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2024-05-09 13:22

1. 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一、调节社会总供求  
税收作为一种宏观调控手段,在实行扩张政策时,它可以通过减税、免税或降低税率,以扩大社会需求,包括消费需求和投资需求;在实行紧缩政策时,它可以通过提高税率,缩小减免范围或开征新税,以压缩社会总需求,使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趋向均衡。累进所得税具有一种自动稳定器的作用,它不需要政府采取具体的增税或减税措施,可以通过自身累进课征的机制,随着总需求的增减变化,所得多时多征、所得少时少征、无所得时不征,做到:在经济扩张时,随税基扩大,税收以超过税基扩大的幅度而自动上升,约束企业和个人税后可支配收入,限制投资需求和消费需求,使扩张的势头有所减缓。反之,在经济萧条时,随税基缩小,税收以超过税基缩小的幅度而自动下降,使企业和个人的税后可支配收入相对增多,对总需求量的缩减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
二、调节所有制结构  
在每一个国家里,除了具有代表这个国家性质的主要所有制以外,通常还有其他一些不同的所有制存在,而作为国家总是要首先维护和促进发展代表其统治阶级物质基础的主要所有制。但是,其他所有制的相辅相成往往也是不可缺少的。中国是一个以公有制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为主体,以个体经济和私人经济等为补充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社会主义国家。在这里,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不但存在于国有经济内部,而且还存在于各种不同所有制经济之间。因此,税收在调节社会经济运行中,需要处理好不同所有制经济之间的关系。即在促进国有经济巩固和发展的同时,对于其他所有制的经济成分,税收调节即要促进其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积极性一面,也要限制其盲目发展的消极性一面,以利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
三、调节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  
社会化的大生产在客观上要求国民经济按比例协调地发展,据此国家通过对产业部门税收的重课限制或轻课、免课鼓励,引导企业的经济活动,使其服从于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从而促进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的协调发展。
四、调节流通  
一个国家根据国内和国际市场的供求状况和本国生产和生活的需要,运用税收杠杆调节商品流通,使之更好地充当生产与消费的中介,以促进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
五、调节企业和居民收入  
收入均等化是各国政府所共同致力的目标。企业收入因各种客观条件的影响,往往会造成苦乐不均;居民收入也由于多种复杂的社会因素而造成贫富悬殊。税收作为国家的强制分配手段,可以在调节企业和居民收入,使之趋向于合理和均等化方面,发挥某种程度的作用诸如:从事土地、矿藏、水流、森林、草场、滩涂等自然资源开发的企业,往往会获得不同的级差收入。这部分级差收入并不是企业主观经营的成果,只有通过对资源的课税,使之归于国家所有,才能创造平等竞争的条件。对于企业因价格与价值偏离而造成的收入不均,以及居民个人之间收入分配的不均,都可以通过税收去加以适当调节。
六、调节生活消费和生产消费  
税收配合价格政策,对生活必需品和非必需品、供过于求的长线消费品和求过于供的短线消费品实行区别对待的税收政策和措施,进行调节。对某些紧缺生产资料的消费,采取限制性的课征办法,也可以起到适当的调节作用。
此外,税收对储蓄、投资以及企业利润等也发挥重要的调节作用。但是,税收的调节作用并不是无限的,它还要受到诸如税收调节的领域、税收课征的深度、价值规律作用的程度、税收以外的投资环境等等多种客观因素的制约。因此,正确估计税收的调节作用是完善税制设计,使税收的多种调节作用得以充分发挥的前提。

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2. 如何利用税收调节收入分配

比如通过拆迁法,把土地从农民那里低价买来,再高价卖给开发商,开发商再以更高的价卖给农民,这样就可以把农民的收入转到政府和政协委员手里了。
通过税务局把老百姓的钱收到政府那里,然后,按比例分派给各政 府、dang组 织,这样达到的收入转移。
补贴,把从大伙那收来的钱,发给那些钱不够花的国企员工,让他们玩的衣食无忧。
强力,就是用没收的方法,抢走大伙的财产,去分给gwy的家属什么的。
日前,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已作为议案提上两会议程。提到个人所得税,就不能不将其与收入分配联系起来。“初次分配注重效率”,政府不应或尽量少干预;“再次分配注重公平”,政府需要采取财政手段进行干预。20世纪之前关于收入再分配的争论,理论界主要集中在要不要收入再分配上,而20世纪则转到如何进行收入再分配上,联系我国实际,这种理论研究无疑具有指导实践的意义。 

一、我国当前收入分配状况 
从各方面统计指标来看,我国当前的居民收入分配差距,越来越值得给予更多的关注。 
1、基尼系数。按可比口径计算,城镇内部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由1978年为0.16,2004年为0.35,上升了1.19个百分点。全国居民个人可支配收入的基尼系数,由1979年的0.33上升到2004年的0.465,上升了0.41个百分点,已经超过国际公认的0.4的警戒线。 

2、城乡收入差距。2001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859.6元人民币,农村人均存收入2366.4元人民币,前者是后者的3倍,若再加上城镇居民享受的各种补贴和福利,城乡居民的实际收入差距会更大。 

3、地区收入差距。2001年排在首位的上海城镇居民和排在末位的山西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分别为12883.46和5267.42元人民币,两者相差7616.04元人民币,其比值为2.45:1。与此同时,排在首位的上海农村居民和排在末位的山西农村居民人均存收入分别为5870.87元和1404.11元人民币,两者相差4466.76元人民币,其比值为4.18:1。 

4、行业收入差距。2001年工资最高的行业和工资最低的行业相比相差10696元,比值为2.84:1,而且工资最高和最低的行业发生了很大变化,分配开始向科学技术含量高的行业和新兴产业倾斜。 

5、高低收入阶层差距。按居民人均收入由高到低排列,2004年10%的最高收入者与10%的最低收入者人均可支配收入差距,前者是后者的8倍。 

二、调节收入分配的主要财税政策 
过大的收入差距会带来诸如贫困、社会冲突、低收入者得不到发展和改善自己处境的机会等一系列后果。能否解决好收入分配差距问题,关系到我国市场化进程中进程中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成功与否。针对收入分配差距问题,我国采取了各种财税政策。其中最主要的有工资政策、社会保障制度和税收政策。 

1、工资政策。我国的工资政策主要用于调节各种工资关系,它包括制定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制定最低工资标准、发布企业指导线,控制工资总量水平、工资增长水平和平均工资水平。允许企业适调节局部收入分配等。由于涉及的主要对象是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并且控制的重点是工资总量,这种政策一方面对国有和集体企业又造成了行业之间的工资级差和行业内部的工资平均化,从而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范围和效果非常有限。 

2、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是一种转移支付,是调节收入不均的重要手段,在许多发达国家都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积极实施。一般情况下它的资金来源以工资和薪金为依据,由雇主和雇员共同负担的社会保险费或工薪税,它的调节作用表现在对低收入者的多支付,而不是对高收入者的多收取,没有税收的配合,社会保障将是一种单边调节,要熨平相差悬殊的收入峰谷,显然力度不足。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调节作用则更为有限。首先,它的保障面很窄,基本上只限于城镇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其次,这种保障其实并不是本来意义上的“保障”,事实上只不过是企业保障或单位保障,其本身风险尚且很大,遑论调节社会收入不均。第三,保障的项目主要属于被动型直接保险,如养老、医疗、工伤和失业等,缺少主动型间接保障项目,如义务教育、职工培训等。 

3、税收政策。税收是调节收入分配不均的最为有力的工具,但并非所有的税收都具有这种作用。一般而言,作为间接税的流转税,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就非常有限。个人所得税在西方国家被称为“罗宾汉”税种,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发挥着最主要的作用。这可以从两方面来说明,一是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效力,二是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公平性。 

(1)比较1987年美国家庭收入税前与税后的洛伦兹曲线,会发现税后的明显更为接近绝对公平线,这说明通过征收个人所得税,美国贫富悬殊的收入分配状况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再比较1949年到1977年若干年间英国在税前与税后的基尼系数,后者总是小于前者,这说明个人所得税在英国用于调节收入分配不均也是有效的。 

(2)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公平性是由其不同于流转税的三个特点决定的。一是采用超额累进税率,从而可以使对于高收入者适用的税率在事实上远远超出对低收入者适用的税率;二是直接对纳税人的货币收入征税,纳税人的税负不易转嫁,因而能实现对高收入者多征税,对低收入者少征税的政策目标;三是在计算个人应税所得时可利用费用扣除从两个方面达到照顾低收入者的效果:一方面可直接对低收入阶层的应税所得给予多种扣除,例如医疗费用扣除、儿童抚养费用扣除、社会保险费扣除等;一方面可对于有助于间接增加最低收入阶层收入的行为给予税收优惠照顾,例如对高收入者向慈善机构和公益事业机构的捐款给予税收优惠,以鼓励他们慷慨解囊。这三个特点使得个人所得税可以起到“劫富济贫”的作用,从而能够有效地调节收入分配。 

三、改革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制 
从理论上讲,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中应该而且能够发挥最主要的作用。但是,个人所得税也并不是无懈可击的,在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中,受各种因素的影响,不可能制定得尽善尽美。拿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来说,在起征点、征收模式、税率等的具体规定上就存在许多漏洞,需要完善和改进。 

1、关于起征点。根据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行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1980年月工资33元,现在月工资1600多元。20多年过去,月工资增长50多倍,可800元个税起征点时至今日仍未统一提高。这样的起征标准和个税模式已不能适应现实情况的要求,也难以体现公平税负。现在,个税的65%来自工薪阶层,800元起征点加重了工薪阶层的负担,工薪阶层反成了个税缴纳主体,这与调节贫富差距的初衷相悖。目前,大多数专家学者建议将个税起征点提高为1500元。 

2、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是分类征税的模式,即按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11个项目分别征税,这11项所得是: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殊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这种模式在我国改革的初期是适用的,它的优点在于计征方便。但是随着个人收入渠道和类别的增加,愈来愈暴露出它的弊端,一是处于同一收入水平的纳税人因收入的来源渠道和项目不同而实际税收负担是不一致的,无法消除纳税人整体负担的差异,难以体现调节的功能。二是由于分类分项征收使一些应征收入游离于申报之外,造成征税的困难和效率的低下,导致个人所得税的流失。目前世界上普遍实行的是综合所得税制或混合所得税制,如美国采用的是综合型个人所得税制;而日本则采用的是混合型个人所得税制。从我国的现状来看,鉴于征管手段的限制及金融改革等配套措施的不到位,银行与税务机关连网工作尚未展开,税务机关缺乏对纳税人收入的有效监督,所以,我们在设计现阶段个人所得税的模式时应考虑采用综合所得税课税为主、分类所得课税为辅的混合型模式。即对属于投资性的、不涉及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等实行分类按比例征税;而对属于劳动报酬所得和涉及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所得、财产租赁、财产转让所得等实行综合征收,同时,对于实行综合征收的应税所得改按年度课征,使这种模式的公平性得以充分的体现。 

3、关于个人所得税税率的制定。由于超额累进税率最能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所以它是一国在计征所得税时各国所普遍采用的。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率采取的是比例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两种。在超额累进税率结构中,所得与最高、最低税率为既定的条件下,累进级距档次的多少,将同累进所要达到的调节力度成正比。我国目前对个人所得税实行两套超额累进税率,对工资、薪金所得规定的是9个累进级距档次,档次过多,调节力度过大,特别是后面几个档次,实际上是形同虚设。建议实行5%—40%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将原方案的前两档税率合并,年所得额在2.4万以下的均实行5%的低税率;个体工商户所得规定的是5个累进级距档次,调节力度较为缓和,比较适中,保持不变。 

我国税率设计的立法基础多是从财政收入角度来考虑的,所以税率偏高,应适当降低,使人们有更多的可支配收入用于消费,提高居民的整体消费能力,拉动市场需求,促进经济增长。

3. 如何运用税收手段调节收入分配

  1、把税收调节作用覆盖收入运动的全过程,可以使纳税人(或收入所有者)大大减少回避调节的空间,保障税收调节力度的强化,达到调节收入分配的预期目标。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从收入的来源方面减少个人的可支配收入;二是从个人可支配收入的使用方面减少货币的实际购买力。如果社会某成员在收入阶段逃税了,那么当他最终支配这些收入时,在消费阶段有消费阶段的税如销售税或消费税等来调节,在购买财产时有。
 2、财产税调节,最终也逃不了遗产税的调节。这就从制度上有效地减少了逃避税的机会,保证税收调节的力度与效果。把税收调节作用覆盖收入运动全过程,有利于把灰色收入、黑色收入纳入调节范围之中,使得那些在分配阶段本不透明的隐形收入,在消费或购置财产等阶段显现出来,置于税收的调节范围之内,有利于缩小收入分配中不合理的差距。
3、把税收调节作用置于消费环节,不仅可以加大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弥补个人所得税调节之不足,而且还可以起到引导正当消费,促进储蓄的作用。近年来,我国“超前消费”“浪费消费”现象不同程度地表现在有关消费领域。应该看到,社会不公如果仅限在分配方面,还不是最根本的,如果高收入者把收入用于发展生产,最终还是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社会不公最根本地是表现在最终的消费上。当高收入者把收入用于奢侈性消费,而贫困者则不得温饱,这就既破坏了公平也无效率可言。因此,在消费环节加大税收调节力度,在一定程度上既有利于缓解社会不公的矛盾,又可以引导正当消费,改良社会风气。

如何运用税收手段调节收入分配

4. 请分析税收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作用

  一、近年来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总体描述

  国民收入主体分配格局是指国民收入在政府部门、企业部门和居民部门之间的分布。研究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就是通过考察国民收入分配过程的不同环节、不同阶段、不同的收入流转渠道和数量及体现出的各收入主体间的关系,以分析分配格局产生的原因。

  国民收入分配过程包含不同的环节和阶段,即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相应地,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也可以划分为初次分配格局和再分配格局(最终收入格局)。其中,初次分配是对生产经营成果即增加值的直接分配,政府主要得到生产税净额,企业主要得到固定资产折旧和营业盈余,居民主要得到劳动报酬,同时各利益主体又通过提供资产参与其他单位生产而获得财产收入(包括地租、利息、红利等)。这个环节属于微观分配环节。经过初次分配,形成初次分配格局,政府、企业和居民分别得到各自的原始收入。在初次分配的基础上,各原始收入的获得者通过多种形式、多个环节从其他收入主体那里获得一部分转移性收入,同时也要将初次分配收入的一部分转移出去,包括收入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等,从而完成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各收入主体获得可支配收入,形成再分配格局。最终分配格局是各收入主体掌握的真实可用的收入份额,能够最充分、最准确地代表一个国家一定时期国民收入分配状况,也是研究分析的重点所在。然而,最终分配格局是一系列分配过程的结果,要揭示最终分配格局的成因,必须考察国民收入分配过程的不同环节,全面分析国民收入分配的形成过程和结果。

  在国民收入分配过程中,税收具有重要作用。在初次分配过程中,分配是在各单位中自主进行的,是一种微观行为。但政府征收的生产税却有双重职能,一方面,政府获得的生产税来自于直接参与生产过程的要素收入,可以理解为政府为企业提供了社会资本,生产税是社会资本的报酬;另一方面,生产税是初次分配过程中政府唯一的调控手段。生产税也称间接税,主要包括营业税、增值税、关税、特殊货物税等。在再分配过程中,分配是一种宏观行为,是政府的调控手段。在经常转移中,收入税(包括所得税、财产税等)占有重要地位,它形成政府的主要转移收入。

  近年来,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总量变化和结构变化如表1、表2 所示,从统计数据资料显示的结果看,我国现阶段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有3个明显的特征:

  (一) 政府、企业、居民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相对稳定

  从国民收入的最终分配格局来看, 1998年政府所得比例为17.3%,企业所得比例为14.15%,居民所得比例为67.25%;与1992年相比,政府所得降低了1.71个百分点,企业所得提高了0.78个百分点,居民所得降低了0.66个百分点;与1978年相比,政府所得比例下降了16.6个百分点,企业所得比例提高了3.04个百分点,居民所得比例提高了12.25个百分点。很显然,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基本稳定,政府、企业、居民收入份额虽略有变动,但幅度不大,企业和居民的变动范围均小于1个百分点。这一时期从总体上看,政府收入、企业收入和居民收入的比重分别稳定在17%、14%和67%左右[见图1(a)]。

  从国民收入分配过程看,近年来政府收入、企业收入和居民收入在分配过程的各阶段中所占比重也基本上处于相对稳定状态。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政府创造的收入、企业创造的收入和居民创造的收入所占比重分别稳定在9%、63%和28%左右[见图1(b)]。在初次分配的结果,即国民总收入中,政府收入、企业收入和居民收入的比重分别稳定在16%、17%和64%左右[见图1(c)]。这说明,近年来我国国民收入的分配过程也是比较稳定的。政府收入经过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其比重从9%左右上升到17%左右,企业收入从63%左右下降到14%左右,居民收入从28%左右上升到67%左右。

  (二) 政府、企业、居民三者收入的增长速度不稳定

  比较政府、企业、居民各分配主体收入的平均增长速度(见表3),收入的增长并不协调。国民收入最终分配结果,即国民可支配收入中政府收入1992年至1998年平均增长速度为7.85%,低于国内生产总值平均增长速度2.6个百分点,企业收入增长速度高于国内生产总值平均增长速度1.07个百分点,居民收入增长速度略低于国内生产总值平均增长速度。

  从时序数据来看,政府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最高的一年为1993年,增长速度为14.85%,最低为1995年,增长速度为-0.37%,二者相差15.22个百分点,企业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最高与最低之差为47.95个百分点,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最高与最低之差为7.98个百分点。各分配主体历年收入增长速度的差距过大(见图2)。

  (三) 政府的税收收入在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阶段不协调

  近年来,国民收入分配关系虽然比较稳定,但税收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却有一定起伏。在初次分配阶段,政府的生产税收入有所提高,从1992年的12.72%到1998年的16.17%,提高了3.45个百分点,提高幅度不小。政府生产税收入的提高,主要来源于企业,企业的生产税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从1992年的11.24%提高到1998年的14.86%,提高了3.62个百分点,而居民中个体经济的生产税支出比重略有下降。另外,在税负结构上也存在较大差别,主要表现在国有企业税负重于非国有企业,内资企业重于外资企业,大中型企业重于小型企业,这种状况不利于调整分配关系。在再分配阶段,政府的收入税收入有所下降,下降的原因主要是企业收入税减少所致,同时居民收入税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略有提高。

  从国民收入分配的不同环节看,各分配主体收入的增长受要素分配格局和分配渠道的影响较大。先看政府部门,1992年至1998年,政府部门增加值的平均增长速度为11.61%,原始收入平均增长速度为11.66%,可支配收入平均增长速度为7.85%,说明政府最终收入的增长主要受再分配(即经常转移收入)的影响;再看企业部门,在这一时期,企业部门增加值的平均增长速度为10.05%,原始收入平均增长速度为8.6%,可支配收入平均增长速度为11.52%,分配过程中变动幅度较大,说明企业最终收入受生产税净额和劳动报酬支出、财产收支和再分配(即经常转移收支)的全面影响;最后看居民部门,居民部门增加值的平均增长速度为10.79%,居民原始收入平均增长速度为10.18%,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为10.28%,说明居民最终收入的增长主要受收入形成(即劳动报酬收入)的影响。

  二、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形成原因分析

  分析现阶段我国收入分配格局出现的上述3个特征,需要从收入分配过程进行考察。表1和表2描述了我国近年来国民收入分配过程和分配格局的关系,这种关系可用等式表示为:

  某利益主体       该利益主体       初次分配过程       再分配过程
  =                +                 +
  可支配收入       部门增加值        中收入净额        中收入净额

  (一) 政府可支配收入的形成过程分析

  从收入形成过程看,在部门增加值中,政府部门创造的收入比较稳定,1992年至1998年期间虽略有起伏,但一直维持在9%左右。经过初次分配和再分配,政府收入占可支配总收入的比重演变为略有下降,即从1992年的19.01%下降为1998年的17.3%。这其中影响较大的是再分配过程。政府1992年再分配过程中收入净额的比重为3.48%,1998年为0.73%。

  进一步分析,政府在初次分配过程中支付给本部门的劳动者报酬在国民可支配总收入中的比重约占6%,取得的生产税净额约占13%,政府在收入形成过程中得到7%左右,生产税收入虽然逐年提高(1998年比1992年增长274%),但是,政府部门劳动者报酬支出增长更快(1998年比1992年增长336%),二者相抵,政府取得的收入略有提高。在财产收入分配中,政府的财产收入净额,主要是利息收入逐年出现负增长,平均每年支付利息占国民可支配收入的0.6%左右。在再分配过程中,收入税逐年减少,收入税在政府可支配收入中的比重1992年为20.67%,1993年为13.65%,1994年为9.99%,1998年为10.16 %。收入税的减少,是政府收入占国民可支配收入比重略有降低的主要原因。

  (二) 企业可支配收入的形成过程分析

  近年来,企业可支配收入的比重变化不明显,原始收入比重和部门增加值比重有起伏,总体呈下降趋势。

  从分配过程看,在初次分配过程中,企业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生产税稳定在38%左右,其中,支付给居民的劳动报酬占国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逐年有所下降,1992年为27.59%,1995年为26.65%,1998年为22.68%,支付给政府的生产税逐年有所上升,1992年为11.24%,1995年为11.77%,1998年为14.86%,二者相抵,使企业在初次分配过程中的总支付相对比较稳定。这从收入形成的角度说明,收入并未向居民倾斜。在财产收入分配中,企业的财产支出占初次分配总收入的比重略有起伏,从1992年的3.94%上升到1996年的6.21%,1998年为5.71%。在再分配过程中,企业的收入税支出逐年略有下降,其他转移支出逐年略有上升,二者相抵,使企业经常转移相对稳定。

  (三) 居民可支配收入形成过程分析

  居民可支配收入占国民可支配总收入的比重近年来一直稳定在67%左右。观察分配过程,在初次分配阶段,居民劳动报酬占国民可支配总收入的比重除1993年61.25%和1995年60.69%外,其他各年均不足60%。居民财产收入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呈降低趋势。在再分配阶段,居民收入税的支出逐年上升,1992年居民收入税支出占居民可支配总收入的比重为0.026%,1998年为0.64%。

  综上所述,近年来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中各主体收入虽然有升有降,但总的说来基本稳定,原因在于宏观经济增长自经历了改革以来的几次大起大落,90年代初期的快速增长“软着陆”后,稳中有降,各利益主体分配格局在经历了改革以来大的变革之后,各项政策措施没有体现在主体分配格局之间关系的调整,而是体现在各主体内部分配关系的调整。

  1.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化反映了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和体制变革的进程,当前的收入分配格局状况是所有制结构改革的必然。随着非国有经济的发展,国有经济在工业总产值中的比重从1978年的77.6%降低到1992年的51.52%又继续降低到1998年的28.2%,不同性质的企业总产值增长率相差甚远,1992年至1998年国有企业年均增长5.5%,个体企业增长37%,其他经济类型企业增长47.7%①。所有制结构决定了分配结构。由于初次分配是在各收入主体内部进行的分配,不同所有制、不同收入主体之间不存在统一的分配原则,属于“自然生长”的结果,收入的形成机制更多地由市场调节决定,而初次分配格局一经确立,以税收和市场价格为手段的再分配,虽然可以适当调整收入结构,但不会从根本上改变各主体的收入结构。改革以来,以居民收入比重增长较快为特征的主体格局的变化,正是上述变革的必然结果,而不是人为“倾斜”的结果。

  2.部门增加值是国民收入分配的起点和基础,企业部门是国民经济的主体,其增加值应占有绝对大的比重。从世界各国情况看,企业部门增加值的比重一般在70%以上,而我国由于受企业经济效益影响,近年来企业部门增加值比重在62%左右。企业增加值比重偏低不仅影响了企业的最终所得,也影响了整个国民收入分配格局。

  3.在居民所得中劳动报酬份额略有下降,而财产收入所占份额略有上升。劳动报酬从1992年占居民可支配收入的88.2%一度下降到1996年的84.5%,1998年为87.3%。这种结构性变化虽然没有体现在居民收入的总量及总量所占份额上,但对居民部门内部收入格局即规模格局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这是因为,在各种生产要素中,分布最为均衡的莫过于劳动收入,财产收入比重的提高必然带来个人收入差距的进一步扩大。

  4.在初次分配阶段,企业的生产税负担偏重,在再分配阶段,收入税的调节力度不够。大多数OECD国家对企业特别是金融企业以征收直接税为主,间接税为辅,而我国的税收政策略有不同。在以市场行为为主的初次分配阶段,生产税的负担偏重,不仅会加大企业负担,而且收入分配格局一旦形成,会使再分配的调节难度加大。在以政府行为为主的再分配阶段,收入税比重偏低,不利于调节各利益主体的关系。世界各国在再分配过程中的调节力度一般都比较大,有些国家达到20%,而我国包括收入税在内的经常性转移支付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不足5%。

  三、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我国现阶段主体分配格局的变化综合反映了改革和发展的成就和不足,上文通过对国民收入分配流程的考察表明,导致主体分配格局变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生产力成长方面的,也有生产关系方面的;有些是合理的,也有不合理的;有些是必然的,也有可以避免的。概括说来,有以下几点:

  (一)营造规范的初次分配环境

  我国目前处于经济转轨时期,计划和市场并存,相应地,靠计划和靠市场调节的收入机制也同时并存,虽然市场调节机制起作用的范围在逐步扩大,但政府该退出的领域没有完全退出,该市场化的领域没有充分市场化,使得收入形成阶段没有充分体现效率优先。经济市场化要求政府尊重各微观经济主体的利益,尊重市场规则,尊重价值规律,政府的职能应放在维护市场总量平衡和市场竞争秩序上,如果过多地干预其中,只会干扰市场供求规律,使要素价格失真。因此,(1)应坚决拆除各种市场壁垒,促进市场的平等竞争;(2)消除城乡间的就业歧视和择业差别,完善要素市场,推动行业、职业、专业间的收入均等化,克服因就业选择限制而产生的收入差别;(3)防止垄断、操纵市场供求和价格等不正当商业行为的发生;(4)采取适当的减少企业生产税的政策。

  (二)进一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企业是市场的主体,企业在国民收入的生产和形成过程中起着决定性作用。提高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加大企业部门增加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是从源头上改善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基础。提高企业经济效益,首先要按市场机制配置资源,完善国有企业的退出机制,促进多种经济成分的发展;其次要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的发展后劲,使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有平等的竞争环境;再次是优化产业结构,发展第三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

  (三)加强对再分配的调节力度

  再分配的功能在于弥补初次分配的天然缺陷,是政府改变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最能动、最有效的手段,这就要求保证中央财力的稳定增长以拓宽政府再分配收入渠道,扩大调节范围。然而,我国目前的状况是由政府部门直接支配的规范性收入减少,非规范性政府收入数额巨大,据估计,各种游离于预算之外的非规范性政府收入与预算内规范性财政收入之比,大约为3:2②,使得大量的政府收入游离于政府之外,这一方面加重了企业负担,另一方面导致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不断下降。因而,规范政府收入,完善税收制度,加强税收征管,提高收入税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将税收的重点从初次分配环节逐渐调整到再分配环节,是加强再分配调节的有效手段。

5. 税收如何更好地发挥调节经济分配的职能作用

一、调节需求总量:税收对需求总量进行调节,以促进经济稳定(一)运用税收对经济的内在稳定功能,自动调节总需求。累进所得税制可以在需求过热时,随着国民收入的增加而自动增加课税,以抑制过度的总需求;反之,亦然。从而,起到自动调节社会总需求的作用。(二)根据经济情况变化,制定相机抉择的税收政策来实现经济稳定。在总需求过度引起经济膨胀时,选择紧缩性的税收政策,包括提高税率、增加税种、取消某些税收减免等,扩大征税以减少企业和个人的可支配收入,压缩社会总需求,达到经济稳定的目的;反之,则采取扩张性的税收政策,如降低税率、减少税种、增加某些税收减免等,减少征税以增加企业和个人的可支配收入,刺激社会总需求,达到经济稳定的目的。
二、调节经济结构:(一)促进产业结构合理化。税收涉及面广,通过合理设置税种,确定税率,可以鼓励薄弱部门的发展,限制畸形部门的发展,实现国家的产业政策。(二)促进产品结构合理化。通过税收配合国家价格政策,运用高低不同的税率,调节产品之间的利润差别,促进产品结构合理化。(三)促进消费结构的合理化。通过对生活必须消费品和奢侈消费品采取区别对待的税收政策,促进消费结构的合理化。
三、调节收入分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市场决定的分配机制,不可避免地会拉大收入分配上的差距,客观上要求通过税收调节,缩小这种收入差距。具体表现在以下两方面:(一)公平收入分配。通过开征个人所得税、遗产税等,可以适当调节个人间的收入水平,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二)鼓励平等竞争。在市场机制失灵的情况下,由于价格、资源等外部因素引起的不平等竞争,需要通过税收进行合理调节,以创造平等竞争的经济环境,促进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税收如何更好地发挥调节经济分配的职能作用

6. 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税收政策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
3、国家税务局《关于国营海洋捕捞渔轮船员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的通知》

7. 比例税率有利于贯彻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

比例税率有利于贯彻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累退税率。

比例税率的含义:比例税率是指不论征税对象数量或金额的多少,统一按一个百分比征税的税率。
我国现行的产品税、营业税、关税、牲畜交易税等都实行比例税率。比例税率计算简便,对同一征税对象适用一个比例,有利于鼓励竞争,实行规模经营。
比例税率具体可分为统一比例税率、行业比例税率、产品比例税率、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分类分级分档次差别比例税率、有免征额或起征点的比例税率、幅度比例税率等多种形式。

比例税率特点:
比例税率的共同特点是税额与税基始终保持同一比率,税额随税基的增减而同比率增减。
从财政方面看,它可使税收收入随经济的变化而变化,具有一定的弹性,在经济不断发展的情况下,税收收入也会不断增加。
从经济方面看,它可使税收负担随收入的变化而变化,收入多者负担多,收入少者负担少。
但在贯彻社会政策方面,由于收入多者和收入少者的负担能力不尽相同,按照同一比率征税,存在表面平等掩盖实际不平等的弊病。因此在实际运用中,比例税率主要适用于对商业、劳务的课税,而对所得或财产的课税则大多使用累进税率。

比例税率有利于贯彻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

8. 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

我国于 1980 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标着着我国开始实行 个人所得税制度。截至目前, 已进行了七次修正,每一次修正都结合我国经济发展 情况和居民收入增长情况对个税制度进行不同程度的调整。      对比之前的六次改革 均把重点放在了免征额的调整上, 2018 年的个税改革调整幅度较大,不仅将免征 额从 3500 元增加到 5000 元, 并调整了税率级距,采取 3%-45%的七级所得税率, 还将所得税制改为综合所得和分类所得相结合的制度、新增加了六项专项附加扣 除项目、制定了更详细的居民和非居民纳税人的界定标准以及创新了征管制度。      个人所得税作为我国第三大税种, 是财政收入中较为重要的一部分。 征收 个人所得税有助于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 维护社会公平。 具体来看, 随着 我国居民收入不断增加, 收入差距不断加大的趋势也愈发明显, 通过实行七级超额 累进税率, 不同收入对应不同的税率, 缩小高收入者与低收入者的收入差距, 调节 了纵向公平,有助于社会公平的实现。
      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是一款根据国家税收优惠规 定,对投保人给予一定税收递延福利的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它具有商业养老保险的一般特征, 同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产品定位为准公共产品。从根 本上来说是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来鼓励公众购买税延养老保险,在投保人缴纳 个人所得税前可以将保费作为税前扣除项目从应纳税所得额扣除,获得投资收益 后或者达到退休领取条件时再按照比现有税率更优惠的税率缴纳税款。      税收优 惠是鼓励个人在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之外自愿购买商业养老保险, 提高退休收入替代率, 加入到补充养老保障体系中来的重要激励机制。我国借鉴国外先进经验, 依据我国具体国情, 于 2018 年 5 月在福建省、 上海 市、苏州工业园区开展税延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从覆盖人群范围来看, 即包括传统企事业单位的职工, 也包括各类个体工 商业主等,覆盖范围呈现多样化。      我国税延养老保险采取 EET 模式。其中在缴费环节纳税个 人扣除限额按照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 6%和 1000 元孰低办法确 定;账户资金 收益暂不征税;商业养老金收入,其中 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 75%按照 10%的 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其他所得”项目。
      个人购买税延养老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时,需要首先从工资收入中减去保费, 这样个人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就会减少, 就会获得相应的税收优惠。参保税延老保险除了可以鼓励人们提早开始积累养老资金,制定符合自身养老需求的养老计划, 满足老年时期的生活需求,参保者还可以享受递延纳税的福利, 并通过保险 公司对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的投资,使个人能够获取相应的投资收益。      此外, 从另 一个角度来讲, 税延养老保险能够提高人们对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的重视,在全社 会营造更加积极自主的养老观念, 缓解子女赡养老人的负担,化解第一支柱收支失 衡的困境,活跃金融市场,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上世纪 70 年代西方各国的经济发展速度大幅降低,甚至面临经济停滞的困境, 再加上人口老龄化现象愈发严重,全民的养老需求无法得到充分的满足。      基于以上 问题, 世界银行在 1994 年发表了《为了避免老龄化危机》,报告介绍了三支柱养老 保险制度的设计理念, 并针对养老金制度提出了建议。该报告指出, 一个国家的养 老保障体系,必须同时具备储蓄、再分配以及保险三个功能。 养老保障三个支柱体 系就满足这样的条件,具体而言, 第一支柱指具有国家强制性的、财政负担主 要责任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该保险制度的建立是为了保障老年人的最基本生活 水平;
      第二支柱是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基于自愿原则, 由企业及机关事业单位等为职工缴纳,其中机关单位实行的是强制性的职业年金,公司企业实行的是选择性的企业年金; 第三支柱是商业养老保险和个人养老储蓄计划, 一般会采取各种优 惠政策鼓励个人参加, 强调个人自愿原则, 为个人的老年生活积累更多的养老资金。 各国以“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理论为基础, 设计了多层次的养老保障制度, 使各 国公民可以从多样化的养老保障中受益,提高自己老年生活水平。      然而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在实施过程暴露出一些问题。因此,世界银行在 2005  年在 “三支柱”的基础上增加了“零支柱”和“第四支柱”,形成了新的 “五支柱” 养老保障体系, 其中零支柱是指具有普惠性质的国民养老金或社会养老金, 不论个人收入如何, 只要已达到退休年龄, 就可以领取。这一养老金制度主要是为了帮助 退休后的老年人应对生存风险,满足最低生活需求。      第四支柱主要是家庭和代际之 间发挥养老保障作用,由家庭成员或代际之间保障老人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不仅包 括物质需求,还包括精神需求,这是一种非正式性的制度安排。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理论注重发挥、企业和个人等多方面的作用, 提高个 人养老规划内容的多样性, 为退休人员提供多方位的养老保障。
      研究贯穿全文使 用的就是“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理论,符合我国现阶段实行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 系。以这个理论为依据, 并经过多年的发展,如今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已经基本实现 了全覆盖, 企业年金虽然覆盖面较窄,但总体朝着好的方向发展,但我国 第三支柱发展缓慢,虽然国家颁布了多项政策措施促进第三支柱的发展,也多次开展试点,但取得的成绩并未达到预期。      因此, 为了使三支柱实现均衡发展,要为第 三支柱的发展给予应有的关注和政策支持,积极创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类型,满足 人们对养老保障的不同需求。作为社会心理学领域关于行为生成的最著名的理论之一的计划行为理论由 Lcek Ajzen 提出,是 Ajzen 和 Fishbein 共同提 出的理性行为理论  的继承者,逐渐成为应用最 广泛的行为预测理论,对消费者的行为决策具有较强的解释力。      行为态度表示个体在采取某一行为时自身对该行为好恶程度的感受,如果个 人对这一行为的评价较好,认为这一行为会为自己带来积极的结果, 那么他就会实施该行为, 反之,如果个人对这一行为的厌恶程度更高, 那么对这一行为就会持消极的态度。基于本研究的主题来看,如果消费者认为税延养老保险会为自己将来的老年生活带来保障, 那么个人就会倾向于参保这一保险。
      所以本研究的问卷中设计了针对税延养老保险政策相关的问题,通过这些问题的答案了解人们对税延养老保险的认可程度。主观规范表示个体在做行为决策时所感受到的来自周围有重要影响力的人的压力, 当这些人有实施这一行为的倾向时, 个体会感到压力, 引起其行为的发生, 属于影响个体行为的社会环境因素。      就本研究来说, 如果在太原市试行税延养老保 险,个体身边的人都有购买该保险的意向, 那么自己会感觉到这一方面的压力, 从而也会跟随这些人购买税延养老保险。 本文在设计调查问卷时,将调查对象扩展到 具有购买潜力的消费者, 了解所在企业推行税延养老保险后, 个人是否会受到影响 而选择购买。      控制包括感知可控和自我效能两个方面,它表示当个体对实施某一行为掌握的资源和机会更多、所遇到的阻碍越少,个体感知到实施这一行为比较容 易,那么他就更有倾向进行这一行为。就本研究而言,个人越了解税延养老保险的 相关政策,参保遇到的障碍越少,那么他的购买意愿就会提高。本研究在问卷中设 计了税延养老保险政策相关问题,了解个人对政策的认知程度, 并调查了个人购买 税延养老保险与否所考虑的因素,多方面了解影响购买意愿的因素。
      基于计划行为理论,并结合本研究发现,不同因素对购买意愿的影响并不是单 向的, 而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 对税延养老保险的认可程度、个人受企业推行该保 险的影响大小以及购买保险产品的复杂程度等因素共同影响个人对税延养老保险 的购买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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