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住房租赁条征求意见 租房新规定发布

2024-05-04 12:20

1. 住建部住房租赁条征求意见 租房新规定发布

房子里残存的甲醛危及租户健康,租约未结束房东就涨租金,租赁合同还藏着一份租金贷款合同……近几年租房市场的诸多乱象,都在公开征求意见的《住房租赁条例》中有所回应:出租住房的室内装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得危及承租人的人身健康;租期内,除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情形外,不得单方面提高或者降低租金;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
业内分析,条例未来推出后,有助于推动住房租赁市场监管的常态化,尤其对租赁市场的主体行为进行了规范和约束,能有效规范市场秩序,推动租赁市场监管制度化。

住建部住房租赁条征求意见 租房新规定发布

2. 住建部就《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 本次有望落地

9月7日,住建部就《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0年10月8日。该版条例共8章,就出租与承租、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活动、扶持措施等六个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近年来,我国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迅速,市场日益蓬勃的同时,行业野蛮生长也导致问题事件频发,房屋中介发布虚假房源、租金贷、长租公寓企业跑路等现象时有发生,全行业约束性政策的出台迫在眉睫。
2017年,住建部曾就《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但因种种原因政策未能落地。多位专家对《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新《条例》更符合我国当前实际情况,且更有针对性,本次新规有望落地。
多市场主体分类管理,降低市场风险    贝壳研究院首席市场分析师许小乐对记者表示,随着房屋租赁市场发展,过去只针对房东和租户的法规已难以覆盖对整个市场的指导和监管。《条例》的出台对于构建租购并举的房地产长效机制具有重大意义,有助于推动住房租赁市场监管的制度化、常态化。
北京市房地产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赵秀池告诉记者,新条例的最大亮点是把出租人分为了个人出租、住房租赁企业以及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分类管理,各自给出了不同的要求。
例如,个人转租超过一定规模,需要注册相应的机构;对于住房租赁企业,则对租金、押金都提出了监管要求;对于房地产经纪机构,则不允许赚取租金差价。《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自然人转租住房套数或者间数达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规模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规定规模”一词目前还未细化。
贝壳研究院高级分析师黄卉则表示,上述条款对于推动个人二房东的正规化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
许小乐也提及,《条例》明确建立住房租赁机构登记制度,提高准入门槛。建立租赁机构登记制度,要求企业进行备案,制定奖惩措施,明确了市场主体机构及从业人员行为的“红线”。
此外,本次新政涉及针对住房租赁乱象的惩戒措施,赵秀池认为,这与目前我国住房租赁市场的新形势相对吻合。条例第五十二、五十三条中明确提出,住房租赁企业不得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展住房租金贷业务,更不得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租金贷。黄卉认为,此举可看作有关部门对此前租金贷乱象的重点关注和整治规范。
政策趋于成熟,新《条例》有望落地    此番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条例》酝酿已久,早在2017年5月时,第一部明确规范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的行政管理法规《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曾公开征求意见,但并未正式实施。
“当年是销售和租赁放在一起了,其实两边的问题都很复杂,差异也比较大,有意见是要分开立法。”许小乐说。他认为,这或许是本次住建部为住房租赁单独制定条例的原因。
赵秀池认为,本次条例通过征求意见应该能够落地。她说,2017年曾公开征求意见的《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其中一些条款不够成熟,与实际情况不符合。例如,旧版条例中提及,住房租赁企业出租自有住房的,除承租人另有要求外,租赁期限不得低于三年,有些过于死板,新政中则将说法改变为鼓励签订三年以上合约。“这个措辞是正确的,鼓励长期租赁,形成稳定的租赁关系。”赵秀池说。
相较于当年的《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条例》仅聚焦于住房租赁领域,并增添“租赁企业”与“扶持措施”两个章节,第六章“服务与监督”章节内容明显更为细化。
许小乐解释,跟2017年相比,规范和鼓励租赁企业做专业化运营的方向没有变,但是随着这几年租赁企业运营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和风险,加大租赁企业的准入和风险管控就会更加重要。
赵秀池表示,本次《条例》与2017版条例相比,专门把住房租赁企业和经纪机构分为两个大的段落来阐述,论述详细、篇幅也更大,这也意味着,相关部门对《条例》的监管主要在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方面。
《条例》第五章“扶持措施”中明确提及,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符合出租条件的住房出租,签订长期住房租赁合同且合同履行达到一定年限的,按照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住房租赁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金融、税收、土地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国家支持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下创新针对住房租赁的金融机构和产品。
许小乐认为,上述条款明确了鼓励商改租、工改租等存量盘活措施,鼓励增量租赁住房建设以及住房租赁金融的多元化发展,对住房租赁企业带来利好。同时,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中也明确了对于违法违规的市场主体的惩戒措施,旨在有效维护住房租赁市场中各个主体的公平竞争,推动市场良性进化。
《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的当日,北京住建委和财政局印发《北京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财政局安排培育和发展北京市住房租赁市场的专项资金使用作出规定。许小乐对记者表示,《管理办法》的发布与《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并无关系,《条例》的主要目的是给租赁立法,而北京住建委公布的《管理办法》则是规范和鼓励租赁企业发展的地方政策。

3. 首部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 剑指租赁市场乱象

住建部近日对外公布《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从出租与承租、租赁企业、经纪活动、扶持措施等多方面,对租赁市场的秩序进行规范,着重维护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构建稳定的住房租赁关系。
据悉,《住房租赁条例》是我国住房租赁领域首部条例性规范性文件,旨在有效规范市场秩序,推动租赁市场监管制度化,对行业发展意义重大。
明确提出三个“不得”
降低长租模式风险
随着我国住房租赁市场快速发展,房主、房屋中介、租户等房屋租赁各方呈现的种类和数量急速扩大,房屋租赁、房屋经纪等法律关系日趋复杂。过去只针对房东和租户的法律规定,已难以覆盖对整个市场的指导和监管。近期频频被媒体曝光的长租公寓企业跑路、租金贷、虚假房源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房屋租赁市场的正常发展和秩序。
9月7日,住建部发布《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其目的在于构建稳定的住房租赁法律关系,维护正常健康有序的房屋租赁市场秩序。特别是针对长效租赁经营模式,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多方面规范措施。
具体来看,征求意见稿提出,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贷款相关内容。
对“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模式,征求意见稿还提出,住房租赁企业存在支付房屋权利人租金高于收取承租人租金、收取承租人租金周期长于给付房屋权利人租金周期等高风险经营行为的,房产管理等部门应当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加强对租金、押金使用等经营情况的监管,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建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制度,将租金、押金等纳入监管。
业内人士对此评价称,征求意见稿中对于广泛关注的租金贷问题,明确提出了“三个不得”要求,针对租赁机构在非理性扩张过程中所存在的“高进低出”问题,给予了严厉约束。从效果上看,通过强化监管的方式,有助于提前抑制风险发生的可能。
严跃进认为,上述政策的出台,进一步细化了房屋租赁市场的相关政策,特别是针对目前波动较大的长租公寓市场,征求意见稿提出的上述政策如果能真正落实,将会对长租公寓市场等房屋租赁行业发挥有效规范引导作用,同时有利于降低长租公寓经营方式的风险。
虚假房源备受诟病
逾期不改责令停业
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是房屋租赁市场乱象中饱受诟病的一类问题。一套房屋照片成为多套房源共用“实景”、相同房源价格相差数十万元……房产中介通过发布虚假房源、伪造房屋交易价格等方式,诱导购房者、租房者上钩的情况频频发生。
针对房屋租赁企业发布虚假房源、隐瞒影响住房租赁的重要信息,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信息等内容,征求意见稿都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及相关处罚措施。
比如,对发布虚假房源信息的行为,征求意见稿规定,由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近年来,有关部门加大了对此类乱象的整顿治理力度。
2018年6月底,住建部会同中宣部、公安部、司法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等部委,于2018年7月初至12月底,在北京、上海等30个城市先行开展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重点打击包括房地产黑中介等房市乱象,具体包括打击暴力驱逐承租人、捆绑收费、阴阳合同、强制提供代办服务、侵占客户资金、参与投机炒房的房地产黑中介。随后住建部分批向全国通报违法违规房地产中介机构名单。
《法治日报》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出租人将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室内装修国家有关标准的住房以及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住房出租,或者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出租,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划出从业人员“红线”
加大行业监管力度
欺诈客户、恶性竞争、“涉黑”、租赁纠纷投诉无门……租赁市场的种种混乱,让房屋中介人员和房地产经纪业似乎成了“既让人离不开却又备受诟病”的行业,房屋经纪业服务质量和规范性亟待提高。
此次征求意见稿提出,要建立住房租赁机构登记制度,提高准入门槛。加强对于行业准入企业的监管,建立租赁机构登记制度,要求企业进行备案,制定奖惩措施,明确了房屋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行为的“红线”。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常务理事兼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执行主任朱树英分析称,我国房地产租赁市场的中介行业发展很不平衡,中介行业多以小企业为主,大公司数量较少,而且房屋租赁中介市场成本、竞争技术门槛较低,导致出现低价竞争的不良状态,最终都由消费者买单。
“此前市场中介行业的准入门槛太低,随着我国简政放权政策推行,很多小中介公司先去注册营业执照,只需在住建部门备案即可。准入门槛低,很容易让某些小中介公司处在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之外。”朱树英说。
朱树英建议,应该完善房屋租赁市场机制,增加供应,壮大市场主体做大规模,稳定租赁关系,加强权益保障提高服务质量。同时,加强中介服务人员的培训,提升素质,推行从业人员登记备案制度和职业培训制度,鼓励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参加全国评价类考级考试,施行服务等级分类。
此次征求意见稿也加大了对房屋经纪行业的监管力度。
征求意见稿规定,提供住房租赁信息发布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联网备案责任,并对信息发布者的真实身份信息负责,不得允许未备案、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发布房源信息。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信息发布者有提供虚假材料、虚假信息等违法情形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相关信息等必要措施,保存相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未采取必要措施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与信息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
鼓励商改租工改租
盘活存量增加供应
此次征求意见稿还有一个亮点是,明确在住房租赁行业鼓励商改租、工改租等存量盘活措施,鼓励增量租赁住房建设以及住房租赁金融的多元化发展,这些措施对住房租赁企业无疑都是利好消息。同时,征求意见稿也明确了对于违法违规的市场主体的惩戒措施,旨在有效维护住房租赁市场中各个主体的公平竞争,推动市场良性进化。
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家鼓励通过新增用地专门建设租赁住房,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租赁住房,利用整幢既有房屋用于出租,将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等非住宅改建为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应。
国家支持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创新针对住房租赁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支持住房租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专门用于发展住房租赁业务。住房租赁企业可以依法质押住房租赁租金收益权。
同时,征求意见稿提出,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租赁住房供需状况等因素,将新建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合理确定租赁住房建设规模,并在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中予以安排。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将稳定房租价格作为政府监管工作的核心。具体规定包括:第一,租金指导制度将加快建立,体现了政府对于租赁市场引导的导向,即形成地方“基准租金”的概念。第二,租金公示制度将加快建立,后续各个区域和不同住房都会公布相关租金信息。第三,租金监管制度将加快建立,“稳租金”概念的提出,成为“稳房价、稳地价、稳预期”后的第四个“稳”,后续租赁市场发展的过程中,租金稳定也会成为考核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内容。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高秦伟认为,从此次征求意见稿来看,国家监管部门将推动住房租赁政策更加细化、更加务实。

首部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 剑指租赁市场乱象

4. 上海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

11月3日,澎湃新闻从官方微信公众号“上海人大”获悉,上海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对《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共7章65条,主要内容包括健全治理机制、规范租赁行为、加强市场主体管理、突出民生保障、坚持服务监管并重等方面。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11月2日至11月16日。
中指研究院指数事业部研究副总监徐跃进指出,《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草案)》是继北京之后,又一个规范住房租赁、长租公寓等新兴业态的地方性法规。与北京类似,条例对住房租赁价格管理、规模化租赁管理、租赁资金监管等方面都做了相关规定。特别的,条例利用单独一章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制度定位、布局要求、建设要求、管理要求等进行了规定,突出了保租房的重要地位。
徐跃进指出,上海市租房人口规模大,租金水平高。根据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上海市约38.7%的家庭户在租房住。根据中指50城住宅租赁价格指数,2022年10月上海住宅平均租金为83.7元/平方米/月,租金水平居50城前列;租金收入比超30%。
对于制定背景,《条例》有关事项说明显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要求,坚持“房住不炒”“租购并举”,积极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筹措供应,扎实推进住房租赁工作,有必要从地方性法规层面,健全治理机制、规范市场秩序、优化服务水平、提升管理效能,为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出租人不得停水、停电或采取暴力等非法方式解除租赁合同
此次《条例》规范租赁行为,平衡租赁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严格住房出租要求,明确出租住房应当遵守的规定,禁止群租。
具体而言,《条例》明确,出租住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房屋符合国家和本市建筑、消防、治安、防灾、卫生、环保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二)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三)以原始设计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改建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四)厨房、卫生间、阳台、贮藏室以及其他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五)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和人均居住面积符合本市相关规定;(六)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禁止违反前款第三、四、五项规定,将出租住房用于群租。同时,禁止将违法建筑、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以及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用于出租。
若违反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出租住房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由区房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上海市鼓励租赁当事人订立长期住房租赁合同,建立稳定的租赁关系。
《条例》规定,出租人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以及其他故意降低服务标准等方式,或者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强迫承租人变更、解除住房租赁合同,提前收回租赁住房。
租赁企业不得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租金
在加强市场主体管理,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方面,《条例》加大对个人“二房东”监管力度,同时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的管理,包括建立备案制度、从业人员实名从业、规范房源信息发布、实行合同网签、资金监管要求等。
《条例》显示,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经营范围应当注明“住房租赁”或者“房地产经纪”。个人以营利为目的转租房屋达到规定数量,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按照《条例》,住房租赁企业承租个人住房从事转租业务的,应当按照规定,在商业银行开立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并通过住房租赁平台向社会公示。
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一次性收取租金超过三个月的部分,以及收取押金超过一个月租金的部分,应当存入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按照规定,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租金;(二)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三)泄露或者不当处理租赁当事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制捆绑消费;(五)侵占、挪用住房租赁交易资金;(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同时,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赚取租金差价;不得为禁止出租、转租的住房提供经纪服务。
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解特定群体的住房需求
在保障性租赁住房方面,《条例》显示,市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扩大供需适配、租期稳定、租金优惠、公共服务配套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有效缓解特定群体的住房需求,切实发挥保障性租赁住房在租赁市场中的示范引领作用。
《条例》显示,保障性租赁住房重点在新城等人口导入区域、高校园区、产业和商务商业集聚区、轨道交通站点周边等租赁需求集中、生产生活便利、交通便捷的区域进行布局。
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可以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同时,上海市针对不同层次需求,建设住宅型、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中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小户型为主。保障性租赁住房实行全装修,配备必要的基本生活设施,并充分考虑承租人需求特点,合理配置公共服务和商业服务设施,适当增加公共活动和共享空间。
租金方面,保障性租赁住房出租人应当以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确定租赁价格,向区房屋管理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不得高于备案的租赁价格,并应当按月或者按季度收取;收取的押金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
ICCRA住房租赁产业研究院院长赵然表示,《条例》特别专章细化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相关要求,在一线城市中尚属首例。其明确了“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基本定位,同时从加强源头规划,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布局要求、建设要求给予了明确规定,基于“重点区域布局 全装修配置 公共区域配套“的原则,结合规范租金和租期的举措,强调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机构化管理”、民生兜底的属性。此外,支持利用住房公积金计提用于相关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供应,也为上海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资金开通了绿色通道。

5. 北京住房租赁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为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8月24日,北京市住建委发布《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特别提出,要建立租金监测和发布机制。即住房租金快速上涨时,主管部门可以采取限制住房租赁企业经营房源的租金涨幅、查处哄抬租金行为等措施,调控住房租赁市场,必要时可以实行佣金或租金指导价。
ICCRA住房租赁产业研究院院长赵然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条例》立足于大力推动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发展,针对租金上涨过快进行的一系列调控措施有望从根本上杜绝资本快钱对于行业的侵扰。
北京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长租公寓、租金贷、短租房等“租赁 互联网 金融”新业态、新模式不断出现,现有法律文件层级和内容与现实需要的不匹配问题日益突出,急需通过地方性立法加强住房租赁的顶层设计,完善住房租赁管理制度体系。出台《条例》既是落实党中央“房住不炒”的举措,也是完善住房租赁制度体系的需要。
具体来看,在租赁服务方面,《条例》明确提出,将加强住房租赁服务管理和监督。一是设定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准入条件;二是加强企业行为监管,包括规范信息公示和房源发布、控制资金池、实行合同网签等;三是强化网络平台的信息核验责任;四是管控租金贷,如住房租赁企业以隐瞒、诱导、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的,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贷款相关内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注销备案,构成金融违法行为的,由金融监管部门给予处罚。
58安居客房产研究院分院院长张波对记者表示,《条例》对于住房租赁企业收取租金的时间和数额进行规范,将在很大程度上规范住房租赁企业的运营,更好保障承租人实际支付租金本身的安全性,避免了由于部分租赁企业运营不善而导致的承租人权益受损等情况发生。
另外,《条例》还提出,要建立住房租赁信用管理制度,纳入全市信用体系,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整体上看,《条例》着重强调了规范化、标准化的行业监管,有利于住房租赁开发运营企业进行精细化运营管理。”在赵然看来,“建立住房租赁信用管理制度,纳入全市信用体系”这项内容,未来将重塑行业发展。即在信用体系下,住房租赁开发运营企业将被严格约束,倒逼形成精细化运营,从根本上提高行业、企业的运营效率,最终促使行业形成稳定可持续的收益率水平。
在增加市场供给、调节供应结构方面,《条例》明确,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出租住房,稳定租赁关系,稳定租金水平;鼓励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此外,《条例》还鼓励商业银行为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提供期限匹配、利率适当、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信贷产品和服务。

北京住房租赁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6. 住建部新规征求意见

2月23日消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于2月18日发布了《关于等38项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3月15日。
《通知》称,工程规范是开展工程建设活动的“底线”要求,具有“技术法规”性质,在我国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体系中位于顶层。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精神,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建标〔2016〕166号)构建我国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以下简称工程规范)体系要求,住建部组织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起草了《城乡给水工程项目规范》等38项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工程规范征求意见稿(见附件),在征求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意见的同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观点地产新媒体查阅,上述38项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包括了《住宅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住宅规范》”)。
《住宅规范》提出,住宅建筑应以套内使用面积进行交易,城镇新建住宅建筑应全装修交付,四层及四层以上住宅建筑或超过9米的新建住宅建筑应设电梯等。
据介绍,《住宅规范》是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保障住宅项目安全、适用、宜居、绿色和耐久,规范住宅项目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及技术措施而制定。住宅项目建设、使用和维护必须遵守本规范。
其中,对于住房套内使用面积,《住宅规范》规定由卧室、起居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0平米;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2平方米。
《住宅规范》另一亮点是城镇新建住宅建筑应全装修交付,并应符合下列规定:户内和公共部位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和管线应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成;给排水、燃气、照明、供电等系统及厨卫基本设施应安装到位;供水、供电、燃气、道路、绿地、停车位、垃圾及污水处理等规划配套设施应具备使用条件;消防设施应完好,消防通道应畅通。
《住宅规范》还对电梯作了要求,四层及四层以上住宅建筑,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9米的新建住宅建筑应设电梯,且应在设有户门和公共走廊的每层设站;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个居住单元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设置可容纳担架的电梯不应少于一台。

7. 住建部将加强三方面调控 《住房租赁条例》有望年内推出

6月19日,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会长杜鹃透露,目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起草加强中介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推动《住房租赁条例》的立法,并准备在今年出台。
杜鹃是在“2019中国房地产经纪年会”上做出上述表态的。她表示,今年以来,各地稳妥实施房地产调控长效机制,分类指导,因城施策,房地产市场总体平稳,这也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比较好的市场环境。
下一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还将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调控:
第一、以“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为目标,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坚决防范化解房地产市场的风险。
第二、完善住房市场体系和保障体系。这方面的主要任务是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问题。
第三、以解决新市民住房为重点,加快培育和发展租赁市场。今年特别要推动《住房租赁条例》的立法。“同时部里多次强调,要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对中介行业的管理。”
住建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副司长王策在同一场合表示,住建部针对中介行业管理,准备制定出台相关的文件,下大力气整治中介市场不规范行为。其中包括,加强《住房租赁条例》、《住房经纪条例》的立法工作。
按照今年的立法计划,住建部将负责《住房租赁条例》等三项行政法规的起草工作。虽然其中不包括《住房经纪条例》,但从“2019中国房地产经纪年会”上传递出的信息来看,这一文件也在加快推进中。
杜鹃透露,这些法规与过去不一样的地方在于,“过去的法规经常写你不能干什么,这次写的是你应该干什么。所以法规对行业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
她还表示,法规将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管理,“将继续建立健全经纪机构门店备案和人员实名从业,引导行业有序竞争,防止行业垄断,规范业务委托和代理,实行真房源发布管理和交易进程的披露,规范交易合同和服务收费,完善交易资金的监管,建立损害赔偿制度,开展行业信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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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将加强三方面调控 《住房租赁条例》有望年内推出

8. 住建部将加强三方面调控 《住房租赁条例》有望年内推出

6月19日,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会长杜鹃透露,目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起草加强中介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推动《住房租赁条例》的立法,并准备在今年出台。

杜鹃是在“2019中国房地产经纪年会”上做出上述表态的。她表示,今年以来,各地稳妥实施房地产调控长效机制,分类指导,因城施策,房地产市场总体平稳,这也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比较好的市场环境。
下一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还将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调控:
第一、以“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为目标,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坚决防范化解房地产市场的风险。
第二、完善住房市场体系和保障体系。这方面的主要任务是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问题。
第三、以解决新市民住房为重点,加快培育和发展租赁市场。今年特别要推动《住房租赁条例》的立法。“同时部里多次强调,要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对中介行业的管理。”
住建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副司长王策在同一场合表示,住建部针对中介行业管理,准备制定出台相关的文件,下大力气整治中介市场不规范行为。其中包括,加强《住房租赁条例》、《住房经纪条例》的立法工作。
按照今年的立法计划,住建部将负责《住房租赁条例》等三项行政法规的起草工作。虽然其中不包括《住房经纪条例》,但从“2019中国房地产经纪年会”上传递出的信息来看,这一文件也在加快推进中。
杜鹃透露,这些法规与过去不一样的地方在于,“过去的法规经常写你不能干什么,这次写的是你应该干什么。所以法规对行业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
她还表示,法规将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管理,“将继续建立健全经纪机构门店备案和人员实名从业,引导行业有序竞争,防止行业垄断,规范业务委托和代理,实行真房源发布管理和交易进程的披露,规范交易合同和服务收费,完善交易资金的监管,建立损害赔偿制度,开展行业信用评价。”
文 | 21世纪经济报道 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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