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

2024-05-07 18:05

1. 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促进国营企业职工工资制度的改革, 有计划地逐步地提高职工的工资水平,并从宏观上合理地控制消费基金的增长速度,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按照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规定,实行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国营企业,都应依照本规定缴纳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以下简称工资调节税)。第三条 工资调节税以企业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第四条 企业当年增发的工资总额超过国家核定的上年工资总额7%以上的部分,计征工资调节税。第五条 工资调节税按超率累进税率计征,其分级税率表附后。第六条 工资调节税在纳税人所在地缴纳。第七条 工资调节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和管理。第八条 工资调节税按年计征,按次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第九条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累计增发的工资总额,超过国家核定的上年工资总额7%以上时,应按次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工资基金(包括工资增长基金)表和纳税申报表。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向纳税人填发纳税缴款书,限期入库。具体缴纳期限,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
  年度终了后,纳税人不论当年工资是否增加或增加多少,都应在次年二月四日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和会计报表。第十条 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提存的工资基金和发放工资的情况进行检查。纳税人及其所属机构必须据实报告,并提供帐册、凭证、单据、工资报表和有关资料,不得隐瞒或者拒绝。税务机关应为其保密。第十一条 纳税人违反本规定,不按时据实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补报外,并可酌情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不按期缴纳税款的, 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5‰的滞纳金。第十二条 纳税人缴纳的税款、罚款和滞纳金,应在企业工资增长基金中列支。第十三条 纳税人拖欠税款、罚款和滞纳金,经催缴无效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其开户银行扣缴入库。第十四条 纳税人偷税、抗税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据实申报增发工资数额,限期追缴税款外,并可酌情处以应补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问题上发生争议时, 必须先按税务机关的决定纳税,然后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税务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的三十日内作出答复。纳税人对上级税务机关的复议不服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六条 未实行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国营企业,仍按《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缴纳奖金税。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财政部制定。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五年度起施行。

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

2. 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的附: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问题解答

一、劳人薪字〔1985〕29号《关于印发〈国营企业工资改革试行办法〉的通知》中规定:“各地区、各部门中一九八四年已经按其它办法实行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原则上应改按国务院国发〔1985〕2号文件和《国营企业工资改革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今年难以改变的,要在一九八六年改过来。但今年也要按规定缴纳工资调节税或奖金税。这类企业,一九八五年是征收工资调节税,还是征收奖金税?  答:对于一九八四年按其它办法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的企业,在一九八五年已按国务院国发〔1985〕2号文件改过来,并报经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批准的,应按规定征收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一九八五年未改按国务院国发〔1985〕2号文件规定和《国营企业工资改革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的,应按国务院国发〔1985〕86号文件规定,征收国营企业奖金税。  二、一九八五年未经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批准试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企业,以及其它企事业单位,是否征收工资调节税?  答:凡未经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批准试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的企业,以及各地区、各部门自定办法进行工资改革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国营、集体单位)不论经哪一级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均不属于工资调节税的征收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奖金税。  三、属于缴纳工资调节税的企业,发放给职工的各种奖金、津贴、补贴,如何计征一九八五年度工资调节税?  答:按国家规定属于缴纳工资调节税的企业,其发放给职工的各种奖金、津贴、补贴、实物奖励等(除国家规定的原材料、燃料节约奖、副食品价格补贴外),均应计入企业一九八五年度工资增长总额,计征工资调节税。  四、缴纳工资调节税的企业,按国家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以及计划生育补贴和计划生育奖,是否征收工资调节税?  答:缴纳工资调节税的企业,按国家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合理化建议奖和技术改进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以及计划生育补贴和计划生育奖,因不属于工资的范畴不计入企业当年工资增长总额,不计征工资调节税。  五、缴纳工资调节税的企业,发放给矿山采掘工人、搬运工人、建筑工人、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工人,以及其它经批准免缴奖金税的工人的奖金是否免缴工资调节税?  答:对于应缴纳工资调节税的企业,发放给矿山采掘工人、搬运工人、建筑工人、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工人以及其它经批准免缴奖金税的工人的奖金,因已核入挂钩的工资总额基数之内,因此,应计入企业当年工资增长总额,征收工资调节税。  六、企业当年财务会计报表已列支,转到次年发给职工的工资,应如何计征工资调节税?  答:根据《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工资调节税的纳税年度是指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企业当年财务会计报表已列支的工资总额,不论是否已经发放给职工个人,均应计入企业当年发放的工资增长总额,计征工资调节税。

3. 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的税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国营企业职工工资制度的改革,有计划地逐步地提高职工的工资水平,并从宏观上合理地控制消费基金的增长速度,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按照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规定,实行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国营企业,都应依照本规定缴纳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以下简称工资调节税)。第三条工资调节税以企业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第四条企业当年增发的工资总额超过国家核定的上年工资总额7%以上的部分,计征工资调节税。第五条工资调节税按超率累进税率计征,其分级税率表附后。第六条工资调节税在纳税人所在地缴纳。第七条工资调节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和管理。第八条工资调节税按年计征,按次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第九条纳税人在年度中间累计增发的工资总额,超过国家核定的上年工资总额7%以上时,应按次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工资基金(包括工资增长基金)表和纳税申报表。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向纳税人填发纳税缴款书,限期入库。具体缴纳期限,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

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的税法

4. 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的介绍

对实行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国营企业增发工资超过国家规定免税限额部分征收的一种特定目的税。

5. 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的税费计算

在核定挂钩企业工资基数时,应根据挂钩企业上年应提工资增长幅度,扣减工资调节税。核定工资基数时扣减的工资调节税,不参与挂钩浮动,但可做为企业工资储备金使用。核定工资基数的扣税办法,与挂钩企业按实际发放工资缴纳工资调节税的计算办法有所不同,具体计算办法,见所附的计算公式及适用税率表。挂钩企业向税务机关实际缴纳工资调节税的计税办法,仍按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附:核定挂钩企业工资基数时应扣工资调节税的计算公式、适用税率表及计算举例。一、应扣工资调节税的计算公式:应扣工资调节税=上年核定的工资基数上年应提工资增长额×适用税率(上年核定的工资基数-速算扣除率)/(1+适用税率) 二、计算举例在核定挂钩企业工资基数时,应根据挂钩企业上年应提工资增长幅度,扣减工资调节税。核定工资基数时扣减的工资调节税,不参与挂钩浮动,但可做为企业工资储备金使用。核定工资基数的扣税办法,与挂钩企业按实际发放工资缴纳工资调节税的计算办法有所不同,具体计算办法,见所附的计算公式及适用税率表。挂钩企业向税务机关实际缴纳工资调节税的计税办法,仍按有关税收规定执行。附:核定挂钩企业工资基数时应扣工资调节税的计算公式、适用税率表及计算举。

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的税费计算

6. 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的税费改革

对实行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国营企业增发工资超过国家规定免税限额部分征收的一种特定目的税。是为了配合国营企业职工工资制度的改革而设置的。1985年7月国务院发布《暂行规定》,决定从1985年度起开征此税。当时全国约有15%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实行这一办法。随着工资制度改革的深入,从1988年度起,国家扩大了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实行范围,决定下放审批权限,并推行地区(部门)总挂钩办法。挂钩方式有7种:(1)工资总额同上缴税利挂钩;(2)工资总额同实现利税挂钩;(3)工资总额同实物量挂钩:(4)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5)工资总额同实际工作量挂钩;(6)工资总额同创汇额挂钩或同创汇额税利指标双挂钩;(7)工资总额同销售额和税利指标双挂钩。所有这些,统称为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缴纳工资调节税的单位限于按照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规定,报经批准实行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国营企业。其他国营企业执行按缴纳奖金税的办法,不缴工资调节税。征税对象是企业当年增发的工资总额超过国家核定的上年工资总额7%的部分。税率采取超率累进制,1985年开征时规定为4个级距,当年工资增长总额不超过国家核定的上年工资总额7%以内的部分,免税;超过7%~12%的部分,税率为30%;超过12%~20%的部分,税率为100%;超过20%的部分,税率为300%。1987年在奖金税调整税率的同时,工资调节税调整为5个级矩,即当年工资增长总额占核定上年工资总额7%以内的部分免税;超过7%~13%的部分,税率为20%;超过13%~20%的部分,税率为50%;超过20%~27%的部分,税率为100%;超过27%的部分,税率为200%工资调节税采取按年计征、按次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企业在当年年度中间累计增发的工资总额,超过国家核定上年工资总额7%以上时,应按次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工资基金(包括工资增长基金)表和纳税申报表,先缴税后增发工资。的开征,有利于促进国营企业工资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企业经营责任制,使企业工资增长与企业生产增长相适应,有利于国家从宏观上控制消费基金的过快增长;1994年税制改革时,被取消。

7. 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的简介

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漫画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是中国对部分国营企业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发放的工资所征收的一种特别目的税。从宏观上合理地控制消费基金的增长速度,对实行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国营企业征收工资调节税。

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的简介

8. 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的征税对象

工资调节税以国营企业为纳税人,计税依据是企业当年发放的工资总额,其中,不超过国家核定的上年工资总额7%以内的增发工资部分,为免税限额;超过7%的部分,按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最低一级税率为30%,最高一级税率为300%。国家为进一步搞活国营大中型企业,决定自1987年度起降低工资调节税税率,调整税率级距。调整后的分级税率是:企业工资增长额占核定工资总额比例不超过7%的部分,继续免税。超过7~13%的部分,税率为20%;超过13~20%的部分,税率为50%;超过20~27%的部分,税率为100%;超过 27%的部分,税率为200%。纳税人缴纳的税款、罚金和滞纳金,应在企业工资增长基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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