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失业保险统计

2024-05-18 08:36

1. 什么是失业保险统计

1、失业保险统计是指应用社会保险学理论及社会经济统计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从失业保险总体出发,以失业保险现象为研究范围,以失业保险基金为运作轴心,从数量关系和数量表现上研究和描述失业保险活动的基本情况及其内在规律性。
2、作用:
失业保险统计的作用有以下三个方面:

①调查、分析作用。失业保险统计可以深入调查失业保险的历史和现状,全面反映失业保险事业发展的规模、速度、水平、结构、效益,并预测其发展趋势。

②管理、服务作用。失业保险机构和统计人员提供统计资料,是统计服务的一
般形式。失业保险统计资料从内涵上讲是指为管理失业保险事业所需要的微观和宏观的资料,从外延上讲包括评述历史,分析现状,预测未来的资料;从形式上讲包
括统计表、统计图、统计分析等。这些都能为全方位管理失业保险工作提供数据基础。

③反映、监督作用。通过失业保险统计可以系统地反映有关国家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分析原因,考核工作成绩,发现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失业保险事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实行全面的、严格的统计监督。
失业保险统计作为部门统计,除具有一般统计的共有特征之外,还有其独有的特点,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3、特点:
①数量性。“数”是失业保险统计的语言,失业保险统计就是用大量的“数”来反映和研究失业保险客观现象各方面的数量特征。

②总体性。失业保险统计的对象是失业保险客观事物总体的数量方面,它是由具有某种相同性质的全体事物所组成。

③具体性。失业保险统计认识对象是具体事物在一定时间、地点、条件下的数量方面,而不是抽象的量。

④变异性。失业保险统计的认识对象是在数量上有差别、变化的事物的总体。

什么是失业保险统计

2. 什么是失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的特征有哪些

一、什么是失业保险制度?答:失业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手段规定在一定规范内强制性征集资金建立其专项资金,用以保障劳动者暂时性、非自愿性失去工作或转换职业的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同时也是我国强制推行的社会保险制度之一。失业保险基金实行由统筹地区政府依法筹措、国家免征税费、地方政府财政承担承负全责的一项社会保障基金。
二、失业保险的特征有哪些?答:1.强制性:国家立法,强制实施;2.保障性:仅保障劳动者本人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3.互济性:在职人员和用人单位应依法履行缴费义务;失业保险基金只用于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和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所需经,费补贴;4.储存性:劳动者在就业期间将一定数额的经济收入以缴费(储存)形式储存起来,待在本人失业时参与再次分配;5.差别性:不是平均分配,而是按缴费时间的长短和缴费数额的多少有所区别进行给付。
三、失业保险的参保缴费范围是怎样?答:依照国家现行政策法规规定,在本市辖区内所有各类企事业单位(包括“三资”企业,民营、私人企业)及其员工和党政群机关中的工勤人员及所属事业编制人员均应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照章及时足额缴费。
四、缴纳失业保险费有哪些规定?答:1.失业保险费应当按时足额以货币形式缴纳;2.失业保险费不得减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付和拖欠;3.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履行为其职工代扣代缴失业保险的义务;4.失业保险费不得拦截、挤占和挪用。
五、缴费基数和比例是怎样?答:1.缴费基数:按参保人员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对无法核定月工资总额或达不到社会平均额度的按上级规定基数作为缴费基数。2.缴费比例:单位为应参保缴费人员月工资总额(或按规定基数)的2%,个人按本人月工资总额(或按规定基数)的1%缴纳
六、失业保险基金如何进行管理?答:失业保险基金按:“政事分开”、“征、管、用分离”、“收支两线、财政专户储存”进行管理。
七、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答: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失业人员方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依照规定参加了失业保险,且所在单位和本人已依法连续不间断地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以上;因非本人意愿而中断就业;已按规定及时办理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八.失业保险如何发放?答:失业保险金按缴费年限长短计算其享受年限、本人申请、委托银行逐月发放的形式进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第七条,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3. 失业保险对失业率有哪些影响

个人感觉,建立失业保险的初衷是好的的,但是祈祷的作用却是相反的,失业保险,会使很多人不如以前那样注重自己的职业,也会使更多单位感觉裁员心安理得。仅个人看法。

失业保险对失业率有哪些影响

4. 失业保险制度存在哪些问题2017

目前,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1.失业保险缴费金额与失业保险金待遇的确定有失公平,具体来讲就是权利与义务不对等。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确定标准。而劳动者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与工资总额挂钩,即:工资水平越高,失业保险缴费就越多;工资水平越低,失业保险缴费就越少。但失业后,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却并未按照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来确定,而是执行相同标准。而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其他保险中,在一定程度上也同意强调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例,其保障的对象享受社会保障的资格和保障的水平与缴费年限的长短、工资水平的高低产生直接联系。也就是说,参保人对社会保险的权利大小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取决于他对社会保险缴费金额的高低。那么,失业保险制度作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应同样体现这一原则。但事实上,只有在失业保险缴费年限有区别时,才会在总额上体现差距。如果仅凭缴费年限的长短体现出失业保险金总额的区别,让失业者发现失业后享受的待遇与缴费的额度没有关联性,势必导致劳动者参保积极性的下降。如果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长期不对等,则不利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和完善。
2.失业保险金的申领条件限制造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对立。
现阶段逐渐且频繁的出现劳动者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或劳动者本有辞职意向,但其希望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情形。往往用人单位根据现行《失业保险条例》告知员工:其系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时,个别劳动者则会以故意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消极怠工的形式,待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即享受失业保险金。此类情形因用人单位取证难,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很难确定劳动者的中断就业到底是属于“本人意愿”还是“非本人意愿”,从而造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产生重大分歧或争议。同时,劳动者为了领取失业保险金而采取的一系列恶意手段,如消极怠工等,既使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受到影响,又背离了《失业保险条例》“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的基本目的,这是现行失业保险制度之下滋生的新形式的“失业陷阱”,是一种随着劳动者心理活动、个人价值观的变化而产生的新形式的“道德缺陷”。
3.现行《失业保险条例》部分条款与《社会保险法》规定相抵触。
现行《失业保险条例》自颁布以来未作修订,因其实施时间较长,其部分条款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相抵触,如:(1)罚款金额倍数标准不一致。《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与《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冲突。(2)用人单位将失业人员名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告知备案的时间不一致。《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与《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冲突。
针对当前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特提出如下建议:
1.尽快修改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以劳动者工资总额的高低为主要依据,建立多档级的失业保险金标准。
2.修订失业保险金的申领条件。取消《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的规定。
3.根据下位法服从上位法原则,建议将《失业保险条例》部分与《社会保险法》规定不一致的条款作修改,使两者保持一致。

5. 简述目前我国失业保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农民工难以切实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部分大学生得不到失业保险待遇;
3、灵活就业人员难参保。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是农民工群体应该享有的合法权益,这一群体也是失业保险扩面工作的重点群体。然而,由于我国对企业失业保险费的征缴监察力度不够,加之农民工群体流动性比较强,权益意识和谈判能力相对较弱。

扩展资料

从我国情况分析,造成失业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劳动力供大于求。我国是世界第一人口大国,1998年底,人口总数达12.5亿人,其中经济活动人口就达7.1亿。特别是八十年代以来,我国进入劳动年龄人口的高峰期,劳动年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明显上升,十年间上升近10个百分点。
二、是我国正在对经济结构进行重大调整,与之相适应,劳动力结构必然要进行相应调整,不可避免地会造成部分人员失业,这种结构性失业的状况增加了失业压力。
三、是伴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一些领域特别是第一、第二产业的传统部门,不仅不能扩大就业容量,反而会减少用人,分流部分劳动力,致使失业人员数量增加。
四、是由于许多失业人员技能单一,职业技术水平不高,难以适应用人单位的需要,加上择业观念陈旧,不能依靠自身的努力开辟就业门路,加大了实现再就业的难度。
五、是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覆盖面窄,市场就业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对劳动力流动和合理配置也有着明显的制约作用。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经济网——中国失业保险制度要破三大难题 应扩大覆盖范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失业保险

简述目前我国失业保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6. 简述目前我国失业保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1.失业保险缴费金额与失业保险金待遇的确定有失公平,具体来讲就是权利与义务不对等。《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确定标准。而劳动者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与工资总额挂钩,即:工资水平越高,失业保险缴费就越多;工资水平越低,失业保险缴费就越少。但失业后,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却并未按照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来确定,而是执行相同标准。而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其他保险中,在一定程度上也同意强调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例,其保障的对象享受社会保障的资格和保障的水平与缴费年限的长短、工资水平的高低产生直接联系。也就是说,参保人对社会保险的权利大小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取决于他对社会保险缴费金额的高低。那么,失业保险制度作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应同样体现这一原则。但事实上,只有在失业保险缴费年限有区别时,才会在总额上体现差距。如果仅凭缴费年限的长短体现出失业保险金总额的区别,让失业者发现失业后享受的待遇与缴费的额度没有关联性,势必导致劳动者参保积极性的下降。如果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长期不对等,则不利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和完善。2.失业保险金的申领条件限制造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对立。现阶段逐渐且频繁的出现劳动者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或劳动者本有辞职意向,但其希望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情形。往往用人单位根据现行《失业保险条例》告知员工:其系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时,个别劳动者则会以故意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消极怠工的形式,待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即享受失业保险金。此类情形因用人单位取证难,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很难确定劳动者的中断就业到底是属于“本人意愿”还是“非本人意愿”,从而造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产生重大分歧或争议。同时,劳动者为了领取失业保险金而采取的一系列恶意手段,如消极怠工等,既使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受到影响,又背离了《失业保险条例》“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的基本目的,这是现行失业保险制度之下滋生的新形式的“失业陷阱”,是一种随着劳动者心理活动、个人价值观的变化而产生的新形式的“道德缺陷”。3.现行《失业保险条例》部分条款与《社会保险法》规定相抵触。现行《失业保险条例》自颁布以来未作修订,因其实施时间较长,其部分条款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相抵触,如:(1)罚款金额倍数标准不一致。《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与《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冲突。(2)用人单位将失业人员名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告知备案的时间不一致。《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与《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冲突。针对当前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特提出如下建议:1.尽快修改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以劳动者工资总额的高低为主要依据,建立多档级的失业保险金标准。2.修订失业保险金的申领条件。取消《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的规定。3.根据下位法服从上位法原则,建议将《失业保险条例》部分与《社会保险法》规定不一致的条款作修改,使两者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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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失业率是指

失业率是指一定时期满足全部就业条件的就业人口中仍未有工作的劳动力数字,旨在衡量闲置中的劳动产能,是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失业状况的主要指标。失业数据的月份变动可适当反应经济发展。失业率与经济增长率具有反向的对应变动关系。2013年,中国首次向外公开了调查失业率的有关数据。

失业率通过失业率指标可以判断一定时期内全部劳动人口的就业情况。一般认为,摩擦性失业、结构性失业和自愿性失业都是难以避免的,它们与经济社会的总需求水平、与经济周期无关。因此,它们也被统称为自然失业。自然失业与总劳动的比率就是自然失业率。自然失业率一般被认为是经济社会所难以消除的,因为摩擦性失业、结构性失业和自愿性失业总是存在的,它与周期性失业、经济运行周期及总需求水平无关,因而是相对稳定的,是一个国家能够长期持续存在的最低失业率。

当经济中不存在周期性失业时,所有失业都是摩擦性、结构性、季节性和自愿失业时,便认为经济达到了充分就业,即消除了非自愿性失业或周期性失业以后的社会就业状况。

失业率是指

8. 失业率是如何统计计算的,失业的类型有哪些,

失业率%=失业人数/(在业人数+失业人数)%
周期性失业:
就业水平取决于国民收入水平,而国民收入水平又取决于总需求,周期性失业是由于总需求不足而引起的周期失业,一般出现在经济周期的萧条阶段。

自然失业:消灭了周期性失业时的就业状态就是充分就业,实现了充分就业时的失业率成为自然失业率。
隐蔽性失业:表面上有工作,实际上对生产并没有做出贡献的人,即有“职”无“工”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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