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结算方式的风险有哪些?如何降低或规避风险

2024-05-15 00:07

1. 信用证结算方式的风险有哪些?如何降低或规避风险

1、银行信用风险:信用证的基础就是开证行的信誉,如果开证行摇摇欲坠,建议你还是算了;
2、条款风险:认真阅读信用证相关条款,如果你不能完全理解并遵照执行,那么就不要接证。
3、单据风险:首先是要看规定要提交的单据你是否可以提交,其次是你提交的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规定(是否存在不符点)

信用证结算方式的风险有哪些?如何降低或规避风险

2. 研究信用证结算的风险与防范的意义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结算中占主导地位的一种支付方式,它把商业信用转变成银行信用,保障了交易的正常进行。但是,由于信用证交易具有的独立抽象原则,也使得不法商人有机可乘,大行欺诈之能,造成外贸企业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面临的风险也层出不穷。 
   
一、“软条款”的风险及防范
  1. 国际贸易术语选择中软条款的设置。 
  如FOB术语下,不规定卖方的派船时间,或在CFR或CIF术语下,规定船公司、船名、装运期、目的港须取得开证申请人的同意。 
  这是信用证中常见软条款之一。前者使得买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图决定是否派船和派船时间,致使卖方无法主动完成交货,不能按时收汇。后者同样使得卖方在交货、收汇等方面受控于买方。 
  如果接受信用证中出现此类条款,在履约过程中就会极难操作,其付款的主动权完全被开证申请人及开证行控制。 
  应对此类条款,应采取删除、或在合同中直接规定派船时间、船公司、船名、装运期、目的港等方法。 
  2. 对信用证生效附条件软条款的设置。 
  即在信用证中规定暂不生效条款,待某条件成就时信用证方生效。常见的有规定信用证的生效条件为进口方领到进口许可证,或者货样由进口方确认等为条件。 
  这种信用证变成了变相的可撤销信用证,使开证行的责任处于不稳定状态,从而对出口商极为不利。 
  应对这种情况,可以与进口商协商规定一个通知信用证是否生效的日期最后期限,以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 
  3. “客检条款”的设置。 
  即在信用证中规定向银行交单的检验证书必须由买方指定的检验机构或检验人员签发。 
  这种条款使卖方受到极大牵制,如果买方指定的检验机构或检验人员借故不签发检验证书,卖方冒险发货,银行就会因为单证不符拒绝付款;如果卖方不发货,就会被买方以货物质量有问题不能按时交货追究违约责任。 
  应对这种条款,如果不是资信良好的老客户,或是在交易过程中确实是以此条款确保质量关的客户,应该坚决不接受此条款。

二、利用远期信用证诈骗及防范
  1. 利用“打包贷款”诈骗。 
  往往是境外“进口商”以开展正常贸易为借口,精心设置“产品返销”的骗局,与国内出口商订立合同,并开具远期信用证,且要求出口商向在其境内的该进口商的关联企业购买原材料,经加工后,再将产品返销国外。出口商凭此信用证作抵押,可向出口地银行申请出货前的资金融通。但是,一旦出口商将此所贷款项按合同要求汇进其境内关联企业后,“进口商”即将其转移到国外。受益人非但不能按约收到原材料加工成产品出口交单议付;即便是能收到部分原材料,加工成成品后因无适销的途径,而终致产品堆积压库。最后是出口商钱财两空,损失惨重。 
  2. 利用“对开信用证”诈骗。 
  通常发生在进料加工业务中。往往是外方提供貌似对中方有利的条件,诱使中方与其同时签订两 份合同,一份是中方进口原材料合同,支付方式是远期信用证;另一份是中方以进口的原材料制成产成品出口合同,支付方式是信用证即期。合同签订后双方均按规定通过银行开出信用证,信用证条款合合同规定双方按照中方的信用证发货向银行交单,中方承兑远期付款。但是,中方收到的货却完全不符合合同要求,无法使用其加工成出口的产成品,也就无法对外履行出口合同。但是,按照有关信用证的国际惯例,中方银行必须按时对外付款,中方必须向银行付款。外方将货款骗到手后销声匿迹,造成中方巨大损失无法追回。

应对上述风险要注意以下问题:1对远期信用证的利弊要有清醒的认识。虽然远期信用证是一种快捷简便的贸易融资方式,但也往往隐藏了被不法分子多为利用的风险。2重视客户资信的调查。对交易有关客户的经营状况、资产状况、偿付能力、商业信誉、及其关联性等,可通过境内外企业资信征询系统等多种途径,充分了解和把握,以便对交易的真实性、可行性、安全性等作出判断。3对交易中出现的最不利情形要有充分的预测和准备。如对该类交易中涉及的原材料及产成品的市场适销途径要有充分的了解,以判断当遇到不利情形时,如收料不能制成产成品、或制成的产成品无法按约出口时,能否另避途径实现销售变现,以尽可能减少损失。  

3. 信用证结算有什么风险吗?

1.政治风险,战争、制裁...
2.信用风险,开证行破产、违约...
3.操作风险,受益人不能按照信用证要求准备单据...
4.道德风险,交单行、开证行私下偷换单据、快递公司换单...
但总体而言,还是一个比较可靠的结算途径

信用证结算有什么风险吗?

4. 常见的五种结算信用证定义特点和风险

信用证有兑付的方式有5种:
 
1)BY PAYMENT(即期付款)——特点是:受益人能够马上得到开证行的付款,相对其它四种方式收款风险最小;
2)BY ACCEPTANCE(远期承兑)——特点是:需要提交远期承兑汇票,开证行承兑后需要在汇票到期时付款,风险在于与汇票到期之前,开证行不要倒闭(这种情况一般不常见),汇率不要出现对受益人不利的方向变动;
3)BY NEGOTIATION(议付)——特点是:可以在开证行付款之前得到议付行的垫款融资,但需要向议付行支付利息,而一旦开证行没有对议付行付款,那么,议付行有对受益人的追索权。但是目前国内银行一般不愿意垫款,也就是说,“议付”目前在国内银行都不做;
4)BY DEF PAYMENT(迟期付款)——特点是:虽然也是远期付款,但无需受益人提交汇票,开证行将在约定的远期付款到期时对受益人付款,风险同远期承兑;
5)BY MIXED PAYMENT(混合付款)——特点是:信用证付款与其他付款方式向结合,相对节省银行费用,风险也是信用证与其它付款方式风险的结合。

5. 信用证的风险

 进口商往往利用信用证严格一致的原则,蓄意在信用证中增添一些难以履行的条件,或设置一些陷阱。如规定不确定,有字误以及条款内容相互矛盾的信用证。信用证上存在字误,如受益人名称、地址、装运船、地址、有效期限等打错字,不要以为是小瑕疵,它们将直接影响要求提示的单据,有可能成为开证行拒付的理由。此外,信用证中规定禁止分批装运却又限定每批交货的期限,或既允许提示联运提单却又禁止转船,或者要求的保险的种类相互重叠等,这些无疑是相互矛盾的。 规定必须在货物运至目的地后,货物经检验合格后或经外汇管理当局核准后才付款;或规定以进口商承兑汇票为付款条件,如买方不承兑,开证行就不负责任,这些已非信用证交易,对出口商也没有保障可言。

信用证的风险

6. 信用证风险的信用证风险的防范

一.信用证业务中进口商风险防范 1.对出口方资信进行调查。进口商一定要加强对出口商的信用调查。同时选择信用良好的运输单位和质检部门。以降低出口商伪造单据的风险。2.确保装运的是合同所订的货物。进口商可以请独立的有专业声望的检验公司实施装船预检.监造和监装。签发装船证明等。这是防止国际商贸活动中出口商进行诈骗的有效方法。在我国的进口业务中。对重要商品或大型成套设备的进口时。应指定由中国商检部门。或中国商检部门委托的国外公证部门对商品实施装船前的检验及监装。3.认真审查出口方提交的单据。进口方收到银行转来的各种单据后,要由有经验的人员对单据的真伪进行鉴别,以降低出口商伪造单据的风险。如有可疑之处,应致电伦敦国际海事局核实,单据核查属实后再付款,否则应立即通知银行,冻结资金,拒绝付款。二.信用证业务中出口商风险防范1.认真订立买卖合同。并预先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信用证内容。在信用证结算业务中。合同是信用证的基础。因此。出口方应预先在买卖合同对信用证的内容作出明确规定。以免进口方不依照合同开证及日后发生争议。2.深入了解进口方的资信。出口贸易中。出口方不能急于求成。贸然与一些资信不明的新贸易伙伴进行经贸活动。应对对方的资信进行调查。在对进口方进行资信调查时。出口方可以通过驻外领使馆.驻外机构和一些大的银行、咨询机构来进行。3.加强对开证行的资信调查。信用证属银行信用。是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作为保证。因而开证行的信用至关重要。实际业务中。有一些资信不良的小银行与进口商勾结开出信用证后。又以各种理由拒绝付款。使出口方遭受损失。为防范这一风险。出口方应事先了解进口方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经济.金融状况以及当地银行信用证业务的做法。在订约时具体规定信用证的开证行。并要求由开证行以外的另一家银行对该证进行保兑。4.认真审查信用证。为确保信用证中无“陷阱”和“软条款”。出口方接到信用证后要对信用证进行认真审查。审查内容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审核信用证的内容是否与合同一致。是否有出口方履约困难的“陷阱”。是否有主动权不在自己手中的“软条款”等。若有这方面的一些问题。出口方应立即要求对方修改或删除这些条款。另一方面是:审查信用证的真伪.开证行的信用.信用证的种类等。实际业务中。出口方可以向通知行落实此方面的情况。还可以要求对方请自己较熟悉或资信较好的银行对信用证加保兑。5.认真缮制单据。制作并提交与信用证要求完全相符的单据是出口方获得货款的前提条件。所以。出口方应严格按照信用证要求缮制各种单据。并严把单据质量关。确保提交单据的种类及其内容表述与信用证规定完全一致。以期按期结汇。三.信用证业务中银行风险防范1.充分调查开证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应根据开证申请人的不同。与开证申请人协商开立限制议付信用证银行应审查开证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验资.年检报告.资产负债表.会计报表.损益表等。银行据此分析开证申请人的资信状况.业务经营情况和偿付能力。并据以核定开立信用证的最大授信额度。所谓审查基本情况和资信状况。并非仅指通常意义上的对开证申请人提交的有关书面文件进行审查。还应加强对开证申请人公司的实地调查。防止开证申请人以虚假的资信文件对银行进行欺诈。另外,开证行应要求开证申请人开立限制议付的信用证。即只能由开证行或付款行来对其所开立的信用证进行议付。其他银行不能议付单据。这样可防止单据做假行为。2.从法律上规范并完善开证申请人同开证行在整个信用证业务的手续。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商业银行办理远期信用证业务实行保证金制度。对保证金必须专户管理。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为非授信企业开立信用证。保证金的收取比例不得低于开证金额的20%。其余部分要落实担保措施。法律之所以规定对于开立信用证要求落实足额保证金或采取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担保措施。其目的就在于能够有效地防范银行风险。避免银行可能遭到的损失。因此。银行应要求开证申请人提供多种担保措施。并予以落实。对开证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保证人必须具有良好的资信状况和偿付能力。在银行业务中。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担保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有些抵押物或质押物必须经过法定登记部门登记后。抵(质)押合同才能生效;同时又规定。对于不要求进行登记的抵(质)押物。如果不进行登记则不能对抗第三人。因此。如果抵(质)押合同不进行登记。银行可能承担抵(质)押合同不生效或不能对抗第三人的后果。导致抵(质)押失去意义。

7. 信用证各个环节中有何风险

1、预借提单 

  预借提单是指货物尚未装船,或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但尚未装上船时承运人签发的已装船提单。此类提单通常发生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和结汇日期行将届满,货物却未全装上船之时,托运人急于想拿到已装船提单去银行交单结汇,因而要求承运人先签发一份已装船的提单,即所谓预借提单。 在货物实际并没有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期限内全部装上船付之运输的情况下,承运人本不能签发的提单或只能签发备运提单,但他却签发出已装船提单。  

  倒签提单 

  如果货物实际装船日期晚于信用证所规定的装船日期,托运人为了顺利结汇,往往会要求承运人在提单上填上符合信用证规定的签单日期, 即倒签提单,以逃避违约责任。倒签提单的行为明显侵犯了收货人的权益,若提单上的装船日期晚于收货人开出的信用证上的日期,收货人完全可以拒绝结汇,但托运人串通承运人,签题不实的装运日期,使收货人丧失了拒绝结汇的权利。倒签提单实际上构成了承托双方勾结对提单受接者的一项欺瞒诈骗的行为。 

  无论是《海关规则》、《汉堡规则》还是我国的海商法都明确规定承运人在实际装船后才能签发已装船提单,同时要求签单日期与实际装船日期必须相符。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行为篡改签单日期,直接违反了国际条约和法律的规定,更与“诚实信用”的商法原则背道而驰,构成了对买方的欺诈。这种行为在美国会触犯刑法,坐牢高达五年。  

  由于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都是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要求的提单,卖方可凭此要求银行议付货款,即使买方收货时发现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交货迟延,也无法免除向银行偿还其已议付货款的责任,这往往会使买方蒙受巨大损失。倒签提单与预提单在业务中经常遇到,其对买方造成的风险不可低估:一是货物的跌价损失。订货时,货物市场价格很高,货到价格暴跌,买方无利可图,甚至亏本;二是季节性货物差价损失。这类货物一旦销售期过去,货物的价格会马上下跌,收货人因此就要遭受巨额损失。 

  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欺诈案的特征主要有:1所谓的出口商要求进口商开具的信用证为即期信用证。出口商凭单即可要求议付行议付;2船公司、船只、起港均由出口商负责指定;3品质证书由出口商所在地有关机构签发;4收货收据不构成信用证下改付所需单据的组成部分。

信用证各个环节中有何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