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增值税纳税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2024-05-17 04:07

1. 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增值税纳税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增值税纳税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2. 总分机构增值税缴纳最新政策

一、正面回答总分机构增值税缴纳最新政策是:1、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5、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政策的。二、分析增值税是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三、总分机构增值税如何缴纳?1、总分支机构在同地区的,统一核算,总机构应统一纳税申报,如果单独进行核算,总、分机构应分别进行纳税申报;2、总机构和分支机构跨地区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如果统一核算,要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3. 总分机构增值税缴纳最新政策

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
1.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
应预缴税款=销售额×预征率
2.邮政企业分支机构
应预缴税款=(销售额+预订款)×预征率
3.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
应预缴税款=(销售额-铁路建设基金)×预征率
政策共性:
增值税1各交各税;增值税2汇总纳税;
分支机构按月预缴;
总机构按季汇总(增值税纳税期限是一个季度);
年终清算(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后)。

总分机构增值税缴纳最新政策

4. 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可否进行汇总缴纳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的通知》(财税[2013]74号)(以下简称财税[2013]74号文件)规定,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按照该文件的规定汇总缴纳增值税。
  
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交增值税,抵减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包括预缴和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后,在总机构所在地解缴入库。总机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

5. 同一县市总分机构增值税如何缴纳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应视同销售货物,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可见同一县市的统一核算的总分机构是作为一个纳税主体的,所以,由总机构汇总一起缴纳增值税即可。

同一县市总分机构增值税如何缴纳

6. 总分支机构在同一县市如何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应视同销售货物,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可见同一县市的统一核算的总分机构是作为一个纳税主体的,所以,由总机构汇总一起缴纳增值税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