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的企业所得税怎么计算的?

2024-05-04 14:10

1. 股权投资的企业所得税怎么计算的?

关于股权转让中的企业所得税是怎么计算的?我在这给大伙做个小说明。
(一)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金额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被投资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股权收购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2、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因此,企业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应当在当月(季)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

股权投资的企业所得税怎么计算的?

2. 企业股权投资收益如何缴纳所得税?

  企业对外股权投资取得投资收益后涉及到的企业所得税规定主要有以下规定:
  1.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2.被投资企业分配给投资方企业的全部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包括被投资企业为投资方企业支付的与本身经营无关的任何费用),应全部视为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企业的分配支付额。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应收帐款、应收票据和债券等。非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被投资企业向投资方分配非货币性资产,在所得税处理上应视为以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分配两项经济业务,并按规定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3.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帐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帐务上实际做利润方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4.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配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除股票外,均应按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投资所得。企业取得的股票,按股票票面价值确定投资所得。

3. 企业股权投资收益如何缴纳所得税?

企业对外股权投资取得投资收益后涉及到的企业所得税规定主要有以下规定:
1.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2.被投资企业分配给投资方企业的全部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包括被投资企业为投资方企业支付的与本身经营无关的任何费用),应全部视为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企业的分配支付额。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应收帐款、应收票据和债券等。非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被投资企业向投资方分配非货币性资产,在所得税处理上应视为以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分配两项经济业务,并按规定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3.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帐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帐务上实际做利润方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4.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配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除股票外,均应按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投资所得。企业取得的股票,按股票票面价值确定投资所得。

企业股权投资收益如何缴纳所得税?

4. 企业股权投资所得的所得税如何处理?

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被投资企业分配给投资方企业的全部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包括被投资企业为投资方企业支付的与本身经营无关的任何费用),应全部视为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企业的分配支付额。 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和债券等。非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等。 被投资企业向投资方分配非货币性资产,在所得税处理上应视为以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分配两项经济业务,并按规定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配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除股票外,均应按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投资所得。企业取得的股票,按股票票面价值确定投资所得。 (二)企业发生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的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整体资产置换、合并和分立等改组业务中,取得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的企业,应将所转让或处置资产中包括的与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相对应的增值,确认为当期应纳税所得。 (三)企业发生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四条第2款规定转让企业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整体资产改组,接收企业取得的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可以按评估确认价值确定,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四)企业为合并而回购本公司股,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属于企业权益的增减变化,不属于资产转让损益,不得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也不计入应纳税所得。

5. 企业股权投资所得的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二)被投资企业分配给投资方企业的全部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包括被投资企业为投资方企业支付的与本身经营无关的任何费用),应全部视为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企业的分配支付额。
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和债券等。非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等。
被投资企业向投资方分配非货币性资产,在所得税处理上应视为以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分配两项经济业务,并按规定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三)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四)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配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除股票外,均应按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投资所得。企业取得的股票,按股票票面价值确定投资所得。
一、外商股权转让的税费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所涉及的税种主要有三种,分别为: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
1、企业所得税: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应就其股权转让收益缴纳外国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应就其股权转让收益缴纳外国企业所得税,其税率为所获得收益的20%。
2、营业税(营改增为增值税):如果投资者系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包括商标、专利、专有技术、著作权、商标等无形资产或者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的,在转让股权时,应交纳转让价格5%的营业税。如果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中国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转让价格作为营业税的纳税基础。
3、印花税:主要是针对合同及其他文书征收的税种,税率为万分之五,计税基础为股权转让价格或股权的实际价值。在实例操作中,外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通过无偿方式将其出资转让给受让人,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规避中国税法方面的规定。因投资者系以现金出资,故在无偿转让的情况下,转、受让双方无须因该转让向中国的税务机关支付任何税款。

企业股权投资所得的所得税处理

6. 企业取得股权投资所得所得税的缴纳

1.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2.被投资企业分配给投资方企业的全部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包括被投资企业为投资方企业支付的与本身经营无关的任何费用),应全部视为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企业的分配支付额。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应收帐款、应收票据和债券等。非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被投资企业向投资方分配非货币性资产,在所得税处理上应视为以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分配两项经济业务,并按规定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3.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帐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帐务上实际做利润方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4.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配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除股票外,均应按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投资所得。企业取得的股票,按股票票面价值确定投资所得。
【延伸阅读】
新公司成立经营范围的规定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公司合作协议书范本
公司股权变更
一、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
(一)免税分立的税务处理
如果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或其股东的交换价款中,除分立企业股权以外的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1、被分立企业可暂不确认分离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所得税。但如果被分立企业股东以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交换获取分立企业的股权的同时还获得了部分非股权支付额,且企业分立被核准为免税分立的,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的规定,将换出股权中包含的与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相对应的增值部分,确认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被分立企业已分离资产相对应的纳税事项由接受资产的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离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接受分离资产的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3、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的成本,须以被分立企业的账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进行调整。
(二)应税分立的税务处理
如果企业分立不符合免税分立条件,或未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按照119号文的规定:“被分立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被分离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计算被分立资产的财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资产,在计税时可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
如果存续分立,实际上是企业分配资产给原股东,该股东再用该资产对外投资设立一家新企业。其股东取得的资产要按公允价格确定其收益,其再投资时,按照公允价格确定其投资额。新设企业接收这部分投资资产时,也按公允价格入账。存续企业保留的各项资产不进行税务处理。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的(即新设分立)要进行清算,按照清算的要求处理各项资产和负债。因此,企业分立时,如果采取新设分立,对被分立的企业要按清算处理,并提供清算申报表及相应的资料。

7. 股权投资收益如何教企业所得税

股权投资收益为股利。
分配股利时,法人投资者只需缴纳差额所得税。自然人投资者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2008年1月1日起,非居民企业从我国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将按照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但是,我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及内地与香港、澳门间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协定"),与国内税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具体请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第112号)规定。

股权投资收益如何教企业所得税

8. 股权投资收益要交企业所得税吗

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收益不要交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一、长期投资与长期股权投资区别
(一)长期投资是指不满足短期投资条件的投资,即不准备在一年或长于一年的经营周期之内转变为现金的投资。
长期投资按其性质分为长期股票投资、长期债券投资和其他长期投资。
(二)为了核算长期股票投资业务,企业应设置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投资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股份。企业对其他单位的股权投资,通常是为长期持有,以及通过股权投资达到控制被投资单位,或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为了与被投资单位建立密切关系,以分散经营风险。
长期股权投资目的是为长期持有被投资单位的股份,成为被投资单位的股东,并通过所持有的股份,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或为了改善和巩固贸易关系,或持有不易变现的长期股权投资等。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意义
长期股权投资是一个企业为获得另一个企业的股权而进行的长期投资,通常持有时间较长,不准备随时变现。投资企业是被投资企业的股东。股权长期投资的主要目的是加强与其他企业(如本企业的原材料供应商或商品经销商)的商业联系,或影响甚至控制其关联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和财务政策。股权代表了一种终极所有权,它体现了所有者对企业管理和收入分配的投票权。在股权进行长期投资是实现多元化、降低行业系统性风险的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