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基本职能

2024-05-18 09:41

1. 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基本职能

--协调和推动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协调和推动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妇女和儿童发展纲要;--协调和推动政府有关部门为开展妇女儿童工作和发展妇女儿童事业提供必要的人力、财力、物力;--指导、督促和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工作。

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基本职能

2. 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信息

主 任:刘延东 (国务委员)副主任:江小涓 (国务院副秘书长)宋秀岩 (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王晓涛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成员:王世明 (中央宣传部副部长)  李保东 (外交部副部长)  刘利民 (教育部副部长)  张来武 (科技部副部长)  尚 冰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  陈改户 (国家民委副主任)  李 伟 (公安部副部长)  邹 铭  (民政部副部长)  张彦珍 (司法部副部长)  胡静林 (财政部副部长)  杨志明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潘 岳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  王 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  王昌顺 (交通运输部副部长)   李国英 (水利部副部长)  陈晓华 (农业部副部长)  王受文 (商务部部长助理)  杨志今 (文化部副部长)  王国强 (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刘玉亭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  张沁荣 (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  吴尚之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副局长)  杨树安 (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  贾 楠 (国家统计局副局长)  张永利 (国家林业局副局长)  胡可明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  崔玉英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副主任)  洪天云 (国务院扶贫办副主任)  范继英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  罗 梅 (团中央书记处书记)  崔 郁  (全国妇联副主席)  程 凯 (中国残联副理事长)   徐延豪 (中国科协书记处书记)  刘雅芝 (中国关工委常务副主任)

3. 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概况

国务院妇儿工委成立以来,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坚持“儿童优先”原则,致力于我国妇女儿童的生存、保护和发展。--协助国务院制定和颁布《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和《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协调推动政府有关部门强化职能,制定措施,实施妇女儿童纲要,整体推进妇女儿童事业。--推动政府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等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国际公约。--建立健全妇女儿童纲要的监测评估机制,制定监测评估体系,开展国家级监测评估。--组织培训,加强政府领导执行纲要的能力建设。--着力解决中西部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儿童教育、妇幼卫生、改水改厕等重点难点问题,改善中西部地区妇女儿童生存和发展条件。--发挥议事协调作用,协助有关部门解决妇女儿童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依法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地 址:北京建国门内大街15号邮 编:100730

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概况

4. 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介绍

1990年2月22日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前身——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协调委员会正式成立,取代了原由全国妇联牵头的全国儿童少年工作协调委员会,成为国务院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协调议事机构。 1993年8月4日,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协调委员会更名为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简称国务院妇儿工委,是国务院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协调议事机构,负责协调和推动政府有关部门执行妇女儿童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发展妇女儿童事业。

5. 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简介

1990年2月22日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前身——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协调委员会正式成立,取代了原由全国妇联牵头的全国儿童少年工作协调委员会,成为国务院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协调议事机构。1993年8月4日,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协调委员会更名为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简称国务院妇儿工委,是国务院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协调议事机构,负责协调和推动政府有关部门执行妇女儿童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发展妇女儿童事业。

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简介

6. 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部门职责

 协调和指导地方宣传机构、新闻媒体,通过大众化的信息手段,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儿童优先原则,宣传《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宣传国际公约和文件,创造有利于妇女儿童发展的舆论环境;引导各种媒体传播有益于妇女发展和儿童成长的社会、文化信息。 将妇女儿童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中长期规划;在拟订规划、制定政策过程中,注重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与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的关系,维护妇女儿童的权益;增加对妇女儿童事业的投入,促进妇女儿童事业的持续发展。 保障所有儿童受教育权利;在各级各类学校招生及中等以上学校毕业生就业中坚持男女平等原则;提高家庭教育水平,发展特殊教育、女子成人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实用技术培训,提高妇女的教育水平;尊重女教师,关心和保障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组织开展有关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关心和保障女科技工作者合法权益,为发挥妇女在科技发展中的作用创造条件。 宣传、推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妇女儿童的法律、法规;组织研究少数民族妇女儿童保护等问题并提出有关政策措施;配合有关部门维护和保障少数民族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负责属于社会救济对象的妇女儿童的权益保护和生活救助的管理工作;做好孤儿、弃婴的收养、治疗、康复、教育工作和流浪儿童以及特殊困难的残疾儿童的救助保护工作;做好属于“三无对象”(无法定抚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和“五保户”的孤老妇女的供养工作。 加强有关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做好女性罪犯和劳教人员及未成年罪犯和教养人员的教育改造工作;建立法律援助体系,为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服务。 保障女性在就业、培训、劳动报酬以及技工学校招生等方面与男性平等的权利;保障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政策的落实;禁止使用童工;组织下岗失业女职工的职业技术培训,扩大妇女就业领域;逐步建立和完善生育保险制度。 做好农村妇女的农业技术培训工作,努力提高农村妇女的劳动技能;支持和鼓励妇女兴办和参加生态农业建设、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建设等事业,充分发挥农村妇女在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中的作用。 认真贯彻实施卫生法律、法规,落实《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有关卫生指标;普及妇幼保健、生殖健康以及疾病预防等卫生科学知识;改善妇幼保健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服务能力;依法为妇女儿童提供保健服务,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幼儿死亡率;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保护妇女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普及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晚婚晚育、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的科学知识;开展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优质服务,保护育龄妇女身心健康;维护女婴以及生育女婴的妇女的合法权益;开展救助贫困母亲活动和“关爱女孩行动”;继续加强和完善基层计划生育网络建设,努力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依法保护妇女从事经济活动的平等权利;依法监督流通领域商品(包括服务)质量,查处假冒伪劣等各类侵害消费者,尤其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对广告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妇女儿童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推动妇女儿童用品和食品的质量、安全规范的立法工作,制定国家标准、行政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强制性标准;对涉及有关妇女儿童的标准化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建立健全严格的市场准入、检验检测和监督检查制度;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提供有关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方面的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保护妇女儿童权益。 加强环保知识的宣传,提高广大妇女儿童的环境意识;支持和鼓励妇女儿童参加各种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和其他有关活动,充分发挥妇女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 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妇女儿童发展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目标任务;宣传妇女儿童工作以及广大妇女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作出的贡献;为妇女儿童提供优秀的广播影视作品,禁止在广播影视中对妇女儿童形象的污辱性宣传。 做好宣传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女性和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少年儿童的图书、报刊、音像电子读物的出版工作,为提高妇女素质和促进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出版更多优秀读物;制止有损妇女形象的图书、报刊和音像电子读物出版,查禁淫秽色情出版物。 负责《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中国儿童发展纲要》的监测统计工作,提供有关妇女儿童的统计数字;加强妇女儿童发展综合统计工作,建立妇女儿童状况监测体系,建立和完善分性别数据库,为妇女儿童事业发展提供决策性依据。 积极推动保护妇女儿童权益、促进妇女儿童发展的法律法规的出台;在起草、审查法律和行政法规草案中,注意保护妇女儿童权益、促进妇女儿童事业的发展。 贯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参与有关政策法规的研究制定,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努力提高女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团结动员女职工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功立业。 加强对中国少年先锋队工作的领导,健全少先队各级工作机构,加强少先队辅导员队伍建设;组织形式多样的活动,对少年儿童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和实践能力培养;开展学习、生活、健康、安全、娱乐等多方面的服务,促进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依法维护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 推动妇女积极参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事业,推动妇女参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妇女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促进妇女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实现自身的进步与发展;参与贯彻实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依法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承担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促进国内外妇女之间的交往与合作;推动优化儿童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促进妇女儿童事业的发展。 推动妇女儿童智力开发;组织妇女儿童科普教育活动和城乡妇女实用技术培训;促进妇女儿童科技文化素质提高和女科技工作者健康成长。

7. 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协调委员会什么成立

1990年2月22日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前身——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协调委员会正式成立,取代了原由全国妇联牵头的全国儿童少年工作协调委员会,成为国务院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协调议事机构。 
1993年8月4日,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协调委员会更名为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简称国务院妇儿工委,是国务院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协调议事机构,负责协调和推动政府有关部门执行妇女儿童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发展妇女儿童事业。

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协调委员会什么成立

8. 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妇联有什么区别

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的主要区别在于其组织结构不同。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是非政府组织,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是国务院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协调议事机构。
两者的工作职能也有所不同。
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能:
协调和推动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
协调和推动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妇女和儿童发展纲要;
协调和推动政府有关部门为开展妇女儿童工作和发展妇女儿童事业提供必要的人力、财力、物力;
指导、督促和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工作。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工作职能:
团结、动员妇女投身改革,参与经济建设,促进社会发展。
教育、引导广大妇女,增强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全面提高素质,促进妇女人才成长。
代表妇女参加社会协商对话,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参与有关妇女儿童法律、法规、条例的制订,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为妇女儿童服务。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推动社会各界为妇女儿童办实事、办好事。
巩固和扩大各族各界妇女的大团结,促进四个现代化建设和祖国统一大业。积极发展同世界各国妇女的友好交往,增进了解和友谊,维护世界和平。

扩展资料: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是全国各族各界妇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争取进一步解放而联合起来的社会群众团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群众性和社会性。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之一。成立于1949年3月,原名为“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1957年改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联合会“,1978年又改名为“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其基本功能是代表、捍卫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亦同时维护少年儿童权益,以及在全国女性中组织对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政策的支持。
从1995年开始,全国妇联被定性为非政府组织。在中国的政治体制中,各级妇联与工会、共青团都属于群众组织,接受各级党委的领导,党委设有“党群副书记”(现在叫做专职副书记)是这三大群众组织的直接上级领导。
各级妇联的人事任免权限在各级党委常委会。上一级妇联对下一级妇联仅有业务指导关系,并无直接领导权力。妇联自身设有党组,作为实际领导决策机构。
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
1990年2月22日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前身——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协调委员会正式成立,取代了原由全国妇联牵头的全国儿童少年工作协调委员会,成为国务院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协调议事机构。
1993年8月4日,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协调委员会更名为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简称国务院妇儿工委,是国务院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协调议事机构,负责协调和推动政府有关部门执行妇女儿童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发展妇女儿童事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