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2020修订)

2024-05-17 21:00

1. 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2020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优化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健康、高质量发展,扩大城乡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依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并符合国家划型标准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第三条 本市坚持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坚持营造公开透明、公平惠及的政务环境,坚持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其中的小型微型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第四条 本市对中小企业发展实行分类指导,引导中小企业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从事高精尖、文化创意、国际交往等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和资源禀赋条件的产业,从事保障城市运行和群众生活必须的产业。
  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计划,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负责统筹规划、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中小企业发展各项工作。第六条 市、区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中小企业发展的规划、计划,对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督促、指导和服务,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立、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实施效果评价,引导市场化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参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
  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商务、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税务、金融、生态环境、知识产权、司法行政、文化旅游、教育、体育、卫生健康、民政、园区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制定并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措施,对中小企业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第七条 本市依法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经营者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其合法收益。
  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遵守社会公德和行业规范,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八条 本市基于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和信用评价体系,建立适合中小企业规范发展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查询和应用的便利化,引导中小企业诚信经营,支持信用优质企业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获取更多的便利和机会。第九条 中小企业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发起、设立中小企业协会或者其他中小企业行业组织,加强自律管理,促进行业发展。
  中小企业协会和其他中小企业行业组织根据章程承担为中小企业提供行业信息、宣传培训、合作交流等服务,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中小企业的诉求和建议,参与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协助政府公平、有效地实施相关扶持政策和措施。
  中小企业协会和其他中小企业行业组织不得以政府名义或者以政府委托事项等为由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第二章 创业扶持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投资创办中小企业,为中小企业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和平等的市场准入条件。第十一条 本市逐步完善市、区、乡镇创业服务体系。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定期发布创业信息,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培训等综合性服务。第十二条 支持中小企业进行科技研发、工业性试验、中间试验等创业活动。市科学技术部门和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编制科技研发、中间试验、工业性试验的服务目录并公布。第十三条 本市将中小企业发展空间纳入全市产业发展空间布局。市、区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制定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文化产业园等各类载体的建设用地需求,优先安排用地指标,预留发展空间。
  重点产业集聚区和功能区配套建设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以及利用存量国有建设用地、闲置商务楼宇、产业用房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建设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

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2020修订)

2. 北京市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私营个体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健康发展,保障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私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的私营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形式的私营企业。第三条 私营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市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发展首都经济的重要力量,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产业引导,创造平等的市场准入条件和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第五条 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诚实守信的商业道德,守法经营、依法纳税、公平竞争,接受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私营个体经济的宣传,努力创造有利于私营个体经济发展的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首都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支持与鼓励第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私营个体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研究、协调解决私营个体经济发展中的重要问题。第八条 鼓励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投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环保产业、现代农业和服务业以及其他符合首都经济发展规划的产业。
  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投资国家、本市鼓励发展的产业和技术项目的,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待遇。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公开办事制度,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并为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获取法律、法规、政策、城乡建设规划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信息提供方便。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设置针对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的前置审批事项。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规划建设市场、商贸街和经济开发区时,应当统筹安排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场所。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建立社会信用服务体系,为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提供信用信息。第十三条 鼓励金融机构支持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提供相应的服务。第十四条 以本级财政预算编列的资金为主要担保资金来源的担保机构,应当为符合条件的私营企业提供担保服务。
  私营个体经济协会可以组织设立向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的服务机构,政府给予扶持。
  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企业或者组织可以共同出资设立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担保服务。第十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引进科技和管理人才,为其提供人才服务。
  人事、劳动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在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认定和职业技能鉴定。第十六条 鼓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分流人员、军队转业干部、退伍军人和失业人员开办私营企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经核准开办的,可以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优惠政策。第十七条 鼓励兴办劳动密集型私营企业,鼓励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事社区服务。
  私营企业安置本市城镇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享受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优惠政策;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比例的,享受福利企业优惠政策。第十八条 鼓励私营企业生产出口创汇产品,从境外引进资金、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或者到境外开办企业,参与国际竞争。
  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私营企业,对外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其申办自营进出口权。第十九条 鼓励私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条件的私营企业可以实行股份制改造。
  政府主管部门应当支持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采用参股、控股、兼并、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
  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享受本市相关优惠待遇,原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前已办理的各项专项审批手续和生产经营许可证不因所有制变更而取消。

3. 北京9条新举措继续支持中小微企业

根据疫情防控新形势,在2月份发布的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16条措施基础上,北京市近日出台《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发展若干措施》,进一步精准帮扶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影响,渡过难关。其中包括延长租金减免政策实施时限、强化金融支持、鼓励发展供应链金融、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发展等9条措施。
  据介绍,北京市明确将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不在疏解整治范围且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承租京内市及区属国有企业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政府要求坚持营业或依照防疫规定关闭停业且不裁员、少裁员的,房租减免政策实施时限延长2个月(至4月底)。将受疫情影响严重且在京注册的餐饮、便利店、美容美发、家政四类生活性服务业企业以分公司形式设立的连锁直营门店也纳入租金减免范围。
  在保障中小微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方面,北京市将清理对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不合理限制和简单管控规定,除国家和本市根据防疫情况公布的复工复产限制措施外,对复工复产不设置前置审批审核。在遵守防控要求的情况下,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餐馆、菜店、美容美发、便利店、修理店等可以自主决定复工复产。对持有“北京健康宝”健康状态为“未见异常”的人员,进出商务楼宇、商超、餐馆、工厂、工地、公园景区、各类门店等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出社区、村等开展复工复产活动,不再要求提供其他与防疫相关的健康证明材料。

北京9条新举措继续支持中小微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