的各类费用中,如果有以违约金的名义收取,并且计算违约金的依据与商品的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就属于平销返利行为,商业企业应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若违约金额计算的依据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关,则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由于不涉及增值税,因此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则销售方必须取得购货方的合法凭据,借此证明和判断赔偿行为的真实存在和进行会计及税务处理,具体的凭据应包括: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仲裁机构的裁定书、双方签订的提供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协议、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购货方开具的发票或收据、支付违约金的银行凭证等。销售方在取得了购货方开具的合法凭据后,作为成本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购货方取得了违约金虽然不必缴纳增值税,但是需要和企业的其他收入合并一起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在商品销售业务中,购货方违约,中国税法规定,企业的销售额包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而违约金作为一种价外费用,取得违约金的销售方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销售方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购货方,购货方据此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违约金既然包含在销售额以内,那当然也成为企业收入的一部分,需要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营业税劳务提供业务中,提供劳务方违约,则接受方不作为营业税应税收入,不需要缴纳营业税,也不必开具营业税发票,只需开具收据即可。虽然不缴纳营业税,但是收到的这笔违约金需作为企业收入的一部分,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当然,劳务提供方可作为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在营业税劳务提供业务中,若劳务接受方违约,则劳务提供方收取的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应当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同时开具营业税发票给劳务接受方作为合法会计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部分违约金也构成劳务提供方的收入,需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以上违约都是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的,若合同还未开始履行,或者合同因故不再履行时,支付的违约金该如何处理?按照中国税法规定,在合同实施前违约,双方最终并没有执行合同,或合同因故不再执行,不论哪一方违约,支付的违约金都与流转税无关,即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收取违约金一方只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支付方凭对方收据、合同等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违约金支出一般都与企业经济业务有关,因此基本都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是如果企业因违纪违规受到政府部门、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则该罚款只能作为营业外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7. 代销商品如何做帐?

这里引用一个会计考试题目做分析:
题目:A企业委托B公司代销一批商品,售价100W,成本60w,增值税税率17%,运输费用由A企业承担,问: 1、如果是视同买断,不可以退货 
2、如果是视同买断,可以退货 
3、如果是收取手续费,不可以退货 
4、如果是收取手续费,可以退货 
解答:
1、如果是视同买断,不可以退货 
(1)A企业会计分录: 
①A企业将甲商品交付B企业 
借:委托代销商品60万 
贷:库存商品60万 
②A企业收到代销清单 
借:应收账款———B企业117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万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万 
借:主营业务成本60万 
贷:委托代销商品60万 
(2)B企业会计分录:(假定B对该批代销货物总的售价是120万,一次销售完毕) ①收到甲商品 
借:受托代销商品100万 
贷:代销商品款100万 ②实际销售商品 
借:银行存款140.4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120万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万 
借:主营业务成本100万 
贷:受托代销商品100万 
借:代销商品款100万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万 
贷:应付账款———A企业117万 ③按合同协议价将款项付给A企业 
借:应付账款117万 
贷:银行存款117万 
2、如果是视同买断,可以退货,分录基本与上述相同,但需要变更的是B需要在确认不会发生退货或合理估计了退货的比例,按不会发生退货的数量和种类,向A开具代销清单,并按销售清单进行账务处理,即对可能发生的退货暂时不确认代销成立,在确定不会发生退货时再次开具代销清单。 
A根据代销清单的账务处理同上。 
(1)最终确定的退货10万元,B需要将该货品返还予A时的分录如下: 
借:代销商品款10万 
贷:受托代销商品10万 
(2)A企业也需要根据退货的入库单,编制如下分录: 
借:委托代销商品60万 
贷:库存商品60万 
3、如果是收取手续费,不可以退货 
(1)A企业会计分录: ①将商品交付B企业分录同上。 ②收到代销清单分录同上。计算应支付的手续费(假定为20万元)时: 
借:营业费用20万 
贷:应收账款———B企业20万 ③收到B企业汇来的货款净额117万元 
借:银行存款97万 
贷:应收账款———B企业97万 
(2)B企业会计分录: ①收到甲商品分录同上 ②实际销售商品 
借:银行存款117万 
贷:应付账款———A企业100万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万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万 
贷:应付账款———A企业17万 
借:代销商品款100万 
贷:受托代销商品100万 ③归还A企业货款并计算代销手续费 
借:应付账款———A企业117万 
贷:银行存款97万 
其他业务收入20万 4、如果是收取手续费,可以退货,分录基本与第3条的分录相同,但需要变更的是B需要在确认不会发生退货或合理估计了退货的比例,按不会发生退货的数量和种类,向A开具代销清单,在确定不会发生退货时再次开具代销清单。 
A企业按销售清单进行账务处理,即对可能发生的退货暂时不确认代销成立。 
A根据代销清单的账务处理同上。 在实际发生退货的情况下,A企业和B企业相关的退货的分录同第2条的退货分录。 
需要说明的是,退货事项涉及代销商品质量等自身问题,与代销行为无关,故B企业对代销行为收取的手续费无需按销售数量的变动而改变。这一点是与买断且有退货条款的代销行为,在风险的承担程度上是有所区别的。

代销商品如何做帐?

8. 委托代销商品的账务处理如何做?

发出商品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
   贷:库存商品
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委托代销商品
结算手续费时:
借:销售费用
   贷:应收账款
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