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48小时的标准

2024-05-06 12:49

1. 财产保全48小时的标准

法律分析:
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财产流失,避免执行落空,并没有赋予保全申请人优先权;在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下,债权人更没有理由因法院的职权行为而取得优先权。并没有明确实施财产保全措施属于可以主张优先受偿的情形。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申请保全人在参与分配程序中,对经其申请诉讼保全了的财产并不具有优先受偿权。但是,考虑到对积极债权人的公平保护,执行法院在主持参与分配时应比照破产案件中破产费用优先拨付的制度,将债权人的申请保全费用在分配前现行拨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于有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它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最高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

财产保全48小时的标准

2. 财产保全的时间规定

保全财物种类不同,期限各有不同财产保全的效力并不是没有终期的,一般都维持到判决生效后向法院申请执行之日止。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审查,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根据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职权主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开始执行。
不同种类的财产的保全期限是不同的,每次采取保全措施后只能维持一定的期限;到期如果没有采取续封或者续冻措施的,保全措施将自动失效。因此,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仍要继续关注保全措施的到期时间。需要继续采取续保措施的,最好应在期限届满之日三十日前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及时安排续保。
一、财产保全需要同等抵押吗
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人不需要提供与申请保全财产同等价值的担保,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追加相应的担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

3. 财产保全时间规定

【法律分析】财产保全时间规定有八种。包括:银行账号、存款:首次六个月,续冻三个月。房产、土地:首次二年,续封一年。股权:首次二年,续冻一年等规定。财产保全是法院为了保障当事人造成更大的财产损失,而采取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办理前需提前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现实情况,可以进行财产保全的对象主要是被告所有、占有、享有的实物财产和财产权利。具体主要有:1、被告在银行开立的账户(户名必须与被告名称一致)及存款。2、被告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在案的、拥有所有权的房产,或者拥有使用权的土地。3、被告对外投资的股权、持有的股票、债券及股息、红利等收益。4、被告拥有所有权的车辆。5、被告拥有所有权的厂房、机器设备及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货物。6、被告享有的对其别人的到期债权,别人应付给被告的租金等。7、被告享有专用权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8、别的各类被告拥有金钱价值和权利的财产。【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在采取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措施时,责令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当书面通知。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申请诉前行为保全的,担保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依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

财产保全时间规定

4. 财产保全时间规定

财产保全时间规定有八种。包括:银行账号、存款:首次六个月,续冻三个月。房产、土地:首次二年,续封一年。股权:首次二年,续冻一年等规定。【法律分析】财产保全是法院为了保障当事人造成更大的财产损失,而采取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办理前需提前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现实情况,可以进行财产保全的对象主要是被告所有、占有、享有的实物财产和财产权利。具体主要有:1、被告在银行开立的账户(户名必须与被告名称一致)及存款。2、被告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在案的、拥有所有权的房产,或者拥有使用权的土地。3、被告对外投资的股权、持有的股票、债券及股息、红利等收益。4、被告拥有所有权的车辆。5、被告拥有所有权的厂房、机器设备及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货物。6、被告享有的对其别人的到期债权,别人应付给被告的租金等。7、被告享有专用权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8、别的各类被告拥有金钱价值和权利的财产。【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在采取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措施时,责令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当书面通知。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申请诉前行为保全的,担保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依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

5. 财产保全时限

法律分析:财产保全期限为: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续行保全期限不得超过第一次保全期限的二分之一的限制性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财产保全时限

6. 财产保全时效多久

一、财产保全时效多久1、财产保全的具体时效如下:(1)银行账号、存款首次六个月,续冻三个月;(2)房产、土地首次二年,续封一年;(3)股权:首次二年,续冻一年;(4)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国家股、社会法人股、限售流通股等)首次一年,续冻六个月;(5)上市公司普通股(流通股)首次二年,续冻一年;(6)债券首次一年,续冻六个月。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二、财产保全的对象有哪些财产保全的对象主要包括:1、被告在银行开立的账户(户名必须与被告名称一致)及存款;2、被告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在案的、拥有所有权的房产,或者拥有使用权的土地;3、被告对外投资的股权、持有的股票、债券及股息、红利等收益;4、被告拥有所有权的车辆;5、被告拥有所有权的厂房、机器设备及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货物;6、被告享有的对其他人的到期债权,其他人应付给被告的租金等;7、被告享有专用权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8、其他各类被告拥有金钱价值和权利的财产。

7. 财产保全时效多久

法律分析:财产保全期限为: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续行保全期限不得超过第一次保全期限的二分之一的限制性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财产保全时效多久

8. 财产保全时效

法律分析:财产保全时效是一年至三年,分别如下:1、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2、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3、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的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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