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立案案由具体有哪些?

2024-05-18 05:35

1. 民事诉讼立案案由具体有哪些?

一、民事诉讼立案案由介绍
所谓民事诉讼案由,是指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人民法院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
立案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决定审理,从而引起诉讼程序开始的一种诉讼活动。立案是诉讼程序的第一关,直接关系到审判权的行使,关系到当事人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保护。
在普通法系国家,由于奉行当事人主义,不存在立案受理的问题,当事人只要来起诉,即可进入诉讼程序,法院只办理登记手续。而在我们大陆法系国家,由于奉行职权主义,法院依职权对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受理。依照大陆法系国家的传统,我国法院的立案庭严格把守“立案受理”这道关卡,以“没有案由”或者“案由不正确”为由,将相当一部分当事人拒之于法院门外。诉讼是纠纷的解决机制之一,对绝大多数国人而言,也常常是穷尽其他解决办法之后的选择,通俗地讲,老百姓不到万不得已,都不想“打官司”。站在民主与法治的高度来说,诉讼是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保障。立案是开启诉讼程序的第一道门槛,非“要有案由”,而且非“要有正确的案由”,这道门槛是不是高了?这样,权利保障、权利救济是不是会成为空话呢?
二、案由并不决定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
实践中曾经出现过有的法院以当事人的起诉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没有相应案由可以援用为由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的案例。该做法实际上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案由等同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受理条件,这是对案由定义与功能的错误认识。
1、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了起诉的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第110条规定了起诉状应当记明的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3、第111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
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即,当事人起诉只需写明原告、被告、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起诉状需写明当事人、诉讼请求、案件事实和理由以及证据相关;受理条件只要符合起诉条件即可。所以,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当事人起诉要写明案由,人民法院将案由强推给当事人填写,不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非常明确,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首要任务。为确保这一任务的完成,《民事诉讼法》第8条还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就是民事诉讼法的便民原则。《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与我党“立法为公,执法为民,司法便民”的政策具有内在的一致性。所以,为方便当事人诉讼,为便于纠纷的解决,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法院均应立案,而且立案庭只需从形式上审核原告提交的材料,无需进行实质审查。如果立案必需“案由”且要“正确的案由”,岂是“便民”?简直是“与民为难”。
二、民事诉讼立案案由规定
案由,是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反映涉案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人民法院对涉案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自2001年1月1日起,经过7年多时间的试行,发现不能适应新的民事案件,又组织法官、专家、学者,进行细化、补充和完善,于2008年2月4日颁布《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共规定了十大部分四级三十类361种案由,如下:
1、人格权纠纷:一类,9种
2、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两类,20种
3、物权纠纷:六类,35种
4、债权纠纷:四类,65种
5、知识产权纠纷:三类,33种
6、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两类,4种
7、海事海商纠纷:一类,46种
8、与铁路运动有关的民事纠纷:一类,12种
9、与公司、证券、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九类,96种
10、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一类,41种。

民事诉讼立案案由具体有哪些?

2. 民事诉讼立案案由有哪些?

民事诉讼立案案由具体有:
1、人格权纠纷;
2、婚姻家庭纠纷;
3、继承纠纷;
4、不动产登记纠纷;
5、物权保护纠纷;
6、所有权纠纷;
7、用益物权纠纷;
8、担保物权纠纷;
9、占有保护纠纷;
10、合同纠纷;
11、不当得利纠纷;
12、无因管理纠纷;
13、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一、建筑工程法律纠纷包括哪些内容
建设工程都包含以下这些法律纠纷: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
(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是否属于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一般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也即专属关系必须要有法律的规定为依据。尽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也就是说,不动产纠纷,只有在涉及权利确认、分割、相关关系时才属于专属管辖,而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属于合同纠纷,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合同约定管辖地,或由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通常来说,房屋所在地也可能是合同履行地,所以即使没有专属管辖,在没有合同约定其他地方管辖的情况下,房屋所在地的法院通常也可以管辖。
三、怎么处理经济纠纷案
处理经济纠纷案方法有以下几种:
1、个人纠纷可以协商处理;
2、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个人纠纷有经济纠纷就是经济案件;有合同,就是对应的合同纠纷;无合同,也会有对应的民商事纠纷。经济纠纷有以下两大类:
1、是经济合同纠纷,如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等;
2、是经济侵权纠纷;如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侵权纠纷、所有权侵权纠纷、经营权侵权纠纷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3. 民事诉讼案由有哪些

法律分析:民事诉讼的案由一般有:
1、人格权纠纷。
2、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3、物权纠纷。
4、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5、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6、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7、海事海商纠纷。
8、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
9、侵权责任纠纷。
10、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民事诉讼案由有哪些

4. 民事诉讼案由有哪些

民事诉讼的案由一般有:1、人格权纠纷。2、婚烟家庭、继承纠纷。3、物权纠纷。4、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5、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6、劳动争议、人事争议。7、海事海商纠纷.8、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9、侵权责任纠纷。10、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三条 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5. 民事诉讼案由有哪些

民事诉讼的案由一般有:1.人格权纠纷。2.婚姻家庭、继承纠纷。3.物权纠纷。4.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5.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6.劳动争议、人事争议。7.海事海商纠纷。8.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9.侵权责任纠纷。10.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

民事诉讼案由有哪些

6. 什么叫民事诉讼的案由

民事诉讼的案由是:是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人民法院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
一、派出所乱定罪名怎么办
公安派出所如果对案件定性错误,可以采取以下救济途径:一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是可以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要求检察部门监督公安机关立案或撤销案件。案件定性更多用于法学概念,指法院决定涉外民事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从而确定所应适用的准据法。连结对象是抵触规则两个必要构成成分之一,指抵触规则中所使用的概括性概念,以便指示包括在该概念中的法律关系应当适用什么法律。
二、如果遇到域名冲突怎么解决
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因两个域名产生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2、对于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涉外域名纠纷案件包括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国际组织,或者域名注册地在外国的域名纠纷案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涉外域名纠纷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四编的规定确定管辖。
域名纠纷案件的案由,根据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并在其前冠以计算机网络域名;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难以确定的,可以通称为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件。
三、两审终审的例外情形有哪几种
两审终审的例外情形有四种,具体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为一审终审;
2、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依法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核准后,判处死刑的裁判才能生效并交付执行;
3、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决、裁定才能生效并交付执行;
4、民诉中的小额诉讼程序。
法院审理的案件分为两类,一类是需要经过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的诉讼案件,另一类是非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具体争议而请求法院确认一定的事实状态的非诉讼民事案件。

7. 民事诉讼有哪些案由

民事案件案由主要是指以民法理论为基础对民事法律关系进行的分类。结合现行立案、审判实际,将民事案件案由分为一级案由十大类,如人格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纠纷等;在第一级案由项下细分为四十三类案由,作为第二级案由,如婚姻家庭、所有权、合同、劳动争议、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等。确定民事案件案由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首先,在立案和审判过程中,确定民事案件案由,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不得擅自编造案由,如果出现应当规定为新的第三级或第四级案由,可以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整理、筛选、补充相关的案由。其次,一审法院在立案和审判过程中,应当根据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或依据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标准,先从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列出的第四级案由中选择;第四级案由没有规定的,依次类推,则适用第三级案由;再没有,则可以直接适用第二级案由,直至第一级案由。
一、打欠条的案由是什么
欠款纠纷案由规定是属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案件案由,主要是指以民法理论为基础对民事法律关系进行的分类。结合现行立案、审判实际,将民事案件案由分为一级案由十大类,如人格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纠纷等;在第一级案由项下细分为四十三类案由,作为第二级案由,如婚姻家庭、所有权、合同、劳动争议、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等;在第二级案由项下,又列出了四百二十四种案由,作为第三级案由,第三级案由是实务中最常见、最广泛使用的案由;基于审判工作指导、调研和司法统计的需要,在部分第三级案由项下,又列出了一些案由,作为第四级案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民事诉讼有哪些案由

8. 民事诉讼的案由有哪些

民事诉讼的案由是:是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人民法院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
一、涉外行政诉讼与涉外民事诉讼的区别是什么
涉外行政诉讼与涉外民事诉讼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涉外行政诉讼的涉外性,仅仅表现在诉讼当事人具有涉外性的因素,比较单一。而涉外民事诉讼的涉外性则表现为多样性,包括当事人的涉外、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有关的法律事实至少有一项发生在国外,或者民事诉讼的标的物在国外。
(2)涉外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中,只有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是外国人,至于被告具有特定性,只能是我国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而涉外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中,原告、被告或者第三人任何一方都可以是外国人,有时甚至所有的当事人都是外国人。
(3)涉外行政诉讼中的行政争议,必须是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因为我国的行政权只能在我国的主权范围内行使,所以涉外行政争议不可能发生在国外。而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民事纠纷,则既可能发生在国内,也可能发生在国外,因为民事权益是可以随着人身和财产的变动而产生、变更和消灭的。
二、是否经济纠纷转为刑事案件
民事案件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为方便审理和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对受理案件所进行的分类。
民事案件有涉嫌刑事犯罪的可能,依法可以将民事案件转为刑事案件先行审理。这需要根据具体按时间来判断是否判刑。
经济案件的民事纠纷,被告即使没有赔偿能力也是不能转化为刑事案件的,国家一再立法禁止将民事纠纷用刑事手段解决。即使可能拘留也只是民事上强制措施的一种,和刑罚有着本质的区别。
三、二审案由能变吗?
在上诉的时候,当事人是不可以变更案由的。在诉讼案件中,案由指的是人民法院对诉讼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概括后形成的案件名称,因此上诉的时候已经不涉及法律关系的变更和认定了,所以不可以进行案由的重新变更。其法律依据是二审法院的审理程序是对一审的实体及程序存在的问题进行纠错式审查,它是一审程序的继续,不是新的诉讼程序,所以不能在二审程序当中直接变更案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