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2024-05-16 03:32

1. 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完善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统一协调和综合管理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本统筹地区的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其下设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事务。

  发展和改革、财政、民政、卫生、教育、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税务、物价、审计、公安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第四条 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县(区)两级统筹,制定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第五条 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应当根据用人单位、个人和政府财政的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并坚持保障水平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和全覆盖的原则。第六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市经济发展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运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适时提出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标准和相关待遇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七条 建立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组织,负责对医疗保险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医疗保险监督组织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用人单位、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第二章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第八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政府强制性社会保险。城镇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含单位退休退职人员、1~6级退役残疾军人),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经办机构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县(区)经办机构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十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在职职工共同按月缴纳。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9%缴纳;在职职工按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由用人单位按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1%按月缴费。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其他用人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个人承担。第十二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组成:

  (一)统筹基金包括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扣除划入个人帐户后剩余部分以及滞纳金、利息、财政补贴、一次性调节金和其他收入。

  (二)个人帐户包括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统筹基金中划入的部分、一次性启动资金、利息和其他收入。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统筹基金分别按在职职工本人缴费基数和退休(职)人员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养老金的一定比例按月划入参保人员个人帐户。退休(职)人员个人帐户低于最低划帐额的,其差额部分由统筹基金按月补足。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首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当按规定为参保人员缴纳一次性启动资金。一次性启动资金全额划入参保人员个人帐户。

  退休人员人数占在职职工人数比例超过33%的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应当按规定缴纳一次性基本医疗保险调节资金。

  用人单位参保前因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及其他按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人员除外),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其一次性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至法定退休年龄。

  参保后退休的人员,其在职期间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男不满30年、女不满25年的,灵活就业人员实际连续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在办理退休手续时,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个人应当按规定一次性补足所差年份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2. 推进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更好地引导和鼓励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做好相关制度、政策及办法的衔接工作,现对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大重病救助的衔接。原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应先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对其中患大重病人员的个人负担部分,由民政部门按《南京市城乡困难居民大重病救助办法》予以补助。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惠民医疗政策的衔接。原享受惠民医院、慈善门诊减免政策待遇的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的惠民医院、慈善门诊就医的,可继续享受相应减免政策待遇。其医疗费用先按惠民医院和慈善门诊的有关规定结算,再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结算。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的衔接。已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可同时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待遇。
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衔接。凡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人员,现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应当最迟于2009年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五、建立居民医保缴费年限与待遇水平挂钩机制。具体办法是:参保缴费第一年,其住院、门诊大病和门诊医疗费用,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连续缴费每增加1年,最高支付限额增加1万元,最高可增加到15万元;中断缴费的,再次参保从第一年重新计算。
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以后,市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做好现行政策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工作。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宣传,切实做好各类在校中小学生(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职高、中专、技校、特殊学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工作,可以学校为单位,为所有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学生儿童办理参保手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配合教育部门做好学生儿童的参保登记、信息采集、《社会保障卡》制作发放等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确保政策规定范围内的补助资金按时到位,同时要做好惠民医疗政策的落实工作。卫生部门要切实做好县城以下城镇居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工作。
七、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可参照本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贯彻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八、本意见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3. 南京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1、符合计划生育政策;2、生育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满10个月即可。参见:关于印发《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宁人社规〔2010〕9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生育保险制度,实现生育保险的全覆盖,维护参保灵活就业人员的权益,保障其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根据《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265号令)、《南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260号令)规定,制定《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生育保险制度,实现生育保险的全覆盖,维护参保灵活就业人员权益,保障其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根据《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265号令)、《南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260号令)的相关精神,制定本办法:一、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南京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宁政办发[2003]111号)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二、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费由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按月分别划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其中生育保险费为8元/人·月,个人不再另行缴纳生育保险费。本办法实施前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视同参加生育保险缴费年限。三、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二)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本人已参加生育保险并已连续足额缴费满10个月以上。四、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险待遇如下:(一)女职工本人:包括门诊产前检查、分娩、生育并发症、计划生育手术等发生的符合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和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生育津贴。(二)男职工本人: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符合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三)参保男职工配偶为无业人员的:包括门诊产前检查、分娩、流(引)产手术发生的符合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四)参保女职工退休后:包括取出宫内节育器、流(引)产手术发生的符合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五)女职工妇科专项检查。五、女职工生育津贴、计划生育津贴以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计发。六、灵活就业人员在一次生育(计划生育)过程中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一种生育保险待遇,不得重复享受。七、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和溧水县、高淳县参照本办法执行。二О一О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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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4. 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是多少

缴费工资的界定:法规规定:参保人的缴费工资是个人的实际工资额,但缴费上限不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的三倍,下限不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缴费工资的18%,其中单位负担10%,个人负担8%。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缴费工资的2%,由单位负担,个人不负担。3、工伤保险是缴费工资的1-1.5%,按工作工种的危险程度定缴费比例。由单位负担,个人不负担。4、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缴费工资2%,由单位负担,个人不负担。5、生育保险是缴费工资的0.5%,由单位负担,个人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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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1、哪些对象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答:具有本县户籍,年满16周岁(除全日制在校学生、用人单位职工),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须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首次参保须携带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镇人社所或村(居)委会办理参保手续。参保人员应于每年3月底前,到镇人社所,村(居)“四个不出村”平台,县内建行各网点缴费,也可通过建行网上银行、悦生活、手机银行缴费,缴费档次每年可调整。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和政府补贴多少答:2016年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贴为:个人缴费100元,政府补贴30元(仅限缴费困难群体);个人缴费1000元,政府补贴60元;个人缴费1400元,政府补贴70元;个人缴费2100元,政府补贴80元;个人缴费3000元,政府补贴90元;个人缴费4000元,政府补贴100元。补缴的年份不享受政府补贴。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3、哪些困难群体可以享受政府代缴和具体代缴标准答:持有县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二级以上)和低保对象可以享受政府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符合条件的对象个人只需缴20元,由政府代缴80元,政府补贴30元;也可选择高档次的缴费标准缴费,政府代缴标准不变,享受相应档次的政府补贴。4、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符合什么条件可以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凭本人参保缴费证、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在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前一个月,到户籍所在镇人社所办理手续。2010年1月1日新农保或2011年12月1日城居保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5、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哪几部分构成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构成。基础养老金:2015年的标准是每人105元/月;奖励性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5年的增加10元/月,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一年增加1元,最高不超过30元/月。非重度残疾人(二级以上)和低保对象缴纳700元以下缴费档次的,不给予奖励性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包括:个人缴纳保险费、政府代缴保险费(仅限缴费困难群体)、政府补贴、利息。6、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须符合哪些条件答:2016年1月1日后参保人员死亡的且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丧葬补助金600元。①上年度已正常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②累计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已满15年的;③本人缴费并已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④已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单独基础养老金待遇,其子女正常参保并按年缴费的。7、享受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遗属补助)人员如何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答:凭本人及子女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镇人社所办理基础养老金申报手续。8、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没有调整机制答:国家建立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我县基础养老金标准已从2010年的60元调整到2015年的105元,2016年如何调整,按省政府文件规定执行。9、每年在什么时间进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答:每年7-9月待遇领取人员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银行存折(卡)或社保卡,到户籍所在镇人社所或村(居)委会办理资格认证手续。10、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如何计息答:个人账户储存额参照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并按照不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城乡居民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计息。11、现在不参保缴费,60周岁以后是否可以直接享受基础养老金答:不可以。按照国务院相关政策规定,1950年1月1日后出生的农村居民、1951年12月1日后出生的城镇居民,享受基础养老金均须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按年正常缴费。12、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未领或在待遇领取期间死亡的,怎么处理答:参保人员如果在缴费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全部由参保人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参保人员如果在领取养老金待遇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有余额的,由参保人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1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早参保比晚参保的好处体现在哪里答:早参保且按年正常缴费好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享受的政府补贴多;(2)享受的奖励性基础养老金多;(3)个人账户储存额高,领取的养老金高;(4)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含重复缴费时段)可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提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1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选择高档次缴费的好处体现答:选择高档次缴费的好处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享受的政府补贴标准高;(2)个人账户储存额高,领取的养老金高;(3)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在不考虑个人账户历年产生的利息、政府补贴及基础养老金等因素,139个月就能把个人缴纳的部分全部领回,139个月后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全部由政府给付。且选择高档次缴费的仍然享受高标准的待遇,选择低档次缴费的仍然享受低标准的待遇。为此,缴费档次越高,养老金越高,享受到政府的补助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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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6. 南京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

携带本人的身份证到南京市劳动保障和人社局服务窗口,申请个人参保建立帐户,按照南京市个人参保缴费标准进行缴费,具体规定如下: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执行新标准。记者昨天从市人社局有关部门获悉,该年度个人年缴费标准为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100元、1200元、1300元8个档次,其中江南八区为900元、1000元、1100元、1200元、1300元5个档次。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档次,多缴多得。政府每年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随个人缴费同期记入个人账户。2013年度政府缴费最低补贴标准为120元。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加对象为,具有南京户籍,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当前未参加企保或参保中止缴费;未纳入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的人员,都可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居民养老保险保费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对个人缴费给予补助。无论城乡居民还是男女,都须缴费到60岁,本人60岁后的次月领取养老金。2012年度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最低年缴费标准为500元。老年居民申请基础养老金,须年满60周岁,满足本市户籍5年,未享受国家规定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老年居民。南京市基础养老金制度始于2012年1月。2013年1月起,南京市老年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计发标准为130元/月,其中江南八区,城镇老年居民计发标准为245元/月;农村老年居民计发标准为130元/月。符合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在达到领取年龄前一个月,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办理基本养老金领取手续。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对申领材料进行初审,合格后生成《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发放审批表》,由参保人员签名确认。各级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自参保人员到达养老年龄次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养老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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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南京医疗保险政策及职工医疗保险

南京医疗保险政策
1、哪些居民可以申请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凡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未覆盖到的各类城镇居民,都可以按规定申请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及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了养老退休手续但无能力缴纳职工医保费的居民,也可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2、居民如何办理参保手续?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可携带有关凭证材料直接到户籍地或居住地所在的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3、居民办理参保需携带哪些凭证材料?本人身份证、户口簿;16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需携带《学生证》;外来务工人员子女需携《暂住证》及父母参加南京市社会保险的缴费证明。注意:低保人员还需携带《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证》;二级及以上重度残疾人(肢体、智力、精神及盲视力残疾)还需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重点优抚对象还需携带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特困职工子女还需携带市总工会颁发的有效期内的《特困职工证》;孤儿需由其监护人携带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
4、居民每年续保手续如何办理?居民参加居民医保后,应在每年的11月1日至12月25日办理下一年度的居民医保续保手续。一般居民的续保不需本人办理,由市医保中心统一办理。本人身份发生变化的;低保人员、低保子女、特困职工子女;“学生儿童”中年满22周岁,下一年度仍在校就读的,凭相关证明到户籍地或居住地所在的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续保验证手续。注意: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续保及缴费验证手续的,不再另行办理。
5、参保居民如何缴纳医保费?居民医疗保险费按年度缴纳,参保居民可在每年的12月25日前将下一年度医保费预存到有社保代扣关联关系的工商银行卡中,由工商银行统一代扣。具体方式如下:
(1)原使用“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缴费的居民,可以继续使用该卡将医保费预存到该卡中。
(2)换发“南京市民卡”的居民,如果想启用此卡工商银行功能来缴费的,可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全市任意一家工商银行开通银行卡功能、办理银行缴费代扣关联手续后,即可将医保费预存到该卡中。
(3)2010年1月以后参保的居民,可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全市任意一家工商银行网点将“南京市民卡”中工商银行卡功能开通后,即可将医保费预存到该卡中。
(4)有“南京市民卡”但未选择工商银行的以及参保后尚未领到“南京市民卡”的居民,可凭“南京市民卡”或《参保登记表》(黄-联)在缴费期内到工商银行指定的网点柜面(见附表)直接缴纳下一年度的医保费。
(5)新生儿办理参保登记后,当年医保费可凭《参保登记表》(黄-联)直接到工商银行指定的网点柜面(见附表)缴款。注意:未按规定时间缴费或未足额缴费的不享受下一年度居民医保待遇。
6、哪些居民参保个人不需缴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肢体、智力、精神及盲残)、重点优抚对象、特困职工子女、孤儿参保,个人不需缴费,参保费用由财政予以全额补助。
7、家长如何为“新生儿”办理参保?
(1)“新生儿”是指出生后到办理参保登记时不足12个月的婴儿,家长可在婴儿出生12个月内,携带户口簿到户籍地或居住地所在的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新生儿”参保手续。
(2)“新生儿”每年6月30日(含)前参保的缴纳全年费用,7月1日(含)后参保的缴纳半年费用。
(3)“新生儿”出生三个月内办理参保并足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出生三个月以后办理参保并足额缴费的,从缴费到帐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南京医疗保险政策及职工医疗保险

8. 南京城镇居民医保缴费及补助规定

1.老年居民缴费标准及财政补助规定“老年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450元,其中个人缴纳225元,财政补助225元。2.其他居民缴费标准及财政补助规定“其他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450元,全部由个人缴纳,财政不予补助。3.学生儿童缴费标准及财政补助规定“学生儿童”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其中个人缴纳100元,财政补助50元,其父母所在单位按“男单女双”每年补助50元(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父母双方均无用人单位的,由家庭承担。4.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参保缴费补助规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参保缴费后,可凭街道劳动保障所提供的缴费凭证,到其供养单位按照供养单位有关规定予以报销。5.孤儿缴费标准及财政补助规定学生儿童中的孤儿筹资标准为每年每人150元,由财政全额补助,个人不缴费。6.同时具备两项或两项以上补助条件的参保人员财政补助规定同时具备两项或两项以上缴费补助条件的参保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由财政进行补助,但不重复补助。7.新生儿缴费规定新生儿缴费标准为每年每人150元,其中个人缴纳100元,财政补助50元。如果新生儿6月30日(含)前参保的缴纳全年费用,7月1日(含)后参保的缴纳半年费用。8.市属高等院校在校学生的缴费标准及财政补助规定市属高等院校在校学生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其中个人缴纳100元,财政补助50元。9.重度残疾人缴费标准及财政补助规定对持有二级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重度残疾人不需缴纳医保参保费用,全部由财政按照各自缴费标准予以补助。10.重点优抚对象的缴费标准及财政补助规定民政重点优抚对象的缴费标准450元,其中个人不缴费,由财政全额补助。11.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缴费标准及财政补助规定凡持有有效期内《特困职工证的特困职工子女,参加医保缴费全部由财政按照每年每人15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12.户籍关系迁入南京不满10年的城镇居民参保缴费规定户籍关系迁入南京市不满10年的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规定的筹资标准全额缴纳参保费用,财政不予补助。13.外来务工人员的子女参保缴费规定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按每人每年150元筹资标准,由个人全额缴纳,财政不予补助。14.中断缴费后,办理续保缴费规定城镇居民参保后,每年应按规定办理续保登记手续,当年缴费期结束后,仍未参保或参保中断后未办续保的城镇居民,应在下一年度缴费期内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自缴费期结束次月起满6个月后开始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期间和6个月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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