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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9 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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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59号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已经199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五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第二章 征缴管理

  第七条 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0日内,本条例施行后成立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社会保险登记证件不得伪造、变造。

  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样式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第十条 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缴费申报的情况。

  第十二条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第十四条 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不同险种的统筹范围,分别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分别单独核算。社会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缴费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汇总,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并应当按照规定记录个人帐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存缴费记录,并保证其完整、安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通知单。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法对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为缴费单位保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使前款所列职权时,应当出示执行公务证件。

  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调查社会保险费征缴违法案件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协助。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缴费单位的缴费个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第二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追回流失的社会保险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追回被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本条例适用于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征收、缴纳。

  第三十条 税务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不得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财政拨付。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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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59号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已经199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五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第二章 征缴管理

  第七条 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0日内,本条例施行后成立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社会保险登记证件不得伪造、变造。

  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样式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第十条 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缴费申报的情况。

  第十二条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第十四条 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不同险种的统筹范围,分别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分别单独核算。社会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缴费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汇总,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并应当按照规定记录个人帐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存缴费记录,并保证其完整、安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通知单。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法对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为缴费单位保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使前款所列职权时,应当出示执行公务证件。

  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调查社会保险费征缴违法案件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协助。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缴费单位的缴费个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第二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追回流失的社会保险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追回被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本条例适用于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征收、缴纳。

  第三十条 税务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不得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财政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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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基础知识》练习题库(含答案要点)

第一章  社会保障概述
一、单项选择题
1.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是哪一个?
A.国家   B.企业  C.个人  D.其他社会组织
2.社会保障制度旨在满足人们什么水平的生活需要?
A.小康生活需要   B.基本生活需要   C.富裕生活需要   D.现代化生活需要
3.实行特殊性保障原则的国家,其社会保障的对象面向哪一层面?
A.全体社会成员  B.部分社会成员 C.全体劳动者   D.部分劳动者
4.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的依据是什么?
A.社会立法  B.企业和个人的自觉性 C.思想教育
5.现阶段我国城镇职工按规定需要缴纳保险费用的社会保险有几种?
A.一种   B.二种  C.三种  D.四种
6.世界上第一个以立法形式实现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是哪一个?
A.美国  B.英国  C.德国  D.日本
7.下述哪一个不是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
A. 单位缴费   B.个人缴费   C.财政补贴   D.社会捐赠
8.社会保障体系中最核心的保障是什么项目?
A.社会救助  B.社会福利  C.社会保险   D.社会优抚
9. 现阶段我国法定的社会保险有几种?
A.二种   B.三种  C.四种  D.五种
10. 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主要保障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A.年老、失业、下岗、工伤、生育     B.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
C.年老、失业、下岗、疾病、工伤
11.我国建国早期所实施的社会保障制度属于哪种社会保障模式?
A.储蓄保障型     B.福利国家型    C.传统保障型     D.国家保障型
12.以下哪个国家是储蓄保障型社会保障模式的主要代表?
A.美国  B.英国  C.德国  D.新加坡
13.最高颁布《社会保障法》的是哪一个国家?
A.美国  B.英国  C.德国  D.新加坡
14. 按照我国现行社会保险制度的规定,职工个人的缴费工资基数如何确定?
A.本人当月工资   B.本单位职工当月平均工资   
C.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D.本单位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参考答案:1A,2B,3B,4A,5C,6C,7D,8C,9D,10B,11D,12D,13A,14C
二、多项选择题
1.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具有以下哪些基本功能?
A. 实现共同富裕   B.维护稳定社会   C.保持社会公平 D. 促进经济发展  
2.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以下哪些特点?
A. 法定性   B.互助性   C.盈利性   D. 特殊性
3.现阶段我国社会保障资金主要通过以下哪些方式保值和增殖?
A. 存银行   B. 买国债     C. 证券投资    D. 期货投资
4.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哪些保险项目?
A. 养老保险 B. 失业保险   C.生育保险   D.医疗保险 
E.工伤保险  F.企业补充保险   G.财产保险
5.现代社会保障基金筹集的模式有哪几种?
A.现收现付制   B.完全积累制    C.部分积累制    D.社会统筹制
6.按社会保障的给付原则分类,社会保障资金的给付一般可分为哪几种类型?
A.一律定额型   B.所得比例型   C.就业关联型   D.二阶层型
7.下列社会保险项目中,职工个人必须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哪些?
A.养老保险   B. 医疗保险   C.失业保险   D. 工伤保险
8.下列社会保险保障项目中,哪些保险项目依法必须建立个人帐户?
A.基本养老保险   B. 失业保险  C.基本医疗保险   D. 工伤保险
9. 国家保障型社会保障模式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A.受保人不需缴费           B.社会保险待遇较高  
C.保险待遇与劳动贡献挂钩   D.社会保险覆盖全体社会成员
10.在我国,由国家财政支撑的保障项目包括哪几类?
A.养老保险  B.社会救助  C.社会优抚   D.社会福利  E.失业保险
参考答案:1BCD,2AB,3ABC,4ABCDE,5ABC,6ABD,7ABC,8AC,9ABC ,10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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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章 工伤保险
  第五章 失业保险
  第六章 生育保险
  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八章 社会保险基金
  第九章 社会保险经办
  第十章 社会保险监督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 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第二十一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二十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第三十二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四章 工伤保险
  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残或者自杀;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条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十三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第五章 失业保险
  第四十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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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社会保障的概念与含义

  一、	社会保障的概念

  1.一般定义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和行政措施设立的、旨在保证社会成员基本经济生活安全的各种项目总和。
  2.国外对社会保障定义的理解
  由于世界各国的国情不同,对社会保障的界定有所不同,并且对这一概念的认识本身也有一个发展过程;
  西欧福利国家将社会保障理解为一种公共福利计划,人人都能够享受。
  更多的国家则认为社会保障是一张社会安全网,为需要的社会成员特别是劳动者的生老病死及其家属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3.我国对社会保障定义的理解
  社会保障是国家和社会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因年老、疾病、失业、伤残、生育、死亡、灾害等原因而失去劳动能力或生活遇到障碍的社会成员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项社会安全制度。
  二、社会保障概念的含义
  对社会保障的概念要给予比较全面的、准确的、科学的概括,至少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把握:
  1.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是国家和社会:补偿弱化的家庭保障功能,解决特定的社会问题以稳定社会。
  2.社会保障的目标是满足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一是基于人的生存权的保护,二是受制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
  3.社会保障面向社会全体成员:社会成员只要符合社会保障的条件,就应该无一例外地成为社会保障的对象。
  4.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的保证和依据是法律法规:即国家以立法或制定行政条例的形式来确定社会保障的范围、资金来源及支付标准等基本内容,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其得以实现。法和行政条例的法律效力是不同的。所依据的法律有两类:形式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规和实质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规。在具体操作时“小法必须服从大法”。
  三、社会保障的范围和对象
  1.保障的一般对象
  按社会保障的定义,社会保障的一般对象应是全体社会成员。但由于各国国情不同,实现社会保障的原则不同,从而社会保障的对象也有所不同。
  2.具体的保障范围:视各国保障的原则及国情而定。
  实现普遍性原则国家:保障对象为全体社会成员;
  实现特殊性原则国家:保障对象有选择,为部分社会成员;
  我国的社会保障范围:许多项目只面向城镇的工薪阶层,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在建设之中,由我国的二元社会经济结构决定。大多数地区农民是家庭保障。但如果进城打工,就应该受到保障;
  发展趋势:随保障内容的完善而不断扩大。但何时扩大到更广的领域,要视各国经济发展的情况、经济承受能力而定。
  本节重点:
  1、社会保障的一般概念
  2、社会保障的含义
  选择题:
  1. 社会保障制度旨在满足人们什么水平的生活需要?(单选)
  A.小康生活需要   B.基本生活需要   C.富裕生活需要
  D.现代化生活需要
  2 .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的依据是什么? (单选)
  A.社会立法  B.企业和个人的自觉性 C.思想教育
  是非题:
  1、社会保障不是一项社会安全制度
  (1) 错,社会保障是一项社会安全制度。
  (2) 因为社会保障的目标是保障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使社会成员不至于因为年老、疾病、失业、伤残、生育、死亡、灾害等原因而陷于贫困。
  第二节  社会保障的特点与作用
  一、社会保障的目的和意义
  1.经济目的
  通过社会保障,使社会成员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保持最基本的生活条件,维持生命的安全;
  2.政治目的
  通过社会保障,保证国家的各项政策得到贯彻和实施,维持社会稳定,巩固现存的社会制度。
  3.最终目的: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
  二、社会保障的特点
  一是社会性
  社会保障对象具有社会性,即其保障对象是全体社会成员;
  社会保障组织管理机构的社会性;
  社会保障资金来源的社会性。社会共同承担制。
  二是强制性
  各国均用法律的形式将社会保障制度固定下来,以确保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避免了主观随意性。社会保障所规定的某些保障项目,不论个人或雇佣单位愿意与否,都必须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并接受其保障;社会成员个人无权选择所参加的社会保障的项目、待遇,社会保障机构也无权拒绝社会成员享受其权利的要求;
  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以立法形式保证实施,符合缴纳条件的个人和团体,都必须按要求缴纳,否则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目前仍有不少企业拒绝参加社会保险,违反了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是普遍性
  保障项目普遍: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险又包括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多个方面;
  保障对象普遍:覆盖至全体社会成员;
  四是公平性
  符合保障的对象能够均等地获得社会保障的机会和权利;
  能够促进整个社会的公平和进步。
  五是互助性
  横向互济: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遵循的是一种大数法则,也即是多数成员实现对少数遭遇风险成员的收入补偿;
  纵向互济:代际之间的互济。如养老保险的社会统筹部分。
  六是储蓄性
  一部分社会保障项目的资金是先行扣除、缴纳和储存,然后分配和使用。其实质是“取之于已,用之于已。”
  三、社会保障的功能
  1.社会保障与市场经济的关系
  市场经济的特点:一是通过市场机制作用于社会,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但是市场机制存在不可避免的弊端:盲目性、外部不经济、无法协调效率与公平等。
  社会保障是现代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有效手段之一。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由竞争性的市场体系与以政府为主体的宏观调控体系两部分组成,二者相互作用,进行资源配置。国家运用社会保障干预市场失灵。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公共利益。
  2.社会保障的社会性功能(对社会发展、社会稳定的作用)
  社会保障的补偿功能:是对因为市场竞争造成失业、下岗者的一种经济补偿。
  社会保障的稳定功能:通过保证劳动者乃至国民在特殊情况下的生活问题,从而实现整个社会乃至统治秩序的稳定。被誉为“社会安全网”和“社会减震器”。国际劳工组织在总结各国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时指出:“没有社会的安定,就没有社会的发展;没有社会保障,就没有社会的安定”,客观地描述了社会保障作为社会稳定机制的重要性和功能。
  2、社会保障的经济性功能(对应于社会保障对经济发展的作用)
  调节投融资功能:社会保障的资金直接来源于社会保障费、国家资助(财政补贴)以及资金运营收入,经过长期积累,数量巨大,并具有较高的稳定性,成为国家调节投资的一大支柱。

  平衡需求功能:经济要保持健康的发展,就要保持需求与供给的总体平衡。在经济扩张时期,就业比较容易,失业率低。在经济紧缩期,找工作困难,失业率高,可支配的收入减少,容易造成有效需求不足。社会保障被称之为调节经济的蓄水池,具有非常有效的平衡需求的作用。
  当经济衰退而失业增大时,由于失业给付,抑制了个人收入减少的趋势,给失去职业和生活困难的人们以购买力,从而具有唤起有效需求的效果,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经济复苏。
  而当经济高涨失业率下降时,社会保障支出相应缩减,社会保障基金规模因此增大,减少了社会需求急剧膨胀,最终又使社会的总需求与总供给达到平衡。
  国民收入再分配功能:通过税收的环节,在一次分配的时候,将高收入者以征税的形式收上来,通过财政手段转移支付,再分配低收入者,缩小贫富差距,缓和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公平。
  保护和配置劳动力功能
  维持劳动力再生产:通过失业救助,使失业者能够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通过就业培训,又使得失业者得到了新的技能,重新就业。
  促进劳动力有效配置:通过社会保障调控,劳动者无后顾之忧,可以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实现劳动力要素的有效配置。部分劳动力则通过失业救助,找到了最能发挥其能量的工作,也即实现了有效配置。
  本节重点:1、社会保障的特点    2、社会保障的功能
  第三节 社会保障的内容和体系
  一、社会保障的体系构成
  一般大致划分为核心(基本)保障与补充保障两大层次。社会保险是核心保障,因为社会保险覆盖了人口群体中最重要的部分—劳动者群体,因此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居主导地位,是实现社会保障的基本纲领。其他社会保障项目包括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为补充保障。
  二、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
  社会救助——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保障最低生活;
  社会保险——基本保障,保障劳动者失去劳动能力,从而失去工资后仍能享有基本生活;
  社会福利——增进城乡全体居民生活福利的高层次社会保障;
  社会优抚——特殊性质的社会保障,保障社会上备受尊敬的军人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
  三、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
  主要介绍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及社会优抚。
  1、社会保险
  定义: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劳动者在因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而减少劳动收入时给予经济补偿,使他们能够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作用: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和核心,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居主导地位,是实现社会保障的基本纲领。
  2、社会救助
  定义:指国家和社会对因各种原因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公民给予无偿救助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作用:社会救助是每一个公民应享受的权利,其目的是保障公民享有最低生活水平,社会救助是基础的、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是社会保障要实现的最低纲领和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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