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国企改革方案有什么亮点

2024-05-07 02:10

1. 2016国企改革方案有什么亮点

《经济参考报》报道,下一步国家将在国企分类的基础上,系统性筹建多个国资投资运营公司作为国企改革重要的平台,除了开展类似“淡马锡”政府直接授权运营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试点外,将清理退出一批、重组整合一批、创新发展一批国有企业。这就意味着,“淡马锡”式的国企改革将成为下一步改革的重头戏,国资委角色也将从“管资产”向“管资本”过渡。
  关于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将是成熟一个做一个,同时员工持股计划坚持试点先行,优先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企业展开试点。
  安信证券首席策略分析师徐彪认为,别小看试点,届时国务院搞两家,每个省搞一家,加起来就是34家。每家公司下辖两个企业集团,就是68家企业集团,多的话,可能上百个上市公司将陆续出现在试点名单上。结合当年第一批央企改革试点名单的表现,多少还是值得期待的。

2016国企改革方案有什么亮点

2. 国企改革方案指导意见解读

中全会以来,关于新一轮国企改革的顶层设计方案酝酿近两年时间,终于出炉。
 
 多方博弈酝酿两年才出台
 
 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从今年年初开始,“国企改革顶层设计方案即将出台”的消息多次传出,但直到今日才落定。其间,多位消息人士都曾告诉新京报记者,因为国企改革涉及的利益面太广,才导致总方案迟迟没有出台。
 
 特别是此次《指导意见》首先提出的分类改革,国资问题研究专家、中国企业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锦就曾对记者表示,如果分类,竞争型的央企一旦放开,民营企业进来分蛋糕,曾经国企享受的垄断好处就没有了,所以肯定不愿意。李锦认为,改革就是利益调整,因此推动起来也更加艰难。
 
 分类推动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
 
 《指导意见》提出,国有企业属于全民所有。必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继续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切实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坚定不移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
 
 《指导意见》从改革的总体要求到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强化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和改进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为国有企业改革创造良好环境条件等方面,提出了新时期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任务和重大举措。
 
 《指导意见》指出,到2020年,在国有企业改革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决定性成果。形成更加符合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和发展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现代企业制度、市场化经营机制,国有资本布局结构更趋合理,培育一大批具有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国有骨干企业,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明显增强。
 
 此外,就在顶层设计艰难孕育的过程中,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开幕,到如今将近两年的时间里。多省份和央企都已经先行先试。据新京报记者统计,在顶层设计之前,已经有超过20个省份出台国企改革相关文件,中石化、中石油等巨型央企以及去年国资委试点的六家央企等,都已经提前试水。
 
 亮点1国企分类
 
 分商业和公益类进行监管考核
 
 在昨日公布的《指导意见》中,国企分类被放在了首要位置加以强调。而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关于国企分类的讨论日趋激烈。今年两会,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就提出了分类改革。
 
 据李锦此前对新京报记者介绍,分类是改革的基础,这并不是第一次在国资改革顶层设计中讨论分类问题。但是直到此次,才进行了商业类和公益类的正式分类。李锦认为,新一轮国企改革中的分类当属重大突破。
 
 《指导意见》提出,为提高改革的针对性、监管的有效性、考核评价的科学性,根据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不同国有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状和发展需要,将国有企业分为商业类和公益类,并实行分类改革、分类发展、分类监管、分类定责、分类考核,推动国有企业同市场经济深入融合,促进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机统一。
 
 其中,商业类国有企业按照市场化要求实行商业化运作,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目标。公益类国有企业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要目标。
 
 值得注意的是,如何进行类别划分的权利,属于出资人。《指导意见》提出,按照谁出资谁分类的原则,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制定所出资企业的功能界定和分类方案,划分并动态调整本地国有企业功能类别。
 
 对于国企分类,国资改革专家、上海天强管理顾问公司总经理祝波善认为,国企分类非常重要,这将为未来后续的国企改革和监管奠定前提。这次文件回避了垄断这一表述,原来那些垄断性国企中的竞争类业务就是未来的改革目标和任务,也就是说要实现资产剥离。
 
 比如说,中石油的加油站、炼油业务就要走向市场化竞争,石油开采仍将继续保持既有地位。国家电网的电网输送业务继续保持,配电业务将实现竞争化,这一点早在2002年就提出来了,但一直没有推进。
 
 中欧陆家嘴国际金融研究院副院长刘胜军表示,对国有企业的分类是这次改革的一个亮点,同时对类别的界定也决定了本次改革的力度。
 
 刘胜军认为,按照文件思路,商业类企业对应的是充分竞争领域,充分竞争领域到底有多大决定了本次改革的力度。在刘胜军看来,按照国际惯例,90%以上的领域都是充分竞争领域,国有企业可以放弃控股权。英国并未在电信、铁路、石油、航空等领域实行国有化。除了自然垄断行业,绝大多数可以通过市场竞争。
 
 【难点】
 
 如何判断企业属商业还是公益类?
 
 目前,具体应该如何分类的方法还没有公布。如何判断一个国有企业属于商业类还是公益类?
 
 据民生证券宏观研究团队研究,目前至少已有22个省市出台了国企改革方案,其中有19个省市明确了国企分类方法,可根据类别数分为三分法与二分法。
 
 北京、上海、宁夏等17省市采取三分法分类。其中16省市将国企分类为功能类、公益类/公共服务类和竞争类。功能类企业包括政府投融资平台或国有投资运营公司以及重要资源开发、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企业,承担政府在不同阶段赋予的专项任务和重大项目,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
 
 公益类/公共服务类企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保障城市运行,包括城市供水供气、公交、市政建设等国有企业。竞争类国企则以市场为导向,追求利润最大化。宁夏则在国企分类中将竞争类国企划分为盈利性国企。广东和四川两省采取二分法,广东将国企划分为准公共性企业和竞争性企业,四川“国有企业原则上分为功能性、竞争性两种类型。”
 
 亮点2股权改革
 
 混合所有制改革不设时间表
 
 针对国有企业存在的制约不足的问题,《指导意见》提出积极引入各类投资者实现股权多元化,大力推动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创造条件实现集团公司整体上市。
 
 《指导意见》指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目标是促进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放大国有资本功能,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坚持因地施策、因业施策、因企施策,不搞拉郎配、不搞全覆盖,不设时间表,成熟一个推进一个。
 
 鼓励非国有资本投资主体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鼓励国有资本以多种方式入股非国有企业。对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提出试点先行,健全审核程序,规范操作流程,严禁暗箱操作,防止利益输送。
 
 对此,民生证券宏观研究员朱振鑫表示,混改方面,与十八届三中全会“积极发展”的提法相比有所弱化,未来将更加谨慎,主要是强调混合所有制不等于私有化,而是为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服务。未来将在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推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基础上,从战略投资的角度引入社会资本。混合所有制改革,在中央层面上关注纵向产业链混改,比如中石化销售环节的混改,地方国企层面则关注发达地区混改,PPP作为一种特殊的混合所有制形式,在能源、通信、电力领域有较大应用空间。
 
 关于此前热烈讨论的员工持股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说法是“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此次则变为“对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提出试点先行”。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咨询研究部副部长王军认为,员工持股此前外界非常关注,也有很多猜测,包括媒体报道全员持股被否定等说法。这次文件对员工持股的表态反映出中央的谨慎,防止利益输送。
 
 亮点3政企分开
 
 国资委转向管资本将建权力清单
 
 国资委既当“老板”也当“婆婆”自其成立之日起一直被外界诟病。
 
 此次,针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存在越位、缺位、错位等问题,按照以管企业为主向以管资本为主转变的要求,《指导意见》提出:一是以管资本为主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准确把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定位,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建立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二是以管资本为主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三是以管资本为主推动国有资本合理流动优化配置,清理退出一批、重组整合一批、创新发展一批国有企业。四是以管资本为主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建立覆盖全部国有企业、分级管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多位专家认为,这意味着国资委的职责变化。
 
 对此,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咨询研究部副部长王军认为,这代表着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也是这次《指导意见》里的核心内容。以前国资委是管资产、管人、管事,以后国资委的角色将重新确定,只能是国有资产的监管者,不再是出资方。这对于减少政府对企业经营的不当干预,提高企业经营的活力和效率有很大积极作用。
 
 祝波善也认为,从管资产到管资本的调整比较大,引起的争议也比较大。但从文件内容看,国资委未来肯定还将存在,而且,国资委不仅将继续会存在,而且将扮演游戏规则制定者的角色,那些管资本的投资公司也将位于国资委名下,国资委未来主要是做老板,管人、管事这些都交给企业董事会和管理层来做。
 
 民生证券宏观研究员朱振鑫则表示,现行国资管理体制由国资委主导,包括“管资产、管人、管事”,国资委身兼“裁判员”与“教练员”双重身份。未来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方向是参照国内的“汇金模式”与国外的“淡马锡”模式,形成独立的裁判员和教练员,推动政府职能向“以管资本为主”转变,建立国资委-国有资本运营和投资公司-经营性国企的三层管理体制。
 
 分析
 
 国企改革概念股是否迎来利好?
 
 南北车合并,交行混改,国企改革的重磅大戏一度被视为A股的助推力。这次,国有改革方案指导意见袭来,堪称资本市场的一副重磅兴奋剂。
 
 数据显示,目前国企改革概念股超过百只,且市值巨大。截至9月11日,中国建筑、上汽集团、上海电气、格力电器等上市公司总市值均超过千亿元。相比之下,也有最新总市值还处在100亿元以下的公司,例如华虹计通总市值仅24.7亿元。
 
 英大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大霄表示,******印发《国企改革指导意见》是重大利好,对于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增加国企活力、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都具重要的指导作用,对提升经济增长效率有重要作用,对于股票市场的稳定发展也有积极作用。
 
 不过,也有分析人士认为,本次改革效果有待考察。
 
 对于国企改革概念股今年上半年遭遇爆炒,本次又再度成为焦点,李大霄则表示,针对国企改革概念股,也应该进行冷思考,满足如下三个因素的才真正值得投资。首先是有实际利好的公司,这些公司能够通过国企改革提升效率,产生协同效应,通过国企改革慢慢改善经济实体,如果只是概念,要远离。第二,对国企改革的公司要看原来的基础是否牢固,基础好加效率提升,就有估值提升空间。第三,要看目前是否存在股价低估的问题。
 
 李大霄提示投资者,“国企改革对股市的利好要真正作用于实体经济的利好,否则只是概念噱头和遥远的希望,就不靠谱了”,李大霄表示。
 
 国企改革那些年
 
 1978年-1992年准备阶段
 
 核心是放权让利,初步探索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推动国有企业从计划经济下的纯政府部门向下的企业转变,国有企业的生产效率有所提高。
 
 1993年-2002年起步阶段
 
 核心是壮大国有企业。这一阶段,国企亏损异常严峻。1992年,中共十四大召开之后,国企改革也转向更为根本性的所有制层面。股份制改造,国企兼并、重组、破产和出售逐渐掀起高潮。
 
 2003年-2013年攻坚阶段
 
 核心是做强国有企业,通过股份制改造积极推动混合所有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一大批巨无霸央企登陆资本市场。
 
 2013年至今步入高潮
 
 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国企改革进入第四阶段,此次发布的《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标志着国企改革第四阶段步入高潮。
 
 五大重要举措
 
 1国企分商业和公益两类
 
 商业类
 
 按照市场化要求实行商业化运作,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目标。依法独立自主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现优胜劣汰、有序进退。
 
 公益类
 
 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要目标,引入市场机制,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和能力。这类企业可以采取国有独资形式,具备条件的也可以推行投资主体多元化,还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特许经营、委托代理等方式,鼓励非国有企业参与经营。
 
 2薪酬分配由企业自主定
 
 ●推进公司制股份制改革。积极引入各类投资者实现股权多元化,大力推动国有企业改制上市。逐步调整国有股权比例。允许将部分国有资本转化为优先股。
 
 ●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重点是推进董事会建设,切实解决一些企业董事会形同虚设、“一把手”说了算的问题。
 
 ●建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分类分层管理制度。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产生、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
 
 ●实行与相适应的企业薪酬分配制度。企业内部的薪酬分配权是企业的法定权利,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定。
 
 ●深化企业内部用人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企业各类管理人员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制度,拓宽选人用人视野和渠道。
 
 3从“管企业”转为“管资本”
 
 以管企业为主以管资本为主
 
 ●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准确把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定位,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建立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
 
 ●推动国有资本合理流动优化配置,清理退出一批、重组整合一批、创新发展一批国有企业。
 
 ●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建立覆盖全部国有企业、分级管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4推进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
 
 目标
 
 促进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放大国有资本功能,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举措
 
 ●坚持因地施策、因业施策、因企施策,不搞拉郎配、不搞全覆盖,不设时间表,成熟一个推进一个。
 
 ●引入非国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鼓励非国有资本投资主体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资扩股以及企业经营管理。
 
 ●探索实行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坚持试点先行,在取得经验基础上稳妥有序推进,通过实行员工持股建立激励约束长效机制。
 
 5内外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强化企业内部监督,突出对关键岗位、重点人员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防止权力滥用。
 
 ●建立健全高效协同的外部监督机制,整合出资人监管、外派监事会监督和审计、纪检监察等监督力量,建立监督工作会商机制,提高监督效能。
 
 ●实施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
 
 ●建立健全重大决策失误和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和倒查机制,严厉查处侵吞、贪污、输送、挥霍国有资产和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
 
 A06-A07版采写/新京报记者赵嘉妮刘素宏赵毅波

3. 一轮的国企改革政策有什么亮点?

当前国有企业改革有如下亮点。
亮点一:到2020年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决定性成果。
亮点二:分类监管 国有企业将分为商业类和公益类。
亮点三:积极引入各类投资者实现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
亮点四:混合所有制改革将不设时间表。
亮点五:国资委向"以管资本为主"转变。
亮点六:加强和改进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 。
中大咨询可以的。

一轮的国企改革政策有什么亮点?

4. 新一轮的国企改革政策有什么亮点?

当前国有企业改革有如下亮点。
亮点一:到2020年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决定性成果。
亮点二:分类监管 国有企业将分为商业类和公益类。
亮点三:积极引入各类投资者实现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
亮点四:混合所有制改革将不设时间表。
亮点五:国资委向"以管资本为主"转变。
亮点六:加强和改进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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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新常态下国企改革的亮点和难点有哪些

深化国资国企改革面临六大问题
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曾指出,国资国企改革是我国下一步深化改革的重点领域之一,也是下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难点领域之一。在经济新常态的背景下,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张军扩在论坛上提出,现阶段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关键是要解决好以下六个重要问题。
一是要通过完善顶层的国有资本管理体制,强化国家所有权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促进国有资本更好服务于国家战略目标。
二是要通过构建有效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平台,实现从管资产向管资本的转变。
三是要通过优化股权结构,进一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张军扩说,大量的经验证明,即使不能实现国有资本与其他社会资本的混合所有制的多元化持股,只要能够实现多元国有股东持股,也能在很大程度上对改善公司治理发挥积极作用。
四是要通过深化国资国企的用人管理制度改革,构建与市场经济相兼容的激励制度。张军扩认为,按照改革后的国资管理体制,两类公司之下,基本上是按照《公司法》运行,实行完全的市场化用人管理制度。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以及个别的特殊类公司,可能比较合理的方式是实行双轨制的选人用人和管理机制。
五是要通过进一步解决国有企业的历史包袱问题,为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与市场经济更好融合创造基本条件。
六是各地方要因地制宜开展国资国企改革。在坚持国有资本更好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坚持以管资本为主提升企业活力,坚持多种所有制资本公平竞争、共同发展这些原则的前提下,鼓励地方因地制宜探索国资管理新模式,尽早释放改革红利。
建立以管资本为主的宏观管理体制
针对国资管理体制改革,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刘尚希在会上表示,要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应当将国资改革作为国企改革的前提条件,若没有这个前提条件,国企改革可能成为空谈。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刘尚希认为,从传统的管资产为主,转向以管资本为主,虽只有一字之差,但实际上有极大的分别。传统的管资产,并不能真正地让国有企业成为一个合格的市场主体。这种管理体制下的国有企业不仅很难同其他的市场主体平等竞争,还会有各种各样的束缚和制约,无法真正实现混合所有制。
对于如何建立一个基于管资本的宏观管理体制,刘尚希认为,可以采取“横向三分开、纵向三分离”。
“横向三分开”就是将国有资本所有权管理的三种基本职能分开行使,即将国有资本的宏观管理职能、国有资本的投资运营职能、国有资本的监督评价职能分开。虽然这三个职能在实际上构成了国有资本的所有权管理体系,但是这三个职能必须分开,不能混为一谈。
要达到“横向三分开”,就需要通过宏观管理来体现、落实。刘尚希表示,宏观管理应当做出相应决策,对国有资本的具体投资运营制定一套相应的规则和政策,但也不需要具体干预国有资本的投资运营。国有资本一旦进入市场,应完全依照市场规则运营。与此同时,还要进行监督评价与反馈,通过监督评价看投资运营是否符合国有资本的使命和战略目标、战略要求。
“纵向三分离”就是将国家的所有权、出资人的产权、企业的经营权分离。所有权、产权和经营权实际上是对应着三个不同的主体:一个是国家,由政府代表;一个是产权主体,即投资运营公司;还有一个是企业,按照公司法设置的企业市场主体。
过去的两权分离为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刘尚希认为,还应加上产权分离,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才能真正实现,如此实现“纵向三分离”,才可能真正做到构建符合以管资本为主的宏观管理体制。
刘尚希说,只有实现“横向三分开、纵向三分离”,以管资本为主的宏观管理体制的框架才能真正形成,才能真正从过去基于管资产、管企业的管理体制转变为管资本的新型管理体制。唯如此,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才有更大空间。

新常态下国企改革的亮点和难点有哪些

6. 新时期国有企业改革有多个新亮点

  近年来,本着分类监管的原则,地方国资委在地方国有企业分类标准方面先行进行了积极探索,根据自身所具体监管的国有企业情况,对本地国有企业进行了相应类别区分。

  总体而言,地方层面基本上是按照三分法划分国有企业,但各省市区具体归口又有所差别;第一类公共服务类和第三类竞争类的划分口径比较统一,第一类基本上是以市政公用事业为主,第三类是以市场为导向实行商业化运作、以追求企业价值和经营利润为主要目标的企业,差异较大的是第二类功能类企业的划分。北京市的做法是将市属国有企业分为城市公共服务类、特殊功能类和竞争类;上海市则将国有企业分成竞争类、功能类和公共服务类;湖南省则根据企业属性、产业特征和发展阶段,按公益、功能、竞争三个类别对国有企业实行分类管理。

  正是基于地方国资委普遍采用了三分法的分类方法,因而市场一直都预测国务院国资委也将在地方国资委前期实践探索的基础上,按照三分法对中央企业进行分类;甚至于已经有一些研究机构按照三分法标准,将国务院国资委所管理的中央企业进行了操作层面上的模拟分类。

  不过《指导意见》并没有明确指出哪些中央企业应该归入到公益类企业,哪些中央企业应该归入到商业类企业;而且提出应“按照谁出资谁分类的原则,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制度所出资企业的功能界定和分类方案”,也就是说,并不强行规定地方国资委对国有企业进行分类管理的分类标准。预计后续将会出台分类监管的细则性文件,对中央企业的具体分类做出明确界定。

  具体到个体企业的归类,仍将面临不小的困难。目前我国有14万多家国有企业,其中国务院国资委所管的中央企业有113家。企业混合多元化发展的事实,使得我们很难从单一维度对一个国有企业进行分类。国有企业的规模越庞大、控股层级越多,分类也就越困难;尤其是对那些主业不突出甚至没有明显主业的国有企业,分类尤为艰难。当然,也许我们可以从最底层的法人单位开始进行分类,而只是对集团层面进行模糊功能界定。

  混合所有制改革将不设时间表

  自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发展混合所有制是当前深化国企改革的基本方向以来,不少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都对混合所有制改革进行了积极探索;几乎所有省(直辖市、自治区)都纷纷出台了相应改革方案,提出了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中长期目标。各级政府和国有企业对中央提出的混合所有制改革要求快速做出了积极反映,部分地方的改革目标甚至超出了预期。

  目前已经出台的国企改革方案中,动辄提出2015年全面完成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到2017年,混合所有制企业户数比重超过70%甚至更高的比例目标,同时提出打造多少家年营业收入超千亿元或资产超千亿元、初具国际竞争力的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改革时间表和目标的明确设定确实令人振奋,但我们可能忽视了在时间表的背后可能隐藏的混合所有制改革被运动化扭曲的风险。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应“稳妥推动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对“适宜继续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国有企业,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因地施策、因业施策、因企施策,宜独则独、宜控则控、宜参则参,不搞拉郞配,不搞全覆盖,不设时间表,成熟一个推进一个”。这一表述将成为今后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纲领性要求,既可以为当前局部地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盲热适当降降温,也可以为未来改革的成功推进奠定更坚实基础。

  不设时间表,一方面表明中央已经充分认知到了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所可能面临的困难与阻力,并不冀图能够在短时间内全面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另一方面表明形式上的股权混合多元化不是中央所期望看到的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最终结果,除了股权结构上的变化,更需要稳妥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在公司治理结构、管理提升与优势互补等多方面发生积极变化。

  因此,各级政府和国有企业,都应该充分估计到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困难,既不悲观守成,也不盲目乐观;既不刻意追求时间进度,也不错失改革机会,稳妥有序推进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在改革进程中,除了积极引进非国有资本进行股权结构改造,更需借助非国有资本的参与,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不断提升管理水平,综合发挥国有资本和非国有资本的各自优势,从而实现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更快更好发展。

  探索建立国家特殊管理股制度

  特殊管理股制度是一种国际通行的股份制企业管理制度。特殊管理股是指具有特殊投票权的股权,既可以是有较多投票权的股权,即“一股多票”,保证创始股东在企业中始终保有最大决策权和控制权;也可以是对某些事项有特殊投票权的股权,如规定特殊管理股可以在股权比例较低的情况下依然享有“一票否决权”,保证创始股东对企业的严格掌控力。这一赋予政府所持有股票特殊权力的制度安排,往往表现为政府保留特殊一股(或极少数股份)的形式,由于这一股(或极少数股份)具有黄金般的价值,往往也被称为“黄金股”(Golden share)。换个角度来说,黄金股是指政府持有的特殊一股(或极少数股份),具有某种法定的特殊权力,永久性地或有期限地允许政府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之后依然拥有在某些特别重要事务上的超级投票权和终极否决权。

  最早的特权股来自于1903年创立的福特汽车公司,而特殊权力制度被广泛运用则是在20世纪70-80年代的欧洲。近年来,特殊权力制度更多是以双层或多层股权结构的形式在公司中显现。如2002年美国《标准公司法》和2006年的英国《公司法》,都允许实行类别股份制度或者说多层股权结构;每个公司都有权设计和发行该公司章程所设定的一个或数个类别的股份及数量,公司章程也可在与本国公司法令不相抵触的范围内,限制或取消任何类别股的表决权或给予特殊表决权。

  我国关于国家特殊管理股制度的构想最早始于2013年。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对按规定转制的重要国有传媒企业探索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2014年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把在传媒企业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试点列为2014年工作要点。日前发布的《指导意见》则提出,在推进公司制股份制改革时,允许将部分国有资本转化为优先股,并在少数特定领域探索建立国家特殊管理股制度。不过目前看来,在我国进行国家特殊管理股的实践还存在有诸多挑战与障碍,需要后续改革逐一克服。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哪些领域属于《指导意见》所说的少数特定领域;其次,国家特殊管理股制度与当前《公司法》中的同股同权原则相抵触,需要修法或根据法律授权由国务院另行做出相应制度安排;再次,特殊管理股制度作为一种双层(多层)股权结构的试点,还需要一系列相关配套制度与措施的保障。

  保障经理层经营自主权

  在成熟市场经济体系下,企业经理层应当依法具有完全的经营自主权。但在我国国有企业中,经理层的经营自主权从来没有真正得到过充分有效的保障。尽管经历多次国有企业改革后,企业经理层的经营自主权确实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体现,但来自政府部门和其他机构的干预仍然普遍存在。正是由于经理层经营自主权的缺位,在事实上削弱了国有企业经理层的积极性,影响了管理效率的发挥,从而抑制了国有企业经营绩效的改善。

  回顾国企改革历程,在改革开放至今30多年的时间里,国企改革先后经历了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抓大放小”、战略性改组、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等阶段。

  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是针对国有企业改革提出的重要改革措施之一;改革目的在于提高企业的生产和管理效率,推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进入市场,增强企业活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1979年7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扩大国营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1980年9月2日,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关于扩大企业自主权试点工作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批准从1981年起,把扩大企业自主权的工作,在国营工业企业中全面推开,使企业在人、财、物、产、供、销等方面,拥有更大自主权。

  1984年5月1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进一步下放了生产经营计划、产品销售、产品价格、物资设置、人事劳动管理、工资奖金、联合经营10个方面的权力。1986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提出要推行各种形式的经营承包责任制,给经营者充分的经营自主权。

  1993年11月,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改革10多年来,通过“采取扩大国有企业经营自主权、改革经营方式等措施,增强了企业活力,为企业进入市场奠定了初步基础”,并要求“继续深化企业改革,必须解决深层次矛盾,着力进行企业制度的创新”,这为前期国有企业经营自主权改革画上了阶段性句号。但事实上,国有企业经理层的经营自主权,仍在很多方面受到不同部门和机构的牵掣。

  为切实保障国有企业经理层经营自主权,《指导意见》提出,若“法无授权任何政府部门和机构不得干预”国有的自主经营活动。这一规定,可能意味着后续国有企业改革将就经理层自主经营权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而且在经营自主权方面,《指导意见》还做出了进一步安排:国有企业依法独立自主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现优胜劣汰、有序进退;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产生、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使用人权相结合;企业内部薪酬分配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建立健全以合同管理为核心、以岗位管理为基础的市场化用工制度,真正形成企业各类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的合理流动机制。

  以管资本为主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

  按照新中国建立后留下来的管理路径,目前依然还是根据行政主管部门或产业属性分类,把国有资产划分到不同的归口部门进行管理。据不完全的数据统计,目前全国国有资产的总规模大约在280万亿元以上,其中国务院国资委负责监督管理的113家非金融类中央企业资产规模约40万亿元。

  也就是说国务院国资委事实上只管理了全国国有资产的15%左右;82个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所属的6000多家企业和中国对外文化集团公司、中国出版集团公司、中国烟草总公司以及最新成立的中国铁路总公司等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国有企业,以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和所有金融央企均由财政部履行出资人职责进行监管;地方国企则由省、市两级地方政府的多个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分散监管。

  这种不完全、不统一的分散监管体制,一方面容易形成国有资产监管的真空和漏洞,从而带来国有资产流失风险;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对全国国有资产进行全局性、整体性的发展规划,往往会带来国有企业资源配置效率的损失。尤其是2005年以来,大批中央企业纷纷建立了金融控股平台,产融结合成为中央企业发展重要方向;截至2012年底,有68家中央企业拥有219户金融企业(不含招商局作为第一大股东的招商银行(600036,股吧)),涉及财务公司、保险公司、银行等15 个金融领域,资产总额2.9万亿元,占央企总资产的9.3%。中央企业产融结合的发展,对长期以来产业国资与金融国资分业监管模式提出了严峻挑战。

  面对国有资产多头监管所带来的诸多问题,以及国有企业混业经营形成的新挑战,构建统一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改革呼声日益高涨;党的十八大以来,国有资产统一监管改革已经在地方层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初步成果,北京、天津、上海和重庆4个直辖市,已经实现经营性国有资产全覆盖监管。同时,多年来深入开展的理论探索也指出,无论从国有资产配置效率、还是国有资产有效监管的角度,加强和完善现行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机制、推动建立“全口径、全覆盖”的统一国资监管体系已经势在必行。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未来要以管资本为主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这为国有资产监管改革指明了正确方向。这一改革将会涉及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多个部门之间的利益协调,甚至会涉及机构调整与撤并问题,改革难度可想而知。不过随着国有资产监管从“管企业”向“管资本”的过渡,构建国有资产统一监管体系的改革难度会有所下降。考虑到改革所涉及面广和难度大的客观事实,相关改革应该有计划、分步骤推进。

  也正因为如此,《指导意见》只是提出“稳步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的国有资本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目的是实现经营性国有产业资本的统一监管,暂未提及产业国资与金融国资的统一监管问题。按照中央的安排,在2020年前可能将基本完成全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和中国对外文化集团公司、中国出版集团公司、中国烟草总公司、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监管关系的划转,然后在总结前期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再考虑解决产业国资与金融国资统一监管的问题。

  通过实行员工持股建立激励约束长效机制

  员工持股制是发达国家企业长盛不衰的一个重要原因,通常包括核心层持股、骨干层持股和老员工持股三个层次。核心层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骨干层包括二级公司经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技术、管理骨干等。管理层持股在任职期间和离任后5年之内不允许出售。再加上老员工持股,可以将企业员工的物质利益与企业经营绩效紧紧捆绑在一起,能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使他们不仅关心企业近期盈利,更关心企业长远发展。

  在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涌现的华为、联想等一些成功的民营企业,也实行员工持股;部分国有企业也在员工持股方面进行了探索。自从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可以在混合所有制企业推行员工持股计划以后,员工持股计划成为深化国企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并且引起了社会与企业的广泛关注。2014年6月份,证监会制定并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鼓励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此后,陆续有公司发布了员工持股计划,至2014年年末,形成了小高潮;而从实施方式来看,有员工认购、大股东增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公司定增事项等。

  《指导意见》提出要在混合所有制国有企业通过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建立起激励约束的长效机制,这反映了中央对这一改革措施的两层意思:其一是,员工持股计划改革范围目前仅局限于已经完成或正在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国有企业,尚未推进或不宜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国有企业不适用员工持股。其二是,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是要在混合所有机制国有企业建立起可以长久发挥激励约束作用的新机制,而不是简单地让所有员工分享国有资产增值成果,更不是要大家共同瓜分国有资产;从这个层面看,员工持股计划的授股范围应该是指向国有企业中那些需要激励约束的关键员工。

  员工持股,看起来很吸引人,但真正实施起来的难度也不会小。目前大家更多关注的是员工持股的比例安排,对其他问题的关注度相对较低,但阻碍员工持股改革顺利推进的,其关键可能并非持股比例的确定。在绩效好而且很稳定的国有企业,推行员工持股应该会很顺利,但在效益不好的国有企业,它们最迫切需要借助员工持股来激励员工积极性与创造性,但员工参与持股计划的热情却并不会高。而如果只是在效益好的国有企业推行员工持股,似乎又有借机侵占国有资产的嫌疑。而且在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时,公平与效率的兼顾,使得员工持股范围的确定与持股方式的选择变得很困难。此外,什么样的价格既能确保国有资产不受侵蚀,又能确保对授股对象具有吸引力?一系列问题的解决,可能还有待《关于混合所有制企业实行员工持股试点的指导意见》的正式出台。

  建立责任追究倒查机制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国有企业决策的责任追究机制一直都处于缺失状态。但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国有资产流失和损失现象时有发生,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不受企业内部人为因素侵害,2008年8月18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对国有企业各类资产损失行为及其处罚措施进行了明确规定,并提出对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已离退休的资产损失相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禁入限制。

  而对国有企业重大决策责任的追究,其明文规定应是始于2010年7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指出要建立对“三重一大”决策的考核评价和后评估制度,并逐步健全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一些地方国资监管部门也先后发布了关于国有企业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方面的管理规定。不过从最近这几年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实践看,有关责任追究制定并没有充分发挥预防作用,国有资产流失现象仍然十分严重。

  明确提出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应该是来自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文件中提出要建立针对重大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做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指导意见》继承了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的改革精神,提出了筑牢“四道防线”、建立健全“六个机制”的系列举措,以实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目标;其中针对国有企业“一把手”来说,最关键的就是建立健全国有企业重大决策失误和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倒查机制。这应当是解决当前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关键所在,只有始终保持对国有企业“一把手”终身追责的高压,才能从源头上根除“一把手”失职与渎职现象的发生;才能鞭策“一把手”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严格遵循国有企业决策规范,全面、科学进行决策分析,充分了解决策风险并做好风险应对预案,谨慎、科学进行决策,进而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作者单位:中国企业联合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将国有企业划分为公益类和商业类两个大类,终结了市场此前关于国有企业分类方法的讨论。不过《指导意见》并没有明确指出哪些中央企业应该归入到公益类企业,哪些中央企业应该归入到商业类企业。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应“稳妥推动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对“适宜继续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国有企业,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因地施策、因业施策、因企施策,宜独则独、宜控则控、宜参则参,不搞拉郞配,不搞全覆盖,不设时间表,成熟一个推进一个”。

  不设时间表,一方面表明中央已经充分认知到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所可能面临的困难与阻力,并不冀图在短时间内全面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另一方面表明除了股权结构上的变化,更需要稳妥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在公司治理结构、管理提升与优势互补等多方面发生积极变化。

  特殊管理股制度是一种国际通行的股份制企业管理制度。特殊管理股是指具有特殊投票权的股权,既可以是有较多投票权的股权,即“一股多票”,保证创始股东在企业中始终保有最大决策权和控制权;也可以是对某些事项有特殊投票权的股权,如规定特殊管理股可以在股权比例较低的情况下依然享有“一票否决权”,保证创始股东对企业的严格掌控力。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未来要以管资本为主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这为国有资产监管改革指明了方向。这一改革将会涉及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多个部门之间的利益协调,甚至会涉及机构调整与撤并问题,改革难度可想而知。不过随着国有资产监管从“管企业”向“管资本”的过渡,构建国有资产统一监管体系的改革难度会有所下降。

  员工持股制是发达国家企业长盛不衰的一个重要原因,通常包括核心层持股、骨干层持股和老员工持股三个层次。管理层持股在任职期间和离任后5年之内不允许出售。再加上老员工持股,可以将企业员工的物质利益与企业经营绩效紧紧捆绑在一起,能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使他们不仅关心企业近期盈利,更关心企业长远发展。

7. 如何解读国企改革指导意见

  国企改革三大重点:分类改革如何落实
  一问:分类改革如何落实?
  指导意见中提出,要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其中第一步就是要划分国有企业不同类别。即“根据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不同国有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状和发展需要,将国有企业分为商业类和公益类。”
  有专家指出,分类改革成为本轮国企改革的一大创新。不过,“国企数量和业务范围庞杂,如何分类将成为一个难题。”朱宁指出,“分类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是一个挑战。具体来说,是应该按企业性质分类还是按业务分类?”
  “如果一个国企中不仅包含商业类业务还包含公益类业务,这要如何处理?是需要把公益类的拆分出来单独运营吗?拆分或许对国企本身来说可能是好事,能够更轻量化运营商业类业务,但财务上的分割问题也是需要考虑的。”朱宁说。而有关这些疑问的解答,还有待配套方案的进一步细化。
  二问:国企薪酬制度改革如何推进?
  指导意见中对于大众所关注的国企薪酬分配也有所明确,具体要“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薪酬分配制度。”
  14日,人社部副部长张义珍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吹风会上明确表示,国企改革不会引发新一轮降薪潮,针对相关问题已有全面方案,“对于过高偏高收入要调整,这对于整个工资结构和收入水平是一个规范,有关问题还会进一步研究。”
  张义珍表示,将坚持分类管理的原则,建立与国企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的差异化分配制度。
  朱宁认为,国企要进一步激励高管的创造力,而这就涉及到国企薪资改革。
  “接下来国企高管的薪资要与企业业绩相挂钩,与贡献相匹配。”朱宁注意到,之前国企高管的薪资与企业规模比较相关,但与企业利润相关度较低,一些规模很大企业虽然未能实现较高的利润,但它的高管薪资反而很高。
  朱宁认为,现在广受关注的国企高管“限薪潮”是国企薪资改革的其中一个方面,改革的另一个方面是要探索高管持股激励的办法,高管持股比例和持股方法是下一步需要考虑的问题。
  三问:如何描绘混合所有制改革路线图?
  在国企改革过程中,混合所有制改革始终成为热议的焦点。指导意见指出,要鼓励非国有资本投资主体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资扩股以及企业经营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在吹风会上介绍混合所有制改革时说,混合所有制改革要区分“已经混合”和“适宜混合”的国有企业。对通过实行股份制、上市等途径已经实行混合所有制的国有企业,要着力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高资本运行效率上下功夫。

如何解读国企改革指导意见

8. 国资委进一步明确三类国企改革主攻方向

4月28日,国务院国资委以视频会议方式召开深化国有企业分类改革专题推进会。会议指出,各类国有企业都要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相统一,增强企业活力。同时进一步明确商业一类企业、商业二类企业和公益类企业的改革发展主攻方向。
会议指出,近年来,中央企业集团层面和子企业按照商业一类、商业二类和公益类三个类别,全面完成功能界定与分类。各地也都结合实际基本完成国有企业的功能界定与分类。分类改革、分类发展、分类考核、分类监管取得了积极进展和成效,国有企业功能定位更加清晰,与市场经济融合更加深入。
会议强调,按照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一个抓手、四个切口”的要求,在落实国企改革三年行动中要更加强化功能分类意识、深化功能分类内涵、细化功能分类要求,根据功能分类进一步明确不同类型企业的改革发展主攻方向。各类国有企业都要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相统一,增强企业活力。商业一类企业要聚焦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提升资本回报、质量效益,全面推进市场化、国际化,勇当市场竞争的引领者。商业二类企业要聚焦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更好服务国家战略、完成重大专项任务,争做国有经济控制力、影响力的担当者。公益类企业要聚焦保障民生、服务社会,高效率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做好优质服务的提供者。
会议要求,各中央企业和地方国资委要聚焦落实国企改革三年行动重点任务,针对本企业、本地方在分类改革中的短板弱项,逐项整改、完善和加强,务求更加科学精准地实施分类管控、分类考核、分类监管。要鼓励基层企业主动试、大胆闯,以功能分类为主,结合其他分类方式,灵活有效开展工作,不断提高改革的精准性。要注重系统集成、协同高效,既要关注不同类别企业的差异,又要把握不同类别企业的共性要求,加强改革的政策统筹、进度统筹和效果统筹,协同推进各类企业以深化改革促进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