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代理的表见代理在证券交易代理中的应用

2024-05-05 13:33

1. 证券交易代理的表见代理在证券交易代理中的应用

表见代理是指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善意第三人即相对人在客观上有充分理由信任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实施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我国《民法通则》没有明确承认表见代理,但在无权代理的部分条款有类似的规定。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合同法》第49条则明确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表见代理从本质上属于无权代理,只是由于某种特殊的原因能够产生与有权代理相类似的法律后果,但与一般的无权代理有明显的区别。一般的无权代理只有经过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责任,法律充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表见代理中,法律首先要求被代理人承担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且不以被代理人是否有过错为前提,然后才是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表见代理如果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可以向代理人追偿,但法律着重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交易的安全。表见代理问题往往是在法律行为产生争议时才被提出,对被代理人多产生不利后果,因此表见代理不能滥用,其构成要件相当严格。首先,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有某种联系紧密的表象,掩盖了无权代理的实质,致使第三人确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其次,第三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如果第三人明知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仍与其实施民事行为,即为恶意;第三人应当知道而不知,则为过失。但对于第三人是否具有恶意或过失,否定表见代理的被代理人具有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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