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求:两个法人股东出资组建公司的公司章程文本(出资比例分别为35%、65%)!!!!

2024-04-30 10:32

1. 急求:两个法人股东出资组建公司的公司章程文本(出资比例分别为35%、65%)!!!!

  有限公司章程

  本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有限公司。为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全体股东和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一条:公司名称和住所
  公司名称:
  公司住所:
  第二条:公司经营范围(具体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三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
  第四条: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一、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

  二、股东名称:


  第五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时间


  (注:如属分期缴资,还需列明缴资期数和缴资期限)

  第六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股东的权利:
  按出资额所占比例享有股权和分取红利;
  参加股东会并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的权利;
  有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经营的权利;
  有依法律和本章程规定转让股权和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以及公司新增资本的权利;
  有依法分得公司解散清算后剩余财产的权利;
  有参与修改章程的权利。
  股东的义务:
  应当足额缴纳本章程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被核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不按本章程规定向公司缴纳出资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遵守公司章程。
  第七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
  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等事项记载于股东各册上。
  第八条: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股东会的职权
  本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执行董事的报酬;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对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作出决议;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股权)作出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会的议事规则: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股东会每年如开  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规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公司设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拟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公司设监事  名,由股东会决定选派。监事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检查公司财务;
  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九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执行董事(经理)。任期 三 年。
  第十条:公司的财务、会议。
  本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公司的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按规定期限分送各股东,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包括下列报表及附履明细表:
  资表负债表;
  损益表;
  财务状况变动表;
  财务情况说明书;
  利润分配表。
  本公司依法律规定在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提取利润的百分之    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的集体福利。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对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开立帐户存储。
  任何个人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十一条: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
  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经营期限届满;
  股东会决议解散;
  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需要解散的。
  公司依照前条第1、2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由股东组成的清算组,清算组在清算期限行使下列职权: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处理与清算有关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清缴所欠税款;
  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后,由清算组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二条: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1.公司的营业期限__长期__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2.


  第十三条:本章程如有与《公司法》相抵触的,以《公司法》为准。


  第十四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确认。
  第十五条:本章程由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本章程共签订    份,一份报送登记机关,     份留本公司存案。


  股东签名(盖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公司设立时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签署;公司变更提交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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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法人股东章程

您好:
记载概述
各国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内容都有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主要体现在公司的记载事项上。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根据是否由法律明确规定,分为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法律明文规定必须载明或选择列举的事项,为必要记载事项。法律未予明确规定,由章程制订人任意选择记载的事项,为任意记载事项。按照法定的必要记载事项对公司章程效力的影响,还可将必要记载事项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公司章程上述记载事项的内容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公司中会有某些差异,但不外乎是以下三个方面:公司股东成员的权利与责任;公司的组织规则;公司的权力与行为规则。

必须记载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每个公司章程必须记载、不可缺少的法定事项,缺少其中任何一项或任何一项记载不合法,整个章程即归无效。这些事项一般都是涉及公司根本性质的重大事项,其中有些事项是各种公司都必然具有的共同性问题。各国公司法对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都做了明确规定,这些事项通常包括公司的名称、住所、宗旨、注册资本、财产责任等。如日本《商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的绝对记载事项为:公司的目的;商号;公司发行股份的总数;发行额面股时每股的金额;公司设立之际发行的股份总数及额面股、无额面股各自的数量;总公司所在地;公司进行公告的方法;发起人的姓名及住所。我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公司章程,1867年容闳拟订的《联设新轮船公司章程》,就包含了上述主要内容。
依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股东会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
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必须载明的事项包括: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姓名、名称和认购的股份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

次要记载
相对记载事项是法律列举规定的一些事项,由章程制订人自行决定是否予以记载。如果予以记载,则该事项将发生法律效力;如果记载违法,则仅该事项无效;如不予记载,也不影响整个章程的效力。确认相对必要记载的事项,目的在于使相关条款在公司与发起人、公司与认股人、公司与其他第三人之间发生拘束力。
有的国家的法律列举了章程相对必要的记载事项,这些事项一般包括发起人所得的特别利益、设立费用及发起人的报酬、有关非货币资产的出资、公司的期限、分公司的设立等。如日本《商法》第168条规定,以下事项非在章程中记载时,不发生效力:发起人应接受的特别利益及受益人的姓名;实物出资者的姓名、出资的标的财产、其价格及所给股份的额面股、无额面股的区别、种类及数量;约定公司成立后受让的财产、其价格及转让人的姓名;发起人应接受的报酬数额;应归公司负担的设立费用,但章程认证的手续费及办理股份缴纳而应付给银行或信托公司的报酬,不在此限。
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任意记载
任意记载事项是指法律未予明确规定,是否记载于章程,由章程制订人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任意选择记载的事项。公司章程任意记载的事项,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章程制订人就可根据实际需要而载入公司章程。任意记
载事项如不予记载,不影响整个章程的效力;如予以记载,则该事项将发生法律效力,公司及其股东必须遵照执行,不能任意变更;如予变更,也必须遵循修改章程的特别程序。从我国《公司法》第22条第11项和第79条第13项来看,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当属于任意记载事项。

章程内容
公司章程的内容即公司章程记载的事项。依据我国《公司法》第81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包括应当记载的事项多达12项,这体现了对股份有限公司的严格控制。这12项规定的内容包括: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和认购的股份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 [2] 
而2001年1月1日施行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18条规定,企业法人章程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载明以下事项:宗旨;名称和住所;经济性质;注册资金数额及其来源;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组织机构及其职权;法定代表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劳动用工制度;章程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其他事项。[3] 
联营企业法人的章程还应载明:联合各方出资方式、数额和投资期限;联合各方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参加和退出的条件、程序;组织管理机构的产生、形式、职权及其决策程序;主要负责人任期。

3. 两个股东的有限公司章程范本怎么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共同出资,设立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第四条住所: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期限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证件类型及号码、认缴出资额、出资期限如下:股东姓名(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认缴出资额出资期限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根据其出资份额行使表决权;(二)有选举和被选举为监事的权利;(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四)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五)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将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上;(六)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七)公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并按以下第1种方式分配认缴出资:1、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2、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八)按前款第1种方式分取红利;(九)按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十)公司终止,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第九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二)遵守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三)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四)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认缴金额出资的,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五)公司注册登记后,不得抽逃出资;(六)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七)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一条股东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二条股东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三条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按规定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十四条股东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主持。第十五条股东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十六条公司不设董事会,仅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为,由股东选举产生。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七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议,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议决议;(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十八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九条公司不设监事会,仅设立监事一名,监事为,由股东选举产生。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二十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股东、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股东、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股东、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股东、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五)向股东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股东、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一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东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八章股东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二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第二十三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及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二十四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三)股东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决议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第九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二十七条本章程一式二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全体股东签字(盖章):关于两个股东两个股东的有限公司章程和其他公司的章程没有太大的相关区别,只是在股东方面会有一定的相关区别和不同只需要对其进行明确程度的区分即可。在书写上对其进行一定的不同和按照公司的基本规定进行办事书写即可。

两个股东的有限公司章程范本怎么写

4. 合伙开公司,股东章程里面都有哪些需要明确的?最好能有WORD范本。谢谢!

  公司章程必须载明的事项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章程中必须予以记载的、不可缺少的事项,公司章程缺少其中任何一项或任何一项记载不合法,就会导致整个章程的无效,对于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各国公司法都予以明文规定,主要是公司性质所要求的章程的必备条款。通常包括公司名称、住所地、公司的宗旨、注册资本、财产责任等。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载明事项
  依据我国公司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2)公司的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5)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6)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7)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8)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9)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0)监事成员   (11)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等。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载明事项
  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应当记载的事项包括: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设立方式;   (4)公司股份总数   (5)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10)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你可以去百度文库

5. 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什么需要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公司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什么需要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6. 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什么需要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公司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7. 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什么需要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公司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什么需要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8. 成立公司股东协议(法人、自然人合资)

协议书
甲方:A有限公司
住所地:
乙方:F(身份证号:                        )
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共同投资成立公司,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新公司概况
    申请设立的新公司名称拟定为“C县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公司),新公司名称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和核准登记的名称为准。
新公司住所拟设在C县 工业园。
新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双方以各自的出资额为限对新公司承担责任,新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新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条 新公司的宗旨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向用户提供优质服务;合理控制经营规模,提高经济效益,为股东谋取最大利益。
    第三条  新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比例及出资形式
注册资本600万元,甲方出资额为400万元,占66.67%的股份,乙方出资额为200万元,占33.33%的股份。
甲、乙双方于新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之日起15日内,将双方认缴的出资存入新公司临时账户,并由验资机构出具相关验资证明。
股东不按协议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按期足额认缴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应付金额1%的违约金,并限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第四条  联合经营项目和范围
xxxxx(以工商登记核准的范围为准)。
第五条新公司组织机构
公司设股东会,由甲、乙双方组成,公司不设董事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由甲方委派代表作为新公司负责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新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等事宜。同时乙方共同参与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  财务管理
    甲、乙双方一致约定由甲方委派新公司出纳,乙方委派会计,对新公司财务进行科学管理,费用由新公司承担。同时,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在XX银行XX营业部开立一般账户。乙方享有对财务账目的监督权利,对于新公司正常运行的资金流转,享有知情权。对于非正常的开支,乙方有权拒绝支付,并及时通知甲方负责人,如因乙方无理拒绝支付行为导致新公司损失的,将由乙方承担。详细财务管理管理制度见附件《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七条  新公司经营期限
新公司经营期限为六年,即2013年6月20日至2019年 6月19日,经营期届满时,各方同意延期的,可申请变更延期。
第八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甲方的责任
    1、负责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营业执照,办理注册公司及其他组建事宜;
2、甲方负责向新公司提供产品设计、质量标准和生产工艺,并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持,进行人员培训,所产生的费用由新公司承担;
3、甲方负责生产线的采购、安装、调试;
    4、按本协议第三条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注册资本;
5、处理新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二)乙方的责任
1、乙方主要负责融资工作,同时协助甲方管理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2、配合甲方办理生产经营相关手续过程中的协调工作;
3、按本协议第三条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注册资本;
4、乙方承诺,在甲方投资额到位后,向新公司提供不低于叁百万元的流动资金;
5、处理新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甲、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合作、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甲、乙双方一致约定扣除新公司的水、电、租金、职工工资、税金等日常经营费用后,产生的利润按甲方60%、乙方40%进行分配,于每月十号前结算上月账目,进行盈余分配。
第十条  双方法律关系
1、双方分别向对方保证,双方均为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拥有签订本协议的全部权利、资格。
2、 本协议的双方为各自独立的法律实体,本协议在任何情况下,不应被解释在协议双方之间形成了任何代理或合伙关系,或一方为另一方提供任何形式的保证和担保,或一方与另一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协议双方应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因一方未按期或未足额缴纳出资导致新公司不能成立时,该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
   (二)新公司的设立费用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新公司依法成立后,该设立费用经甲、乙双方确认后由新公司承担;新公司因故未能成立时,已支付的设立费用由导致公司不能成立的责任方承担,如不因任何一方的责任造成新公司不能设立的,由双方按出资比例分担。
第十二条  协议的修改与解除
(一)协议修改必须经双方一致同意,经协商一致,双方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任何一方单方所作的修改、添加等均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本协议:
1、经双方协商一致;
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本协议目的;
3、在合作期限届满之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义务,或不遵守本协议内容;
4、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5、一方迟延履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协议目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具有上述情形,守约方可向违约方发出书面解除协议通知书,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第十三条  争议处理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C县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本协议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依公司章程、《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司章程、《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友好协商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如与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约定执行。
3、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即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