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员把业务给了别的公司这种行为犯法吗?

2024-05-09 16:54

1. 销售员把业务给了别的公司这种行为犯法吗?

销售员把业务给了别的公司这种行为犯法的,如果没有事先和公司约定可以赚取差价的,则对方的行为涉嫌职务侵占,或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商业仲裁,也可以向法院提起上诉。
如何做一个好的销售业务员?
你要愿意并善于学习。不仅是你销售的产品或者服务所需要掌握的专业知识的深刻理解,熟悉,不仅仅是销售技巧上的不断提高。一个不愿意学习的销售一定没有多少提高的空间,一个不善于学习的销售也很大程度上很难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其实,对于任何人来说,都应该“活到老学到老”。你可以通过书本、网络、同事、论坛、协会、生活,等等,各种方式,重要的是,你有一个愿意进取的心,和为达到进取的目的而采取的适当的行动;
你要有适合销售的必要的情商。包括你的人际交往能力、你的毅力、你的面对挫折失败的情绪和行动、甚至是你做事的条理性等等。
销售是个需要不断地与人打交道的,运用你的专业知识的,并且会经常碰到意外、困难和不如意的,需要你有勇气和方法来面对复杂局面的一项工作,所以,管理好和不断提高你做事的方法、情绪、正确面对压力与挑战,显得十分的重要。

销售员把业务给了别的公司这种行为犯法吗?

2. 销售员私做业务违法吗

法律分析:需要看情况而定:一、销售员私做业务违反了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则是违法行为。二、不符合上述情况的,则不是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销售员私做业务违法吗

看情况: 一、销售员私做业务违反了 劳动合同 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 竞业限制 ,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则是违法行为。 二、不符合上述情况的,则不是违法行为。 《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 法规 定 解除劳动合同 ,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员私做业务违法吗

4. 公司把销售的客户划走违法吗

(一)对于在职期间所导致的损失,应考虑劳动关系的特殊性。
1、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既是企业财产的所有人、管理人,又是企业内部的管理者和监督者,所以一旦发生劳动者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情况,用人单位就具有双重身份,即既是受害人,又是劳动者的管理者。如果在此情况下让劳动者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那么企业作为管理者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此不符合公平原则。
2、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对价即劳动报酬与劳动者创造的劳动成果具有不对等性,企业作为劳动成果的享有者,更应承担经营风险。
3、用人单位的每一项工作都由不同的劳动者来完成,如果严格要求劳动者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实质是将企业的经营风险全部转移到劳动者身上,这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来说,不尽合理。赔偿以下费用: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二)对劳动者违反保密约定或竞业限制约定侵犯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导致损失的情形,根据相关规定,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三)对员工在职期间因职务行为导致企业损失的情形,根据相关规定,只能要求劳动者进行限额赔偿,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摘要】
公司把销售的客户划走违法吗【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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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在职期间所导致的损失,应考虑劳动关系的特殊性。
1、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既是企业财产的所有人、管理人,又是企业内部的管理者和监督者,所以一旦发生劳动者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情况,用人单位就具有双重身份,即既是受害人,又是劳动者的管理者。如果在此情况下让劳动者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那么企业作为管理者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此不符合公平原则。
2、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对价即劳动报酬与劳动者创造的劳动成果具有不对等性,企业作为劳动成果的享有者,更应承担经营风险。
3、用人单位的每一项工作都由不同的劳动者来完成,如果严格要求劳动者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实质是将企业的经营风险全部转移到劳动者身上,这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来说,不尽合理。赔偿以下费用: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二)对劳动者违反保密约定或竞业限制约定侵犯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导致损失的情形,根据相关规定,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三)对员工在职期间因职务行为导致企业损失的情形,根据相关规定,只能要求劳动者进行限额赔偿,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回答】
(一)对于在职期间所导致的损失,应考虑劳动关系的特殊性。
1、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既是企业财产的所有人、管理人,又是企业内部的管理者和监督者,所以一旦发生劳动者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情况,用人单位就具有双重身份,即既是受害人,又是劳动者的管理者。如果在此情况下让劳动者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那么企业作为管理者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此不符合公平原则。
2、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对价即劳动报酬与劳动者创造的劳动成果具有不对等性,企业作为劳动成果的享有者,更应承担经营风险。
3、用人单位的每一项工作都由不同的劳动者来完成,如果严格要求劳动者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实质是将企业的经营风险全部转移到劳动者身上,这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来说,不尽合理。赔偿以下费用: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二)对劳动者违反保密约定或竞业限制约定侵犯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导致损失的情形,根据相关规定,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三)对员工在职期间因职务行为导致企业损失的情形,根据相关规定,只能要求劳动者进行限额赔偿,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回答】
合法的,如果出问题也是公司负责【回答】
没什么不合法的【回答】
很高兴为您解答,记得赞哦【回答】

5. 我以前上班的公司,销售部有个哥们里应外合贱卖公司产品。请问这是什么罪名,怎么量刑。

根据你所说的案例分析,所在企业应为私营、民营企业。公司内部人员利用自身职务之便,违规贱卖公司所有的财产并据为己有。这一行为,个人认为,在数额较大的情况下,符合我国刑法职务侵占罪的罪名。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以上是职务侵占罪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除此之外,犯罪行为人还要依法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针对公司的损失情况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

我以前上班的公司,销售部有个哥们里应外合贱卖公司产品。请问这是什么罪名,怎么量刑。

6. 业务员带走公司客户属于犯法么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业务员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离职后带走公司客户的,是不是违法要看保密协议的约定,如果违反约定给造成公司损失的,就是违法的。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7. 销售带走客户违法吗

法律分析:如果劳动合同有约定竞业协议,按劳动合同约定处理;如果劳动合同没有特殊约定,销售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自己或者其新单位进行市场交易的,应当认定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是合法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客户基于对职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市场交易,该职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自己或者其新单位进行市场交易的,应当认定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但职工与原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销售带走客户违法吗

8. 违法的销售叫什么

非法经营。非法经营罪侵犯的客体应该是市场秩序,为了保证限制买卖物品和进出口物品市场,国家实行上述物品的经营许可制度。其中进出口许可制度是经营许可制度的重要内容,买卖进出口许可证和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的行为除侵犯市场秩序外,还侵犯了对外贸易管理制度。根据《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促进和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为了保证按照上述规定发展对外贸易,国家要求进出口货物必须提供原产地证明,对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可以免领许可证的以外还须申请进出口许可证。因此,进出口原产地证明、进出口许可证必须是真实有效的,不允许进行伪造、变造。同时,进出口原产地证明、进出口许可证是针对特定进出口人的特定进出口贸易而使用的,不允许进行买卖。买卖进出口原产地证明、进出口许可证,扰乱国家的对外贸易秩序,因此必须予以惩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