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营改增后公司内部如何从项目工程款中提取安全风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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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运输发票中铁路建设基金记入什么会计科目
运输发票中铁路建设基金记入与运费相同的科目。
3. 为什么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不是交通运输业被纳入到营改增中了么?谢谢了!
因为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被纳入到营改增范畴。2013年8月1日(含)以后交通运输企业只能使用增值税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才是抵扣的合法凭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的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3年8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而营改增前,运输业是计算抵扣的,用营业税发票金额*7%。这个在2013年8月1日(含)以后交通运输业的营业税发票都要缴销作废,不得使用。
4. 湖北省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企业如何抵扣增值税
以下回答来自于北京诚力财务代理
运输费用扣税凭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抵扣进项税额存在如下三种情况:
(一)接受试点地区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取得其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 票,按照该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接受试点地区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取得其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 票,按照该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三)接受非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交通运输劳务,取得其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按照该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从试点地区取得的试点实施之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5. 您好,我想请问一下,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企业的办公用品支出可否抵扣,是交通运输业的一般纳税人
财税2013 37号
第二十二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四)接受铁路运输服务,按照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运输费用金额,是指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五)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税收缴款凭证。
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四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四)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综上:关键看您办公用品用于什么用途。如果用于集体福利等就不能抵扣。
6. 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税率还是7%的扣除率?
“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这个规定没有错,从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实行营改增的纳税人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为11%,小规模纳税人为3%),但铁路运输没有纳入营改增试点,仍然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因此,接受服务一方,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1%),则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如果取得铁路运输结算单据,则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两者不矛盾。
7. 北京运输发票营改增之后税是几个点
北京运输发票营改增之后,增值税是一般纳税人11%,小规模纳税人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财税[2011]111号文件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试点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试点纳税人从试点地区取得的2012年1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从试点地区取得的运输发票抵扣方式涉及三种:一是从一般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金额为发票所载进项税额,适用税率应为11%;二是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金额为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7%扣除率,发票上所载税率应是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3%;三是取得非增值税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8. 营改增大致有什么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